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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替身”做鉴定弄巧成拙受刑罚

  • 投稿仁言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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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孟祥林

鉴定意见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证据,它对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理案件起到关键作月。然而,本文中自作聪明的“受害者”为达到被鉴定为轻伤的目的,找亲友帮忙伪造鉴定。未料机关算尽,反噬其身。

为了能在一场官司中稳操胜券,河北省临城县的刘菊花求亲友做替身,获得了鉴定机构出具的《轻伤鉴定意见书》。可惜,打错算盘的她不仅没有得到渴望的胜利,反而收获了诬告陷害罪的罪名,还将好心帮忙的“替身”亲友也带进了高墙。

邻里双方因积怨斗殴受伤

2012年4月19日傍晚,河北省临城县鸭鸽营乡52岁的刘菊花和邻居邹同华因积怨在街上斗殴,打破了乡村的宁静。双方情绪激动,刘菊花被重重地摔倒在地,腰部受伤,邹同华的妻子因拉架也挂了“彩”。接到报警后,警方火速赶到现场,带走了涉案人员。

刘、邹两家的积怨由来已久。几年前,两家发生了宅基地纠纷,在村委会干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刘菊花四处“喊冤”。县土地管理局以邹家违规占地建房为由,对其罚款1000元。从此,两家纷争不断。

在派出所,刘菊花称:“我抱着3岁的孙女,与我的儿子、儿媳妇往家走。路上遇到邹同华,他不容分说地对我施暴……我被他打倒在地,摔伤了腰。”而邹同华却另有一番说辞:“下午,我和妻子拉砖修院墙,刘菊花和她的儿媳妇挡在路中央,不让我的小推车通过。争执中,刘菊花抓破了我妻子的脸……”

双方各执一词,一时真假难辨。办案民警给刘菊花开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让她先做伤情鉴定,待查明打架起因后一并处理。谁知,邹同华在从派出所回家的路上,遇到了刘菊花的弟弟刘浏。为给刘菊花“出气”,他打伤了邹同华的腰椎骨。

很快,鉴定结论出来了。刘菊花的腰伤构不成轻伤,而邹同华的伤情却符合轻伤标准。得知这一消息后,刘菊花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恰在此时,村里传来一个让她喜出望外的消息。几天前的一天傍晚,刘菊花的婶子旺立红在回家的路上摔伤了腰,经临城县医院检查后,旺立红被确诊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5椎体脱落。

“婶子的摔伤一定符合轻伤标准,这棵救命稻草出现得太及时了!”刘菊花想。

为重罚对方求亲戚做替身拍片

一天晚上,住在二儿子家的旺立红接到丈夫郝森的电话:“菊花来家找你了,她想让你替她去拍几张片子,你去不去?”

“我腰疼得厉害,现在下不了楼……”旺立红本想让丈夫回绝刘菊花,但丈夫却说:“那我明天跟他们一块儿去找你。如果你不去,你直接告诉菊花吧!”

得罪人的事儿又回到旺立红的身上。第二天一早,刘菊花和丈夫郝峰开车拉着郝森赶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郝森的二儿子家。刘菊花满脸委屈地讲述了自己被打的经过,恳求旺立红去邢台市人民医院替自己拍一张片子。

旺立红自知替人拍片做伤情鉴定不妥,想以腰疼为由拒绝。可在刘菊花的苦苦哀求下,抹不开面子的旺立红最终还是同意了。

在邢台市人民医院二楼楼梯口处,旺立红忐忑不安,怕冒名顶替被人识破。刘菊花悄悄地在她耳边安慰道:“别怕,不会有事的。进去后医生问你叫什么,你说叫刘菊花。”无奈之下,旺立红硬着头皮走进了CT室,替刘菊花拍完了片子。随后,刘菊花把这些写着她的名字的医学影像资料送到了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室。

百密终有一疏。摔伤后的刘菊花常骑自行车外出,这一非同寻常的现象引起邻居邹同华的警觉。通过打探,他得知同村的旺立红也摔伤了腰部。他猜测,“旺立红可能顶替刘菊花做了假鉴定”。

2012年8月13日,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鉴定刘菊花的腰部损伤系轻伤。邹同华提出异议。此时,鸭鸽营派出所的办案民警也发现了刘菊花伪造轻伤鉴定的蛛丝马迹。于是,办案民警从医院调取监控录像,证实拍片者系旺立红。同时,邢台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室也调出刘菊花送来的CT片和X光片,紧急送往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果为:刘菊花被认定为轻伤所依据的影像资料为旺立红所拍摄。

刘菊花没想到,她的奇葩招数令她卷入另一场刑事诉讼中。2014年1月7日,河北省临城县公安局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拘留了刘菊花和旺立红。一周后,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两人。

顶替双方均被追究刑责

收到检察院的公诉书后,刘菊花愤愤不平:“我想用轻伤鉴定来调解打架纠纷,没有追究邹同华刑事责任的意图。我没有捏造事实,是他打伤了我,我是受害人,我没有诬告他!”

2014年6月11日上午,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关键性问题展开激辩。刘菊花的代理律师称,刘菊花虽然将医学影像资料交到了司法鉴定部门,但她一次也没有找过派出所要求追究邹同华的刑事责任。她并没有给邹同华造成任何损害结果,不属于“情节严重”。事实上,刘菊花虽被打伤了,但她没有追究邹同华的刑事责任的意图,所以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旺立红的代理律师认为,刘菊花夫妇开车主动找到她,她碍于情面,不愿得罪刘菊花,才去拍片:她不具有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故意。

出庭公诉的检察官却持相反的观点,“综观全案,从立案开始,刘菊花始终没有向公安部门提出调解意见。刘菊花因伤情达不到轻伤标准,找旺立红顶替作假证,并将旺所拍片的鉴定资料交到公安部门,导致其‘轻伤’的鉴定结论。其行为有追究邹同华刑事责任的主观故意”。

3个多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报审委会讨论后认为:刘菊花故意通过提供虚假的医学影像资料,获得轻伤鉴定结论,足以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刘菊花构成诬告陷害罪;旺立红明知刘菊花拍摄CT片等影像资料是用作伤情鉴定,仍多次帮刘菊花,最终导致司法鉴定部门作出轻伤鉴定意见,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2014年7月7日,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刘菊花有期徒刑两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旺立红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宣判后,刘菊花和旺立红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随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15年年初,在监狱服刑的刘菊花写了满满6页诉状,委托她的儿子到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讨公道”。2015年6月10日,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复查后,决定不予抗诉。(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