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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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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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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如今,我国的经济结构正在调整,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也正在完善的重要阶段,在进入WTO之后,我国已经进入世界经济的竞争行列当中,我国的社会经济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就是一些公民的失业问题,我国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对相关的失业者做出了保护。本文针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做出了具体的研究,从而解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具体关系;研究和分析


  一、引言


  我国的社会保障一直被纳入劳动法中加以调整,但是在劳动法当中并没有相关的社会保障法,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在不断的变化当中,其中的单位也在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之间的关系是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的,但是其中仍旧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区别和共性


  (一)区别


  在劳动法之中,劳动法实施和保护的对象是企业和工人,其作用就是调节二者之前的关系,而社会保障法服务的一直都是人民,调节的关系也很多,例如劳动者和国家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工人之间的关系、相关机构和工人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两种法律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二)共性


  这两种法律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就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根据各自的法律条文对弱势群体的权益加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障法的形成依赖于劳动法,只有结合劳动者的具体生存的状况才能够开展相关的社会保障法的确立,这种说法的主要支持者是闻名全球的首相俾斯麦[1]。


  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功能


  劳动法的社会功能主要针对劳动者,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对劳动者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可以有效的缓解社会中的阶级矛盾。现如今的劳动法主要的社会功能就是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加以保护,而对于社会保障法而言,其具体的功能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步完善的,具体可以分为社会救济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通过条文可以构成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


  (一)发展中二者之间的关系


  从分析可以得知,劳动法在一个固定的法律体系当中,而社会保障法中也存在着自己的法律条文,属于另外一个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逐渐出现了社会化,而这一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社会就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实行的基础就是对人权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逐渐的增多,为的就是平衡经济和人们的稳定,自我国社会法诞生以来,劳动法就是其中的代表,而社会保障法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这两种法律始终不处在一个部门,于是全新的法律领域就随之诞生了,这两种法律归根结底就是共同存在于社会法律当中的,但是这也不代表着社会法已经诞生,社会法终究是一个概念[2]。


  1.上世纪二十年代到三十年代


  在这一阶段,这两种法律是相互独立的,调整的领域也不尽相同,之前的关系不大。劳动法主要是对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加以调整,例如制定的休息制度和标准制度,这些制度的制定主要是用来维系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而且最大的受益方通常是资本家,工人所获取到的利益是微乎其微的,对劳动工人权益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指示。而社会保障法对于穷苦人民的救济才刚刚开始,逐步的进入规范化,一直发展到社会保险制度在国家立法,主要的调整对象就是贫苦的人们、受到疾病伤害的人们和老人以及工伤问题,社会保障法主要调节的关系就是社会和国家、国家和人民。这两种法律没有准确的关系,最明显的联系就是这两种法律都是一种工具而已,其实质的效用仍旧是薄弱的。


  2.上世纪三十年代之后至今


  劳动法的建立是独立发展的,勞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并没有存在包含的关系,其中,但是二者之间的联系是相当的密切的,在一定意义之上,社会保障法对于人们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很明显的,其中的人权意识在一定基础上更加的重要。在一九三六年出版的一篇文章当中,这篇文章叫做“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这篇文章指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已经越来越深入化,社会的发展思路已经发生了转变,随着社会性的加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已经向社会法转变,文章中还谈到,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是在社会中寻求协调,并通过这种协调加强人道主义的关怀,这两种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法的基本理念,这种人权意识的增强已经带动了这两种法律发生基因式的转变。


  在面对不同的对象时,这两种法律都做出了一定的调整,但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始终不会合二为一的,但是随着这两种法律的发展,其内部仍旧保持了对人权的维护,这是二者相互联系的条件之一,在宏观条件之下,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就到此为止,这两种法律仍旧有着各自的功能,各自的作用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人的生存权有着一定的法律保护,人类的劳动权利自然也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加以保护。在微观条件之下,这两种法律还有着不同的关系,其调整的对象也出现了统一的现象,这就是社会保险方面[3]。


  (二)社会保险之中的关系


  在劳动法之中有劳工保险,而社会保障法当中有劳工保险和工伤保险,而且二者之间是没有矛盾的,对于劳动保险,在我国的劳动法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在社会保险当中,社会保险是其中的重点内容之一,这两种法律主要以不同的方式对社会保险进行有效的调整,而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也有着不同的角度,在劳动法当中已经明确的表明了工人和雇主之间存在着保险关系,在社会保障法之中,主要的关系指的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保险关系,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法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之中都有了明确的地位,二者之间的联系更加的紧密。


  五、结论


  我国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并不是自古就有的,都是经过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而诞生并逐步的完善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独立而又交叉的,共同为社会法助力。


   参考文献: 

  [1]丁萍.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7(02):23-24. 

  [2]豆志旗,豆志恒.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关系的思考[J].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2011(07):175-176. 

  [3]魏华.探讨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J].法制与社会,2017(07):162-163. 

    作者: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