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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我、自我、超我探讨青少年网络犯罪

  • 投稿粉红
  • 更新时间20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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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华

(辽宁师范大学,116021)

摘 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而青少年又正处在生理不断发育、心理不断成熟的特殊阶段,在这个阶段青少年充满求知欲,网络正好可以满足青少年的好奇心,而基于网络制度的不健全,青少年的自制力不足,现实中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案例越来越多,文章将从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来分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动机,从而找到减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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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青少年 网络犯罪 自我 本我 超我

青少年网络犯罪,14岁以上不满25岁的人,运用网络技术,以计算机网络以及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的犯罪,以及通过网络实施的其他危害社会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

针对这种社会现象,本文将从本我、自我、超我的角度进行阐述。

弗洛伊德提出人格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组成。本我是内心深处最原始的、最隐秘的、最模糊而不易把握的部分,是人的本能冲动,欲望、情感等。本我在人格结构中,是生命体系中的盲目兴奋,不知是非善恶,不受任何伦理、道德的约束,它仅是需要,不加好坏判断,因而是中性的。

本我的需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生理上,包括维持生命之所需的食欲和繁衍生命之所需的性欲等。生理需要是人的最基本的需要,它强烈而直接,难以延缓。二是精神上:精神上的愉悦感,群体的认同感、优越感等,精神需求是人的高级需要。精神需要可以延缓,也可以转移或者替代。

自我就是本我与外界环境联系的中间环节,是心理的管理结构。自我是从本我中演化来的,自我的表现处在本我的表面,在前意识和无意识之间。自我的目的是满足本我的欲望,但是要受现实原则和规则的支配,要考虑是否符合实际,必要时,根据外界实际情况推迟或控制本我的欲望的满足。在人格结构中自我代表理性和审慎。一方面,自我是本我的检查官。它对本我的要求加以判断,一些社会认为是好的需要或欲望是社会能够接受的,自我会满足本我;但是有一些需要或欲求,经自我判断是不好的,不能被社会所接受,不能被满足,自我会及时阻止、控制或延缓本我的实现。另一方面,自我是本我的思想工作者。它在不能满足本我需要或欲望时,做本我的思想工作,及时疏导本我,使它不去造反。

超我是心理的外部环境。法律、道德、社会制度、习俗、规则等都是超我的组成部分。超我是自我的理想化,是从自我演变而来的,在人格结构中充当监察机构的角色,是道德准则的代表,其作用主要是管制和约束不被社会和国家所容纳的来自本我的原始冲动,监督、约束和控制自我的行为。

心理健康的关键自我,它总是千方百计地按照能够被社会所允许的方式去满足本我的需要或欲望。本我是人类创造的原始动力,超我引导它往正确的方向的发展,由自我进行管理和实施。所以,人生道路走得好坏,关键要看自我的管理水平。仅有好的方向,没有好的管理和实施,也会误入歧途。只有本我、自我、超我能够和谐、协调一致,才能够让一个人健康发展。这三者任何一部分的不足,都会造成失衡。我们常说的失去理智,就是一个人的行为不能自控,其根本原因就是自我比较弱小,根本不能控制住本我。

弗洛伊德认为自我在感受到威胁时会发出一种警示,他把这种警示称为焦虑。弗洛伊德认为,应对焦虑、挫折或者心理冲突的自我防御机制是个体无意识或着半意识采取的非理性的措施,是自我的机能。他主要提出了八种自我防御机制:否认、移置、投射、合理化、反向作用、倒退、压抑和升华。人格倾向,是一切犯罪心理结构演化的出发点和存在的基础。当主体存在内在环境和刺激时,人格倾向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例如,在犯罪者面临不被社会接受的需求或欲望时,这时候人格结构中的本我和超我就会被追求实现不被社会所接受本我的需求的自我所覆盖,犯罪人就会不顾法律、社会道德、规则等的约束进行犯罪。

青少年网络犯罪用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来分析就是因为青少年在追求本我的过程中,不被社会所接受的需求或欲望被压抑时,青少年会产生焦虑,在应对这种焦虑时,青少年选择的自我防御机制是移植、投射或者反向作用等,青少年把对现实的不满移植到网络中,把自己内心不被社会所接受的本我的需求或欲望投射到他人,归咎他人,把自己的负面情绪通过一些非法的手段打击或者报复其他人,从而使自己的焦虑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得到宣泄,也就导致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的网络犯罪现象的出现,无论其看起来有多么的偶然,都可以从中找到人格结构中存在的某些消极的和缺陷性的对应面。青少年的本我驱使他们探索新事物,而网络里面的内容就是一个大千世界,提供给了青少年很好的环境,无论是青少年对新事物的探索,还是网络世界,本身都是中性的,没有好坏之分,但是一旦外界环境监管制度的缺失,就会导致本我驱动着自我没有原则的追求新鲜事物。网络监管制度的缺失,也会导致网络世界的内容也就渗透着暴力、肮脏、淫秽不堪的信息。所以,按照弗洛伊德人格结构的阐述,要解决青少年的网络犯罪问题,需要解决两个大的方面的问题,一是,有利的引导本我,让本我朝着超我的方向去发展,让自我始终处在超我的监督下;二是,完善网络监管,为本我的良好发展提供一个文明干净的环境。

家庭方面,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应当给孩子树立一个榜样,营造和谐良好的家庭氛围,给孩子的成长一个文明的环境,教导他们怎么辨别是非,让他们的自我始终处在超我的监督下,这样青少年在追求新事物时,会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而不是用一种反抗的心态去追求未知的事物。

学校方面,学校作为青少年主要求知的地方,除了教授文化知识,同样应当承担起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指路人的角色。学校在教学上应当有方法,照顾到青少年的心理特点,不应体罚学生,或者伤害青少年的人格尊严,只有这样注重方法,青少年本我中的反抗冲动,才不会被自我去实现。学校应该设有心理咨询机构,为青少年提供及时的心理疏导,而不能让心理机构流于形式,要把青少年的心理咨询日常化,制度化。

政府方面,制定完善的网络监管制度,防止暴力性、色情、低俗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对传播低俗信息的人或组织应当严厉惩罚,对提供此类信息的网络服务器方的机构或公司严厉惩罚或者取消其资质,为青少年提供一个文明的网络环境。

社会方面,网络服务器方应当严格筛选和过滤网络上的信息,防止不良信息的上传,争取在源头上解决网络环境的问题。大家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以身作则自觉监督、抵制网络垃圾,营造良好网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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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姚峰:《犯罪心理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

[2]徐云峰、谢丽丽、贺滢瑞、郑帅:《网络犯罪心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