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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对特权行为的规制

  • 投稿heal
  • 更新时间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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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革1,肖峰2

(⒈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⒉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我国的现代大学建设进程深刻改变了高校的社会关系空间,使学术权力运行制度理念、外部环境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因此,通过大学制度创新抑制特权行为的流弊已势在必行。而我国现行大学制度在理念、制度构建及运行机制上,对特权行为的理解与规制已不能适应现代大学建设的需求。需要识别特权行为在大学制度中的特殊表现,改善基本制度和执行机制,防止特权行为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侵蚀。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现代大学;特权行为;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7-0069-09

收稿日期:2015-04-20

作者简介:曾文革(1966—),男,重庆巴南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大学纪检办副主任,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国际法、环境法;肖峰(1983—),男,四川南溪人,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国际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重庆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研究补充项目“反对特权思想与特权现象的对策建议”的阶段性成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人力资源全球配置使人们对大学功能的再认识尤为迫切,大学自治、高校“去行政化”等教育理念深刻影响着我国高校制度。完善大学制度特别是建设现代大学,已成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现代大学制度“包括了现代社会和制度本身的双层内涵,并且从本质上说更是一种特定和具体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1]作为权力异化的“防腐剂”,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在现代大学建设中具有突出的作用。本文认为,在现代大学建设中,对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来规制特权行为的制度创新加以研究十分必要。

一、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对特权

行为的规制需求

特权行为在大学制度中集中表现为学术、行政权力系统的特权行为,对其进行规制具有特殊意义。目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大学建设过程中,通过制度强制来保障大学践行社会功能,抵御外部侵蚀性因素渗入是应有之义。国家权力系统中存在的特权行为从外部影响着现代大学理念和治理结构的建设,而大学运行内在规律中学术特权行为等特殊问题的存在,也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形成了挑战。

(一)规制范围要覆盖学术、行政两大体系

大学制度发展到现代社会阶段,应在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和知识服务需要的同时,既顺应特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并遵循高校办学规律,又要回应新的社会需求,更要抵御社会转型对学术、行政权力体系的双重冲击。

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大学自治和民主办学是根本要求,高校正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的独立参与者,内部运行中行政权力过大的局面已随着学术、民主力量的壮大而逐步改善,但其行政系统却依然无法摆脱传统的影响,而学术权力的勃兴又会带来新的特权行为。推行去行政化改革,回归本质,高扬精神,创建高水平大学、世界一流大学,是我国现代大学建设的根本任务。[2]独立办学、民主运行的价值将注入反对特权行为制度体系,促使其从主要顺应管理需要转变为保障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全面实现,价值立场也从教育行政管理转换为社会智力保有与创新。因此,反对特权制度将以高校自身为价值分析中心,以其社会公益性作为制度本位价值。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将改变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制定和运行的基本理念。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将强化高校办学决策权,其办学评价指标和评价主体也趋于多样化。在此过程中,高校既要防止纵向行权中的腐败,又要防止横向行权中的职务不廉;既要规制行政体系的贪腐,也要规制学术权力等多元新生权力体的违规;既要落实国家在教育领域反对特权行为的措施,也要回应社会对大学的现代性期待;既要防控侵蚀校内办学资源行为,也要在保障大学与社会组织、境外交往上有所作为。一方面,这为高校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引入了现代化、国际化的办学理念,要求其平等地对待国家、市场、社会特别是后两者对高校的廉洁诉求,根据大学与三者关联范式区别地制定约束高校工作人员的反对特权的行为措施;另一方面,反对特权行为制度要按照民主办学的要求,贯彻权力制衡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理念,保障学术机构、教职工和学生在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制定、运行特别是监督权力行使中的主体地位。

(二)规制过程要寓于大学社会功能的发挥中

现代大学建设是大学制度走向现代社会的自我完善过程,兼具应对现代社会的外部影响和大学制度内在的突破传统束缚的双重使命。现代社会对大学运行的廉洁要求、大学制度中其它部分的发展变化却极大地改变了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外部环境。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将改变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存续的经济社会环境。提倡高校作为独立主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科研创新的产学研转化需求增强,从主要面对政府变为面向各种市场主体、社会组织,高校职务交往主体类型的增加、关联度的加强,使权力使用领域拓展、频率加快,从而增加了权力异化的风险。随着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程度的加深,其对高校工作人员特别是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正当性的关切度在上升,社会监督要求增添参与高校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外部监督力量。

治理结构的变化将改变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功能发挥的权力环境。一是“去行政化”将改变行政、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利的配比关系,适用对象的分野也将打破原有腐败风险点的分布格局。行政权力退出部分领域须辅以反对特权行为制度,防止现行体制对转向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出现监督真空,在行政权力的服务性转型时新职责的履行也需把反对特权行为制度作为强有力的保障。学术权力、民主权利地位的上升使决策权部分转移,由此带来了权力异化新形式、民主决策中廉政责任追究等新问题,需要反对特权行为制度予以回应。二是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利机构的崛起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制衡,使廉政监督主体更加多元化。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将改变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实现的法制、文化环境。一方面,大学自治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内部治理规则为依据,以抵御外部的不正当干预,保持大学独立,使校内治理最终落实到依法治校上。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求改变以稳定性较差的政策措施为主要渊源的做法,提高大学与举办者等相关人的利益划分和机构治理的规范化水平,以法制强制力取代领导意志来作为高校运行的决定性要素。另一方面,在现代大学建设中,对民主自由大学精神的崇尚改变了传统行政管理机制下命令——服从的模式,教职工、学生对主体平等、保障自由、公平公开等理念的认同会通过制度融入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制定和运行中,其要求按法治精神公开、透明地惩治腐败,并形成强大的反对特权行为的文化氛围与舆论压力。

(三)规制方式要契合不同高校的办学特色

现代大学建设寓于不同治理层面、不同的办学形式与办学传统中,体现为大学与社会环境、一国高等教育与全球高等教育的良性互动,校内与校际、国内与国际多个层面的现代大学建设进程对传统的突破,影响着反对特权行为制度体系的层级和构成方式。

在现代大学建设中,组织层次变革丰富了反对特权行为的制度渊源与位阶序次。“建立制度,应当改革一元化的大学权力结构,调整大学权力关系,转变权力性质,扩大专业权力的影响力,建立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的权力结构,使大学回归本质要求”。[3]校、部、院、系、讲座等组织体相对独立运行,内部机构成为独立的廉政治理单元,获得了制度执行者外的立法者地位,改变了校级统一、单向制定反对特权行为的制度情势,大学联盟和国际办学合作等新趋势也使反对特权行为制度渊源趋于多元化。治理结构决定了学术、行政、民主机构间权力(利)行使监督的交互性和开放性,要求校内机构间、校内机构与校级制度协调统一并顺应社会及国际办学要求而形构有别于传统的反对特权行为的制度体系。

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对高校间办学差异性的显化将丰富反对特权行为制度体系层次结构。“大学具有一般组织的共性,也具有不同于其他组织的个性。对大学组织特性的认识和把握是深入研究大学管理和制度的基础”。[4]就我国高校整体情况而言,不同办学形式、不同办学水平的现代大学建设进程差异丰富了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规制手段。在公立高校中,办学水平和发展程度差距较大,随着我国民间资本参与高校办学水平的提高,民办高校与独立学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与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存,在维护教育的公益性时也要保障民营资本保值增值和各高校办学的规范性。在此基础上,整体推动我国现代大学建设,要综合考量功能的普遍性要求与高校办学的特殊情况,针对反对特权行为制度适用对象的结构性调整,增加反对特权行为制度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类型与形式。

二、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对特权

行为规制面临的挑战

我国高校中特权行为的产生具有多种原因,主要包括:高等教育发展不适应人才培养需求、价值观错位及拜金主义思想侵蚀、大学体制行政化和官场化严重、委托代理失衡、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内部监督机制失控、传统消极文化的负面效应、惩罚失当导致腐败成本过小等。[5]思想认识与个人修养原因兼而有之,但从根本上说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存在不足。当前,特权行为已对我国高校形成了不利影响,也将进一步地阻碍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程。尽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但制度的集成协调和系统性还存在不足,有章不循的现象仍很突出。[6]因此,规制特权行为是现代大学建设中用制度化解固疾、适应新形势的必然选择,当然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社会环境的变化也会给特权行为的规制带来诸多挑战。

(一)现代大学制度对特权行为内容规制的局限

首先,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虽然重视对自治、学术自由等理念的贯彻,但在顶层设计上还缺乏对特权行为在高等教育行业中特殊性的深刻认识。制度反腐就是在特定规则体系指导下的反腐败,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具体管理条例来控制腐败。[7]当前,高校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内容过于依赖校外制度资源,只将落实和贯彻国家反对特权行为的方针、政策性文件作为主要工作,而对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动力效应挖掘不足。高校反对特权行为制度与校外制度界限模糊,缺乏成熟的校内制度体系作为外部制度的输入体,影响了高校对反对特权行为制度渊源的选择。由于主要制度为输入性成分,导致了校内反对特权行为主要以政策性渊源为主、法律规则为辅的“软制度统辖硬制度”现象,制度体系稳定性和科学性不足。其根本原因是现行高校反对特权行为制度既缺乏依法治校、系统论、大学自治理念的指引,也缺乏转化校外制度资源、优化校内规则体系的指导原则。

其次,现行反对特权行为制度模式与目标效果需求错位。目前,高校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现代大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内涵不断深化、外延逐步扩大、质量不断提高、体系逐步完善、效果日趋显现,[8]但这主要是对廉政义务的设计而言,对现代大学建设中与之相对的各个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设计严重滞后。“高校少数干部的职务犯罪发案部位相对比较集中,主要是在学校基建、采购、招生和学术等领域中犯案”,“高校腐败案还表现出犯案主体复杂化、腐败案件性质及程度趋重,大案要案增多、集体腐败严重、腐败手段‘智能化’等特点”。[9]现行制度体系将腐败风险点纳入法律关系调整的力度有限,“特别是在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在人财物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制度相对滞后,尚需补充和完善”;[10]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在法的要素上主要关注行为模式的完善,缺乏对现代大学建设中规则存续前提改变的审视。

(二)现代大学制度规制特权行为的机制不完善

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被严格执行。从目前高校腐败的现状来看,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在实践中的执行存在不够完善之处。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追究不力、纪检监察队伍力量薄弱等原因造成了实践中执行制度的敷衍、附加或阻截、抵制、扭曲变样等,[11]致使现代大学建设中执行机制的变化又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首先,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在服务现代大学建设时存在执行价值不足、制度质量不高、执行程序缺位等问题。一方面,“制度制定的初衷与制度执行结果存在距离,究其原因,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一些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12]“制度本身的内在质量是执行的基础”。[13]当前,现代大学建设中面对特权行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将国家政策融入执行机制之中,政策内容置入“一岗双责”的力度也明显乏力,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字面意义甚于执行价值,制度质量影响了其生命力。另一方面,制度执行要“依靠发挥机制的自动运行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决策权和执行权的规范运行,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避免‘暗箱操作’,实现从形式到内容,从过程到结果的公正公平目标”。[14]而现行制度在权力享有者廉政义务的透明度、执行信息获取、行权评估的公众参与等程序规则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减损了反对特权行为制度执行的实效。

其次,反对特权行为制度执行与现代大学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相去甚远。现行制度体系主要依靠科层制作为权威传递载体,通过道德教化达成权力自律仍是高校反对特权行为的重要抓手,外部监督机制的现代大学建设进展缓慢。这就造成了廉政义务主要针对上级领导而言,惩治腐败与否难以摆脱“上级中心”,制度执行的动力仍然以科层制的“命令——服从”模式为权力逻辑基础;外部监督力量成为依附于上级领导判断力的辅助因素,因此,以民主权利制约腐败的作用难以发挥。

(三)现代大学制度规制特权行为的责任机制不完善

责任设定是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强制力的集中体现,大学治理规则在权力(利)多元化破除行政权力独大弊端时,也增加了参与办学秩序的构成因素。而在持续、高强度地打击腐败行为难度加大的背景下,近几年高校查办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大多涉及人、财、物等关键部门,这与一些具体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弊端密切相关。[15]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来看,责任机制的局限是影响治理秩序生成的重要因素。

从责任的适用对象看,现行制度体系重在对违规行为的后果予以查处和处罚,侧重矫正严重的违规行为,缺乏对权力行使过程和行权行为的常态化监控,惩罚重于防范,与制度中通过行政、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利的制衡期待相去甚远。加之现行反对特权行为制度以科层制为权威载体,责任人与责任追究主体的身份重合度较高,导致制度效用大打折扣。从责任机制的形式来看,除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以外,其他责任主要以批评教育、警告诫勉等轻度身份罚为主要形式,对许多违规行为也抱着“家丑不外扬”的心态进行内部处理和化解。这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干部,但却滋生了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与现代大学建设中意欲建立的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和大学社会责任严重不符,无法触动权力享有者的物质利益和名誉地位,缺乏以领导退出机制等腐败成本较高的责任形式来保障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有效实施。

可见,我国高校现行的反对特权行为制度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与现代大学建设在价值理念、权威模式建构、制度体系设计和运行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应当说,其精神含义与治理结构已为完善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权威基础、运行保障等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应通过权力(利)配置模式的运用来实现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创新。

三、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对特权

行为规制的路径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对反对特权行为的新要求及现行制度的固有缺陷决定了其难以适应新形势,须根据其赋予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时代内容与创新契机,在制度理念、实体规则、制度体系构成及实现机制方面寻求创新和突破,建立与制度相匹配的新型反对特权行为制度,为现代大学建设制度保驾护航。

(一)按照现代教育精神的要求完善对特权行为规制的内容

现代大学的定义虽有多界说,但就高校参与社会的独立人格、内部治理中权力(利)分置与民主运行是践行民主与自由精神等基本范畴而言,认识较为一致。核心在于确立大学的独立法律人格,制度逻辑起点定格于大学本身而非行政管理、市场或社会需求等外在因素,在大学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中保持个体理性,在内部运行中建立大学集体理性的内部生成机制,反对特权行为制度须符合这样的定位。

大学要通过服务社会与保持教育行业特征来形构反对特权行为的制度理性,以处理大学与外部主体及内部治理机构间的权力(利)义务关系。一方面,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要将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功能定位从完全执行国家反对特权行为政策调整到综合回应国家政策和社会需求上,从主要维护教育行政管理利益转为保障教育公益上来。在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制定方面,应根据制度中高校与举办者、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具体关系重新厘定“特权行为”的内涵,就外部主体对大学的不同需求保持相对的价值中立;在反对特权行为制度运行方面,尊重社会主体在参与大学办学中对高校组织运行秩序的监督地位,从主体设计和运行规则上保持对社会的适度开放性,建立对大学领导及工作人员正当行使职权的外部监督机制,形成社会公共利益分享现代大学建设成果的“嵌入”效应。另一方面,维护大学作为独立廉政单元的制度功能,改变高校对校外制度资源的依赖甚至服从格局,在保证高校具有独立的反对特权行为权力的基础上,综合转化、吸收校外制度和国际经验,以回应大学自治对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根本要求。

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应秉持权限分置、共同治理理念,以治理结构的“去行政化”为动力,实现反对特权行为制度服从集体理性的基本目标。在治理结构的权力(利)顶层设计上,注重相互制衡与廉政义务的强化,通过组织体制的改善在最大程度上预防腐败行为;注重权力行使过程的透明度和现代大学建设与民主参与机制的构建,善用民主监督、专门机构监督与社会监督等监督合力;矫正贪腐责任与廉政义务间的脱节现象,将权力(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则全部融入到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内容与运行过程中。

(二)在依法治校框架下衔接规制内容与执行机制

高校依法治校,既要在内部治理中发挥规则体系作为行为指引的重要作用,也要在与公共权力、社会力量关联中保持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作为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基本体现有三个方面:一是“特权行为”的内涵、外延要按照现代大学建设中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既要体现国家法律制度对腐败的一般定义,也要体现高等教育行业的特点;二是高校反对特权行为制度要保持相对独立性;三是打击腐败、倡导廉洁的行为标准要统一。

首先,科学制定大学章程,并将其作为高校反对特权行为的基础性支撑制度,降低对校外制度资源的依赖。一方面,“法人治理的核心内容是大学自治,大学章程规定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这是大学法人自治的制度表达”。[16]根据现代大学建设对大学自主办学权的要求,保持高校对其举办者和相关行政部门的相对独立地位;在大学章程中有符合大学自治精神和治理结构的政府、学校互动关系的规定,以防止因政府过度干预高校事务而对惩防腐败与实施保廉激励措施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以大学章程作为吸收、转化校外反对特权行为制度资源的总纲领,使校内反对特权行为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结合,并与其他高校反对特权行为制度交流合作,规范引证、借鉴校外的制度资源与高校自行制定的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效力位阶、协调适用等重要事项,以保障高校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相对独立性。

其次,完善与权力配置相适应的反对特权行为制度资源,构建权利制约权力及权力间相互制约的制度保障体系。应根据现代大学建设中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及民主权利的建构机理,科学定位三者功能与实现方式的基础,准确研判各个体系内腐败风险点、分布规律与化解方式,落实于具体的岗位设置、职责和监督检查手段中,将腐败的预防寓于治理结构的权力(利)顶层设计中,并具体化为明确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则。

依法治校,既要让高校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大学独立的制度生命力,又要根据行业特征,结合现代大学建设对反对特权行为的实际需要来解构富有执行力的规则体系。

(三)依照现代大学的社会功能,科学设定特权行为责任

“系统的定义可以确定为处于一定的相互关系中的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组成部分的总体”。[17]为此,应将特权行为构成因素与存续环节完整纳入,形成价值一致、层次清晰、效力协调的反对特权行为制度体系。“以人为本是对制度设计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在宏观层面,在处理大学与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时,必须尊重大学自身发展规律。在微观层面,大学的第一职责是人才培养,是学生的发展”。[18]因此,理顺反对特权行为关系包括宏观和微观两方面。

理顺宏观层面的反对特权行为的关系构成,积极回应现代大学建设带来的权力(利)结构变更情势。第一,在理顺横向权力(利)配置关系下创新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现代大学建设将使高校学术机构和教职工、学生民主机构的地位逐步上升,学术与行政权力对比关系、民主权利与权力的结合形态发生变化。它要求高校在治理结构设计和制度制定中,重新分析学术和行政权力机构的腐败风险点,明确党委、学术、行政机构对特权行为监督的权限、程序和具体措施,建立教职工、学生行使监督权力机构腐败的法定途径,改变权力自己监督自己的制度逻辑,在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关系上形成权利(力)系统间互相监督的制衡状态。第二,在理顺校、部、院、系纵向治理关系的基础上创新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在现代大学建设中,随着学术、行政事务决策权的下移,校、部、院、系的廉政子单元地位愈加突出,学校与二级单位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效能分工和协调成为创新点。校级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应着力于现代大学制度总体性建设、目标与立法工作规划、校级与二级机构及二级机构间制度协调措施、责任追究与查处等事项,将反对特权行为的“头”和“尾”作为校级制度重心,着眼于总体控制和责任追究。科学设定反对特权行为的子单元,将“一岗双责”充分融入到业务要求中,以日常运行过程的反腐监督、控制等中间环节为要点,构建起位阶有序、分工协作机制。

理顺微观层面的反对特权行为制度构成,将最小权力单元的权责关系法定化、公开化,凸显权力系统运行的义务本位取向。第一,通过与所在二级机构签订任职合约等手段,按照校级反对特权行为制度规定明确特定岗位的廉政义务,列明与岗位权限相对应的贪腐、滥用职权、渎职行为的内容与责任形式,明确任职人对所在二级单位的廉政义务。二级机构的负责人照此与学校签订廉政合约,由校党委和校董事会联合成立廉政监督委员会,邀请司法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查处机构人士作为成员,将二级机构对学校的廉政义务的监督落到实处,校级领导的廉政义务以校务公开的方式接受全校监督。民主决策机构可以向廉政监督委员会提交反对特权行为提案,形成任职者对二级机构、二级机构对学校纵向廉政义务与权力接受横向双重监督相结合的立体关系,在校级以结合校内、校外资源的集体决策性机构为廉政决策实体。第二,建立廉政责任机制,通过岗位廉政义务公开透明化,借助治理结构的民主倾向加强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降低主观意志的干扰和对轻微廉政责任的放任,增加特定岗位廉政义务内容和廉政责任追究情况的透明度,破解反对特权行为制度执行中信息不对称的困境。

(四)完善特权行为规制的民主与社会监督机制

反对特权行为制度的执行力问题是主客观因素结合的产物。“制度本身体系不完善是削弱制度执行力的前提因素,制度执行中人的自觉性不强也是影响高校反对特权行为制度执行力的重要因素,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是影响制度执行不力的外在因素”。[19]这三个方面的共有因素只是关于人的参与度,只有所有主体对其反对特权行为制度主体地位有了充分认知并积极进行监督,方能杜绝少数人对制度资源的垄断和以言代法现象的出现。

完善反腐多元参与机制,就是要实现职能反腐与群众反腐的有机结合,明确权力运行过程中建立接受群众监督的廉政义务类型和程序。第一,要加大高校党委对反对特权行为工作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惩防腐败行为的工作力度,按照现代大学建设的要求,加大对廉政义务履行的监督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全方位地提升反腐部门的功能。第二,要拓展职能性反腐部门面向广大教职工、学生的开放度,在反对特权行为宣教、日常工作监督、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等环节中,设立与民主决策机构互动机制,对特定重要事项的认定建立听证会制度,利用群众的智慧来审视反对特权行为制度及职能性反腐部门的工作;建立信息化的网上举报、征询平台,广泛收集教职工和学生发现的特权行为信息,明确对群众检举揭发、信息咨询、规范保密、办理时限、答复回应程序,保障职能部门对民主权利的及时回应,杜绝官僚作风。第三,合理设计有权者直接接受民主决策机构、教职工和学生监督的事项与程序,在执行述职述廉制度时要吸纳民主代表参与,以允许群众旁听和发表意见等方式提高廉政义务履行评价的客观性;完善重大事项说明制度,就校、部、院、系运行过程中涉及重要的教学、科研、工程、财务等事项,须在所辖的范围内说明决策程序和理由;逐步建立权力行使质量评价机制,赋予廉政监督委员会接受对权力行使中不满意投诉的权力,并将其作为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总体说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规制特权行为的有力武器。现行的制度对特权行为的规制还存在内容不完善、执行不得力、责任机制约束力弱等不足,需要在未来的制度构建中逐步加以完善,按照现代大学的基本精神弥补特权行为规制内容的缺漏,将内容制定和执行过程寓于治理结构和运行规则之中,通过大学与社会的互动和大学内部治理关系的统合,构建起由内部权力制衡与外部监督机制综合构成的特权行为规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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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