本刊记者/郑荣昌
中石油大连至沈阳的天然气管道工程是“气化辽宁”的基础工程。此工程于2010年施工前后,中石油投入巨大财力,对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动迁和施工补偿。然而,5年过去了,大连经济开发区盛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公司)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与此同时,由于担心已敷设的管道存在安全隐患,至今不敢恢复生产,造成新的经济损失。
最近,本刊记者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
有无安全隐患
盛运公司的院子西邻疏港公路,东邻一条铁路,铁路和院子之间隔着一条干涸的水沟。院内一派破败景象。由此可见,该企业停工已久。
据盛运公司负责人刘盛安介绍,公司占地1.3万平方米。他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出让的终止日期为2055年7月10日。盛运公司曾拥有职工300人,年产值超5000万元,平均每年纳税额为500万元。
在公司院子内靠近水沟的荒草中,南北走向上间隔立了几块中石油的管道标志,说明管道就在下面。刘盛安指着院子里的龙门吊说,管道距离龙门吊和规划中的铆焊加工车间仅3~4米。
“如果龙门吊倒了,砸在管道上怎么办?铆焊难免产生火花,遇上管道漏气怎么办?”刘盛安说。安全隐患不止这些。记者看到,公司院子北边的路旁有一个大型加油站,加油车辆往来不断。
刘盛安一边走,一边介绍。2010年7月,中石油方代表和中石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高文忠来到公司,告知管道工程即将施工。按照规划,管道将穿越盛运公司。从现在起,公司必须停止一切作业,所有损失由中石油赔付。
管道工程是惠及民生的大工程,刘盛安二话没说,停止了公司的一切作业。
2011年11月,工程竣工。有人提醒刘盛安,管道距公司的安全距离不够。按规定,管道的安全距离即管道的保护范围包括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人群密集区为15~ 30米。
为了求证,2012年8月,刘盛安自掏腰包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公司院内约163米长的管道做了安全检测。结论是:该管段存在重物直接占压、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有其他建筑物等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必须整改。
刘盛安的担忧并丰空穴来风。近几年来,大连市多次发生重大事故:2010年7月16日,大连大孤山新港码头油库输油管线起灾爆炸;2011年7月16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设备泄漏起火;2013年6月2日,该公司再次起火爆炸,致4人死亡……
此后,刘盛安不断要求中石油和当地政府尽快整改。在整改之前,他一直不敢恢复生产。
有无综合补偿
2011年9月,盛运公司对因综合管道工程造成的各项损失进行了预算,损夫高达5500余万元,并报给中石油的项目经理高文忠。后经再三追问,高文忠称,补偿款早已拨给大连海青岛街道办,但街道办否认收到此款。
刘盛安委托律师向街道办发出调查函,收到的答复称:“我处目前未与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任何企业及个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收到中石油因该建设项目而拨付给企业及个人的征收补偿款。”
事情至此,刘盛安不知道是高文忠没有说实话,还是街道办没有说实话。他表示,中石油财务总监付金友说过,当时,是街道办主任姜某带着姜某的朋友——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的经理同中石油签了一份总协议,各单位、个人的数亿补偿款也许是顺通公司代街道办代收了。但是,“我们总不能找顺通公司要钱吧!”
刘盛安认为,补偿款背后有着复杂的利益纠葛。“2011年10月,街道办主任姜某曾找到我,让我把5500多万元的赔偿额增至9200多万元,多出来的3700多万元街道办参与分成。我当即拒绝。后来,盛运公司的副经理、会计盗用公司公章,伪造委托书,同姜某多有联系,可能是他们套取了本属于盛运公司的赔偿款。”
来自政府的意见
2015年7月4日,记者到盛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金州新区区委宣传部听取情况。
四天后,宣传部传来一份书面答复——
关于安全隐患:盛运公司所述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检测报告中所说的抽样地点与事实不符。实际抽样地点不在盛运公司大院内,而在院外,管道在企业用地红线以外4~7米。盛运公司大院内除了无审批手续的龙门吊、违法建设的水泥桩基、300平方米的简易房外,暂时没有厂房,也无铆焊加工车间。规划部门在未来进行企业建设规划审批时,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对厂区平面布局进行论证,充分考虑厂区外管道的安全运行。检测报告中提到的重物直接占压问题,是盛运公司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将6处简易板房置于管道上方造成的。占压的简易板房已经在盛运公司反映安全隐患之后的2013年12月13日由执法部门清理完毕。
关于综合补偿:金州新区纪工委曾经对此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账目,于2013年4月10日形成一份调查报告——中石油与盛运公司关于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致使工程无法施工,后中石油上报金州新区管委会,经领导批示,由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协助街道解决。2011年11月10日、11日,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联合大连市金源勘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两次到盛运公司厂区内测绘,发现盛运公司超过用地红线,违法构筑栅栏,故向盛运公司下达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拆除,回到红线内构筑栅栏。
11月14日,盛运公司栅栏移到红线内。因此,中石油无须征用盛运公司土地便可正常施工,盛运公司与中石油之间不再存在征地拆迁补偿款的问题。
管道工程施工需要拆除顺通公司约1917.3平方米的厂房,当事双方达成协议,由中石油一次性赔偿顺通公司厂房拆除、经营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2246万余元。该赔偿款与盛运公司没有关系,也不存在顺通公司同中石油签订总协议的问题。
有关专家的观点
记者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请教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博士张力宏。他作出如下回复——
仔细研究本案的材料,我认为,虽然管道工程事关公共利益,但是,盛运公司的土地以政府出让的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解决补偿争议问题。
当时,盛运公司和中石油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就推进了工程,直至竣工。如今时过境迁,对于当时达成的口头协议,双方各说各话。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只能按照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考察盛运公司是否实际蒙受损失、蒙受多大损失,由中石油根据当地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
综观本案,我感觉这种损失是存在的:一是施工期间的停工损失,即经营损失。从金州新区纪工委的调查报告中可以推论它的存在,因为该报告论及顺通公司的赔偿时明确提到“经营损失”;二是竣工之后的损失,因为竣工之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疑问,盛运公司一直不敢复工;三是管道紧靠盛运公司合法用地红线,安全距离不足,盛运公司为了确保安全,进行厂区规划建设时将不得不向内收缩,也必将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外部限制——这种外部限制,金州新区纪工委的调查报告也说得很清楚。
另外,盛运公司的负责人一直怀疑中石油给了盛运公司补偿,只是落到了别人手里。地方政府又坚称,盛运公司不该获得补偿。这个问题,有关部门也应秉持透明原则,向盛运公司或新闻单位公开账目,最终打消其疑虑。
此外,我感到还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因为上面提到,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管道保护范围在人烟稀少的地方应该是5米,在人群密集的地方应该是15~30米。那么,靠近加油站的厂区算不算人群密集的地方呢?这一尺度又该如何把握?这些依然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