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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批评法官的限度:从美国雅格曼案讲起

  • 投稿北冥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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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禄生

最近,有关孟勤国教授批评法官的事件在法学圈内持续发酵,各方充分参与讨论并表达各自的观点。

实际上,早在1994年,美国就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雅格曼案。美国著名的死磕律师斯蒂芬·雅格曼因为批评美国联邦加利福尼亚中区法院法官的言论而被剥夺律师资格两年。此后,雅格曼律师向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令人惊奇的是,上诉法院法官科辛斯基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并且确立了律师批评法官的基本限度。

“死磕”律师叫板法官

1991年,雅格曼律师对一系列保险公司提起了公益诉讼。案件最初被分配给雷亚尔法官,也就是加利福尼亚中区法院的首席法官。

雅格曼立刻提出了回避的动议。他认为雷亚尔法官对这类案件存在既有偏见,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关于回避的动议很快被转送至科勒法官审理。科勒法官认为回避动议不成立,并且认为雅格曼以“不合时宜和无聊的方式”代理诉讼。

上述评论立刻激起了雅格曼的怒火,于是他反击了。几天后,雅格曼对媒体说:“我发现科勒法官倾向于处罚犹太律师,我认为这是反犹太主义的证据。”

不仅如此,雅格曼还对当地的《洛杉矶日报》说过科勒法官“醉着审案”。此后,雅格曼还受一家出版社的邀请对联邦法官进行评论,在谈及科勒法官时他言辞激烈。

随后,雅格曼继续出招。他在《洛杉矶日报》上发布广告,要求所有曾经被科勒法官处罚过的律师与雅格曼律师所在的律所联系。

几个星期后,加利福尼亚中区法院惩戒常务委员会收到了来自科勒法官的申诉信。科勒法官认为雅格曼律师在媒体上的表述是煽动性的。他说:“雅格曼先生骚扰和恐吓的言论已经对司法系统的尊严提出了挑战。并且有充分的证据显示,雅格曼先生的攻击旨在未来的案件中迫使我回避。”因此,科勒建议惩戒委员会对雅格曼的行为作出回应,从而保障法官在未来能正常履行职责。

听证会进行了整整两天。几个月后,惩戒委员会才迟迟下了裁定:认定雅格曼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的职业操守,因此剥夺他在加利福尼亚中区法院执业资格两年。

雅格曼当然不服并提出上诉。他指出,惩戒委员会中有数名成员为法官,他们本来就对本案抱有偏见,因此应当回避。而惩戒委员会却在作出他违反联邦宪法赋予他正当程序的权利的裁定。

上诉法院确定“律师批评法官的限度”

上诉法院法官科辛斯基判决推翻下级法院的裁定,并引用了原美国最高法院布拉克大法官于1941年在Bridges v.California -案中判决书的原文:

“那种认为对司法系统的尊敬可以通过保护法官免受公开批评的观点错误地评价了美国公众的意见。尽管不是总带有良好的品味,但是,向公共机构表达自己的观点是美国公众最有价值的特权。一个以保持法庭尊严的名义而强制性的沉默,或者限制评论将很可能导致怨恨、怀疑和比它可能产生尊敬多得多的蔑视。”

科辛斯基法官认为:与普通公众一样,律师当然有批评法官的权利(即使他是代理律师)。当然,律师对法官的批评并非不受限制。科辛斯基法官进一步指出:这种批评不能达到诽谤的程度。而依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New York Times v.Sullivan -案中确立的对公众人物诽谤的标准,上述诽谤成立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与事实不符;(2)明知事实而蓄意编造或者漠视。

最后,法院恢复了雅格曼律师的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