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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贝娜角膜捐献背后的故事

  • 投稿Zpuz
  • 更新时间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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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龙杰

2015 年1 月20 日,姚贝娜的遗体告别在广东省深圳市举行,在此之前,她捐献的角膜已分别移植给两位眼疾患者。姚贝娜捐献角膜产生的名人效应,带动了更多人关注器官捐献,给社会带来正能量。然而,这一事件所引发的医学伦理讨论、捐献过程隐私保护等问题同样耐人寻味。

2015 年1 月19 日晚,深圳市著名角膜移植专家、深圳市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办公室执行副主任姚晓明接受了记者专访,回顾了亲手为姚贝娜摘取角膜的过程,讲述了有关器官捐献背后的故事。

捐献角膜预计帮助3 名患者

姚晓明第一次认识姚贝娜,是在农历马年春晚的舞台上。通过电视屏幕,姚晓明感受到了这位青年歌手靓丽的风采。在此之前,姚晓明一直将角膜移植作为自己人生的主业,2000 年创立了深圳眼库,推动了《深圳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的出台,在国内各地主导建立了多家眼库,并开创了斯里兰卡向中国捐献角膜的合作之路。

1 月7 日中午,正准备从云南飞回深圳的姚晓明,意外地接到了姚贝娜父亲的电话:“贝娜快不行了,我们准备捐献她的角膜。”“我当时很震惊。在我经手的千余名角膜捐献志愿者中,像姚贝娜这样名气很大的公众人物凤毛麟角。她是有偶像光环的人,能作出这样的举动,让我很震惊,也很钦佩。”姚晓明说,抵达深圳后,他马上拿了角膜捐献志愿书,直奔医院。

1 月16 日,在姚贝娜逝世后,姚晓明主刀为她做了角膜摘取术。随后,姚贝娜捐献的角膜被分别移植给了深圳、成都的两位眼疾患者。

“姚贝娜捐献的角膜预计还可以再帮助1 个人。”姚晓明说,现在还剩下一部分角膜,准备在武汉再进行一例移植手术。

带动更多人关注角膜移植事业对角膜盲患者而言,角膜移植能够帮助他们远离痛苦,重见光明。然而,可供移植的角膜数量匮乏一直是阻碍这些患者获得救治的关键。姚晓明介绍,据测算,我国有200 万名角膜盲患者,全国一年完成的角膜移植手术在1000 例到2000 例之间,数量庞大的人群因为一直等不到适合移植的角膜而处于黑暗之中。

“现在,深圳市每年有50 人到70人完成角膜捐献,与1999 年仅有两人捐献角膜相比,确实进步不少。”姚晓明说,但这样的捐献规模与现实的医疗需求相比,缺口仍十分巨大。

同时,当前角膜捐献移植工作在全国缺乏统一的协作体系,各地建立的眼库各自为战,信息不共享,也阻碍了角膜捐献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对角膜捐献支持力度不够,同时在配套政策上也明显滞后。姚晓明举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眼库管理》,眼库应当配备专用的内皮细胞显微镜,这种显微镜目前国内不能生产,只能进口,然而却没有国家药监部门的批文,一旦进口就属违规,严重影响了各地眼库的建设。

姚晓明说,姚贝娜捐献角膜产生了名人效应,能带动更多人关注这份事业。应注意与家属的沟通

姚晓明说,作为人口大国,我国公民器官捐献率一直偏低。“在斯里兰卡,一周的角膜捐献数量相当于深圳市一年的捐献量。每年,这个国家向中国捐献的角膜在800 片到1000 片之间。”在斯里兰卡交流期间,姚晓明见证了该国角膜捐献的高效率。他说,国情及社会习俗不同,造成对捐献者的缅怀纪念形式会不一样,“这点应该为国内的器官移植医生谨记”。

在为国内捐献者摘取角膜时,姚晓明习惯事先买一束鲜花放在捐献者的遗体上;摘取角膜后,进行遗容恢复,并三鞠躬后再离开。“对每一例捐献,我们都会如此表达对捐献者的敬意。”姚晓明回忆,在为姚贝娜进行角膜摘除术之前,他要求相关摄影记者与家属联系,征求同意,“在这过程中没有沟通好”。“我反思了自己的行为,确实过于依赖‘惯性’。我母亲2005 年去世捐献角膜时,我还主动邀请记者到场,拍摄了我吻别母亲的画面。我是想通过这样的行为告诉大家,角膜捐献并不可怕,它是一件高尚的事情。”姚晓明说。

注重捐受双方隐私保护

在另一方面,媒体大量报道了姚贝娜角膜捐献受益者重见光明的过程。相关专家就此指出,按照国际惯例,对器官捐献者、器官捐献受益者实行双盲制度,对双方家庭基本信息保密,器官捐献方不知道自己的器官捐给谁,受益者也不知道器官来自哪里。

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指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目的在于防止捐献者与捐赠受益人之间产生利益关联,防止器官买卖的出现。在我国已完成的人体器官捐献与分配案例中,由于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基本不可能出现隐私泄露事件。从对公众的宣传角度而言,有必要鼓励大家认识、参与器官捐献,但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应当遵循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的制度要求,注重捐献者与捐献受益人的隐私保护。

“与说一次话、流一次泪这样的表达相比,把感恩的心用在每天的行动中,在别人需要的时候伸出援手,这样的方式更为实在。”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表示,媒体报道捐赠器官、传递爱心的初衷没有错,然而在报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掌握尺度,对已经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要特别注意其保密权和隐私权,不得随意将其作为宣传的对象。一旦患者觉得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可以向医院管理部门反映,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