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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在广西城镇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中作用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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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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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 芳1,2

(1.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 210018;2.广西师范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摘 要: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劳动者收入稳定增加的有效途径,如何有效发挥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对实现城镇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意义重大。文章通过对广西桂林市10家企业的调查发现:工资集体协商对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收入有显著作用,但是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和收入倍增计划的了解程度还不够深入,还需加大企业和工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力度;要更好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实现收入倍增,还需要一些前提条件;只有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加深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充分发挥工会的主导作用,发挥三方四家机制,真正代表职工利益与企业协商,才能实现真正的协商,切实地落实职工收入倍增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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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镇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工资集体协商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1-0058-06

收稿日期:2014-12-22

基金项目:本文系阳芳主持的广西哲社“十二五”规划课题(编号:11FGL02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阳芳(1972-),女,广西桂林人,东南大学博士后,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管理。一、广西城镇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内容和要求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并取得了显赫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更是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受我国非均衡经济发展战略的影响,国民经济增长与人民收入增长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失衡,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尽快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保障经济增长与居民收入增长协调发展,使人民切实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美好成果,就成为当前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举措和迫切任务。为谱写好中国梦的广西篇章,广西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以下简称“倍增计划”)。

十多年来,广西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经济增速已处于全国中等偏上水平。但由于广西经济增长主要依赖投资拉动,投资与消费比例关系失衡,经济增长速度快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慢的矛盾凸显,因此,基于区情的考虑,广西提出了“倍增计划”,目标是: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从2012年到2020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8.9%,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20年,按当年价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5.14万元,比2010年翻1.59番;按2010年不变价达到3.82万元,比2010年翻1.16番。为了更好地推进“倍增计划”,广西政府还提出了八条措施:一是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二是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增长机制;四是创新服务民间投资方式,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积极发展创意机构,大力发展城镇第三产业,增加居民经营净收入;五是坚持消费制度转型与城镇职工工资货币化改革同步推进;六是发挥好税收政策和转移支付政策作用;七是努力实现充分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八是提高城镇社会保障水平。虽然以上八个方面都有利于推进广西城镇居民收入倍增,但是由于现代家庭中工资收入是普通居民家庭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因此,“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这一措施对于推进城镇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最为重要。而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又要靠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来实现。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主要取决于劳动力市场需求与供给情况,取决于劳资双方力量对比与博弈。目前由于劳动力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市场竞争和资本具有对利润追求的本性,单个劳动者如果不组织起来提出集体诉求是很难实现自身的合理诉求的,因此,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越发显得重要,它可在维护职工利益和保障企业发展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可以缓解因收入分配引发的诸多问题,有利于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

二、广西工资集体协商在实现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中的作用——基于桂林十多家企业的调查

工资集体协商是在职工和企业代表平等对话的原则下,双方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得到一致结论后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通行做法。

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职工工资最低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等5个方面。其中,主要通过企业与职工每年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按当地GDP的涨幅、物价上涨指数以及企业效益变化来确定工资的涨幅。

(一)广西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概况

1.如期落实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目标

在2011年广西就出台了《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明确提出2011年至2013年的3年时间内,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全面覆盖广西各类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截至2013年12月,广西区已建工会企业中已有11.03万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职工307.13万人。广西区总工会在全国总工会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工作考核中连续三年受到表彰,2013年已跃居全国第8位,目前已步入全国先进行列。广西各地市工会组织在进一步扩大工资协商制度的覆盖面上做了大量工作,成绩斐然。其中,到2011年末,各类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5%,世界500强在广西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5%;到2012年末,将分别达到80%和95%;2013年则要分别达到85%和100%。截至2014年1月2日,桂林市12县5城区已建成工会企业数27948家,按《2014年度桂林市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的要求以此为基数,年底要完成70%的集体合同签订任务即达到19564家;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80%即22359家;25人以上已建工会企业3397家中工资集体协议签订率要达85%即2890家,目前集体合同覆盖职工609499人,要实现90%的对集体协商的知晓率,即覆盖职工数548550人。此外,还要把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畴,做到加快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利益的统一,扩大收入倍增的受益面。

2.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广西是全国较早建立工资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的省份之一。目前,区总工会特聘了146名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担任专职指导员,实现了全区每个市平均配备3名、每个县(区)配备1名专职指导员的建设目标。此外,全区还有1600多名兼职指导员活跃在各地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协商指导力量薄弱的问题。

3.成立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据统计,截至2013年6月,广西全区企业实有户数32.54万户,其中,小微企业和职工分别占企业和职工总数的80%以上,而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如广西因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和创意机构,2013年新增微型企业将达2.4万户,新增就业12万人以上。由于中小企业数量多、职工人数少、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大。对此,广西总工会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帮助工人维权,解决中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困境。这是因为,私营小企业主谈判意愿低,分散的、小规模的工人谈判能力低,工会组建率低,如果单个劳动者不能组织起来提出集体诉求,是很难实现自身的合理诉求的。因此,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集中集体协商专家的优势和力量,提高劳动者整体协商力量。目前,广西各级工会组织在市、县(区)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推行区域性工会建设,在同行业的非公企业中突出抓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例如,在崇左市,红木家具行业企业规模小,大多数企业职工数不超过10人,对此工会部门成立“红木行业工会组织”,保障整个行业工人的权益。另外,还重点培育了北流市陶瓷行业、北海市渔业、凭祥市红木行业、贺州市平桂区石材行业等50多个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示范点。

4.成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机制

广西借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三方协调机制作用以及各级工商联的力量,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开发区以及行业、产业延伸。广西劳动关系协调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劳动关系协商机制的建立,从客观上解决了目前体制上存在的单个企业工会在协调本企业劳动者利益上的无能为力的局面,进一步明确了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依法维权的责任。

(二)工资集体协商在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中的作用

为了真实地考察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提高职工工资收入、落实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作用,笔者于2013年12月6日至12月16日到桂林10个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了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所调查的企业是:燕京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皮尔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桂林依恋大饭店有限公司、桂林紫竹乳胶公司、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漓江大瀑布饭店、桂林微笑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北京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10家企业,共发放了330份问卷,回收了300份,有效问卷为300份,有效率91%。另外,还采取个别访谈的形式与各企业的工会干部进行了访谈。调查结果如下:

1.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在被调查的对象中,男性为167人,占比55.7%,女性占44.3%,男女比例基本合适。调查的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占50%,其次是民营企业,占20%,股份制企业占10%,外商投资和中外合资企业各占10%,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生产型企业,占70%,其次是服务行业,占20%;调查的岗位主要分三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生产员工,分别占44.6%、21.7%、33.7%,这些岗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达到了98.7%,法律维权意识比较强。在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中,大部分职工直接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正式员工,只有7%的员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属于劳务派遣制。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方面,三年及以上占比53.4%,35.3%签订的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合同,只有13.3%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以下。同时,由于职工服务年限较长,98%的职工加入了工会组织。

从以上的基本情况可知,被调查人员来自不同类别的企业、不同的工作岗位,性别比例合适,具有代表性。绝大多数被调查人员是企业的合同制工人,签订了集体合同并加入了工会,其中签署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占88.7%,说明本次调查的对象能有条件有可能较好地了解工资集体协商和收入倍增计划实施的情况,其答卷有一定说服力。

2.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了解与认同情况

(1)工会工作得到普遍认同。在第9题“您单位是否有工会或职工代表?”答卷者选择“有”占97%,而在选择“有”的问卷中对在第10题“若有工会或职工代表,请问您对其发挥的作用满意吗?”的回答中选择“非常满意”占30%,“满意”占52.6%,“一般”占17.7%,“不满意”占0.7%,说明工会的工作是得到职工的认同的。

(2)企业集体合同签订情况一般,但实施的效果上得到职工的认可。在对“您单位是否签订了集体合同”回答中选择“已签订”占65.3%,“未签订”占12%、“不清楚”占15%、“不知道什么是集体合同”占7.7%。说明集体合同的实际覆盖率上还未达到预期目标。

在“您认为签订集体合同对于保护职工利益”选择“非常有利”和“有一定好处”达94%,选择“没什么用”仅占6%,说明集体合同能较好对保护职工利益,得到职工的认可。但不同岗位的职工对集体合同的作用认识不同,技术人员对“集体合同带来的好处”满意度最差。

(3)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看法和评价

不同类别的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了解不同。其中仍有41.5%技术人员、31.7%生产线工人和25.4%管理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不了解,技术人员中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非常了解”也仅占3.5%,说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宣传得还不够,特别在技术人员中宣传得最不够。

职工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按重要性大小依次排序为“调整工资水平和调整比例”占37.9%、“工资总额”占35.5%、“奖金分配”占26.8%。说明“调整工资水平和调整比例”是目前工资集体协商最主要的内容,也是做得比较好的方面。但由于各项分值都不高,说明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

目前影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效果的负面因素中,按其严重性依次是“缺少一个产业或行业的工资标准”、“协商谈判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谈判双方力量悬殊、集体谈判法规欠缺”等,说明目前要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效果最重要的是:一要尽快制定产业或行业的工资标准;二要发挥协商谈判机制;三要解决谈判双方力量悬殊、集体谈判法规欠缺的问题。

不同岗位的职工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态度虽有差别,但差别不明显。主张工会和职工协商代表共同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仍是主要的诉求,说明光靠工会的力量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还不足以保障职工的利益。

大部分职工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效果是认同的,但不同岗位的职工对其具体的评价上略有不同,如生产线人员认为“有明显作用”的比例最多,而技术人员认为“有明显作用”最少。说明生产线人员感受到工资集体协商的好处大一些。职工认为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使自己的工资增长了”(占48%)、“工资分配更加透明合理了”(占46%)、“职工对工资分配有发言权了”(占34%)。

在对“工会代表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希望”中,绝大部分的职工是希望工会能代表职工实现工资集体协商的,说明工会取得了职工信任,并希望工会在协商上敢于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协商、要多听取职工意见、要真协商不要流于形式,要加强对企业行政方对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监督。在“是否希望外聘专家或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这个问题上仍近20%的职工认为“不希望”或“无所谓”,一方面说明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认为是本企业内部的事情,主张自决,另一方面说明工资协商外聘专家或指导员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发挥不明显,还没有让职工感受好处。职工希望工资集体协商每年开展一次,同时希望有更多条件和机会参与到工资集体协商中,说明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工资的稳定增长还是有一定好处的。

3.职工对工资收入的看法

(1)不同类别的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年增长率不同。调查得知,绝大多数的职工月平均货币收入在1500元(即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月平均货币收入在“2000元-3000元”职工人数最多。说明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到位。在访谈中,我们对“低于1500元以下的工资收入”的情况进行了询问,得知主要是因为职工对题目不理解,把应该算在工资收入中的“五险一金”等没有包括进去,以至于没达到1500元。

(2)职工的收入年增长情况较好。收入年增长在“5%-10%”和“5%以下”的区间职工人数最多,在收入年增长率达30%的区间生产线职工最多,技术员工其次。在访谈中进一步了解到,这种情况一方面体现了多劳多得,另一方面主要是原来生产线工人的工资基数小、水平低,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后基本工资提高了,单位小时工资提高了、加班工资也相应增加,以至于涨幅最大,也说明提高低收入水平职工的收入,有利于缩小工资收入差距,有利于收入倍增计划的落实。

(3)职工对自己的工资收入还是较满意的。但不同岗位职工对工资收入的满意情况是不同的。选择“满意或较满意”最多的是管理人员,选择“不满意”最多的是技术人员。

(4)关于涨薪的办法。大多数职工认为“通过工会或派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是涨薪的主要方法,其中24.6%的技术人员和22%的管理人员还选择“自己与领导商量”。

4.“倍增计划”的实施情况

职工对广西城镇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了解不多。生产线职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不了解度均达到50%以上,说明“倍增计划”在企业中宣传不够。

在对“倍增计划”有所了解的职工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职工认为影响“广西城镇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实现的因素按其重要性排序依次为“经济发展”、“法律强制和政策导向”、“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工资集体谈判制度”。说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倍增计划”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作用,但作用还不是很明显。

职工对于“改善自己工资水平的最有效途径”上认为,“企业建立完善的薪资福利体系”是最主要的,占29.80%、其次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占19.90%、再次是“找企业工会出面反映”占11.90%。在对“劳动付出与劳动所得是否一致”职工的满意度不高,且不同岗位的职工看法不一样。管理人员选择“一致”占61.2%,“不一致”占38.8%,技术人员选择“一致”占46.2%,“不一致”占53.8%,生产线人员选择“一致”占56.4%,“不一致”占43.6%。说明技术人员对劳动付出与所得上的满意度比起管理人员和生产线人员来要低一些。

(三)研究结论

通过对桂林10家企业的调查,我们发现:(1)工资集体协商在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已逐步得到职工的认可。虽然“倍增计划”在企业中宣传不够,职工对“倍增计划”的具体内容了解不多,但是近年来,随着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职工工资收入逐步增长,职工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收入的倍增,据调查,工资年增长率为5%-10%的职工人数最多,实际实现的工资年增长率与收入倍增计划中提出的8.9%目标相符,而且职工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增长、工资分配更加透明合理、职工对工资分配有发言权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职工希望工资集体协商每年开展一次,实现工资的稳定增长,说明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的手段和长效机制已得到职工的认同;(2)要更好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实现收入倍增,还需要一些前提条件,如经济发展、法律强制和政策导向、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产业或行业的工资标准等;(3)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一方面工会要发挥主导作用,要真正地代表职工利益与企业协商,另一方面还要真正地发挥三方四家机制,才能切实实现真正的协商,切实地落实职工收入倍增的目标;(4)还需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和收入倍增计划的宣传,才能消减和改变企业和职工由于信息不完全、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和不认同,才能更好地推进收入倍增计划。特别是要加大面向对技术人员的宣传,提高他们对工资集体协商和收入倍增计划的了解。

三、工资集体协商是实现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基础、载体和长效机制

(一)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推动企业发展,为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提供物质基础

当前人力资源已经成为企业中最为重要的资源,企业的发展从根本上说要依靠人力资源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来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只有通过建立有效的协商沟通机制,使职工利益诉求得到实现,从而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解决企业经营发展的动力源泉问题,进而使企业的持续发展;同时还可以使职工对未来收入有了良好预期,能稳定职工队伍,留住人才降低流失率,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反过来,企业发展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才有条件,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实现才有可能。所以说,工资集体协商为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实现提供物质基础。

(二)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推动工资协商共决机制,为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实现的提供载体

市场经济下,工资水平是由劳动力需求与供给等因素决定的。劳动力供求状况是影响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外部因素,也是影响企业工资水平的重要外部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总量供给大于需求,尤其是低端劳动力的供给过剩,由于劳动力资源过剩和资本相对稀缺,必然造成强资本弱劳动的现实局面,这样,在强资本弱劳动背景下,单个职工与资方进行工资协商会因力量悬殊,使职工维权难度增大,因此,采取由工会或职工选拔代表代表职工整体与资方进行集体协商,才能调整和平衡强资本弱劳动的局面,才有可能使企业与职工就工资与劳动生产率实现同步增长进行平等协商、讨价还价、达成协议,才有可能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从而才能落实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可见,工资集体协商是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实现的路径和载体。

(三)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实现劳资共赢,为落实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提供长效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是为了促进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工资集体协商并不是要以牺牲资方的正当利益或者侵害资方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相反,工资集体协商是通过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和协商,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解决劳资冲突和纠纷,在劳资双方利益中间寻找最佳的契合点,通过将劳资双方利益凝聚在一起,从而实现双方共赢。工资集体协商是实现企业和职工之间双赢的手段,在保证企业盈利的前提下,提高了职工的工资,按照这种方法去做,就可以为落实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提供长效保障。

四、提升倍增计划中的工资集体协商作用的对策

(一)完善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力度

一方面,应着手研究类似集体合同等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保障双方集体合同的签订,通过立法来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进行。法律法规应对工资集体协商做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并规范集体合同签订的内容、做出具体的权利义务、组织实施方案、集体合同效力以及出现争议时的处理办法等。

另一方面,促进工资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协商制度建设,规范协商主体和内容,制定行业性、区域性工资标准或最低标准。职工工资收入增长幅度小、企业工会制度建设不健全等问题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对职工收入倍增计划和工资集体协商还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还没有能力或者往往忽视了这些方面的建设,这就需要省市级工会组织根据行业、地域以及企业自身的特征规范进行不同层面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制定,明确该区域、行业的协商主体和协议认定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的强制实施方案等,使得不同层面的职工都能不同程度地享受工资集体协商带来的好处,逐步实现收入倍增计划。

(二)培育和发展多层次的协商主体

协商主体是保证工资集体协商效果、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沟通桥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独立的协商主体也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条件。这就要求协商主体在身份和地位上与劳资双方无隶属关系,是一个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代表,在此前提和基础上进行平等协商,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首先就需要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大力培育和发展工会组织。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占有非常大的比重,因此,要加强推进中小民营企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建设。

同时,在已有工会组织中,要积极履行工会职能,提高工会干部的协商能力。这就要求工会组织积极履行自身职能,工会不要只是成为一种形式,更重要的是要能够有效而准确的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基本利益,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另外,省市级工会组织要不断加强不同层面工会组织的协商能力建设,指导、监督和引导基础工会人员的集体协商能力培训,不断培养工会中集体协商专职人员,并不断提升他们的协商能力和技巧,切实为企业职工服务。

(三)提高协商主体的认识

1.提高企业对集体协商的认识

应该使企业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是在双方平等的原则下所进行的一种内部沟通和合作,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可以产生劳资双方“双赢”效果,通过宣传、解说、答疑等方式来提高企业对集体协商的认识,帮助企业认识到开展集体协商,推进收入倍增计划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利益和持久的稳定发展,事实上是一种“利己”的行为,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企业只有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市场份额,实现企业的收入倍增。

2.提高职工对集体协商认识

首先,要使职工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职工应该积极参与到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中来,对于企业不公平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提出自己的意见,积极与企业进行沟通,配合工会部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另外,不断提升职工的素质和法律知识,通过大力推广基础培训,使劳动者熟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有效规范企业用工,即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也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

3.正确发挥政府作用

首先,应大力发展当地经济。只有经济水平提高了、企业利润增长了,居民的收入水平才能提高,职工才有机会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实现收入倍增计划。其次,提供服务,做好政策向导。政府应该通过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信息,颁布基本劳动标准,帮助制定劳动定额和各产业、行业的工资标准,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备案等相关工作,为劳资双方顺利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服务。同时,制定推动开展集体协商的相关政策,应把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绩效考评工作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最后,切实履行监督义务。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加强对集体合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各方协商达成的集体合同能够为双方自觉遵守。对于不能履行集体协商义务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启用法律强制方案,并监督法律强制的实施效果。

(硕士研究生李智、廖云霞和刘青云参与了课题的调研和文献收集工作,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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