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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落实的能力需加强

  • 投稿带月
  • 更新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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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备

法定假日加班应有300%工资的规定,几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知道。现在国庆节已过去一个多月了,按说国庆节加班工资应该发到或即将发到加班的劳动者手中。但据11月7日《人民日报》题为《看得见的加班拿不到的加班费》报道称,一民营企业的职工说:“除了春节以外,其他的法定假期公司里都有人加班,但是没有加班费。”“员工都要写自愿加班申请,那样公司就更不用支付加班费了。”一事业单位的职工说:“大家都想给领导留点好印象,不会为一点加班费去要说法。”学者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应得到有力的保护。相对于其他劳动纠纷,加班报酬的监察容易操作,也能够迅速见效。”

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被新闻媒体多年来不断提起,只是所有的指责就如东风吹马耳。应该承认,经济发展带来一些新兴行业的繁荣,节假日是这些行业的“黄金期”。比如旅游业的导游,十一黄金周都不会闲着,若其中4天休息日的加班不调休,7天的加班工资相当于17个工作日的工资。每月标准工作日为21.75天,那么一个“黄金周”的加班工资是职工一个月工资的78%。这样的加班费成本,让用工单位没几个会老实地遵守法律。

当劳动法律规定让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较大冲击时,用人单位就会想方设法规避法律。比如对节日加班费减量,或是让劳动者主动明示放弃权益,而用人单位就无须履行义务了。指责劳动监察不给力,也不是太公平,因为劳动监察没有接到举报,咋去有的放矢地处理违法的用人单位?

员工加班是否真心放弃加班费?恐怕员工尚无这么高的爱企如家的境界。当然,笔者不否认确实有企业员工自愿把加班当做义务劳动,甘愿放弃某些权益同企业共进退,但现在这样的企业少之又少。法定假日加班的劳动者拿不到加班工资,更多的是无奈。这种无奈,包含了劳动者维权能力不强的因素。

事实上,劳动者的权益能不能落实,也需要劳动者把意见放在桌面讲。所谓的“桌面上”,就是劳动者要求权益落实,与有义务落实权益者当面说清谁是谁非,而不是拐弯抹角通过第三人去“使之闻之”。综观所有关注假日加班费的报道,都揭示了现象,却隐去了不发加班费的具体单位的真实信息,如此泛泛地“使之闻之”不会让侵权的用工单位受到很大刺激。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劳动者自我维护权益承担的风险太大,当劳动者为了争得一些权益又可能失去更大的利益时,没多少人会“视死如归”。

加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能力,不能是“一个人的战斗”,需要组织起来,依靠工会来发声,在“桌面上”和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落实法律法规,而不是去规避法规。当然,实际经济生活的变化,令20年前所制定的加班费法规,让今天某些用人单位一丝不苟地执行有很大难度。但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担当者,是不是能代表职工对企业提出质疑,甚至代表职工向劳动监察举报,或是通过集体协商,让加班工资得到职工的认可和用人单位的认可,是工会依法维权的责任问题。虽然企业工会有其工作的特殊性,然而假如仅考虑企业的利益去无视职工的无奈,工会就有失职之嫌了。

在企业利益和职工权益发生冲突时,是考验工会依法维权的严峻时候。而工会没有真正成为工人的“娘家人”,或者不够强大,结果就是劳动者维护权益的能力不足。20年来加班工资的法规落实不尽如人意,检验的不仅是劳动执法严格不严格,也检验着劳动者的维权能力。检验劳动者维权能力,又检验着工会依法维权的职责是否到位,工会建设是不是足够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