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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制食品的法律规制研究

  • 投稿千里
  • 更新时间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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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何雅洁

摘要:近年来,网络上越来越多的自制食品销售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里,通过网络电商和物流,我们可以方便的品尝到各种各样特色的或特殊定制的食品,但在自制食品的背后也隐藏巨大的食品安全危机,可能会出现原材料、生产、贮藏等达不到卫生条件,或包装、标签不符合法律要求等问题,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文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对策,以解决网络自制食品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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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自制食品;销售;法律

引言

如今互联网电商已经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电商购买服装、电器、日用品等生活用品,通过网络购买食品也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只要在网络上点击下单,就可以轻松地购买到来自全国各地的食品和特产,而近年来新兴的自制食品也被越来越多的人亲睐,许多的自制食品因为无添加剂、无防腐剂、绿色有机环保,而被人们所选择。但应该注意到的是,由于目前自制食品还缺乏法律的监管,因此出现了众多的食品安全问题,本文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基点,重点分析自制食品的现状及特点,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1、关于自制食品的现状分析

2015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61亿,较2013年底增加5953万人,增长率为19.7%;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从48.9%提升至55.7%”。而在数量如此庞大的人群中,网购食品所占不在少数。尤其是近两年来,通过互联网购买食品已经成为了潮流。自制食品因其独特的优点使得消费者格外青睐,例如,消费者喜欢购买自制食品主要是因为口味多样、造型精美,同时卖家还会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定制独特的食物,也有消费者因为卖家打出“纯绿色”“无添加”的口号而大量购买。但是应该注意到,互联网在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例如有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农家自制糯米血肠,但是收到之后却发现已经发霉变质,并且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生产地址、厂家、联系电话均没有。也有消费者在网上购买自制生日蛋糕,但在上门提货时发现卖家并没有用于销售的实体店,只是喜欢烘焙,并且在制作蛋糕的房间中还堆满了杂物、饲养宠物,食品生产环境严重不符合标准。为了改变这样的状况,我们急需采取相应的措施,严格控制自制食品的销售及流通,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2、自制食品存在的问题

食品的用途毫无疑问都是用来食用,所以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如果不对自制食品严加监管,可能会使更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损。具体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食品原材料来源缺乏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于自制食品都是卖家联系加工厂或者是由自己家庭的手工小作坊制作,在原材料环节缺乏相应的监管,并且对原材料的购买、选取也缺乏专业知识与经验,更甚者有卖家追求非法利益,违法使用廉价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材料,这些情况消费者在购买时都很难通过卖家的描述或者食品实物了解到,对于消费者而言都是极为不利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没有相应卫生资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在我国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依法向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虽然网络食品销售是一种新型的销售方式,但是销售者的法律性质并没有改变,依然受到《食品安全法》的约束。但由于网络销售的特点,卖家都分散在全国甚至世界各地,并且网络上的销售者相比实体店更难受到监管和处罚,一旦出现问题逃避法律的处罚也更加容易。根据对部分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调研显示,淘宝网上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不到50%,绝大部分经营者都是无证经营的。而在自制食品中,无证经营的比例有增无减。

(三)食品的加工包装无法达到法律标准,消费者知情权易受侵害。包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持事物的新鲜、不变质,这在食品销售中是十分重要的,尤其在网络食品中,食品通过物流寄到消费者的手中,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以及气温等环境的考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这些要求都是自制食品难以达到的。另外许多自制食品缺乏相应的标签,甚至有的食品连食用期限都没有标明,这样的食品包装和标识无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其食品也难以让消费者放心食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标签上应该标明的事项,在第四十二条中也有具体规定。除此之外,我国也出台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对食品标签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四)食品的摆放、贮存场所不达标。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但自制产品由于生产规模和成本的限制,难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存在众多的安全隐患。

(五)虚假宣传。销售者为了增加销量,常在网络上进行夸大、甚至虚假的宣传,以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例如卖家宣传自己的产品是绝对环保、无添加剂,或在宣传时将并非本地生产的食品贴上本地的标签,或者将食品的照片进行夸大处理,甚至有卖家夸大其食品效果,告诉消费者服用其食品可以治疗疾病等;除此之外卖家还会采取例如“好评返现”、刷单等销售方式提高自己的好评率。而消费者在购物时只能通过销售者的图片、文字、生活经验以及一些消费者的评价来进行判断,这样的信息不对称容易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六)网络服务平台的管理不到位。虽然各大网络平台都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但规定难以落实,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在店铺开张时,虽然都有一系列的申请检查程序,但由于卖家分布在全国各地,因此难以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出现虚假材料也无法及时发现;并且一旦卖家与消费者之间出现纠纷,网络服务平台也只能进行协商处理,收效甚微,这些也都是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原因。

3、解决对策和建议

首先,从法律上来看,应该出台针对网络销售食品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杜绝自制食品的交易和流通。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制度的漏洞,网络上自制食品的销售几乎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而从我国目前的体系来看,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食品安全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管理,并且2014年我国还公布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因此可以说明我国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已经基本有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我们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还是可以看出不足,例如,虽然规定了网络食品销售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是对于具体的管理流程还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应对数量如此庞大的网络食品销售商,也应该进行相应的网络管理系统,可以使消费者方便的查阅到卖家是否有相应生产经营资质。除此之外,法律还应该规定统一的食品信息公示制度,食品的包装上应该有明显的标志以及标签,不仅要包括食品的名称、生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基本的情况,还应该包括食品的简介、食用方式、配料表、所含成分、注意事项、检验合格证书等,每个销售者都应该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变更内容及格式。并且自制食品因为不含添加剂、防腐剂等,对保存的环境条件要求非常严苛,针对现有的物流条件,自制食品目前还不适合网络销售,为了避免自制食品网络销售产生的高风险,应该全面禁止网络销售自制食品。

其次,明确网络销售平台的责任和义务。除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外,笔者认为还应进一步细化网络服务平台的义务,例如要求网络服务平台严格审查卖家的经营许可或资质,另外不仅在申请开店时检查销售者的经营资格,还应该要求网络服务平台登记每一卖家的许可有效期,及时督促、检查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况状;除此之外还可以进行相应的年鉴及评级审查,由无利害关系的人组成检查评定小组,对每家网店的卫生状况及资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对于检查的状况应该及时公布在网站的显眼位置,不符合要求的销售者应该责令整改,或者给予闭店的惩罚,情节严重的,或有涉及刑事犯罪的应该及时通知当地工商部门及有关单位。网络服务平台还应完善平台的服务系统,建立消费者的举报、反馈平台,对于消费者的举报应该及时检查并记录在案,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消费者的同时公布于网站上,定期将此类内容整理,并交由工商局检查。这一系列措施都有助于解决自制食品所带来的问题,给消费者的权益加一道保障。

最后,消费者自身也应该增强意识。在选购商品时要有意识的甄别,可以要求销售者提供其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不购买无法提供相关食品生产卫生资质和工商部门许可的卖家所提供的商品;同时不轻信卖家的图文说明,也不轻信网络上好评的购买记录,应该结合多方面信息做综合判断,经常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了解健康保健知识,在虚假广告、夸大广告的面前保持冷静。另外消费者也应提高权利意识,在购物时也要注意保存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向网络销售平台和工商部门反应,或通过消费者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绝不忍气吞声。

4、结语

在信息化、现代化的今天,网络电商和物流极大的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人们走向市场,销售和推销自己的产品也变得更为便利,网络销售自制食品等一系列新鲜事物相继出现,这是科技带来的好处,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在制度还不够完善的今天,这些新鲜事物也同时带来了危机和危险,因此为了让科技这把双刃剑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我们更应该出台完成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让一切活动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这样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社会整体得到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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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http://news.mydrivers.com/1/381/381898.htm。

[2]《网购自制食品,吃着放心吗?》,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4/1127/10/AC26KLCQ00014Q4P.html

[3] 沈力萍.浅析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如何维权[J].视角.2009(11).转引自:代大鹏.经济法视野下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研究[D].宁波:宁波大学.2014.

作者简介:何雅洁,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2013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