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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制品工业项目环评标准概述

  • 投稿小瑞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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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吉龙1,陈泓吉2

(1.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长春130021;2.中国人民解放军62106部队,辽宁大连116023)

摘要:在做橡胶制品工业项目环评时,要理解和掌握《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要理解直接排放限值及间接排放限值标准的区别及要求,从而提出相应的水污染物处理措施;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关键是正确确定污染物源强、废气收集率、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量、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基准排气量及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并根据标准限值要求提出有效地废气治理措施。

关键字:橡胶制品工业;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中图分类号:X8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500(2015)02-0045-03

收稿日期:2014-12-11

作者简介:李吉龙(1977-),男,吉林长春人,本科,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橡胶制品是以橡胶为主要原料经过一系列加工制得的成品的总称。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具有特殊的高弹性,优异的耐磨、减震、绝缘和密封等性能。橡胶制品工业指以生胶(天然胶、合成胶、再生胶等)为原料、各种配合剂为辅料,经练胶、压延、压出、成型、硫化等工序,制造各类产品的工业。主要包括轮胎、摩托车胎、自行车胎、胶管、胶带、胶鞋、乳胶制品以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生产企业。由于橡胶制品种类和规格繁多,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人们需求的旺盛,新上橡胶制品工业项目会越来越多,这些新上及技术改造的橡胶制品工业项目均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进行这类项目环评时主要依据的标准及如何掌握标准是关键。

1橡胶制品工业项目环评的主要依据

对橡胶制品工业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除了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外,环评依据的标准在2012年1月1日前主要为2008年颁布实施的《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69-2008)。

2008年颁布实施的《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69-2008)规定:对橡胶加工过程胶浆制备、浸胶浆和胶浆喷涂等工序的有机溶剂挥发气体、橡胶加工过程产生的热胶烟气和硫化烟气、橡胶加工酸洗过程产生的酸雾、再生胶脱硫罐产生的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和其他废气(复合臭气除外),宜采取有组织排放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还规定:橡胶工厂排出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可见,在2012年1月1日前,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水污染物排放主要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011年9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颁布,该标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从2012年1月1日起,橡胶制品工业项目环评时,主要污染物排放即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732-2011)。其中,标准没有规定的大气污染物中除氨以外的其他恶臭污染物排放仍然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2《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该标准从行业特点出发,规定了该行业主要污染物即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现有橡胶制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对于现有企业不但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而且还规定了执行期限,即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止;从2014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水污染物也执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标准中还规定在国土资源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为此标准规定了现有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限值。

其中除规定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外,还规定了基准排水量。基准排水量是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消耗单位胶料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这里的胶料是指包括生产原料中所用的天然胶、合成胶及再生胶,其中乳胶制品企业耗胶量按60%的乳胶计算(不折算为干胶)。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胶料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胶料基准排水量情况,若单位胶料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胶料基准排水量,须按规定将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换算后的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与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评价是否达标准。

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还规定了每种污染物的直接排放限值、间接排放限值及污染物的监控位置。直接排放就是指企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从标准可以看出,直接排放限值不分水体功能,即不管是几类水体,只要不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禁止排放的水体,均执行该标准值。在环评时要注意,其他项目清净下水中悬浮物可能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限值,允许直接排放。而橡胶制品工业项目清净下水悬浮物可能不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悬浮物标准限值,需要进行沉淀处理后才能排放。

橡胶制品工业项目废水一般包括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及设备冷却系统排污水等。如果是直接排放,则项目废水一般均需要处理后才能达标;设备冷却系统排污水建议经沉淀处理后直接排放;生产废水采用混凝法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经生化法处理后排放。如果是间接排放,即项目废水可以依托区域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环评时建议将生产废水经混凝法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设备冷却系统排污水一同通过企业总排放口排放。

2.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现有及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期限。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适用期限与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适用期相同。在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规定了4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即颗粒物、氨、甲苯与二甲苯合计、非甲烷总烃,同时还规定了颗粒物、氨及非甲烷总烃的基准排气量。基准排气量的定义为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消耗单位胶料的废气排放量限值。

在工程设计及实测中,往往实际排气量要远大于基准排气量。因此,在环评及验收时,需要将实测(环评时通过排污系数法或类比法及其他方法确定的源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利用换算后的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与标准限值进行对比,从而判定是否达标。

该标准中的基准排气量是指有组织排放,而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不可能完全被集气罩收集,有一部分是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在环评时废气收集率的确定及无组织排放的废气的评价是此类项目大气污染物环境影响评价应该重点关注的。

环评时确定废气集气罩的废气收集率是环评的难点。因为废气收集率与多种因素有关,如车间结构、空间大小、封闭程度、采用的排风系统类型、设计的风速等,均影响集气罩收集率。一般我国北方地区的车间封闭程度比南方地区要好一些。在排风系统运行时,车间内易形成一定的负压,从而抑制了无组织排放。因此,环评时确定废气收集率,北方应较南方高一些。废气收集率一般不能用类比法确定。因相同的生产工艺、相同的生产规模、相同的废气收集设施,废气收集率也不一定相同。因此,在确定此类项目废气收集率时,建议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车间结构、空间大小、封闭程度、所采取的排风系统类型及废气处理设施的设置、设计风速等资料,合理确定废气收集率。如果缺少相关资料,则取经验数据,取值范围在80%~95%之间。

废气收集率有一个基本的确定方法,即首先根据胶料用量及污染物排放系数确定评价因子的源强,然后设定一个最低废气收集率,根据该设定的收集率计算评价因子的无组织排放量,利用计算的无组织排放量采用面源估算模式计算评价因子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浓度,最后将计算的结果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进行对比。如果达标,则该设定的废气收集率合理,否则应提高废气收集率。

在评价颗粒物、氨、甲苯与二甲苯合计、非甲烷总烃等评价因子的环境影响时,应首先确定氨、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甲苯及氨执行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允浓度0.3 mg/m3、0.2 mg/m3的标准;甲苯与非甲烷总烃取前苏联居住区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0.6 mg/m3、2.0 mg/m3的标准。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是二者的合计。建议在环评时应将二者的排放浓度分别计算,将二者的合计与标准进行对比,从而有利于计算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如果没有将甲苯、二甲苯分开计算,而用二者的合计计算最大落地浓度,则在计算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时,应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取环境质量标准最严的二甲苯空气质量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在确定排气筒高度时,本标准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有区别。《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规定:排气筒周围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高度5 m以上;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是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高度3 m以上。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对污染物监测提出了一般要求,并规定了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对于污染物监测与其他项目环评要求基本一样,需要提出监测因子、监测点位、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

3小结

环评工作者在做橡胶制品工业项目环评时,重点是要理解和掌握标准。只有在理解和掌握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标准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地提出评价因子,并在正确确定污染物源强基础上,做好橡胶制品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责任编辑/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