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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水产品含违禁药物可直接判刑

  • 投稿喝红
  • 更新时间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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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刘锦球

2014年12月初,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各区分局、市场开办方代表、行业协会召开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告诫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广大水产品经营者发出告诫:水产品中若含有药物残留尤其是违禁药物,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可直接判刑。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表示,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历年来都是专项整治的重点,涉及到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等单位,点多面广,各分局要加以重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提出,各种水产品经营者一定要杜绝在水产品中使用违禁药物,包括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暂养过程中避免使用不明消毒剂、净水剂等,以免误用。

水产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首先应通过自检或委托检测,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把关;其次要做好索证索票及进货台账管理工作,索要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同时,市场开办方对食品安全负有连带责任,一方面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经营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要督导市场经营户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各行业协会也要积极开展宣传,加强行业督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