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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搬迁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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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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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彬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任某应聘到某运动用品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7月,该厂为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将工厂整体搬迁到当地某开发区。为此,该厂将搬迁情况在厂区进行告示,并要求所有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厂搬迁后,任某上下班途中要多花一个小时,因此任某想离开工厂,重找离家近些的单位上班。任某向该厂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林某表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想法,林某明确表示,任某辞职可以,但是经济补偿金一分没有。对此,任某十分困惑。本案中,任某能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案件分析】

任某和某运动用品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受到劳动合同和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该厂决定整体搬迁,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在法律上属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此,职工有权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因单位搬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适用“N+1”补偿模式。N指工作年限,也就是每工作满N年补偿N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1指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的,可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本案中,任某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同意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