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俊 宋良荣
摘要:美国P2P行业发展规范,在证券化模式的监管之下,其发展规模和成长速度位居世界首位,被业界视为发展之典范,其P2P的发展现状与监管,对于我国P2P的规范发展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因此本文在分析美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基础上,总结出美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并借鉴美国对于P2P的监管方式,得出我国P2P监管从中得到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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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金融监管、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1、美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在美国,P2P平台上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签署借贷合同,出借人并不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Prosper和Lending Club上,借款人在P2P平台上申请贷款,出借人在平台网站上浏览和选择经平台审核后的贷款需求。当出借人在平台上选定了所要投资的贷款时,出借人便选定和购买了平台发行的与所选借款人贷款相对应的收益权凭证(payment-dependent notes),平台的银行合作方WebBank便会审查、筹备、发放贷款给对应的借款人。之后WebBank将贷款卖给对应的平台,来换取平台出售对应的收益权凭证所获得的本金。接下来借款人按月偿还本金和利息,平台按照对应的收益权凭证向出借人支付本金和利息。
1.1 Prosper
Prosper创办于2005年,美国最早创办的P2P平台,也是全美第二大P2P网络借贷平台。2012年12月,ProsperMarketplace Inc.的全资子公司ProsperFunding LLC成立。2013年2月,Prosper平台网站主体(也是收益权凭证发行主体)由Prosper Marketplace Inc.更换为Prosper Funding LLC。此后,ProsperFunding LLC向WebBank购买所发放贷款的债权,并委托Prosper Marketplace Inc.来运营管理P2P平台。在此种P2P运作架构下,投资者与Prosper MarketplaceInc.自身的运营风险完全隔离开来,使投资者的债权追偿在Prosper MarketplaceInc.破产的情况下也丝毫不受影响,对投资者实现了有效的破产隔离保护。据Prosper官方报道称,截至2014年8月30日,Prosper累计发出10亿多美元的贷款,拥有95000多位放款人。
Prosper目前采用由平台统一定价的方式,综合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信用等信息给出借款人的借款利率。Prosper主要对个人提供小额度贷款,贷款额度在2000~35000美元之间,贷款期限为3年或5年。Prosper将借款人按信用等级划分为AA、A、B、C、D、E、HR(High Risk)七个等级,各等级的年化利率与不良贷款率见表1。
Lending Club创办于2007年5月,是美国最大的P 2 P网络借贷平台。据Lending Club官方报道称,截至2014年6月30日,LendingClub累计发出5,040,158,840美元的贷款,拥有77000多位放款人, 放款人累计获取利息494,389,186美元。
Lending Club采用由平台统一定价来确定利率的方式。最终利率由基础利率与风险波动调整项这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利率被设定为5.05%,风险波动调整项按照贷款等级从A1的0.98%逐渐提高到G5的21.01%,以确保能覆盖不断提升的预期风险损失。Lending Club所提供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35000美元,商业贷款最高额度为100,000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或5年。Lending Club将借款人按信用情况划分为A、B、C、D、E、F、G七个大等级,每一大等级又被分为1、2、3、4、5五个小等级,共计35个小等级。各大等级的平均年化利率分别为7.71%、11.74%、15.06%、17.98%、20.86%、23.36%、24.63%。
2、美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分析
2.1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而造成财务损失的可能性。出借人不与借款人直接进行借贷活动,而是购买P2P平台发行的收益权凭证,但收益权凭证没有任何第三方的抵押、担保或者保险。一旦对应的借款人贷款违约,出借人只能依靠P2P平台与其委托的第三方收款机构来取回款项,而无法亲自追偿,出借人也因此很难拿回本金和获得预期利息。如果出借人决定将所有资金集中投资在单一收益权凭证上,那么整个回报就完全依赖于单个贷款的表现,风险极大。
2.2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平台技术系统和借贷程序的不完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或其他外部事件而造成财务损失的可能性。如P2P平台是利用互联网来促成线上借贷的,一旦P2P网站数据丢失或遭受黑客攻击,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很有可能丢失或被窃取,资金账户也可能面临被盗取的危险。当借款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是由P2P平台进行审核的,一旦P2P平台没有尽责调查,那么这些信息就可能不准确而不能正确反映借款人的信用可信度。大部分P2P平台都会根据借款人信用及其他信息为贷款进行评级,但由于贷款历史数据有限、预测模型不一定及时修正等问题,平台的贷款评级系统可能无法正确预测实际的贷款违约情况。另外,在美国,出借人不与借款人直接进行借贷活动,而是购买P2P平台发行的没有任何第三方的抵押、担保或者保险的收益权凭证,一旦P2P平台破产,收益权凭证的支付可能会被限制,暂停,或者终止。
2.3 流动性风险
流动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变现资产而造成财务损失的可能性。虽然一些P2P平台为出借人提供了在平台内相互转让贷款或收益权凭证的功能,但不是每一个意欲转让贷款或收益权凭证的出借人都能找到买家。那些不为出借人提供转让功能的平台,其出借人则更是无法及时变现。
2.4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变化而造成财务损失的可能性。市场利率降低时会引发借款人提前还款,影响出借人的收益;市场利率提高时会导致出借人所持的贷款或收益权凭证价值缩水。
3、美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美国对P2P借贷实行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共同监管的管理架构,其严格的监管方式对P2P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与此同时,严格的监管也加重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规成本,使得大部分P2P潜在进入者难以踏入P2P行业,美国P2P网络借贷市场也因此变得尤为集中。
3.1 监管机构
美国各个监管机构根据现有法律对P 2 P借贷的业务进行监管。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是P 2 P网络借贷监管的核心力量,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是投资者保护的主要力量,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Corporation, FDIC)、州一级金融机构部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CFPB)等则是借款人保护的主要力量。
3.2 监管方式
3.2.1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
① 注册登记
2 0 0 8年,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豪威检验(Howey test)和Reves检验(Reves Test)两个判例判定P2P平台的业务涉及证券发行,将P2P借贷纳入其监管范围,要求P2P平台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其发行的收益权凭证。因此,Lending Club于2008年4月向证券交易委员提交了注册登记,并于2008年10月完成注册登记后恢复运营。而Prosper因为没有注册收益权凭证而违反了《1933证券交易法》的第5节——出售未经注册的证券产品,2008年9月证券交易委员对Prosper发出了暂停业务的命令(ceaseand-desist order),勒令其关闭网站。
2008年10月,Prosper向证券交易委员提交注册登记,并于2009年7月完成注册登记后恢复运营。
在注册登记时, P 2 P 平台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包括发行说明书(Prospectus)在内的所有登记材料,发行说明书则几乎涵盖了P2P平台的所有信息,具有极高的法律地位。在发行说明书中,收益权凭证总额、平台运作过程、风险提示、平台关键财务报表等内容都被详尽地解释和说明了。
② 证券发行
P2P平台发行的收益权凭证,与一般的证券发行并不相同。一般证券都是在证券登记生效后一次性全部配售。而P2P平台根据《1933证券法》第415条规则采取的是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储架发行(shelf registrations),即先注册一定额度的收益权凭证,然后在每一笔贷款促成时发行相应额度的凭证。
③ 信息披露
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P2P平台的监管,与对其他发行证券的公司类似,采取以信息披露为主的监管方式。证券交易委员要求P2P平台披露对投资者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收益权凭证决定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包括P2P平台在发行说明书中确认的收益权凭证的基本信息、投资人投资于收益权凭证的风险、平台运行的具体细节等信息。
此外,由于P2P平台采用储架发行,一直都在向投资者出售新的收益权凭证以开展对应的贷款活动,因此他们需要不断地补充他们出售的收益权凭证与对应贷款的信息,更新发行说明书中的补充材料。发行说明书补充材料(ProspectusSupplement)包含了每笔贷款与其对应的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每笔贷款的基本信息包括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服务费和用途,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借款人的住房、月收入、工作、负债率和信用情况。
3.2.2 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
① 注册登记
P2P平台若要在某州开展P2P业务,向该州的居民发行和销售收益权凭证,它除了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以外,还须按照该州的证券法案向该州的证券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目前,LendingClub和Prosper分别可在43个州和26个州发行收益权凭证。
② 投资人财务要求
一些州与证券交易委员会类似,采取以信息披露为主的监管方式,另外一些州则采取基于Merit原则的监管方式。Merit原则认为,并非所有的投资人都能够充分理解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单纯的信息披露监管方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监管机构还需要对投资交易加以评估。所以在此原则下,监管者需要判定证券的发行是否公平。这些以Merit原则为准的州(merit-review states)便对投资人提出了财务要求(Financial SuitabilityRequirements),而且他们并不主动检查投资人是否达到财务要求,而是要求投资人自我证明符合这些要求。
目前有加利福尼亚州、爱达荷州、缅因州、新罕布什尔州、俄勒冈州、弗吉尼亚州、华盛顿州七个州对投资人提出了财务要求。这些州规定投资人的年总收入或净资产必须高于某一限制,且投资于P2P收益权凭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如华盛顿州就规定投资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可进行P2P投资:(1)年总收入(扣除税收、保险等费用)不低于70000美元,净资产不低于70,000美元,投资于收益权凭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2)净资产不低于250,000美元,投资于收益权凭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4、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建议
美国以证券化监管为主导的P2P借贷监管模式虽然存在监管过度、不利于行业竞争的疑问,但仍是有效规范了P2P借贷行业,使行业保持了一定的活力。虽然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合同诈骗与集资诈骗的规定、《合同法》中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超出四倍贷款利率不予保护的规定都适用于P2P借贷,但这些法律还远不能达到对P2P行业有体系的监管水平。借鉴美国的P2P监管模式,本文对我国的P2P监管提出了以下建议。
4.1 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主的监管方式
P2P行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尚未成熟。若对P2P行业制定较为严格、死板的监管制度,则不仅是规范了该行业的发展,更是扼杀了该行业的发展。所以,我们应借鉴美国的监管方式,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主的监管方式。对P2P平台制定信息披露要求,不仅公平对待了所有出借人,还改善了出借人信息不完全的窘境,使出借人不会因信息不完全而做出错误判断,更是为监管机构完善监管体系、处理借贷纠纷提供了详细的信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