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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良老板应祭出法律之剑

  • 投稿叶洛
  • 更新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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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方业

为讨回6年前的工资,连仲裁带起诉,河南农民王永恒整整与公司和公司原董事长打了10场官司,仅与公司老板打法院执行官司,王永恒就花了近3年时间。期间,该公司老板李宏业以打官司求公平为手段极尽拖延之能事,穷尽一切办法掩盖事实。但在自己前后矛盾的证据面前,只得乖乖认输,让法院从其个人银行卡上划走了王永恒的工资款1.82万元。(11月25日《劳动午报》)

被拖欠近两万元工资,打了差不多10场官司,耗时达6年,几乎是场场都赢,却难以拿到钱,原因是公司货款被转入老板个人账户,法院冻结却遭异议,还以打官司的手段拖着不给钱。

看了这样的情景,相信有良知的人都会怒发冲冠,拍案而起——难道对于唯利是图、不讲诚信的老板就没有办法制裁吗?虽然这位农民工最终拿到了工钱,但耗时6年打官司花费的精力和财力将难以计算,对其家庭造成的损失也难以估量;打10场官司,得耗费多少司法资源,国家为解决这近两万元的工资,得付出多少成本,都将难以弥补。不用精确计算也可以估算出,国家为此的司法成本,可能远远超过2万元。

那么,此案仅仅以农民工得到工资而了结,令人心里仍然堵得慌。这种无良老板的作为,似乎已经涉嫌恶意欠薪,建议及时祭出刑法大旗,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方能弥补其不讲诚信而透支的社会成本,修补被其践踏的社会诚信,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有三:第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数额较大;第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只要合乎其中之一,就可以立案。

但从解决此案的过程看,这位老板将公司财产转入个人账户,还涉嫌搞虚假的离任审计,为了拖着不还钱一次次主动起诉打官司,这些所作所为,已经具有“转移财产、逃匿,逃避甚至拖欠支付劳动报酬”的情节;而且拖欠一位劳动者近两万元,数额远远超过了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这一立案标准,可以对其以恶意欠薪罪来处理。

刑法规定,以恶意欠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可以处七年以下徒刑。那么,这起案件的处理,仅仅还钱了事,没有补偿劳动者的损失,更没有对因此造成的司法成本付出代价,实在便宜这个老板了。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更是严重破坏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造成社会不稳定,降低大众对社会的满意度。当下这类行为之所以非常多,关键在于违法成本太低,一些企业管理者欠了劳动者工钱,却得不到有效的惩罚,致使法律的权威、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屡屡被践踏,有些时候甚至造成血的代价。现行刑法虽然几年前就规定了恶意欠薪罪,但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很少适用这一条款,这大约正是欠薪事件长期以来此起彼伏的重要原因。建议劳动者和司法机关未来面对恶意欠薪的时候,能祭出刑法之剑,以更好地打击恶意欠薪,维护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