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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职务犯罪基础理论研究

  • 投稿梁千
  • 更新时间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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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刑法学和犯罪学双重视域下研究体育职务犯罪,既可以在规范意义上解读其构成要件,也能够将其放在社会背景下,研究其成因、特征、属性,从而更为科学全面认识这一现象,进而制定相应的防控对策。体育职务犯罪因其主体、发生场域、属性和行为方式不同划分为不同类型。体育职务犯罪成因复杂、类型多样,需构建分级应对、逐层递进、多方参与的一体化防控体系。为此,至少要在体育职务犯罪防控主体界定和防控策略制定两个方面加以阐释。 
  关 键 词:体育法;体育职务犯罪;犯罪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5)03-0035-07 
  Abstract: Studying sports duty crimes from the double perspectives of criminal jurisprudence and criminology enables us not only to interpret their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in the sense of norms, but also to study their causes, characteristics and attributes by putting them under the social background, thus to understand such a phenomenon in a more scientific and comprehensive way, and then to establish correspon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Sports duty crimes are sorted into different types due to their differences in subjects, fields of occurrence, attributes and behaviors. Due to the complicated causes and diversified types of sports duty crimes, an integrate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with leveled responding, layer by layer furthering and multi-party participating needs to be built. Therefore, sports duty crimes should be interpreted at least in terms of sports duty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ubject definition as well a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trategy establishment. 
  Key words: sports law;sports duty crime;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thord of crimes 
  体育带给人们健康、荣誉和财富的同时,在体育运动社会化、产业化、国际化的背后,贪渎等体育职务犯罪成为挥之不去的阴影并呈蔓延之势。早在震惊世人的“中国足球窝案”案发前,就有人指出“体育腐败早已成为我国体育圈的流行病,它的病毒广泛存在于中国体育界的每个角落里。”[1]因而在发生学意义上,体育职务犯罪概念已有提出的必要。在犯罪学意义上,分析几种典型体育职务犯罪的成因、特征、属性有利于为其寻求合理的法律应对路径。而从刑法学意义上探视体育职务犯罪,尤其在刑法教义学上,将体育职务犯罪的相关刑法规定视为其它刑法分支学科加以注解,这将有助益于立法者对体育职务犯罪行为与越轨行为、合法行为的准确界分,并在寻求对体育职务犯罪的法律应对时,注意刑法体系和其他法律体系之间的有机衔接。 
  1 体育职务犯罪的界定 
  随着中央巡视组进驻国家体育总局,体育领域职务犯罪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其实,体育犯罪作为体育学和犯罪学的新兴交叉研究领域,经历了十几年的探索和发展,越来越受学者关注。人们对其重要分支即体育职务犯罪问题亦有所涉及。笔者拟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简单评析,并寻找体育职务犯罪研究的适当视域,在此基础上,力图准确界定体育职务犯罪的概念与内涵。 
  1.1 体育职务犯罪研究述评 
  就现有文献资源,只收集到以体育贿赂犯罪命题的研究文献,没有直接以体育职务犯罪命题的。有研究者从社会学和犯罪学的视角探究竞技体育贿赂问题的成因,并把假球、黑哨现象与商业贿赂连结起来[2];有从社会控制学的角度聚焦如何预防和控制竞技运动中的贿赂问题[3];有以公权力为视角界定竞技体育腐败的概念和内涵[4]。即便有研究者直接涉及体育职务犯罪命题的,也只是研究其中的某一类型,如有人从心理学角度研究“黑哨”职务犯罪问题[5]。 
  文献显示,学界就体育贿赂犯罪命题已经初步形成了从行为定性到犯罪构成,再到犯罪预防的理论体系,而且研究视野较为宽广,学者们分别从社会学、控制学、犯罪学、心理学等不同角度对体育贿赂犯罪进行分析。不过,总体而言,关于体育职务犯罪的研究面仍显狭窄,多围绕体育贿赂犯罪展开,而忽略了对其他体育职务犯罪的关注,而且只选择竞技体育领域而忽视了社会体育领域。聚焦个别体育职务犯罪类型的研究模式固然细致,但必然缺失整体性和系统性,而且已有研究成果对体育职务犯罪的概念、主体界定、类型划分、规范属性、核心内容、价值基础、发展路向等核心命题的阐释相对薄弱,更鲜有研究者立足于刑法学层面探视体育职务犯罪,也没有人对如何构设体育职务犯罪的刑法模式提出建设性意见。

  1.2 体育职务犯罪界定视域的选择 
  正如上文所言,学界关于体育职务犯罪的研究并未深度展开,因此,以“体育职务犯罪”这一命题研究首先面临名称界定的选择问题。比较而言,对于整个体育领域贪渎行为的研究来说,“竞技体育贿赂犯罪”和“体育腐败犯罪”都无法涵盖“体育职务犯罪”所能表达的命题意义。在学理上,“体育职务犯罪”比“体育腐败犯罪”的表达更为通行,不仅抓住了体育领域职务犯罪行为的核心,也有利于全面认识这一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其次,要对体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场域和范围进行界定。在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背景下,研究视野不能过窄,要从纵横两个方面打量体育职务犯罪行为。在横向上,要注意到其发生场域不限于竞技体育,还有社会体育等领域;在纵向上则要关注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活动、体育产业化、体育场馆建设和国际交流活动等整个体育链条。另外,职务犯罪的种类繁多。以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为例,相关罪名约占整个罪名的1/4。所以研究体育领域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不能仅仅关注其中的个别类型,而需要关注其整体情况。 
  再者,研究范式需要明确,这也是关于体育职务犯罪属性的定位问题。已有的研究并未就体育职务犯罪究竟该置于刑法学意义上还是犯罪学意义上表明立场,不过多数研究者倾向在公权力视角下研究,这种范式更接近于在刑法学上解读。但有学者从社会学、心理学角度研究体育贿赂犯罪的方法则表明其犯罪学的倾向。对于体育职务犯罪行为而言,刑法意义上的规制对象往往是指触犯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仅仅将体育职务犯罪行为限定在刑法学意义上,则无疑极大限缩其外延,而且,刑法学研究的是体育职务犯罪的法律构成要件,目的在于就此类犯罪如何准确适用刑罚。然而,犯罪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体育职务犯罪现象本身。在犯罪学视野中,对体育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从更广泛和多重的角度进行解析,既可以从生物学、心理学和文化学的角度进行,也可以从社会学等的角度进行;既可以从个体行为角度,也可以从群体现象角度展开。由此,把体育职务犯罪行为放在社会背景下,研究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更为科学全面地认识这一现象,进而制定相应的防控对策。 
  基于此,本研究将依循犯罪学和刑法学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对这一违法犯罪现象进行学理分析。 
  1.3 刑法学与犯罪学结合视域下体育职务犯罪界定 
  第一,体育职务犯罪主体范围界定。如果单纯依据刑法规定,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刑法教义学理论,职务犯罪的主体应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而如果是渎职罪的犯罪构成主体则更要限缩为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6]。这样的话,就会有一些体育领域中侵犯本职工作廉洁性或者违反其职位义务性的行为,无法包括在体育职务犯罪之中。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职务是指“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7]。如果从犯罪学视角理解,体育职务犯罪主体不仅仅限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侵犯职位正当性和违反工作义务性的行为。 
  因此,体育职务犯罪的构成主体以在体育领域从事公务的人员为主,还包括能够对体育领域中某一行业或者某项运动具有操控力,能够产生影响的人员,如某项竞技比赛中的裁判员、教练、运动员、经纪人等。裁判员“黑哨受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类型,不仅为学界认可,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表态支持[8]。在职业竞技比赛的推广过程中,经纪人也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从而引起人们的关注。美国国会就于2003年专门通过《联邦体育经纪人责任和信托法》,旨在对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规范[9]。 
  第二,体育职务犯罪的行为界定。在刑法学视域中,职务犯罪行为主要有贪污贿赂行为和渎职侵权行为两大类。因而,职务犯罪亦称贪渎犯罪。根据主体的身份、职权、工作性质的不同,构成体育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所不同。体育职务犯罪的行为大致有3种形式,一是直接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二是利用职务影响力的行为、三是亵渎或者藐视职务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便利和亵渎职务的行为人一般是处于特殊职位直接握有职权的人,如南勇、谢亚龙等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左右俱乐部升降级、球员出国深造等,亦在签订与外国教练的合同时失职被骗,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利用职务影响力的人则可进一步划分为与直接拥有职权者关系密切的人或虽无一定职权但是基于其职位的特殊性能够对某项体育事件产生一定影响力的人。前者如体育官员或者其他涉及体育场馆建设、赛事组织行政官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如情人等关系亲密之人;后者如祁宏、申思等具有影响乃至左右某场比赛走势的主力运动员等。 
  第三,体育职务犯罪的结果界定。体育职务犯罪结果是指上述几种体育职务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的严重损失。其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既可能侵犯职务的廉洁性,也可能侵犯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利用职务影响力的行为则侵犯了职务的正当性或者职位的义务性。亵渎或者藐视职务的行为则或因为攫取利益,或因为玩忽职守损害人们对体育运动健康、公正、公平的信赖感。就结果的具体形态而言,可以包括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和经济损失、政治损失和精神文化的损失等。 
  据此,体育职务犯罪是指掌管或者能够影响某一体育行业、产业、项目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职务影响力或者亵渎职务,从而侵犯职权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损害人们对体育健康、客观、公正形象的信赖感,使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 
  2 体育职务犯罪的类型划分 
  2.1 体育职务犯罪的主体划分 
  按照单位性质及其身份属性,体育职务犯罪构成主体可分为行政编制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这种划分主要针对各级体育管理机关、各级体育协会、各级体育科研院所、国有体育产业集团而言,因为在这些单位中的人员既有属于行政编制,也有属于事业编制的。
 
 
  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操控力可以将其分为全局影响力主体和局部影响力主体。具有全局影响力的主体一般为主要领导人员或某项体育行业、项目的主要责任人,而具有局部影响力的人员主要包括某一具体体育事件的责任人或者能够在其中发挥一定影响的人。前者如某体育协会的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后者如某一体育赛事中的裁判员、教练员、俱乐部经理、经纪人、运动员等。 
  根据工作性质,体育职务犯罪的构成主体有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之分。公务人员主要指在体育行政部门、国有事业单位、产业集团、社会团体中,握有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公务人员主要包括涉及体育领域的其他性质公司中的从业人员,如体育产业商人、体育俱乐部经理、经纪人、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鉴于我国体育产业有民营和国有双重属性,其从业人员可能属公务人员,也可能属非公务人员。 
  依据某些体育职务犯罪对向性特征,体育职务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从事公务或者具有影响力的人员,也可以是这些犯罪者的对向犯,比如体育领域中的行贿者。作为行贿者既可以是从事体育行业多年的“体育人”,引人关注的“F1总裁伯尼行贿案”即是适例,也可以是来自体育行业之外的行贿者,比如为获得某项体育产业的投标者,为进入某运动队或者获得某体育院校入学资格的行贿者等。根据主体的单复,体育职务犯罪的构成主体既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基于其品性的开放性,其主体范围还可以延伸至单位。体育职务犯罪会因此有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之分。 
  体育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繁多,只有个别犯罪属于刑法上的身份犯,其他类型犯罪不受主体身份限制,公务员和非公务员都可构成。如体育人才培养机构责任人、体育俱乐部高管之犯罪主体既可因其所在单位自身属性(公立或民办)而由公务人员或非公务人员构成。犯罪主体之间还具有一定交融性,即在具体的犯罪事件中,某类体育职务犯罪主体构成某些特定的犯罪类型,在某种情形下,这些特定的犯罪主体完全可以构成其他职务犯罪。比如,体育经纪人既可能在签订体育合同中涉及诈骗,还可能通过行贿操纵体育赛事等(见表1)。 
  2.2 体育职务犯罪的发生场域划分 
  按照社会学和管理学的区分标准,主要分为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军队体育几种不同的社会领域的体育活动。此种分类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所明确。 
  依据主体工作性质、发生场所属性,体育职务犯罪发生场域主要包括体育管理机关、体育协会、体育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体育产业集团等企业单位,某类、某项体育运动,涉及操纵体育赛事的网络空间和国际通道等。 
  按照地理区域,体育职务犯罪的发生场域可以划分为城市、乡镇和农村。在社会体育(群众体育)开展迅猛的城镇,涉及体育健身器材、群众体育比赛(如城市之间)等领域的职务犯罪越来越多。而在农村,近来频发的农村职务犯罪有不少涉及娱乐设施建设及体育文化普及等专项资金的犯罪类型。如2011年江西安义县李世建挪用娱乐设施专项经费案、2014年河南内乡县季瑞侠受贿、贪污案等。 
  依据其在体育产业中的分工、作用,体育职务犯罪分布在体育产业链条各个环节,如体育用品生产、体育比赛、体育广告乃至体育行为艺术等领域。 
  2.3 体育职务犯罪的属性划分 
  依循刑法学和犯罪学双重研究路径,体育职务犯罪亦有刑法学和犯罪学两种属性之分。比较而言,犯罪学研究的是体育职务犯罪涉及其本质与规律的事实样态,因而在犯罪学意义上,体育职务犯罪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正如有人认为在犯罪学意义上,体育犯罪其实是一种体育非法行为,它在范围上包涵违法、犯罪、违规以及反道德等各种复杂的行为[10]。当然,笔者并不完全认同这种概念表述,因为这种表述不仅混淆了犯罪的多重属性,而且语义重复。在犯罪学视域下,体育职务犯罪涵盖违纪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见表2)。 
  2.4 体育职务犯罪行为方式类型 
  根据行为表现形式,体育职务犯罪可分为利用职务的犯罪和亵渎(或藐视)职务的犯罪。 
  体育领域中利用职务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便利或职权的影响力进行严重损害体育机体、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类犯罪其主观都是故意,而且动机多为贪利或者谋求某种入围资格。常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贪利型。主要包括侵占、挪用类和贿赂类两种。其中前者根据主体性质不同可细化为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后者根据行为主体和行为表现形式不同可细化为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是操控型。主要有操纵体育产业、体育科研等立项资格,操纵赛事举办资格,操纵参赛者资格,操纵具体体育赛事等。当然,从最广义角度而言,体育领域中的一切职务犯罪都是操纵型犯罪,反过来,操纵型体育职务犯罪行为也常常伴有牟利因素,例如参与赌球、收受贿赂、幕后交易等行为。就操纵体育比赛中涉及的职务犯罪而言,其中既有“假球”、“黑哨”等狭义的操纵体育比赛的核心行为,也有“参与赌球、收受贿赂、幕后交易”等广义上的操纵体育比赛的非核心行为。
  操纵体育比赛成为近年来常发的犯罪形态,而且从最初的个人操纵向多人、甚至集体操纵演变。世界各国亦对此增强了刑法规制力度。如2013韩国姜东熙因涉嫌操纵比赛赌球而获刑。2013年3名黎巴嫩足球裁判因操纵比赛而获罪等。我国则从2002年龚建平案开启操纵体育赛事司法介入模式。 
  利用职权和职权便利的体育职务犯罪占据主导地位。这类犯罪主要有贪利型和操控型两种。例如在“中国足球窝案”中,身居中国足协要职的南勇、谢亚龙等人即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属于典型的贪利型职务犯罪。而同案的邵文忠等高管则扮演行贿者的角色,进而利用贿买的权力影响比赛走势或者俱乐部的升降级等。同案受审的申思、祁宏等运动员则利用在比赛中的影响力,操控比赛以谋取非法利益。当然,贪利型和操控型职务犯罪往往密不可分,南勇等人在贪利的同时直接或者间接地操控赛事,申思等人则通过操控比赛从中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