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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药材标准须与国家标准保持统一

  • 投稿味精
  • 更新时间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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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 月21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发通知,禁止地方将引种自国外且尚未批准进口的药用植物及国内新发现的药材收载入地方药材标准,要求消除地方药材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存在的同名异物、异名同物现象。

通知明确, 以下情形禁止载入地方药材标准: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品种,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国内新发现的药材,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对与国家标准中的基原(科属)及药用部位相同的药材,地方药材标准不得通过另起他名(包括原地区习用名称)而收载;对与国家标准中的基原或药用部位不相同的药材,地方药材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标准中已有的名称予以收载。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6 个月内完成对已发布地方药材标准的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不应收载的地方药材标准,并将清理后的地方药材标准目录及废止地方药材标准的相关文件报送国家食药总局国家食药总局表示,该局将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地方药材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规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予以通报,并责令纠正或撤销相关标准。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