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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规范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 投稿李明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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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有 周新辉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民间资本领域的借贷交易十分活跃。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运行中也蕴含着巨大风险。民间资本风险源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金融主体的有限理性、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不足、民间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缺乏、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的抑制、国家货币政策的转变、产业升级转型步伐的失调等因素。民间资本风险的防范与监管要构建四位一体的民间资本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适应民间资本监管要求的法律法规与配套制度;明确民间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职责;构建民间资本的风险预警机制等。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民间资本风险监管规范发展路径选择 作 者 李富有,西安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西安710049)周新辉,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副教授。 (上海200235)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间资本供求、风险防范及其健康发展研究” (12&ZD071)

近年来,随着中国民营经济的迅速增长,中小企业发展的日趋繁荣与从正规金融贷款难之间的矛盾,加快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借贷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民间金融是一种内生化的非制度体系,主要依靠传统的民间信用来维持运转,且其交易活动又过于分散和隐蔽,游离于国家统计与金融监管之外,再加上其自身受资金规模和运营操作的制约,客观上存在较大的风险,容易滋生非法融资、借贷纠纷、集资诈骗、暴力催收等破坏社会稳定性的违法犯罪现象,因而迫切需要加强对民间资本的规范引导,促进其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民间资本风险源起及其性质

民间资本是相对于国有资本而存在的,是除国有资本以外的所有资本(不含国外资本)。从内容上说,民间资本包括民营企业所掌握并用以投资的一部分资本,以及居民存款、市场游资、居民手持现金、退休基金、房屋保险基金、非国有经济的资产和范畴。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作为最富有活力的资本,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农村经济、民营企业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规模也呈不断扩大的趋势。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到45万多亿元,这表明中国的民间资本已经超过了40万亿元,民间资本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成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这部分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运用效率能否进一步提高,直接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增长。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民间资本生存于“体制外”.运行在正规金融的夹缝里,处于地下隐蔽状态,面临“体制性抑制”与“体制性约束”,加上宏观管理部门、微观主体对民间资本“冷眼看待”,民间资本的规模和范围均受到一定的限制。2009年以来,国务院和各职能部门对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问题高度重视,一些纲领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已经或将陆续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也逐渐付诸实施,民间资本还被允许进入金融、航空、铁路等原有的垄断行业。

然而,迄今为止,有关民间资本生存和发展的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监管制度、信息制度等规范民间资本发展的相关制度法规仍未完全建立,民间资本供求仍然存在明显的“期限错配、结构错位”等现象。一方面是大批民营企业存在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民间资本闲置或低效率运转,这种资本配置错位的矛盾也大大刺激了地下金融(包括地下钱庄、不规范的私募基金、灰色的一级半市场等)的快速滋长。同时,因监管主体缺位和机制不完善,民间资本长期“地下运转”,风险丛生。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流动性趋紧等综合因素影响,一批高杠杆、高成本扩张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逾期违约案件高发,各地非法集资吸储、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大幅增加,在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地民间资本最为活跃地区的民间借贷更是乱相环生,这些均标志着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我国民间资本风险进入了集中暴露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经济回暖尚不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上升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正在从两年前的苏浙等沿海地区扩展到山西、内蒙古、湖南等内陆地区,从制造业扩展至商贸流通业乃至普通家庭,一些地方甚至有“全民放贷”之势。2013年央行研究局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达到50/0以上。报告指出,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呈现逐年递增之势,存量资金增幅超过28%。由于借贷行为缺少正规合同,往往以借条协议、口头协议形式为主,这使得借贷风险日益变大。这表明,我国民间资本风险仍然存在进一步放大趋势,民间资本借贷危机一旦爆发,极容易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和恶性循环,不仅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有可能危及区域金融生态和正规金融体系的稳定,冲击实体经济,甚至形成金融危机,直接诱发各类社会违法犯罪活动,对地区经济和社会稳定都将造成恶劣影响。

综观我国多年以来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说步步惊险,源于多方面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主要通过民间金融市场上借款人的经济行为来影响民间金融风险,其作用侧重于需求方面。经济繁荣时期,借款人投资回报率上升,投资者投资意愿强烈,资金需求扩张,市场的融资杠杆率提高,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也随之增加,开始大量投资于高风险项目。而当经济转向衰退,投资者的资金回报率大幅降低,投资于高风险项目的企业开始陷入破产违约的困境,信用违约风险自然随之产生。

2.金融主体的有限理性。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贷款者也呈现机会主义的有限理性。当民间金融市场资金需求持续快速增长、民间利率显著提升时,越来越多的贷款人开始无视自己掌握的信息,借款人承诺的利率取代了借款人的信用水平,成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同时,由于民间金融市场上的金融交易信息往往缺乏标准抵押品,信用违约风险很大。

3.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不足。首先,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没有纳入国家统计和金融监管,而其自身也有利率高、额度小、形式多样、市场价格不统一等特点,这就加大了中央银行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投资方向、运行等情况的难度,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有可能因为民间金融的未知因素而造成效果的偏离。其次,民间金融市场上,放贷人笔数多,但每一笔放贷的金额都不大,导致放贷人的单位监督成本过高,而且各个放贷人之间缺少信息共享,难以形成合力监督。再次,如果借款者向多个民间金融机构借款,那么每一个放贷人都没有对借款人信用能力和偿还能力进行监督的激励,容易发生“搭便车”现象,导致监督的缺失,这就使得民间金融市场失去了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最后,外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不足、监管职责的不明确、多头监管、监管规则位阶低的现状,也严重制约了民间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

4.民间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缺失导致经营失范。当前,民间金融交易活动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尚未得到法律的清晰界定,民间金融风险防范的内控设计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此外,民间金融组织交易程序过于随意,交易手续简单,形式自由多样,具有很大的主观色彩,对信用担保和抵押品的要求较低,不规范的交易流程也是引发民间资本风险的因素之一。

5.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的抑制与打压。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内生性的金融制度,有效地担负起了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任。但国家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常常对一些民间金融活动进行抑制和打压,迫使一些民间金融活动深入地下,既增强了民间金融活动的隐蔽性,也阻碍了民间市场的组织化进程,其风险水平无形中也提高了。

6.国家货币政策的转变与产业升级转型步伐的失调。国家货币政策与产业升级转型步伐的失调,是民间资本风险爆发的又一根源。当某个产业处于新兴阶段、具有发展前景又能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步伐时,政府往往会通过宽松的货币政策等大力支持企业发展、升级、转型。但国家在调整货币政策时往往要综合考虑通货膨胀与就业。因此,一旦国家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灾难,从而引发民间资本借贷风险。

从微观上看,民间资本风险又可表现为多种形式,也即可分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或操作风险等多种类型的风险。总体来看,其主要呈现下列基本特征:

1.复杂性。民间金融活动包含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会、私人钱庄、私募基金、典当行等。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民间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隐蔽性。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没有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与统计,民间金融活动长期游走于灰色边缘区域,风险往往比较隐蔽,在风险爆发前金融监管机构往往难以察觉,风险的隐患较大。

3.传染性和扩散性。民间资本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自有资金、民间存款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这三者从一定程度上讲都是来源于正规金融机构中的存款。由于民间金融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一旦民间金融组织爆发风险,将会对正规金融机构造成冲击,其风险将扩散到正规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中。

4.显著的地域性。民间资本的地域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间资本风险的成因具有区域性,二是民间金融的影响范围具有区域性。民间金融产生于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源于正规金融资源的缺乏,依托于中国社会传统的血缘、地缘、亲缘关系,依赖于人际关系的相互信任,因此风险一旦爆发,往往会影响到区域内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员。

民间资本风险监管问题及其规制

当前,民间借贷已成为小企业和个人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金融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着我国金融市场必须采取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行发展的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模式,因此对符合规范的民间借贷应予以鼓励发展的态度。然而,民间资本与生俱来的风险不容忽视,其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损害区域经济的发展,其引发的恐慌严重时甚至会蔓延至正规金融市场,演变为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同时,民间资本市场的高利率极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和犯罪率。民间资本风险监管的主要问题是:

1.监管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清,日常监管缺失。首先,民间金融活动隐蔽性较强,借贷主体关联复杂,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地做好监管工作。然而,当前民间融资多头监管和监管缺位问题一直较为突出,缺乏一个权威部门来协调各部门工作。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地金融办监管,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归工商部门管理,而典当行由商务部门监管。多头分散管理的结果是监管长期缺位,导致部门间的相互推诿,民间融资活动无人监管。其次,民间金融交易活动广泛发生在城乡的各个角落,借贷活动的频繁和普遍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应对。民间金融活动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虽然功不可没,但民间借贷市场较为混乱,信用和债务情况缺乏查询渠道,地方政府也没有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来防范民间借贷可能发生的风险,经常是在风险已经发生时被动的介入,以行政或司法手段惩处犯案人员,但最终挽回的损失却很少。

2.指导性的条例、规范多,配套的法律层面的监管少。银监会或人民银行针对民间借贷、地下钱庄或小额贷款公司颁布的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等,大多存在规则位阶低、缺乏高位阶的法律来约束。我国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刑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甚至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最高人民法院界定民间借贷利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为合法,受法律保护;但《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却将其认定为非法的金融活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章之间存在的冲突,增加了界定民间融资活动是否合法的难度,也加大了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

3.没有确立市场化的准入、运营.退出及风险防范机制。一整套规范的民间金融市场准入、退出及风险防范机制,有助于构建一个向正规化发展的民间金融市场,降低民间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缺乏明确的市场化准入与退出机制,导致民间借贷一直游离于灰色地带。虽然在经历2011年的民间借贷危机后,浙江温州和福建泉州等地展开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探索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但一些出借人也担心利息收入需交个税,为追求高利,不愿前往登记;一些借款人担心借款信息公开后会影响在银行的贷款,登记积极性也不高,这些都影响了借贷登记服务的推广,民间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准入、运营与退出机制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因此,必须加强对我国民间资本风险的防范与监控,多管齐下,引导其逐步走入规范化发展道路。

第一,构建“四位一体”的民间资本风险防控机制。民间资本的规范化发展与风险防控最首要的问题是,需要构建一套集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于一身的“四位一体”的民间资本风险防控机制,具体包括:

(1)立法司法部门监管。相关立法部门要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等法律法规。清晰地界定民间金融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并且对现行存在矛盾的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尽快制定饭垄断法》,打破国有正规金融的垄断局面;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民间金融交易活动违法犯罪的惩罚法律,对民间融资纠纷进行事后裁定。

(2)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政府在民间资本风险监管中可以实现以下职能:一是政府投资担保公司。政府投资主体可单独或与民间投资主体合作设立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短期资金拆借、融资租赁等服务,从而有效地降低信贷风险。二是政府投资设立中小企业投资信息网络平台。政府可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专门为民间投资主体服务的信息网络平台,通过设立融资项目信息库,广泛收集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的融资需求信息,采取灵活多样的对接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资产管理、融资中介、信用担保、政策性资金申请等专业化融资服务,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现有的小企业网络服务商资源,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实现信息的高效配置。

(3)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民间金融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内生体系,是按照市场的规律自发组织的。应成立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功能与服务功能,以及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约束和管理的职能等,大额的民间金融交易活动在行业协会实行登记备案,从而实现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同时,行业协会也可给民间资本借贷者之间的协调、业务合作和信息共享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

(4)民间借贷者的社会监督管理。民间借贷者之间出于规避风险的需求,会自发地对内部风险控制加以改进。民间金融机构需要借鉴成熟的金融运营模式,设计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流程。

第二,建立健全适应民间资本监管要求的法律法规与配套制度,构建市场化的准人、运营、退出与风险防范机制。

当前民间资本的规范发展主要体现在亟须加快民间借贷在制度立法等方面的建设。首先,增强民间金融的经营透明度,帮助政府在法律框架内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其次,协调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对现行的各种涉及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同时,也应尽快建立健全与现行民间金融发展相匹配的一整套制度,具体包括:

(1)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首先,要根据各个地区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水平确定不同的准人方式:对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鼓励符合规定设立条件的民间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兼并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改造,发展本地区的民营银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严格要求民间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资产担保等放贷资格的保证。其次,要控制国有股份所占比例,防止大企业或政府垄断,从而让民间金融机构演变成正规金融现象的发生。再次,从机构的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人员组成等多个方面,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融资机构的准人条件进行设置,在民间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上,应按照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要求来设定管理人员的选用标准.,

(2)建立市场退出制度。首先,应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民间金融机构的退出标准,比如一旦资本充足率低于某个标准,就应该强制其退出市场;其次,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理退出市场的民间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能够树立公众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信心,弥补民间金融机构缺乏国家公信力的不足,也能降低民间资本的风险。政府应通过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确保其职能发挥的独立性。同时,要将存款保险收费制度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法规发展程度、风险分类和分级状况等因素结合起来。

(4)建立信用担保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可以弥补借款者信用状况不足的缺陷。借款者向信用担保机构上交一定比例的担保费,一旦借款者无法及时偿还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将向放贷人支付代偿资金,担保机构同时向借款人进行追讨,索要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费用等金额。

第三,明确民间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职责,推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合作。首先,民间金融活动隐蔽性强,借贷主体关联复杂,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地做好监管工作,目前迫切需要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部门,对监管职责清晰划分。其次,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作为金融市场上两大主体,正规金融具有交易程序规范、手续繁杂、贷款时间长、信息不对称等特点,而民间金融具有交易程序不规范、手续简单、获得资本时间短、违约风险相对小的特点。如果正规金融体系与民间金融体系能够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相互借鉴,那么金融的监管成本将大大减少。比如,民间金融在信息获取、担保机制以及交易成本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正规金融可以利用民间金融体系建立起来的信用数据库;民间金融风险监管也可以借鉴正规金融的交易流程,两者的监管成本将会在某一点相交,从而使民间金融机构达到最优化规模。

第四,构建民间资本的风险预警机制。首先,要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及时收集掌握民间融资情报信息,在融资初期及时介入,剖析借贷规模、利率水平、资金流向,提出防控风险的指导性意见,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运作。其次,应针对民间借贷的不同风险来源,从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四个方面分别进行指标设置和归类。如民间借贷的利率风险指标应主要包括:利率敏感比率、实际GDP增长率、通货膨胀率、CPI指数等;民间借贷信用风险指标应主要包括:抵押贷款率、次级贷款率、损失贷款率、利息回收率等;民间借贷操作风险指标应主要包括:营业费用率、资产利润率;流动性风险指标等应主要包括:保证金比率、风险备付金比率、短期贷款比率等。再次,应构建民间资本风险预警体系的风险预控模型,包括事前防警、事中跟踪和事后排警等组成的一套完整的动态体系。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洪秋香同学对本文亦有贡献。]

编辑阮子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