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强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摘要:本文将明清中国的官商关系放在东西方大分流的理论背景中考察,以构建的“重商”、“无为”、“抑商”三种官商关系为基点,梳理了官商关系在东西方大分流中的作用,并从贱商、重税和海禁三个方面分析了明清中国的官商关系。笔者认为,明清以来商人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士商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政府对商人的税收并不比农民高,私人对外贸易也被纳入政府的管理范围中。政府逐渐从对经济的直接控制中退出,转而利用商人以达到目标。因此,与认为传统中国的官商关系是“抑商”的观点相比,明清中国的官商关系的实际更接近于“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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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东西方大分流;官商关系;明清中国
中图分类号:F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7-0013-09
收稿日期:2015 -04 -10
作者简介:刘强(1984 -),男,山东济南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明清经济变迁与早期经济全球化研究。E-mail: lqdufe@163.com
一、官商关系与大分流
大分流(The Great Divergence)的概念首先由亨廷顿提出,其含义是指文明之间的差异和冲突,而大分流最终为经济史学界所熟知,是因由美国历史学者彭慕兰的著作《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彭慕兰为代表的加州学派“把‘西方崛起’的故事逆转了过来,不再将西方崛起看做是欧洲持续进步而其他地区停滞不动这样一个过程。他们认为在公元1500年前后的经济、科学技术、航运、贸易以及探索开拓等方面,亚洲与中东国家都是全世界的引领者。而那时欧洲刚走出中世纪进入文艺复兴时期,……当时的欧洲要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地方的许多文明,直到公元1800年才赶上并超过那些领先的亚洲国家”。虽然,关于大分流的争论仍在继续,但大分流的故事显然要比西方崛起的故事更能反映世界历史的全貌,因为其既包括了西方崛起的故事,也包含了“没有历史的人民”①的故事。而对大分流如何发生的理论探讨则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实现经济发展的“药方”的不竭之源。
自18世纪末人们便尝试寻找因素,对东西方的大分流给予解释。地理生态环境、人口模式、制度(包括政治制度;产权保护、金融和经济组织等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自由市场和贸易网络、农业发展、原工业发展、科学技术、社会结构、宗教与文化、国际政治经济结构等表示东西方差异的变量或变量组合构成了大分流理论。大分流的发生显然不是一两个变量作用的结果,本文不追求对大分流的全面解释,而意在沿着前辈的道路,梳理和分析大分流理论中的官商关系这一重要变量,进而提高我们对大分流理论和历史的认识。
官商关系是大分流理论中既熟悉又陌生的变量。熟悉是指一些官商关系范畴内的要素如西方的重商主义、中国的闭关锁国和重农抑商等都已是大分流理论的重要解释变量。而陌生则是指对官商关系的内涵并没有一个明确和统一的定义。从目前对官商关系研究的文献看,对官商关系的理解主要集中在官员个人与商人的关系上,内容包括官员的索贿受贿、商人对官员的依附、官员阶层与商人阶层之间的流动、官商合作以及官商之间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等。而且从研究的时段看,主要集中在对晚清官商关系的研究,这是由于晚清的政治变局迫使清政府发展经济以图强,因而商人在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地位发生了彻底的改变。虽然如此,也有少数学者从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和规则来规范商人和商业行为的角度探讨官商关系。
官商关系本身具有丰富的内涵。从官的一方看,对官的理解可以指国家或政府,也可以指官员个人;而从商的一方看,可以指商业(或整个经济领域),也可以指商人个体。因而官商关系的内涵包括四个层次:国家或政府与商业:国家或政府与商人;官员个人与商人:官员个人对商业。在此基础上从官商的相互作用角度看,可以以探讨官对商的影响为主,可以以探讨商对官的影响为主,也可同时探讨官商之间的相互影响。本文探讨的官商关系侧重国家或政府对商人的态度。本文按照国家或政府对商人的支持程度把官商关系分为了三种类型:“重商”——主要指国家或政府通过财政、军事手段强力支持商人;“无为”——国家或政府仅限于制定规则和法律等,为市场的良好运行创造条件,其既不支持也不抑制商人;“抑商”——国家或政府抑制商人的发展,表现为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商人地位低下,对商业征收重税等。上述新的官商关系内涵如何影响了我们对东西方大分流的认识呢?
从18世纪的斯密到21世纪的兰德斯,政府无为而治下的自由市场(看不见的手)一直是西方崛起的主流解释。政府不干预宏观经济运行和商人的经济行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完全依靠市场驱动,政府的作用仅限于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行。虽然以诺斯和托马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强调政府的作用,认为政府应该保护私有产权和知识产权,但在本质上其与斯密并无不同,均认为政府应该为市场发挥作用创造前提条件,之后市场会解决其他问题。与西方相对,在世界另一端的明清中国则被认为是一个专制主义社会,官僚统治者肆意践踏商人财产权利.经济则处于政治控制之下,重税盘剥、闭关自守和专制主义抑制了商人的发展,也抑制了发明创造和经济的活力。西方的“无为”与中国的“抑商”这种差异构成了官商关系解释大分流的第一种组合。
但是,在解释大分流问题上,上述东西方官商关系的组合一直以来并没有说服所有学者。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德国历史学派首先对无为导致西方崛起的信条提出质疑,并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重商(看得见的手)才是通向富国之路的“梯子”,而后的布罗代尔、沃勒斯坦和Hobsbawm等也都强调“看得见的手”在西方崛起中的作用。近来这一观点被再次强调,O’Brien认为,英国的财政体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安全的外部环境和有序的内部环境,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商主义政策,从而使工业革命的发生成为可能。而弗里斯通过对英国与清朝中国官商关系的再探讨,认为,“重商主义为英国人进入各种市场提供了优势,相比于斯密式的自由、完美竞争环境,他们可以在更好的条件下从事买卖交易。英国的进口、出口和获利大多是英国权力的结果。此外,重商主义在一系列有利于英国工业化制度机构的创建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反观明清中国,其官商关系是“抑商”的结论受到了众多学者的质疑,他们的观点正如福瑞斯所说,明清“政府较少压制和反对经济的发展,……也不反对贸易和压制商人,……是斯密所说的斯密型商业社会”。因此,西方“重商”与中国“无为”的差异构成了官商关系解释大分流的第二种组合。
另外,也有许多学者将西方的“重商”和中国的“抑商”作为解释大分流的又一种官商关系组合。
东西方不同的官商关系组合同时被用来解释大分流的发生,使我们对大分流这一经济史的终极问题的认识变得更加模糊。鉴于此,本文将回到明清中国的历史,梳理明清中国官商关系的变化,澄清明清中国官商关系的类型,以期提高人们对官商关系与大分流关系的认识。
二、“抑商”理论
在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重农抑商”的理论和相应的政策实践,因此,首先回到“抑商”的理论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观察明清中国官商关系的变化。“重农抑商”的理论产生于战国时期一场关于商人和商业作用的讨论。在这次讨论中,法家是“抑商”最积极的支持者,从早期的商鞅到后来的韩非子,他们以富国强兵为目标,提出了“重农抑商”的强国理论。
商鞅认为,国家之富在于农业,国家之强在于军事,因而使人民集中于农战是国家实现富强的根本。要实现这一点他认为,“圣人之治国,作一,专之于农而已矣”,“一之农,然后国家可富,而民力可专也”,“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也,纷纷则易使也,……可以守战也”。因此,商鞅建立起以“重农”为核心的强国战略。而为实现“重农”,商鞅认为还应该抑制商人和工商业。他的理由有两点:第一,从农民角度看,农民从事农业很辛苦,与工商业相比得到的收益却很小,因而农民会不专心于农业;第二,从商人角度看,“国有事,则学民恶法,商民善化,技艺之民不用,故其国易破也”,因而应该抑制工商业。其主要的措施有两个方面:第一,规定“不以农战、则无官爵”,以此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第二,提高粮食价格,禁止商人买卖粮食,加重对工商业者的税收和徭役,使其无利可图而务农。与商鞅相呼应,管子也提出了“抑商”的主张,他认为,商人控制市场,盘剥农民并与君主争利,并将人民按士、农、工、商划分为四类。
如果说商鞅和管子主要是在政策上抑制商人的发展,那么韩非子则将“抑商”发展到使商人“名卑”:第一,他明确了农为“本”,工商为“末”,主张重本而抑末;第二,将工商业者列为“五蠹”, “其商工之民,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财,蓄积待时而侔农夫之利。此五者,邦之蠹也。人主不除此五蠹之民,不养耿介之士,则海内虽有破亡之国,削灭之朝,亦勿怪矣”。与法家相比,儒家的观点看上去比较含糊。孟子和苟子等都承认商人使人本获取所需的物资更加便利,但同时他们都看到了商人的另一面,如孟子担心商人因过于膨胀而逾越其商人的角色;苟子也轻视那种“为事利,争货财,无辞让,果敢而振,猛贪而戾,牟牟然惟利之见”的“贾盗之勇”,并认为“省工贾,众农夫”以富国。
“重农抑商”在西汉逐渐被制度化,并且与儒家“重义贱利”的义利观结合,逐渐上升为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并为后世的历代王朝所继承。“抑商”体现到具体的政策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剥夺商人的某些政治权利,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即“贱商”;第二,对商人征收重税。
至于有些学者所认为的“抑商”制度,如禁榷制度、常平法、均输法等,笔者认为,虽然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私商的发展,但政府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收入和稳定市场,而且其本身也是商业的一部分。而政府或官员对商人财产的剥夺或勒索,虽然也对商人和商业造成了伤害,但其并不是一项长期、合法的政策或制度,因此,也不包括在本文所说的“抑商”范围之内。另外,明清两朝都曾不同程度地实行过海禁政策,而这一政策通常也被认为是“抑商”的重要内容。接下来,本文将从贱商、重税和海禁三个层面观察明清中国的官商关系变化。
三、明清官商关系的变化
(一)贱商
传统中国的政府通过各种法律条文规定了商人的政治权利并规定了他们的后人不得为官,有时甚至没有人身自由被当作犯人发配戍边,另外对商人的生活方式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不得穿丝绸、骑马乘车和拥有土地等。除了官方的法律和态度,这种贱商的思想还反映在了一些民间著述中。虽然传统中国的各个时期官方都不同程度地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强调,但正如余英时对汉代的考察得出的结论称,汉代通过法律、规则和国家垄断来体现的反商政策远比实际情况明显,而且法律本身刚一制定即变得通融。杨联陞也认为,汉代是否真正采用压制商人的政策是值得讨论的。因而“读史者当就各时代分别观之,始能得其真象”。
1.从“市籍者不得宦”到“士商渗透”
工商从业者及其子弟不得人仕的规定一直持续到隋唐、辽代,而到宋代这一规定变得宽松。虽然规定“凡命士应举,……不许……工商异类之徒”,但在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已有“工商杂类人内有异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北宋末年的宰相李邦彦即以工商出身由科举而入仕。金元时期对商人人仕并无限制。到明朝,《大明律》规定,禁止公、侯、伯、四品和四品以上官员以及其家属仆人经商,陈锦江据此反推得出四品以下可以经商的结论。万历年间,明政府专为两淮、两浙的盐商设立了商籍,以方便在外的盐商及其子弟参加科举,而不用返回原籍,朝廷在行盐府、州、县学为他们特设官学学额,并准其参加当地的科举考试。到了清朝,设立商籍的地区进一步扩大到山东、山西、陕西、广东、天津和宁夏等地。虽然获得商籍有必须是行盐执引者、在别省行商、其亲子弟侄不能回籍应试等条件,但大量不符合商籍的人,通过各种途径而以商籍冒考。明清政府为在外地经营的盐商设商籍而方便其科举的行为,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以商人的身份参加科举在两朝已无限制。据《两淮盐法志·科举制》载,明代两淮共取进士137名,内徽、陕、晋籍106名;共取举人286名,内徽、陕、晋籍213名;均占70%以上,盖皆商人子弟。除了科举,商人还有另外一条入仕的途径——捐纳。即商人可以花钱购买某些头衔和职位。商人除了能得到头衔、官职以获取某些政治资源外,有时还可以获得国家给予的商业政策优惠。这种制度始于明景泰年间,而清朝将其发展得相当完备,并成为清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而正是基于此,清政府不必重视商税,从而使商人受益。
除了商人人仕的限制减少以外,商人作为一种职业也受到越来越多儒生的青睐,明朝中后期,士人“弃儒从商”之风盛行。清人沈垚对宋元之后的士商关系有过精彩的论述:“宋太祖乃尽收天下之利劝归于官,于是士大夫始必兼农桑之业,方得赡家,一切与古异矣。仕者既与小民争利,未仕者又必先有农桑之业方得给朝夕,以专事进取。于是货殖之事益急,商贾之事益重。非父兄先营事业于前,子弟即无由读书以致身通显。是故古者四民分,后世四民不分,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变迁之大较也”。
为什么位列四民之首的士民转而经营“贱业”呢?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第一,明清中国的人口激增,而科举名额并未增加,因而科举考试的竞争日益激烈;第二,生活费用上升导致科举的经济成本提高,因而从备考到赶考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从这一点上看商人科举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第三,商人的成功对士子的吸引力很大, “士而成功也十之一,贾而成功也十之九”:第四,捐纳制度使科举不是唯一的人仕途径,降低了科举对士子的吸引力。15、16世纪以来的明清两朝士和商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了,一方面,儒生“弃儒从商”;另一方面,商人通过财富也加入了士的行列。除了儒生,明清的官员也在商业厚利的吸引之下经营商业,虽然明朝政府规定“食禄之家禁不得牟商利,违者论死”,但明朝的几任内阁首辅如严嵩、徐阶等都经营着大量的生意。
2.从“贵贱有等”到“僭越违式”
汉代以来,各朝都以礼制建立“贵贱有等”的社会秩序。作为“贱民”的商人,各朝除了限制其政治权利外,还对其经济和生活方式进行了规定,如商人不得拥有土地,不得穿丝绸、骑马乘车等。明朝建立后,依汉制也建立了这样一种社会秩序,“尊卑贵贱各安其位”,比如规定:“农家许着绸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着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细纱。”
正如杨联陞评论汉代“贱商”制度时所称,富裕的商人很容易放弃其商人登记的身份而成为地主,并继续经营商业:而至于生活方式的规定,即使是在高祖时期也没有被认真地执行过。这样的评论同样适用于明清,明朝中后期,随着经济发展,社会风气开始趋向奢靡,商人因其财富而引领风尚,对上述规定的僭越就在所难免了。据《万历江都县志》记载:“其在今日,则四方商贾陈肆其间,易操什一起富;富者辄饰宫室,蓄姬媵,盛仆御,饮食佩服与王者埒。妇人无事,局恒修冶容,斗巧妆,絽镂金玉为首饰,杂以明珠翠羽,被服绣相,衣皆纯彩,其侈丽极矣。此皆什九商贾之家”。北方商业发展较江南缓慢,但据嘉靖《冀州志》:“虽卑贱暴富,俱并齿衣冠,置之上列”。商人们由于获得的财富从而使社会的贵贱秩序濒于崩溃。
3.从“重农抑商”到“工商皆本”
政府限制商人的放松和商人的地位提高除了表现在制度层面,在当时的思想上也有反映,而这些新思想对传统的“重农抑商”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宋代陈亮认为:“商籍农而立,农赖商而行,求以相辅,而非求以相病”:叶适也认为:“夫四民交致其用,而后治化兴,抑末厚本非正论也”。自宋代起,就开始对商人商业以及其与农业关系有了重新认识,陈亮和叶适否定了汉代以来的商业发展对农业造成伤害的观点,认为两者是相互依赖的关系。
到了明代,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自明代中后期,西方东来,全球市场形成,商帮的兴起和市镇的繁荣使商人的社会地位提高,从而对传统的“抑商”理论形成了更大的挑战。明代中期之后最大的思想流派“心学”,创始人王守仁从创派伊始就对传统的“抑商”理论发表了不同的看法。王守仁认为,士农工商四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古者四民异业而同道,其尽心焉,一也。士以修治,农以具养,工以利器,商以通货,各就其资之所近,力之所及者而业焉,以求尽其心”;何心隐则认为,“商贾大于农工,士大于商贾”;王艮的弟子王栋则认为,“自古农工商贾虽不同,然人人皆可共学”。而作为儒士代表的东林党赵南星也认为,“士、农、工、商,生人之本业。……岂必仕进而后称贤乎”?赵南星也将四业并称为本业,而且认为读书人仕并非唯一称贤的路径。之后黄宗羲进一步认为,“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从而提出了“工商皆本”的思想[。作为商人的汪道昆通过反问,“贾何负闳儒?……贾何负于农?”表达出自己作为商人的自信。而李贽则直接为商人辩护,“商贾亦何鄙之有?挟数万之赀,经风涛之险,受辱于官吏,忍垢于市易,辛勤万状,所挟者重,所得者末。然必交结于卿大夫之门,然后可以收其利而远其害,安能傲然而坐于公卿大夫之上哉”?
由商人引领的晚明奢靡风尚一直受到时人的谴责,而松江人陆楫却认为奢靡的风气可以鼓励消费,从而创造产品的需求,进而带动商品的生产和贩运,促进经济发展。虽然崇奢论在当时的影响并不确定,但他的观点一样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这一理论完全脱离已有的儒家思想体系,是经过对现实的分析得出的;第二,这一理论也被同时代的人所接受并流传下来,并影响了乾隆对奢靡的认识。另外,虽然历来的文学作品中,商人总是以负面的形象出现,但现实中商人往往受儒家伦理的约束,明清大量的商书和经商手册都要求商人“诚实无欺,重恩守信”;强调“重信义,守然诺,不刻剥”;强调“君子之财,取之有道”;强调“洁身自好,不贪图奢侈享受”。由此可见,明清以来的商业秩序也是由儒家的“仁、义、礼、智、信”来维护的。
(二)重税
“抑商”的另一个内容是对商人收取重税。政府也对农民征税,因此,征税本身并不代表“抑商”,而要通过比较才能看出政府征税的倾向性。按照商鞅等的理论,“抑商”的一个目的是使商人无利可图而务农,使农民不会因经商更容易获利而放弃耕种。假设不考虑前述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务农和经商可以获得相同的潜在收入,那么要用税收的政策实现这一目的至少要使商人和农民的税负率相等,这样起码保证现有的农民不会转向商业。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商鞅等所认为的经商的潜在收入要大于务农,那么商人的税负就要高于农民才能达到“抑商”的目的。虽然商人的税负高出农民多少才能起到“抑商”的作用并不确定,但如果商人的税负低于农民,显然通过税收起不到“抑商”的作用。
西汉初年,政府对商人“重租税以困辱之”。比如商人的算赋①比一般百姓增加一倍。对财产在3万钱以上者征收财产税,一般人税率为1.20%,商人为2%;汉武帝时期,对商人、高利贷者、囤积居奇者的税率提高到6%,手工业作坊主和金属冶炼者税率为3%。虽然此后杂税的征收范围越来越广,如车税、船税和渔业税等,而且税率也在上升,但这些税收的征收对象不仅是商人,而且征税的目的也不完全是限制商人,更多的是出于获得收入。而且在此期间,汉朝政府还不时地出台“驰商贾之律”,如高后时期,允许商人自由通行,自由采购、买卖山泽资源等。
隋唐初期工商税较少,盐酒、矿冶和关市均不征税。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按资产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规定商人纳税税率为30而1,和农民的税负大体一致。而商人如果没有土地则不用缴纳地税,虽然此后工商杂税不断增多,但显然并不是为了抑制商人而使其从事农业。宋朝的商税主要分为过税和住税,过税税率为商人贩运货物货价的2%,住税税率为商人在住地出售货价的3%,而宋朝对民田仅正赋就征收10% 。元代的商税税率为30而1.即约为3.33%,后又改为20而1,约5%.而在偏僻和边缘地区甚至实行60而1,约为1.67%,另外元代的税收还包括各种杂税。元代的农民的税负则包括丁税、地税、科差和田赋附加,虽然无法计算具体的税负率,但应该不会比商人税负更轻。
明初朱元璋将商人开市的税收由10而1降低为30而1,规定某些商品可以免税,“凡婚丧用物及舟车丝帛之类免税,又蔬果饮食畜牧诸物免税”。明成祖又将免税的范围扩大到,时节礼物、自织布帛、收买已税之物、铜锡器物、竹木蒲草器物及常用杂物均一概免税。永乐之后商税的数目和种类都逐渐增加。主要包括钞关税、商税和门摊税。钞关税的税率一般为0.20% -3%,商税为3%-1%。虽然税率很低,但都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明初的农民田赋税率约为5.94%。虽然单从税率的角度并不能反映出商人和农民的全部税负,但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两者的税率相差并不大,基本上符合历来30而1的税率标准。清代前期,从中央到地方有大量的商税优惠政策,此时的主要商税关税针对不同的商品税率最低为0.09%,最高为6.70% ,而且实际税率的变动不大。而清乾隆时期的农民田赋税率为4.93%。除了征收不高的税率外,明清的一些税收改革也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如嘉靖八年废除了轮班匠,结束了工匠的徭役制度:万历九年的“一条鞭法”将部分劳役负担转移到了土地上,从而减轻了商人的税负,改交货币税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业的发展:清雍正的“摊丁入亩”将所有的劳役负担都转移到了土地上,进一步减轻了无地或少地的工商业者的负担。
以上的工商税收政策概括了主要朝代大部分时间里商人的税负情况,但这并不是税收政策的全部。在王朝的特殊时期,如受到军事威胁时和王朝的末期,工商税收的政策往往发生剧烈的变动。如汉武帝对大商人征收每算6%的财产税:唐安史之乱时对江淮、蜀汉大商人的资产征收20%的“率货”;北宋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因方腊起义在原来商税的基础上每贯再征20文,称为经制钱,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又征经制钱并且每贯增加至100文。各个朝代的末期更是用尽各种办法收税和盘剥商人。这些政策的结果的确使当时的工商业和商人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但也从客观上证明政府对商人的态度是利用以获取收入,而不是抑制以使其回归农业,而且这些掠夺性的政策并非单独针对商人,农民在这些时期也没有幸免。虽然很多明清皇帝和官员都认为, “商税者,国家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永乐)”,“盖取商贾之纤微,以资军国之需,重本抑末之意,亦行乎其间”,“关之有征,以抑末崇本,示重农也”,“国家设关榷税,……凡以崇本抑末,……由来已久”,但从上文关于明清商税并不比农业税重的事实看,“抑商”更多的时候只是为政府提供了一个征税的合理理由。
(三)海禁
明清两朝都曾施行过海禁政策,即禁止本国商民出海,也禁止外国商人私自来沿海贸易。作为对外贸易方面的重要政策,海禁反映了政府与商人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学者认为,“海禁”是“重农抑商”在对外贸易方面的一种反映。
明初朱元璋在对外关系方面确立了朝贡和海禁两项制度。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12月始,朱元璋多次颁布禁海令,“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其后又将这一政策作为法律写进了《大明律》,从而作为一项重要的对外贸易政策被固定下来。从时间上看这一海禁政策时紧时松,比如从洪武年间到嘉靖年间以禁为主,而到了隆庆年间开放了月港,并通过发放船引和征收饷税管理对外贸易。公元1644年满清人关,为了封锁沿海反清势力的经济来源实行了海禁,期间多次施行严厉的迁海政策。公元1683年康熙收复台湾后,次年开放闽、粤、浙、江四关开展对外贸易。公元1717年康熙出于安全的考虑下令禁止南洋贸易,此后于公元1727年雍正恢复南洋贸易,乾隆时期再次禁止。在此期间,清政府对出海船只丈尺和出口商品设置了种种限制。公元1757年,乾隆宣布西洋商人只准在广州进行贸易。从官方的政策沿革和当时的政治环境看,维护国防安全是实施海禁的重要因素,如洪武之张士诚旧部,嘉靖之倭寇,清初之反清势力,康熙后期至公元1757年之南明抵抗人士、英国对中国沿海的骚扰等。通过对这些涉及对外贸易问题的处理,明清政府逐渐认识到了海外贸易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并制定了相应的制度管理海外贸易,虽然对对外贸易有许多的限制,但限制的背后并不是抑制商人,反而后来清政府将对外贸易委托给了商人管理。
如果从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角度看,因为海禁,其海外贸易经营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明中期之后的海外贸易发展又显示出海禁的效果并不理想,而且海禁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对外贸易商人不用承担任何税负。而从中央和地方的角度看,地方政府的官员也通过直接参与和接受商人的贿赂等方式从海禁时期的海外贸易中获得利益。在闽浙“势豪之家”的支持下,嘉靖年间开始了一场关于海禁和弛禁的争论,隆庆年间开放月港正是这一争论的结果。由此可见,明清的对外贸易政策的沿革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博弈的结果有时表现为海禁,有时表现为开海。而这样的结果很难说哪一方一定受益。明末沈德符分析海禁时说:“我朝书生辈,不知军国大计,动云禁绝通番,以杜寇患。不知闽、广大家,正利官府之禁,为私占之地。如嘉靖间,闽、浙遭侵祸,皆起于豪右之潜通岛夷”。康熙也有类似的看法,“向虽严海禁,其私自贸易者,何尝断绝?凡议海上贸易不可行者,皆总督巡抚自图射利故也”。
因此,虽然海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明清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但海禁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并不是抑制商人的发展,而是基于国家安全和地缘政治的考量。明清海禁政策的变动和海外贸易发展的事实也说明,明清政府在态度上并不抑制商人的发展。
四、结论
明清以来商人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士商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政府对商人的税收也并不比农民高,私人对外贸易也被纳入政府的管理范围。官商关系也逐渐由“抑商”转向利用商人。
对商人的利用主要表现在对工商业税的征收上,而更重要的是,政府逐渐从对经济的直接控制中退出,转而利用商人以达到目标。政府的专卖制度并非由国家经营而是委托给商人;政府实行了“开中制”,利用商人的力量解决边镇粮饷;另外政府还通过“发商生息”的方法让商人帮助理财;清政府利用十三行商人管理对外贸易等。即使是政府最基层的衙门,其日常运行也需要向商人采购而不是直接征用。政府从对经济的直接控制中退出后也并非无所作为,其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对经济进行管理,从而维护市场的有序运行。比如,利用牙行登录物价和管理市场秩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人的价格搜寻等交易成本;建立粮食的储备系统,平抑物价波动,以出借和赈济的形式保证民生用粮,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商人的合法权益,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解决商业纠纷、规范市场高效运行。另外还有一些政策的颁布和实施,虽然出发点并非促进商业发展,但其的确间接地推动了商业发展,比如,重修大运河、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等。
虽然官商之间的关系由抑制转向利用,但并不表示政府对商人完全依赖。与西方政府高度依赖商税和商人不同,明清政府发展了一套完整的农业税收体系,地方的士绅和商民承担了部分基础设施和福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比如,修路、建粮仓和学校等。清朝前期的商税收入为4.10%-14.60%。因此,笔者认为,与认为传统中国的官商关系是“抑商”的观点相比,明清中国的官商关系实际上更接近于“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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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