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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视角下贵州少数民族妇女与民族传统体育参与问题

  • 投稿周冲
  • 更新时间20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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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小春,邓落霞,王 锦

(凯里学院体育学院,贵州凯里556000)

摘要: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研究发现,少数民族妇女在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保护过程中处于弱势和劣势地位,具体表现在:妇女参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程度不如男性;妇女在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中处于边缘

地位;妇女自身对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的认知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妇女参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机会不及男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社会性别;少数民族妇女;民族传统体育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8X(2015)03-0033-04

基金项目:2014年度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4ZC296),2014年度凯里学院校级社会科学类重点项目(S1402)。

在我国历史上女性所能从事的体育项目要比男性少,妇女体育项目的种类也很单一。通常我们看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开展和传承中大都以男性为主,男性较女性而言往往拥有较多的权利和资源从事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而女性时常在参与体育活动中受到较多的限制,参与的行为、项目范围和主动性都不及男性,也很少直接参与民族体育文化传承的决策、管理、监督等活动,成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旁观者”。可见妇女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中是处于弱势和劣势地位,这直接影响了民族传统体育的和谐发展。本文运用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理论审视贵州少数民族妇女在参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以期为进一步研究少数民族妇女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一个新的分析视角。

1社会性别相关理论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女性主义者提出了社会性别概念和社会性别分析理论,旨在揭示男女不平等的原因不在于生理性别( sex),而在于社会性别(gender)。社会性别是指两性在社会文化的建构下形成的性别特征和差异,即社会文化形成对男女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是社会基于男女两性生理差异而赋予他/她们不同的期望、要求与限制。社会性别是以性别规范和社会角色为基础的文化建构,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以文化为基础的性别社会差异。社会性别是长期的父权制社会对男女性别角色的期许,是男权文化作用的结果。贵州少数民族妇女与传统体育文化的参与问题,是父权制社会“男尊女卑”、“男强女弱”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折射和反映。

2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贵州少数民族妇女与民族传统体育参与问题

2.1 妇女参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程度不如男性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共有苗、布依、侗、土家、彝、仡佬、水、白、回、壮、蒙古、畲、瑶、毛南、仫佬、满、羌在内的17个世居少数民族。因其特殊的生活方式、文化特征及其地理环境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而传统体育活动的开展往往离不开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传统节日。可以说,贵州传统体育因节日而传承和发展,贵州节日因传统体育而丰富和多彩。如苗年,是贵州苗族人民最隆重的传统节日,期间民俗活动丰富,除祭祀祖先、吹芦笙踩堂等外,苗族人民还举行斗牛、斗马、斗鸟、射击、爬竿等传统体育比赛活动,其中以斗牛、斗马最有吸引力,常吸引成千上万的群众前往观看。端节是水族最盛大的传统节日,节日里的水族同胞载歌载舞,进行舞火龙、耍水龙、抢鸭子、赛马等传统水族民间表演。每年农历6月24日,彝族同胞在田野中举行象征性的驱虫活动,节日期间还举行斗牛、摔跤、赛马、荡秋千等活动。每年农历5月25日至27日,贵州施洞镇的苗族居民为了纪念祖先开辟家园和祈求风调雨顺、农业丰收及生活安稳要举行独木龙舟赛,这场独木龙舟赛也是苗家人自娱自乐、弘扬苗族龙舟文化的一场盛宴。但苗族的独木龙舟节是男人的节日,显示的是男人的力量,女人是不能参加的。

纵观贵州节庆期间举行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我们不难看出:活动内容大多强调力量、耐力、速度、竞争且具有一定的惊险性,更符合男性的生理、心理特征,男性参与的态度更主动积极,而绝大多数女性是退居在后的旁观者、欣赏者和助威者。这种节庆习俗活动的背后隐藏着强烈的“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的性别意识,是典型的以男性为主导的传承方式。可见女性传承的作用是被淡化甚至被忽视了的。

2.2妇女在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中的边缘地位

2.2.1 妇女在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中的边缘地位

宗教与体育都是人类创造的文化,两者之间存在相互渗透的现象,宗教活动隐含着原始民族传统体育成分,体育活动又保留了宗教的礼仪庆典。含有宗教色彩的仪式性活动大多通过充满体育元素的舞蹈类活动形式来进行,以达到与神灵相通的一些目的。在过去的祭祀活动中大多由男性完成,妇女处于从属和配角地位,有的活动更是禁止妇女参加。在贵阳,宗教祭祀中的舞蹈大体可分4种场合进行:祈愿性场合、祖灵崇拜的祭祀性场合、祭奠亡人的丧葬场合、以联姻为目的的跳花场合。在4种场合中表演的舞路,有着多种复杂的话语和规范,即舞蹈为男主女从、男先女后。按性别差异参与情况进行分类,大致分为3种:第一种,全是男性表演。各族群支系、宗族家族的丧葬活动场合的舞蹈最具典型性,如布依族的祈愿性场合,“湖潮地戏舞”、“大寨地戏舞”、“蓬莱地戏舞”等全部是男人参与表演,即使表演到女性的情节,仍然看不到女性的登台,而由男性替代。祭奠亡人的丧葬场合如“阿仿”、“哒咕”、“大楞矬”更是男性一统天下,女人甚至从丧堂前走过也是犯禁忌的。第二种,是男性扮演全部角色,包括有女性形象的男扮女装的舞蹈。如苗族的“艾蒿干勾”以祈求多子多孙为目的,舞蹈仍然全部是男性专权,假女人与男子打情骂俏、风流倜傥,真女性反而不见踪迹;祭祀性舞蹈“挂吉奈东葛”中的妻子角色,宁可由男性乔装打扮、矫揉造作来表现,也不要女人来参加。第三种,是男女共同参与的舞蹈。如苗族祈愿性舞蹈“段然恭”、“跳年”、“追子洛蹈”等,是男女同场表演但队形和舞蹈却要男主女从、男先女后,要突出男人的风采,抑制女人的表演天赋。以联姻为目的的跳花场合,花场上的舞蹈虽然女性人数大大超过男性,但男性还是舞场的主角,女性仍然是舞蹈的配角,由男性在前领导舞队,女性跟随在后,视男性的动作变化而变化,亦步亦趋,追逐尾随。“芦笙舞”和“踩堂舞”是苗族较隆重的节目,男人们围着芦笙柱来回摆动身子吹起芦笙,妇女和女孩子们则在男人们的圈子之外围成一个圈子跳芦笙舞。从“芦笙舞”中我们可以看到,男性是处于核心位置和能靠近芦笙柱的人,女性只能在外围跳。《贵州通志》中亦有“每以会节男子吹芦笙撞鼓,苗妇随之,婆娑进退,疾徐可观”的生动描述。同样,“芒篙舞”是民族表演节目中最有特色的苗族传统舞蹈,一般也是男性来跳,女性充当配角。在这些仪式性的充满体育因素的舞蹈中,无不体现出在父权制文化语境下男性的高高在上和女性地位的低下,男主女从,男性是主导者,女性是地位低下的配角。由此可见,女性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过程中处于边缘化的地位。

2.2.2 妇女在民族传统体育组织管理中的边缘地位

在少数民族的宗教传统仪式活动中,大多是由德高望重的男性主持,妇女只是被请来忙于后台厨房杂务。这种男性拥有宗教活动管理的绝对权力是与传统的性别分工和各族的传统文化习俗紧密相关的。在贵州但凡族群家族组织的各种重大风俗活动,规定女性是不得参与组织与领导的,活动必须由男性统领,一切都掌握在组织领导的男性手中,贵阳市参与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苗族花场舞蹈就是典型。贵阳地区苗族“跳场”,又称“跳厂”、“跳花场”、”芦笙会”等,通过以下程序我们可以看到男性的权威。

花场大场第一天是踩场,第二天是正场,第三天是扫场。第一天踩场,要举行隆重的祭招仪式。仪式由德高望重的男性寨老(几个,即场主)主持,到吉时,寨老首先祭招祖宗灵位,敬天地神灵,祈求风调雨顺,国泰民安,五谷丰登,六畜兴旺。然后指挥小伙子们在花场中间栽种一株“花树”(在尖端留下一些竹叶的大青竹),有树立标记的意思,青竹顶端挂一红布长幡,有“风调雨顺、国民安”等字样。当土炮三响后,场内所有响器一起轰鸣,主持花场主寨的未婚男青年,吹着芦笙带领本寨未婚女青年跳踩场舞以宣布开场。绕树三周后,其他各寨的男女舞者方以同样的方式入场参与舞蹈。活动中维持礼规秩序等都是以寨老为首的族群组织管理。第二、三天跳场秩序依然如此。第三天跳场的黄昏,寨老们举行“焚香谢祖”仪式,然后指挥人们拔去场中花树宣布跳场完毕。

2.3妇女对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的认知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

长久以来,民族妇女受父权制“男强女弱”、“男主女从”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妇女的自卑心理和对自我传统角色的定位已成为一种潜意识,严重影响了民族妇女的自身发展,这种心理和角色定位更是严重抑制着她们主体意识的发挥,也影响着她们有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意识与行为。如民族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她们认为操持家务、照顾老人、管教小孩才是她们的主要职责;认为传承和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男人们的事、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在节庆宗教活动表演中,民族妇女们对一些强调速度、力量、竞争的民族体育活动,如“抢花炮”、“赛马”、“赛龙舟”等项目仅仅只限于做一些后勤保障工作,没能积极参与其中,更别说传承运动技能。这种传承责任和意识的缺失,导致了民族妇女群体无法独自承担起保护与传承的重任,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责任直接交付给了男性。从访谈中了解到,在大多数妇女参与的民族体育表演项目中,组织村民练习、负责创编动作、编排队形、安排表演活动等事务大多由男性来组织指导完成,妇女几乎很少积极主动承担组织、决策和管理任务,成为保护民族体育文化的“旁观者”。

2.4妇女参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机会相对男性较少

在民族传统体育资源的分配和占有上,男性优于女性,男性拥有更多的条件和机会,而女性则受到较多的限制,女性在资源获得和享有机会上处于弱势和被排斥的状况。

第一,家庭对不同性别孩子的教养方式影响男女参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机会。家庭是孩子习得角色观念、形成角色规范的首要场所,孩子往往通过父母的言传身教,在潜移默化中习得本民族的价值观念、道德信仰、社会规范及各种谋生技能。家庭针对女孩的教育强调的是“刺绣蜡染”、“纺纱织布”、“能歌善舞”,以逐步掌握生存的基本技能和行为规范。如苗族女孩一般从6、7岁起就开始学挑花、刺绣、编织,随着年龄的增长,便学习纺纱织布、制作服装。针线水平高的姑娘往往受到异性的认可和追求,相反则将被人们歧视,甚至难于找到理想的对象。人们以挑花、刺绣技艺的高低来衡量女子的聪明、勤劳、心灵手巧与否,男子亦以此为主要的择偶标准,使得苗族女孩几乎将全部精力投入挑花、刺绣之中,按照男性要求去不断塑造自己。家庭针对男孩则更注重其身体教育、家族教育及祭祖的宗教教育。如苗族男孩从小就开始射弩,一般10岁左右练“娃娃弩”,他们托石块,或用绳子捆上砖头等重物在手腕上,以增强臂力。春节期间和跳花场时,要举行射弩比赛,以赢得家族荣誉与社会地位,所以苗族男子几乎人人都备弩箭。射弩不仅在苗族人民中十分盛行,在僳僳族、黎族人民中也是一项传统活动。参加抢花炮、摔跤、较力等祭祀活动是男性证明他们强壮、勇敢的机会,更是赢得社会地位、荣誉和姻缘的好时机,获胜的男性往往享有获得配偶的优先选择权。如“爬花杆”是跳花活动中最精彩、最惊险的传统体育活动,获胜者可享有任意在花场上挑选一位未婚姑娘为偶的特殊权利。抢花炮,是流行在侗族、壮族、仫佬族等民族中的一项勇敢者的运动,是一项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具有强烈对抗性和娱乐性的民间传统体育活动,获胜的小伙子不仅获得了荣誉,更是受到姑娘们的亲睐。侗乡流行这样的诗句:“侗乡三月风光好,天结良缘抢花炮;要得侗家姑娘爱,花炮场中称英豪。”可见,由于家庭对不同性别孩子有着不同的要求与期望,使得男女两性在参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机会上有着较大的差异:女性从小几乎将全部精力投入挑花、刺绣之中,因而无论在参加的机会上还是经历和体验上都不如男性多,技术技能更不及男性;而男性拥有较多的参与机会,将参与宗教祭祀活动中的传统体育活动与家族荣耀、社会地位及其婚姻联系起来,因此参加民族体育活动早已是他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

第二,民族服饰的穿戴和制作限制了民族妇女参与传统体育活动的机会。如苗族犹以女装最为突出,其绚丽多彩的服饰,从图案设计、刺绣、染制直至成衣,整个过程都费工费时。苗家女孩到了15、16岁就已经能非常熟练地独自刺绣,快要出嫁时还会集全家之人力刺绣嫁衣,直到为人妻、为人母,都在为自己和家人的服饰辛苦操劳。可以说苗族妇女除了操持家务参加生产劳动外,基本上一生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在服饰上,大大减小了其正常接触“动”的民俗体育活动的机会。此外复杂精细的苗族女装与轻便简捷的男装形成鲜明对比,女装把女性的活动范围限制在室内或从事一些运动量小的民俗体育活动。如“最古老的东方情人节”的苗族姊妹节上,苗家女孩全身银器装饰,少则五六斤,多则二十多斤,由于她们穿着盛装戴着较重的银饰,因此踩鼓时手的摆动、脚的步伐、身子旋转的幅度都不大,只能轻轻地随着鼓点跳四方舞步或六方舞步。而轻便的男装使男性更方便参与户外活动,尤其是对抗剧烈、运动量大的活动。

第三,女性受少数民族禁忌习俗的限制较多。作为社会一员的贵州少数民族妇女,受少数民族禁忌习俗较多,社会往往将她们与灾星、不吉、污秽、晦气、不洁等同起来,从而对其社交和社会活动进行了许多限制。如对经期的妇女有种种禁忌,经期的妇女在社交活动中要自我约束。人们常常把孕妇看成令人憎恶的人,认为她们身上不沽,有鬼附身,称之为“四眼婆”。“四眼婆”对别人来说,是个凶恐和不吉利的象征,家中有孕妇的男人如要参加集体活动是不受欢迎的,孕妇也是被禁止参加一切公共活动的对象。如黔东南侗族的斗牛比赛,参加斗牛的队伍里不能有孕妇及其家人,牵牛进牛场的必须是由本寨身体好、品行好、家无孕妇的青壮年男子负责。在众人心中,“蛊女”是危险的、让人恐惧的和具有某种超人魔力的,通常会给人们带来某种不幸。贵州黔东南苗族饲养益虫放蛊之人多为女性,且放蛊方法一般传女不传男。“蛊女”因为其“恶人”形象是被作为异类排斥在外不能参与社会活动的。除此之外,没有子嗣或丧偶的女性同样被认为会给人们带来不祥,因此,在一些特殊场合如诞生礼仪、婚礼、葬礼中她们是禁忌参加的。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种种对女性的民俗禁忌来源于人们害怕女性的不洁污秽亵渎神灵,从而担心神灵降祸于他们。这种观念不仅是人们轻视女性的潜在表现形式,更是父权制社会男性籍以限制女性活动的有效手段。这种对妇女的限制与禁忌实质是男尊女卑的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折射和再现,直接导致将妇女排斥在主流社会交往和社会生活之外,造成了妇女与社会在某种程度上的隔绝,使妇女失去许多发展的机会。

3结束语

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发展历程中,性别差异就像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制约着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当我们运用社会性别理论进行分析时发现:女性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中的弱势和劣势地位与父权制性别文化的影响是分不开的。因此在现今倡导性别平等的文明社会,更应加强舆论引导,争取把社会性别理论中的“公平”、“正义”、“平等”的价值观念纳入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实践之中。男性必须抛弃性别偏见,女性更要冲破传统文化的束缚,以达到自我觉醒实现自我价值的目的。只有男女两性共同努力才能改变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才能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女性积极主动地从事民族传统体育的活动与管理,才能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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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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