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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承诺的性质界定

  • 投稿diba
  • 更新时间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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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减持、增持承诺的效力 
  前文分析得出,不减持、增持承诺是单方允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承诺一旦做出,则不可撤销或变更。 
  (一)效力的起算时间 
  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可采取到达主义和发出主义,到达主义是指一方发出邀约或做出承诺到达另一方时,要约或承诺发生效力,发出主义则指一方一旦发出要约或做出承诺,不以对方是否接受为相关行为的生效条件。我国采取第一种生效要件,即到达主义。同时,不同法律行为,其效力起算时间有所不同。如诺成合同以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为成立要件,而实践合同的成立则以发生实际交付为要件。可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监高做出承诺,并不是证监会或投资者发出要约而做出的承诺,且不用与证监会或投资者达成合意或实际交付。应当说,承诺以公告形式在指定报纸、网站上公布,一经公布即刻生效,而不以达到证监会或投资者为生效要件。换言之,不减持、增持承诺自做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二)效力的涵盖范围 
  我国上市公司承诺依照其内容是否完备,分为完备承诺和不完备承诺。完备承诺包括了承诺的时间、设定义务的内容、履行的期限等,内容明确具体,具有较为完备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⑦属于有效的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完备承诺因缺少某一要素,以致缺乏法意效果,不构成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承诺效力的范围,可从三方面分析:一是,时间范围;二是,内容限制;三是,影响对象。根据证监会[2015]18号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监高做出的承诺必须明确包含下列内容:一是不减持股票;二是6个月内不做出减持股票行为。由此可见,不减持承诺在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月8日的时间范围内发生效力,内容以不减少自身持有股票形式的义务设定为限。如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监高做出增持股票承诺要发生效力,也应当明确时间范围和具体内容,即在哪一时间范围内实行增持计划,增持多少股票。而对于承诺效力发生作用的主体范围,由于其以公开表达方式做出,因而接收其承诺的群体是证券市场不特定投资主体,不特定投资主体基于该承诺形成信赖利益并做出相关投资行为。 
  三、 不履行不减持、增持承诺的责任 
  一般而言,不履行承诺的表现有:(1)故意或恶意减持自持股票。故意减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监高明知不得减持,依然操作卖出股票的行为,恶意减持则指承诺主体通过内幕交易等方式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行为。(2)增持计划履行不完全。不完全履行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有意拖延增持计划的实施,二是未按承诺增持股数增持。既然不减持、增持承诺构成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就应按照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受之法律规定加以规范与调整。不减持、增持承诺一经做出便立即有效,做出承诺主体应无条件的消极履行减持义务或积极实施增持计划,如若其违反承诺内容,给承诺对象造成损失,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侵权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监高承诺不减持、增持以公开方式做出,那么,其面向的对象则不仅仅是特定少数人,应该包含整个证券市场所有的普通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基于其承诺而相信承诺公司积极维护自身股价稳定,能建造坚实的“防御墙”来抵御此次股市非理性暴跌,因而纷纷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以期获取回报弥补之前股市震荡产生的亏损,如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看到股民急于填补亏损之心理而做出承诺,使股票在下跌风暴中“异军突起”,股价急速被抬高,然后又利用自身优势进行内幕交易等行为,大肆卖出自持股票,转而又使公司股票急速下跌。此时,普通投资者已然掉进“圈套”,形成严重亏损。这一行为,实属虚假陈述。除此之外,原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监高的及时足额增资能够使公司股票达到预期的价位,但由于其拖延时间或增持股数未达标,以致股票价格停滞不前或增长缓慢,普通投资者最大利益未能实现。 
  可以看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监高的上述行为实则侵犯的是普通投资者对公司的信赖利益,并错误引导其做出投资行为造成实际损失。《民法通则》第57条的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权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要承担侵权责任。”《证券法》第66条、67规定:“上市公司承诺及其违法如构成虚假陈述或者操纵市场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当承诺人构成虚假陈述、存在操纵市场行为或者是未完全履行承诺义务时,投资者可以要求承诺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承诺无法实现是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承诺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行政处罚责任 
  上市公司承诺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属于承诺人自治的范畴,是否履行、履行的方式以及不履行的后果本应由当事人自治,即通过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完成。⑧然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承诺的履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此次股市异常波动,牵连着整个证券市场主体利益,深刻影响着证券市场秩序良性运行。因此,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有必要对承诺人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及时监督,定期检查其义务履行状况,对于承诺内容涉及虚假陈述、履行过程中存在操纵市场的应予以严厉打击,对于消极的履行增持计划或仅部分完成增持计划的,证监会应敦促承诺人及时履行承诺义务。由于承诺人的不履行或部分履行承诺宏观上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实质损害,证监会作为行政管理主体,有规范、监督和惩处之职能,对于上述承诺人不履行不减持、增持承诺之行为,应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实现惩戒证券市场主体不诚信允诺之目的。这有利于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诚信市场的建立。 
  四、结语 
  承诺的作出除非是基于强行逼迫,且承诺的内容清晰明确,都应认定为承诺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虽证券市场主体做出不减持、增持承诺是在市场异常情况,而证监会发文硬性限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监高大背景下作出的,但其依然符合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承诺人应受其承诺行为约束,及时的、完全的履行承诺义务,在其承诺未按时完成时,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及行政处罚责任,来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2015年7月股市可分为三个层面:6月中下旬至7月初股市大跌,多日出现千股跌停局面,股价暴跌使公司纷纷申请停牌,引发停牌高潮;7月中旬,维稳主力重拳出击,加之大量上市公司及高管做出不减持或增持承诺,股市大涨使千股涨停;7月下旬,股市再度跳水,市场持续走弱。 
  ② 暴跌中的6月15日到7月8日,212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净减持股份接近5.3亿股,合计净减持金额超过146亿元。http://www.naniu.cn/gpgzb1x50723n417329286.html. 
  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507/t20150708_280700.htm.
  ④ 搜狐财经.http://business.sohu.com/20150708/n416403207.shtml 
  ⑤ 如 111 家央企发出稳定股市承诺,包括不减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参见《111 家央企承诺力挺股市 央企上市公司获增持》,证券日报,2015 年7 月9 日,第 A02 版。又如安徽省多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参与《安徽省88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关于共同维护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承诺书》。 
  ⑥ 赵振士.单方允诺法律制度研究[D].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10. 
  ⑦ 陈奕聪,武俊桥.上市公司承诺履行与上市公司诚信塑造[J].证券法苑,2012,第七卷: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