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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媒体对残酷、血腥、暴力内容的报道

  • 投稿吉田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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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励骁

【摘 要】当今我国新闻媒介领域中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在一些报道中,或因过分要求新闻真实性,或因过分追求画面的刺激性,提升传播效果,对残酷、血腥、暴力内容存在着过度表现的现象。本文对如何界定与报道含有这类元素的新闻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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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闻报道 新闻价值 残酷 血腥 暴力

一、研究背景

如今网络上特别是微博中所传播的新闻纪实类报道,往往打着同情的旗号,却大肆渲染其中的一些涉及血腥、暴力的残酷场景,并在网络中广泛传播。例如杭州两大“车祸门”发生后,血腥图片在各大门户网站都有转载,并且在很多电视节目中也都有所涉及,那些没有经过技术处理的画面让人不寒而栗。

我国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严格禁止运用新闻手段煽动暴力;宣传凶杀暴力”,然而,关于具体的新闻刊发要求,这其中还有很多难以判断的地方。

在进行研究之前,笔者首先针对新闻媒体对残酷、血腥、暴力内容的报道问题,对一些受众进行了访谈,从访谈结果来看,受众毫无意外的对这类新闻报以恐惧与厌恶的心理。

在下文中,笔者将主要从新闻题材选取、新闻内容发布方式两个方面,剖析一下新闻媒体在残酷、血腥、暴力内容报道上问题。

二、理论基础

从理论上看,新闻真实性所追求的是一种“有限度的真实”。对于媒体而言,“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固然应当坚守,但从公众的角度来讲,全面、公正、客观地报道事实真相才是“以公众利益为重”。“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真实性原则并不是一般科学认识活动中的‘求真原则’,它不仅仅要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且还必须回答‘应该如何’的问题。”从而使受众从悲剧中感受到的不只是血腥暴力,激起的也不仅是感官的刺激,而更多的是理性的思考。

从方法论上看,2006年的《图片编辑手册》提出了以下的新闻内容发表前的思考路径:1、是否有可以替换的照片;2、刊登这张照片的真正价值所在;3、对受众的影响。其所遵循的核心思想是:一定要最大限度地有利于信息传递,而最小限度地减少伤害。其中第三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取舍新闻内容的标准:即兼顾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道德。

三、具体分析

1、媒体报道残酷、血腥、暴力内容有无必要?有何尺度?

为了研究新闻媒体报道中的残酷、血腥、痛苦内容是否有必要,笔者首先进行了一个参与人数为20人的访谈。

在给参与者看过上海某频道对南京一车祸专题报道视频之后,问及“看完该视频是否令你对新闻所表达的主题有了新的体会”时,受访者大多萌生了一种诸如“千万不能酒后开车啊”一类的感慨,甚至有一名受访者甚至表示“我本来就坚持不能酒后驾车,看了这视频,几乎上升到信仰高度,成为我自我约束的信条”,另有一位受访者表示:“这种报道比单纯地灌输受众交通法规要有效得多。”

通过访谈结果,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有时候能够引起受众不安的新闻内容的确会起到教化警醒作用。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注意区别不同性质、程度的内容,以便找到新闻传播效果和新闻伦理道德的平衡点呢?

在以上案例的访谈中,当问及“你认为这条新闻的播出伤害到了谁?”时,几乎所有回答都指向 “家属、死者、观众”。并且,在以上两则案例的视频、图片新闻的互联网评论中,“恐怖、可怕、好惨”等负面词汇出现的频率远远高于“引以为戒、警示、不敢了”这些正面词汇。而在弱化残酷内容的汶川地震报道专题中,则“教训、警示、团结、加油”等正面词汇的出现频率高于负面词汇。

通过分析,笔者的结论是,在对新闻报道内容中涉及残酷、血腥、痛苦的内容取舍时,要考虑以下角度:是否尊重受害人并保护其家属;受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对受众是否具有启发、教育、警示意义的角度(是具有教育意义呢,还是仅仅满足猎奇心态)。

首先,笔者认为新闻媒体报道中出现残酷、血腥、暴力内容的前提是尊重受害人并保护其家属,尽可能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才可以采用。在满足这个前提后,我们才需要对新闻内容是否适宜进行探讨。

接下来,笔者在这里大胆定义新闻媒体报道中出现残酷、血腥、暴力内容的两种情况:一是出于新闻传播的真实性目的,真的需要用到相关内容的,我们称为“新闻价值的内容”;另一种则是完全为了吸引眼球,受众寻访这些内容大多是出于猎奇心态的,我们称为“猎奇价值的内容”。

先来看“猎奇价值的血腥内容”,不论从新闻价值还是从传播伦理角度来看,它们都是不值得被采用的。这类新闻内容通常具有这样的共同点:既不具普遍意义,对受众也没有启发、教育、警示作用,只是满足了部分受众的猎奇心态。它们首先是希望借助别人的痛苦作为新闻内容“显著性”甚至“趣味性”的依据,极大地违背新闻伦理道德。因而,这些“猎奇价值的内容”显而易见是应当被舍弃的。

再来看看那些出于新闻传播的真实性目的所采用的包含残酷、血腥、暴力内容的新闻素材。它们的最大特点是:符合新闻传播的需要,符合新闻传播真实性、客观性原则,通常也对受众具有启发、教育、警示作用。然而即便是这些“新闻价值的内容”也不可以全盘吸纳。原因很简单:虽然新闻内容是客观、公正的,但是由于内容的特殊,受众在接受这些“客观内容”时的态度不一定是理性的。这就需要有个尺度来划分这些新闻,这里笔者通过访谈中受访者的表现来考量,确定了一个取舍尺度,即“受众惊悸”。

何为“受众惊悸”?有些血腥内容,受众一接受便会震惊异常,进而产生心跳加快、目不忍睹、屏息、盗汗甚至晕眩、呕吐等反应,笔者查遍资料,认为用一个词语定义这种情况最为合适,那便是“受众惊悸”。“悸”一词在医学上是指患者自觉心跳、心慌。有了这样一个“惊悸”的尺度,笔者认为,在“受众惊悸”尺度之上的血腥内容,即让人产生明显不适感的内容,其实是一种感性的、暴力性的被迫接受,是应当舍弃的;而在“受众惊悸”尺度之下的血腥内容,会让受众在阅览后,经过逻辑思考产生一定的情感概念,进而于内心产生警觉的态度,纵然难免也会让人产生不适,但对受众而言是一个理性的认知经历,因而是可以采纳的内容。

总之,在对新闻报道中涉及残酷、血腥、暴力的内容的取舍时,应遵循以下过程:首先尊重受害人并保护其家属;其次,判断新闻报道中出现的内容属于“具有新闻价值的内容”还是“具有猎奇价值的内容”,将“猎奇价值的内容”直接舍弃;在对具有“新闻价值的内容”进行发布前,判断它是否会引起“受众惊悸”。

2、媒体对残酷、血腥、暴力内容应当采取何种方式报道?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大致有了排除不良新闻内容,获得可报道内容的方法。如若把握不好报道的方式,会使受众有如无意中被媒体绑架了一样,“被迫”接受了一些不好的内容,可能会造成以下后果:对受害者的不尊重以及对事件相关者(包括受害者家属、目击者等)的伤害;严重刺激受众神经,人为地制造世界非常不安全的印象;虽然新闻中使用残酷、血腥内容的由头是冠冕的警示教育作用,但如是处理不好,反而会变成对残酷暴力的一种宣传。针对这些后果,笔者认为,在新闻媒体选择对惨烈、血腥、暴力内容报道方式时应当注意以下的原则:

第一,他人的不幸不是“卖点”,而是在传递新闻时不得不提及的令人惋惜的悲剧。也就是说,表现在具体实施上要点到为止。如涉恐事件的报道中,新闻图片中只出现房屋、汽车的损毁,便可以诠释整个过程的惨烈。另外,涉及凶杀等暴力事件的报道可以用事件过程示意图配以文字来呈现,同样可以得到让受众震惊但不反感的效果。

第二,要始终以人文关怀为支撑,以对人和对生命的尊重为前提。在杭州车祸事件的报道中,很多报纸援用的是大学生为死者祈福的温馨画面,通过这份温暖来反衬事故的残酷。然而个别报道,将主题设置为现场图集,这种把传递新闻当作儿戏,把事件的当事人视作道具的做法,令人愤慨,是极为不可取的。

最后,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制定的一句话节目标准,笔者认为十分有道理:“在一个如此敏感的领域(电视),我们遵循一条特别原则——如有疑惑,就剪掉。”就是说,在新闻媒体选择对残酷、血腥、暴力内容的方式报道时,与其煞费苦心做技术处理或者制定编排方案,不如尽早地考虑删减或者替换内容。

总之,对待涉及残酷、血腥、暴力内容的新闻报道时,要坚持先考虑新闻伦理道德,再分析新闻价值,最后研究新闻处理方式的操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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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张英,《灾难新闻报道的法律和道德边界》[J].《青年记者》,2008(21)

②魏青春,《在新闻报道中体现“人文关怀”》[J].《中国地市报人》,2010(11)

③陈力丹、李跃群,《如何处理新闻中的血腥、灾难、痛苦画面——传媒图像伦理规范初探》[J].《新闻记者》,2007(2)

④胡华涛,《新闻真实性原则的伦理悖论——以5.12汶川大地震新闻采访失范现象为例》[J].《传媒观察》,2009(5)

⑤陆高峰,《删去“斩首”画面体现传播良知》[J].《青年记者》,2013(2)

⑥雷健:《传播伦理论纲》[M].四川科技出版社,2008

(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新闻与传播硕士)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