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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中的实践应用

  • 投稿Phi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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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宗飞

摘 要: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战略的不断推进,新一轮城市建设高潮必将到来,与城市建设功能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是政府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重点考虑的一个方面,也是地方政府财政一项大的支出。如何在地方财政吃紧的情况下建设好市政公用设施,运用BOT模式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显然是首选。文章从BOT模式的建设、运营、移交三个阶段入手,提出了利用好市场资源进行公用设施建设、加强对建设过程的设计管控等六个方面的应用对策,希望能为加强BOT模式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中的实践应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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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BOT 公用设施 建设 运营 移交

项目建设的BOT模式即是指“建设——运营——移交”,是社会则本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投融资模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当前,我国的绝大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均是采用BOT模式进行的,但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中,BOT模式的运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市场资源能够更有效的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中,成为当前我们所探讨的热点与难点。

一、建设阶段应注意的问题与对策

建设阶段是运用BOT模式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中最为重要的阶段,也是体现项目整体运营理念的阶段。如果建设阶段出现了问题,那么将严重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质量。笔者认为,在建设阶段,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利用好市场资源进行公用设施建设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战略的不断推进,在未来我国一定会产生大量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求,很显然,单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是满足不了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的,因此就必须通过盘活社会资本,利用市场资源进行公用设施建设。笔者认为以下两种方式具有较强的可行性:(1)运用社保、养老基金。当前,我国社保、养老等基金存量巨大,且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不多,而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由于有政府做担保具有很高的保障。因此城市可以成立市政公用公司,以市场化的方式运用社保、养老基金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这样项目建设既能保障质量又能为社保、养老等基金提供保值增值的空间。(2)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竞争。由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可拆分性,因此单个项目的工程量与投入量并不大,因此可以通过广泛投标的方式充分调动起民间资本对项目建设的兴趣。通过公开、透明、严格的招标方式使得民间工程公司与资本参与到项目建设中来,使项目建设更具灵活性。

(二)加强对建造过程的设计管控

由于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庞大,建设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错误,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施工企业建造过程的设计管控工作,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1)完善公用设施设计图纸交底工作。在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必须要加强对设施设计图纸的审核工作,严格理清项目设计的各个细节,不能盲目的开工建设,最后变成便施工变设计。另外各项设计图纸一定要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交底,防止变更。(2)加强设计方案的完善工作。不同的设计方案,建成后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差别很大,因此要针对项目的特性,完善设计方案。(3)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工作。由于市政公用设施的样式不一,因此不同的项目建设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但在其中,必须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方案的措施费用。

二、运营阶段应注意的问题与对策

市政公用设施BOT项目的运营阶段一般就是指对项目建设与投资方的回报阶段,只有让投资方在项目中获得合理的回报,才能更好的调动社会资源参与到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中来。在运营阶段,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通过广告收益为项目施工企业提供回报

我们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一般为公交站台、路边垃圾桶以及路边休息座椅、灯箱等等,受到这些设施的局限性影响,在对这些项目的的回报设置时,不可能有太多的回报方式,而广告收益可能是一项比较好的回报形式。首先,在项目设计的过程中,就应该在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上设计出广告摊位空间,广告可以以平面海报的形式,也可以结合传媒企业,以数字多媒体的形式进行,但无论何种广告形式,都必须需按照公用设施的实际情况来定,并且做好各项推算工作。其次,市政公用公司可以专门成立广告招商部门,负责整个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广告摊位的招商工作,而施工方可以组建招商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广告招商部门的招商情况。通过这种形式可以有效避免各施工单位单独进行广告招商的分散弊端,提高招商议价能力。当广告产生收益的时候,应该及时公开,并向各施工单位与投资方发放广告收益回报。

(二)加强对投资方收取回报过程的监管

虽然通过BOT项目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方与施工方先期使用的是自己的资金,其利用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回报收取无可厚非,但是市政公用设施作为一项政府的社会工程,其所有权毕竟是归全体市民所有,并且其运行的好坏还关系到整个城市的城市形象,因此必须加强对投资方收取回报过程的监管。在监管过程原则上,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首,经济效益为辅的原则,在保障广告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确保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其次,在对项目收益的监管模式上,可以建立统一的收益监管体系,将所有的市政公用设施统一纳入一个部门进行监管,当项目施工方与投资方有变更回报方式的需求时,需要撰写详细的回报设置变更报告,并向监管部门提交变更报告,监管部门必须对变更报告进行严格的审核,只有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对公用设施的回报方法进行改动。另外,由于公用设施分布在城市的各个街道角落,相关部门也应该定期加强对相关设施的巡视工作,防止投资方与施工单位绕过监管擅自行动。

三、移交阶段应注意的问题与对策

BOT项目的移交阶段就是项目业主对整个项目的验收阶段,一般而言,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BOT项目中,移交阶段是先于项目的运营阶段的,项目业主或相关部门在项目的移交阶段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处理好提前投入使用的部分设施的移交

当某项公用设施项目的某一部分完工之后,如果它已经按照原先的设计要求完成了项目建设,并且已经达到了使用的条件,这些公用设施按道理就可以投入使用了,但是假如项目的其他部分设施还未能完工时,就可以将那部分完成的设施进行提前移交,提前进入设施的运营阶段。对提前移交的公用设施,项目验收单位应该对这部分设施进行单独的验收工作。具体的步骤应该是,由设施建设公司向验收单位提出提前验收申请,双方便派遣专业验收小组对验收设施与工程进行现场的核查。如果验收合格,那么项目建设工资就应该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与项目业主和验收方签订《市政公用设施部分工程项目移交清单》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当移交工作完成后,设施事物与项目现场就应完全转交给项目业主的相关单位,而工程设施的保修期也应该自部分项目移交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

(二)管理BOT部分与非BOT部分的移交操作

由于各地市政公用设施的实际情况不同,很有可能同一项工程同时包含BOT部分与非BOT部分两种建设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出现两个部分先后完工的情况。如果非BOT部分先于BOT部分完工,那么为了节省验收的成本,可以等BOT部分完工之后共同验收。但是如果BOT部分先于非BOT部分完工,且相隔时间较长时,就不能采取等待非BOT部分完工之后一起验收的办法了,因为这会导致BOT部分施工单位的工程限制,令资金的时间价值流失,不利于调动社会资本与市场资源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建立BOT部分的项目先行验收机制,项目公司可以向项目业主与有关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详尽的验收材料后,由双方组成验收小组,对BOT部分的公用设施与项目进行先行验收,验收完成并签订了验收完成书后,项目公司就可以先行离开项目地,等非BOT项目建设验收完成后,一起进入移交程序。

四、结束语

运用BOT模式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是我国地方管理者灵活运用社会资本以及市场资源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探索。面对当前在运用BOT模式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相关单位和部分不应该消极逃避,而应该勇于面对,通过对项目建设、运营、移交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详细的分析与总结,结合不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实际情况,从而不断提升BOT项目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中的实践运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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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郭继秋.BOT模式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3):66-68.

[2]吴贤国.BOT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及对策[J].铁道工程学报2013(11):107-108.

(作者单位:遂宁市市政管理处 四川遂宁市 62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