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
内容摘要 在企业社会责任(CSR)被赋予政府、企业职能转型创新内涵的当下,中国又处于经济持续下行、企业压力倍增的经济发展新常态,因此如何推进CSR履行成为研究的热点和难点。2014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表明,我国CSR发展还处于“两低一高”且行业差异性大的起步阶段。当前企业面临着道德、制度等多重困境,实质是企业还未能将社会责任的履行与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融为一体,企业社会责任仍停留于利他的道德维度认识。应实施政府主导、分层管理、优化外部制度环境的举措,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由利他的道德维度向利己的社会维度转变,以有助于引导CSR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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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动力机制政企协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作 者 李进,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上海200433)
当前经济发展中越来越为凸显的环境污染、诚信危机以及劳工权益等环境与社会问题,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制度(CSR)的建设与履行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如何由以前的直接控制和计划的安排转变为协调、监督和服务的关系也面临着考验。因此,如何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并发展CSR制度就成为政府、企业职能转型创新的重要内容。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现状与趋势
中国CSR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计划经济时期的“政企合一,企业办社会,企业是社会责任的当然履行者”的混淆企业社会责任阶段;经济转型期“政企分离,企业逐利本性回归和CSR缺失”的单纯经济筑力阶段;新世纪与国际接轨的“CSR低起点低水平快速发展”的企业社会责任起步阶段;以及经济新常态下的CSR有效推进的稳步发展阶段。
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不仅肩负着提供产品发展经济的经济责任,更重要的是作为社会主义原则的体现,而承担了企业员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社会责任。在这一要求下,从员工子女的教育到父母的医保均实现全覆盖,企业更多的是作为社会结构的组织细胞而存在。因此,在经历了一定时期的高速发展过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因计划任务分配而带来经济低效,在矛盾的长期积累之后导致企业自身经济效益下滑,进而带来社会责任低水平的履行。
正是在对社会主义企业承担经济和道德的双重责任的清醒认识下,企业的改革也就势在必行。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对企业的管理也从过去的行政手段,慢慢过渡到依靠市场来激活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但是,在企业逐利的本性开始回归之时,由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企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出现了“返祖现象”。即,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时期对利润超乎寻常的疯狂痴迷,以至于“赚钱是人类最终的和唯一的目的”成为企业的唯一信条。一时之间,亚当-斯密描述的“雇用千百人来为自己劳动的唯一目的是满足自己无聊而又贪得无厌的欲望”的残酷竞争和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员工权益保障问题以及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为此,中国在加强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不断推进公共管理,强调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中的主体意识。
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4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中指出,尽管中国企业3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逐年递增,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仍处于起步阶段,CSR水平低下。依据报告,中国企业300强历年社会责任指数达到的星级水平中,四星及以上所占的比重由2010年的4.67%上升到2014年的22.7%,平均每年以48.5%的速度递增,但不到三成的四星级及以上企业说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水平仍很低下。同时,旁观企业占比仍居多数。2014年旁观企业数为137家,占比为46%,较2009年的73.6%虽有较高幅度的下降,但旁观企业占比仍为最多的数据统计,说明当前对CSR的履行持观望态度仍是主流。
二
中国CSR之所以会表现出上述低起点快发展低水平阶段特点,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困境一:停留于利他的CSR的认识阶段的观念困境。纵观发达国家CSR发展历程,经历了由“CSR等同于企业逐利的社会生产”、“CSR等同于企业的慈善捐赠”到“CSR等同于不损害利益相关方的前提下,谋求共同发展”三个不同认识阶段。CSR具有发展性,其内涵已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拓展,由利他的道德维度向利己的社会维度转变。道德维度下,将社会责任视为对企业赢利目标所做出的牺牲,从而发展成为一种企业赢利目标与社会责任两元对立或权衡观,将CSR等同于企业捐助与慈善活动。但在利己的社会价值维度下,社会责任被视为企业应对社会压力,对企业发展面临的风险进行的主动防范管理活动,从而通过CSR的履行对社会发展施加影响,在实现社会价值的同时推进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相比较,我国多数企业处于旁观态势表明,其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仍停留于挤压企业利润履行社会责任的阶段,实践中出现的企业为重大社会活动中给予巨额捐赠与企业突破底线违法违规生产并存的现实,更说明其对社会责任理解的片面。
困境二:法律制度缺失且已有法律未能得到有效实施的制度困境。制度是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驱动力。利益相关者的容忍度以及监督力度对企业实际履行社会责任水平会产生显著影响,如健全的环保立法、环保意识的提升,都会形成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环境;不同国家的制度环境使得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呈现出差异化的CSR的履行心态与行为,也反映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程度高的国家多为企业社会责任规制较为完善的国家,如美国通过立法明确企业在员工权益、产品安全、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政策约束,瑞典通过立法明确一般意义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领域和目标。尽管中国在《公司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但对其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内容的欠缺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仍处于自愿推进的阶段。同时,已有的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困难也加剧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中国当前不容乐观的CSR履行情况来看,不断曝光的诸如毒奶粉、瘦肉精、工业明胶、塑化剂等食品安全问题以及铬渣污染、渤海漏油、PM2.5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显示社会与环境风险犹存,说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滞后,法治社会的形成还需假以时日。当前中国外部制度环境还处于弱压力状态,导致现实中企业的旁观与CSR缺失。
困境三:实施CSR后劲不足的经济困境。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其发展是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因此,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即利润最大化,就成为企业发展的永恒原则。纵观发达国家CSR制度的发展历程,CSR是在多重社会压力的推动、经济利益的驱使、多重力量的促进、信息技术的带动下不断发展完善的。其中,企业的经济实力是实施CSR的基础,只有企业取得一定经济效益保证的前提下,企业在取得生存所必须的利润基础上才有能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应是硬币的正反两面,两者相互协调于企业内部的运营。然而,目前我国正进入经济下行、企业利润空间受到挤压的经济新常态初期阶段,这必然拷问着企业推进CSR的根基。可以说,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没有实现利益兼容,企业面临着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带来过大的成本压力问题,还没有将CSR的承担视为企业战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处于旁观的根本原因。事实上,中国CSR实施处于前列的企业多是在多重社会压力的推动、经济利益的驱使、多重力量的促进、信息技术的带动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内在要求下不断发展完善的。因此,影响企业实施CSR的因素主要是外部制度环境、产业链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企业内部的经济实力以及经营者道德水准等多个方面。
由此可见,在中国普遍面临着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滞后、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带来过大的成本压力问题,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普遍没有实现利益兼容的当下,大多数企业必然不把CSR的承担视为企业战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仍处于持续的观望状况。
三
那么,怎样才能通过制度优化来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呢?就当下中国企业发展的环境而言,在法律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激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心,应放在当前持观望和不实施CSR的企业群体上。这是因为,企业在CSR决策上受企业经济实力、外部制度监管强度和经营者道德水准等不同因素的系统性影响(详见表1)。当经济实力强,但制度监管强度弱的情况下,多数企业会选择观望;同时,经济实力弱,不管外部制度监管强度如何、经营者道德水准如何,企业都无能力实施CSR。因此,要推动这些观望者和无能力实施者转变决策,则需要在制度优化基础上,持续给予企业激励,让企业将CSR实施内化为企业发展战略去考虑去决策。
政府作为CSR制度建设的重要利益相关方,应起到重要的引导与激励的作用。具体来说,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根据行业特点,建立区别对待、分层管理机制。设想中需持区别对待和分层管理的思想应对CSR承担(详见表1)。具体来说,就是依据行业特点,结合企业实施CSR的现状,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不同的发展策略。对于经济实力强、经营者道德水准高的企业,政府应通过政策优化,引导其全方位、高标准地履行CSR;对于实力弱、发展相对缓慢且经营者道德水准较低的中小企业而言,强调法律制度的建设,让其遵纪守法,在法律义务的层面履行社会责任;对于钻法律空子,道德沦丧的CSR缺失企业,则通过加强法律的有效实施,强制其遵纪守法,履行最为底线的CSR。
二是要加强对企业领导监管力度,强化法律惩戒机制。当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继续推进,从相当意义上讲,与企业发展的社会价值认知和企业领导干部个人修养有着紧密联系。特别是国有企业,本身在担负发展经济的重任之时,相较于其他性质的企业而言,党和政府对其更赋予了强烈的社会责任,要求其在促进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够通过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引领社会的道德风尚。一些实证研究也表明:“国有控制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优于非国有控制企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发展及其在市场经济中强横的行政化竞争手段,不仅使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责任“首席代表”的道德角色被人遗忘,更是因为部分企业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而饱受社会的批评指责。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表明了在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这种内在的矛盾和冲突往往又因为某些企业领导干部的价值扭曲和肆意妄为而不断激化。因此,针对国有企业的CSR缺失,不仅需对现有法律进行不断完善,更要通过加强执法,对企业领导的行为进行重点监管,以强制规范企业领导人的经营管理行为,防范可能会出现的因个别领导的人扭曲而导致企业成为纯粹的“经济动物”。
三是要调整政策导向,不断构建完善的政企协作机制。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CSR必然由纯利他的道德责任转变为利己的社会责任,“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能够获得相应的社会资本,进而取得竞争优势”。因此,必须构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安排,将企业行为导向增进社会福利的方向,实现企业与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共治。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政企协作激励产业链关键企业积极推进CSR。就目前我国实施CSR的现状来看,若要持续刺激企业提供诸如环境质量提升的公共物品,需要政府介入,通过与产业链关键企业签订政企协议,给予企业技术、资金和信息的支持以激励企业持续履行CSR,实现政府的公共目标。通过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公私协作”,既可以改变传统的对企业管理的强制命令方式和单纯靠法律强制CSR承担方式,又能通过良好的利益导向机制,在兼顾CSR道德义务的同时,调动了企业自身参与社会责任履行的积极性。更有意义的还在于通过政府对企业的环境服务购买,能够有效降低政府建立监督体系的成本和社会福利的优化。
马克思对资本的两重性有过精辟的分析,我们作为跨越“卡夫丁峡谷”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度,在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中,必须避免资本的野蛮性,发扬其文明性,这是我们的企业、特别是国企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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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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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江洪等.社会责任、社会资本与竞争力关系的实证研究——以长株潭地区企业为例,经济经纬,2014(7).
编辑 阮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