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
首页 文科毕业法律毕业正文

我国非法行医罪量刑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投稿Sun1
  • 更新时间2015-09-21
  • 阅读量766次
  • 评分4
  • 69
  • 0

章 桦,石镁虹

(泸州医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摘要:以全国27个省份法院裁判文书作为实证研究样本,运用统计学分析方法对我国非法行医罪的量刑进行分析,观测我国非法行医罪量刑的基本特征;对影响非法行医罪量刑的诸多因素进行概括总结,探索基于不同因素在量刑上的差异及对量刑的影响。发现当前我国非法行医罪量刑上值得推广的经验和需要改进的问题,期翼为我国非法行医罪的理论繁荣提供经验基础,为司法人员量刑提供参考。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非法行医罪;量刑;自由刑;罚金;缓刑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2-0125-13

收稿日期:2014 -10 -20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4年12月29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四川省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2013年科研项目《医事刑法学的学科定位及体系构建研究》(YF13 - Q0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章桦(1983-),男,四川宜宾人,泸州医学院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医事法学、刑法学;石镁虹(1984-),女,福建三明人,泸州医学院护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医事法学、外科护理学。

非法行医罪是1997刑法新增罪名,实施17年来,对遏制非法行医行为,净化医疗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非法行医问题仍然严峻,据统计,2010年至2012年,我国共取缔无证行医14.1万余次,移送无证行医刑事案件4,188件。为此,2013年9月27日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六部门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2013年10月-2014年10月)。专项行动在一定程度导致非法行医罪刑事案件的增加。对非法行医罪量刑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实现刑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功能,在这一时期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非法行医罪的科学合理量刑也具有长远的意义。

一、样本来源及实证研究方法

(一)非法行医罪样本来源

截止2014年7月,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 court.gov. cn/zgcpwsw/)中随机抽取了555份非法行医罪的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在从2013年1月到2014年7月。所有案例涉及到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其中东部地区384件,中部地区135例,西部地区36例,从数量上来看,东部地区案例偏多,中部、西部地区案件相对较少,主要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不同地区裁判文书上网的时间要求不同造成,所以结论有可能更偏向东部情况,但总体上涉及省份较多,具有全国代表性。样本均为非法行医罪一审、二审判决书,假设现有判决没有受到其他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基本符合量刑规范。

(二)非法行医罪的研究对象

1.以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自由刑作为刑期的研究对象

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的刑种选择较多①,包括单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加上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一共有5种情形供法官选择,有期徒刑和拘役都属于自由刑,而且占到样本总量的85. 6%②,本文以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自由刑案例为研究对象。非法行医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可供选择,由于特殊原因,出现一些并没有在量刑幅度中的判决③,本文将其视为极端案例进行了删除,以便得到更符合司法实际情况的结果。而且第二量刑幅度和第三个量刑幅度的案例数相对较少,本文只研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例。

2.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的数额没有差异,将其合并作为罚金刑研究对象

单处罚金的均值为11,403元,标准差为9,624元,并处罚金均值为11,121元,标准差为1 1,849元,分成两组进行T检验(t值=0. 166,P值=0.868>0.05),从统计学上讲,二者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所以笔者将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数额合并起来分析。

(三)非法行医罪的研究方法

1.非法行医罪量刑影响因素(变量)的设置及变量的分类

根据非法行医罪的刑法规定、《非法行医司法解释》、2009年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行医衔接配合暂行规定》)以及200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犯罪案件规定》),结合刑法的关于非法行医罪量刑的基本理论,本文设置了非法行医罪的19个变量:犯罪所属地区、犯罪主体性别、犯罪主体年龄、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未取得行医资格类型、非法行医行为方式、非法行医地点、行政处罚的次数、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到再次非法行医的事件间隔、坦白认罪或自首、是否被取保候审、是否有辩护人、审理程序、刑种、刑期、并处罚金数额、单处罚金数额、是否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

犯罪所属地区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东中西部地区;文化程度从小学及以下学历到大学学历依次划分;未取得行医资格类型划分为三类(下文详述);非法行医行为方式划分为非法开设私人诊所、非法开设牙科诊所和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三类,对于判决书中出现的非法在药店坐诊、非法接生、非法出售假药、劣药的情形,由于出现频率相对较低①,本文不做分类研究,法行医的地点划分为乡镇和县市区两大类。

2.将555个非法行医罪判决书按照以上变量进行归纳整理,运用Epidata3.0进行数据录入,运用SPSS17.O统计分析软件进行实证分析。综合运用T检验、卡方分析、方差分析、相关分析等统计学分析方法。按照影响因素的顺序对自由刑刑期、罚金刑数额、缓刑适用进行全面分析,最后得出非法行医罪量刑影响因素的相关结论。

二、非法行医罪自由刑刑期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1.全国非法行医罪自由刑量刑总体均衡,不存在地区差异

全国非法行医罪自由刑刑期均值为7.9个月,东部地区为7.8个月,中部地区为8.4个月,西部地区为8.4个月,东部地区的刑期均值低于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见表1:不同地区量刑情况)。但通过方差分析,各地区之间量刑不存在显著性差异(F=0.626,P=0.535 >0.05)。

2.男,性犯罪自由刑均值高于女性,但差异并不显著

非法行医罪男性刑期均值高于女性,男性犯罪人刑期均值为7.8个月,女性犯罪人为7.5个月(见表2:不同性别量刑情况)。但通过方差分析,男性犯罪人与女性犯罪人在量刑上不存在显著性差异(F=0.197,P=0.658 >0.05)o

3.犯罪主体年龄呈现正态化分布,犯罪主体年龄与刑期存在负相关趋势

犯罪主体平均年龄为44.3岁,最小年龄为23岁,最大年龄为81岁。犯罪年龄基本符合正态分布,以43岁为中间值,向高低两个年龄阶段逐渐降低(见图1:犯罪主体年龄)。通过进行相关分析,虽然相关性并不显著(Pearson相关系数①=-0.084,P=0. 265>0.05),但可以看出年龄和刑期存在相对较弱的负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刑期存在随着年龄的升高而降低的趋势。

4.文化程度越高,量刑反而越重,大学学历量刑最高

具备大专或本科文化程度的刑期均值最高,为9.5个月,其次是中专文化程度,为8.3个月,最低的为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见表3:不同文化程度的量刑情况)。非法行医罪作为典型的职业犯,多数犯罪人是有过学医或者行医经历,甚至有的是从正规的卫生学校或医学专科、本科院校毕业,从事过医学的系统化学习,只是由于特殊情况,没有考取到医师资格证,或者考取了医师资格证并没有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笔者认为,从文化程度的角度讲,低文化程度的犯罪人大多没有学习过医学相关知识,造成公共卫生损害的危险性及他人人身损害的可能性更大,所以量刑的不应当出现文化程度高的反而量刑越重的现象。通过进行方差分析,虽然各文化程度之间不存在显著性差异(F=0.921,P=0.454>0.05),但该样本所反映出的量刑趋势需要引起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视。

5.未取得行医资格类型与量刑的关系

根据《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五类:(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有学者认为,超出执业注册地点、类别、范围行医也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行为,当然司法实践也坚持这种观点,本文结合判决书所载信息情况,结合上述六种情形,将未取得行医资格情形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不具有合法医师资格①但在有合法《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第二类,具有合法医师执业资格但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第三类,即没有医师执业资格又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类型。前两类属于单一资格缺失型,量刑均值分别为4.5个月和7.9个月,后者属于双重资格缺失型,量刑均值为8个月。可以看出单一违规的量刑平均值都低于双重违规类型(见表4:不同类型未取得行医资格的量刑情况)。但通过方差分析,三种未取得行医资格的量刑不存在显著性差异(F =1.28,P=0.279>0.05)。笔者认为,单一资格缺失型的处罚应当低于双重资格缺失型,因为其对公共卫生的危害性更大;同时,具有合法医师资格但并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量刑应当比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量刑低,因其具备了行医的能力,只是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的《医疗执业许可》,对造成公共卫生损害的危险性及他人人身损害的可能性更小。

6.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量刑明显高于非法开设私人诊所和牙科诊所类型

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刑期均值最高为10.2个月,而私人诊所和牙科诊所量刑均值分别为7.5个月和7.9个月(见表5:不同的非法行医行为方式量刑情况)。通过方差分析,运用LSD法①进行两两比较,发现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量刑与私人诊所(P=0.001<0.05)、牙科诊所(P =0.015 <0.05)存在显著性差异。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正愈益严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危害孕妇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胎儿的生命权益和出生后的女婴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并会引发家庭内部矛盾,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通过案例梳理发现: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人员几乎都属于双重资格缺失型(既没有医师资格也没有《医疗执业许可证》);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案例中,几乎都为共同犯罪,大多数为团伙作案,流动作案;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人员多数曾经因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受到过相关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其表现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当给予更严重的处罚。

7.县市区进行非法行医的量刑高于乡镇

非法行医曾在农村地区泛滥,并逐步向城市蔓延,大多为乡村无证医生、赤脚医生,在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台之前,无证行医行为非但不予制止,甚至还实施鼓励政策,为缓解一定时期医疗资源匮乏起到了一定作用。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如今的非法行医的从农村大量转向城市。样本非法行医罪中县市区的案例占到了60.9%,乡镇的案例占39.1%,县市区的非法行医犯罪是乡镇的1.56倍。由于县市区人口较多,进行非法行医对公共卫生的危害性更大,所以量刑均值高于乡镇的量刑均值,县市区刑期为8.2个月,乡镇刑期均值为7.5个月(见表6:不同行医地点的量刑情况)。通过进行T检验,虽然差异并不显著(T= -1.363,P=0. 174>0.05),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县市区进行非法行医量刑高于乡镇的趋势。

8.行政处罚次数越多,量刑越重

根据《2008非法行医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构成非法行医罪。但由于卫生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移送存在的问题,导致案例中存在被行政处罚3次、4次、5次、6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才被移送公安部门。这样的案例大约占到了样本的9. 4010,本文不探讨该问题是否应当成立及该问题产生的原因,仅根据判决书中记载的行政处罚次数分析其与量刑的关系。通过进行相关分析,我们发现行政处罚的次数与量刑存在正相关( pearson相关系数:0. 260,P值<0.01),说明行政处罚的次数越多,量刑越高,这个现象也符合刑法学理论,行政处罚次数越多,表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越高,再犯可能性也越大,给公共卫生带来的社会危害也越大,应当在量刑的时候酌定从重处罚。

9.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到再次非法行医的时间间隔越短、量刑越高

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后再一次非法行医的时间间隔,一方面可以反应行政处罚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再犯可能性大小。通过进行相关分析,虽然相关性并不明显(pearson相关系数=-0.068,P=0.2 >0.05),但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二者呈现出的负相关趋势,也就是说,时间间隔越短,量刑越高,时间间隔越长,量刑越低。二者的负相关也应当成为司法人员量刑时酌定考虑的因素。

10.具有自首情节的量刑均值低于坦白认罪

坦白认罪的量刑均值为7.8个月,自首量刑均值为7.6个月,自首量刑平均要比坦白少0.2个月,符合我国关于自首法定从轻量刑的规定。通过进行方差分析,这种差异并不显著(F =0.46,P=0. 838 >0. 05)(见表7:坦白认罪或自首的量刑情况)。

11.刑事诉讼程序上,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量刑明显低于普通程序

没有取保候审的犯罪人量刑均值为8个月,取保候审了的犯罪人量刑均值为7.9个月,二者不存在显著性差异(F=0.046,P=0.831>0.05);没有辩护人的案件量刑均值为7.7个月,有辩护人的案件量刑均值为8.5个月,二者不存在显著性差异(F=2. 122,P=0.146>0. 05),反映了辩护人参与非法行医案件的作用并不明显,这与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已经收集完备了相应的书证、物证,直接转化成了刑事证据,事实争议不大有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量刑均值为7.3个月,普通程序审理的量刑均值为9.8个月(见表8:不同审理程序的量刑情况),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量刑明显低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F=17. 838,P=0.000 <0.05)。

三、非法行医罪罚金刑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如前所述,单处罚金与并处罚金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而且量刑均值相当,本部分将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结合在一起进行分析。在罚金刑的适用上笔者还是按照上文步骤进行对比,为避免繁琐表格或图示,仅以文字的形式表述展现。

1.中部地区的罚金刑数额明显高于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全国罚金刑数额均值为10,593元,中部地区罚金刑数额均值畸高为16,540元,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较为稳定,分别为9,382元和8,363元。通过进行方差分析,运用LSD法进行各地区比较,发现中部地区的量刑明显高于东部地区(P=0. 000<0.05)和西部地区(P=O.003<0.05),这种显著差异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不适应,需要引起司法实务部门的注意。

2.不同性别之间罚金刑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年龄与罚金刑数额存在负相关趋势

女性犯罪的罚金刑量刑均值为10,937元,男性犯罪罚金刑均值为11,245元,看似女性罚金刑数额低于男性,但二者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F=0. 023,P=0.879 >0.05)。年龄与罚金刑数额存在一个很弱的负相关趋势,即年龄越高,罚金刑数额越低,但这个趋势并不十分明显(pearson相关系数=-0.009,P=0.903 >0.01)。

3.中专文化程度与大学文化程度的罚金数额显著高于其他文化程度

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罚金刑均值为7,000元,初中文化程度罚金刑均值为7,023元,中专文化程度罚金刑均值为15,500元,高中文化程度罚金刑均值为7,947元,大学文化程度的量刑均值最高为16,300元。中专文化程度罚金刑均值较高的原因在于中专文化程度的犯罪数量最多,罚金刑上从重处罚也符合刑事政策。通过LSD法进行组间对比发现,中专文化程度的罚金刑数额与初中文化(P =0.001 <0.05)、高中文化(P=0.019<0.05)两个程度存在显著性差异;同时大学学历与初中文化(P =0. 005 <0. 05)、高中文化程度(P=0.033<0. 05)也存在显著性差异;总体来讲,大学文化程度和中专文化程度罚金数额显著高于其他文化程度。

4.不同的未取得行医资格类型罚金刑数额没有显著性差异

未取得医师资格人员的罚金数额均值最高为14,000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罚金数额均值为10,793元,双重资格缺失型人员罚金数额均值为10,483元,但三种类型之间不存在显著性差异(F =0.281,P=0.755 >0.05)。

5.不同非法行医行为方式罚金刑没有显著性差异

非法开设私人诊所罚金数额均值为10,302元,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罚金数额均值为11,150元,牙科诊所罚金刑均值为11,447元。各种行为方式之间罚金刑数额不存在显著性差异(F =0.331,P=0.718 >0.05)。

6.在乡镇非法行医罚金刑数额均值低于县市区

非法行医地点在乡镇的罚金数额均值为9,414元,低于县市区的罚金刑均值11,391元,通过方差分析,不存在显著性差异(F=2.841,P=0.093>0.05),但由于P值并不大,我们可以认为存在乡镇罚金数额低于县市区的趋势。

7.行政处罚的次数与罚金刑数额存在正相关、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到再次非法行医的事件间隔与罚金刑数额没有相关性。

行政处罚的次数与罚金刑数额存在正相关,即行政处罚的次数越多,罚金刑数额越高(Peason相关系数为0.166,P=0.001<0.01),与前文所述的原因相一致。时间间隔与罚金刑数额几乎不存在相关性(Pearson相关系数为0.062,P=0.244>0.01)。

8.具有自首情节的罚金刑数额明显高于坦白认罪

坦白认罪的罚金刑数额均值为10,093元,自首的罚金刑均值为15,025元,通过方差分析,二者存在显著差异(F=6.826,P=0.009<0.05),即自首的罚金刑数额显著高于坦白认罪,笔者认为,这与下文实证的具有自首情节大量适用缓刑有关。

9.取保候审的罚金刑数额明显高于未取保候审的情形

没有取保候审的案件罚金刑数额为7,852元,取保候审的案件罚金刑数额为12,933元,通过方差分析,取保候审的案件罚金刑数额明显高于没有取保候审的案件(F= 20. 642,P= 0. 000<0.05),笔者认为,这与下文实证的取保候审案件多数适用缓刑有关。无辩护人的罚金数额均值为10,813元高于有辩护人的罚金刑数额均值为9,981元,但二者不存在显著性差异(F:0.413,P:0.521>0.05)。简易程序罚金刑数额均值为10,975元高于普通程序罚金刑均值为9,358元,虽然二者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F=1.451,P=0.229>0.05),P值并不是非常大,所以可以认为存在这种趋势,这种趋势也与下文论述的简易程序更多使用缓刑有关。

四、非法行医罪缓刑适用量刑因素实证分析

1.中部地区的缓刑率明显高于东部和西部地区,缓刑考验期由东往西逐渐升高

中部地区缓刑适用率最高为68. 9%,东部地区为44.9 010,西部地区为45.5%。通过卡方分析,中部地区缓刑适用率明显高于东部地区( X2=13. 905,P=0.000<0.05),中部地区缓刑适用率明显高于西部地区( X2 =4. 03,P=0.045<0.05)。缓刑考验期呈现出从东部往西部逐渐升高的趋势,均值分别为12.1个月、14.5个月、19.9个月,通过LSD各组之间进行比较,发现三个地区的缓刑考验期彼此之间都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

2.女性的缓刑适用率略高于男性,缓刑考验期略低于男性,但二者并不存在明显差异

女性缓刑适用率为56.3%,男性缓刑适用率为55.3%,女性缓刑适用率略高于男性,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X2=0.012,P=0.912>0.05)。女性缓刑考验期均值为12.8个月,男性缓刑考验期均值为13.9个月,女性缓刑考验期略低于男性,但二者差异并不明显(F=0. 515,P=0.474>0.05)。

3.年龄越高,缓刑考验期越短

通过进行相关分析,年龄对缓刑适用没有显著性影响(pearson相关系数=0.087,P=0. 248>0. 05)。而缓刑考验期和年龄存在负相关,即年龄越高,缓刑考验期越短(pearson相关系数=一0. 238,P=0.022<0.05)。

4.缓刑考验期呈现出由低文化到高文化程度逐渐增加的趋势

大学学历的缓刑适用率最高为70%,依次为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为66. 7%,中专文化为60.3%,高中文化为47.4%,初中文化最低为42.9%。通过两两进行卡方检验,各文化程度之间缓刑适用率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除去中专文化程度缓刑适用的特殊性,缓刑考验期呈现出由低文化程度到高文化程度逐渐增加的趋势,缓刑考验期的均值依次为10.5个月、12.6个月、13.3个月16.3个月。但文化程度之间没有显著性差异(F=1.212,P=0. 313>0.05)。

5.未取得行医资格不同类型缓刑适用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不同类型缓刑适用率比较平衡,未取得医师资格的缓刑适用率为50%,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人员的缓刑适用率为52.5%.双重资格缺失类型的缓刑适用率为48.3%。各种类型之间缓刑适用率也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X2=0.447,P=0.8 >0.05)。未取得医师资格人员缓刑考验期均值为5个月,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人员的缓刑考验期均值为13.3个月,双重违规类型的缓刑考验期为13.1个月,各种类型之间缓刑考验期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F =2.28,P =0.105 >0.05).

6.不同非法行医类型缓刑适用率两两间都存在显著差异,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缓刑适用率最低,缓刑考验期均值最长。

非法开设牙科诊所的缓刑适用率最高为76.1%,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缓刑适用率最低为13. 2%,非法开设私人诊所的缓刑适用率为49.5%。通过两两进行卡方检验,三种非法行医行为方式的缓刑适用率都存在显著性差异(P都<0. 05)。非法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缓刑考验期均值最长为18.9个月,牙科诊所为13.3个月,私人诊所为12.7个月。各组之间虽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F =2.28,P=0.051>0.05),由于P值接近0.05,所以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为,非法对胎儿性别鉴定的缓刑考验期还是高于其他非法行医行为的。

7.乡镇非法行医的缓刑适用率高于在县市区,缓刑考验期均值也较短

在乡镇非法行医的缓刑适用率为55. 2%,县市区缓刑适用率为45.5%,在乡镇非法行医的缓刑适用率高于在县市区非法行医。各组之间虽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X2=3.778,P=0. 052>0.05),由于P值接近0.05,所以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在乡镇非法行医的缓刑适用率较高。在乡镇非法行医的缓刑考验期均值为12.7个月,略低于县市区的缓刑考验期均值13.4个月,但二者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F=0.664,P=0. 416 >0. 05)。

8.行政处罚的次数与缓刑适用率存在不符合量刑规范的正相关

通过进行相关分析,行政处罚的次数与是否适用缓刑存在不正常的正相关,即行政处罚次数越多,适用缓刑的概率越高(pearson相关系数=0.158,P值=0.002<0.05),急需引起司法人员的重视;同时行政处罚的次数与缓刑考验期存在正相关,即行政处罚次数越多,缓刑考验期越长(pearson相关系数=0.252,P=0.000 <0. 05)。时间间隔与缓刑的适用存在正相关,即时间间隔越长,适用缓刑概率越高,时间间隔越短,适用缓刑概率越低(pearson相关系数=0. 168,P值=0.001<0.05);同时时间间隔与缓刑考验期存在负相关趋势,即时间间隔越长,缓刑考验期越短,但该趋势并不显著(pearson相关系数=-0.074,P=0.315>0.05)。

9.自首情节的缓刑适用率远远高于坦白认罪,缓刑考验期均值较短

自首的缓刑适用率大大高于坦白认罪的缓刑适用率,自首缓刑适用率为74. 7%,坦白认罪缓刑适用率为45. 3%,而且这种差距具有显著性(X2=11. 684,P=0.001<0.05)。坦白认罪的缓刑考验期均值为13.3个月,高于自首的缓刑考验期11.2个月,虽然不具有显著性差异(F=2. 605,P=0.108 >0.05),但由于P值接近0.05,坦白认罪的缓刑考验期存在高于自首的一种趋势。

10.取保候审的缓刑适用率远远高于未取保候审的案件,且缓刑考验期均值较短

取保候审的缓刑适用率为74.8 010,未取保候审的缓刑适用率为19.2%,取保候审的缓刑适用率远远高于了未取保候审的缓刑适用率( X2=128. 796,P=0.000<0.05)。同时没有取保候审的缓刑考验期为14. 78个月,高于取保候审的缓刑考验期12. 67个月,虽然区别并不显著(F =3.11,P=0.079 >0.05),由于接近P值接近0.05,所以存在取保候审的缓刑考验期低于未取保候审缓刑考验期的趋势。无辩护人的缓刑适用率为58. 40/0,明显高于有辩护人的缓刑适用率23.4010( X2=40. 034,P=0.000<0.05)。无辩护人的缓刑考验期均值为13个月,有辩护人的缓刑考验期均值为13. 43个月,二者不存在显著性差异(F=0.094,P =0. 759 >0. 05)。简易程序缓刑适用率为50.6%,高于普通程序的44.4%,但二者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X2=1.156,P=0. 282<0.05)。但普通程序缓刑考验期均值为15. 364个月显著高于简易程序的12. 42个月(F=6.996,P=0.009 <0. 05)。

五、非法行医罪量刑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结论

1.我国非法行医罪自由刑量刑总体均衡,但中部地区罚金刑畸高,同时其缓刑适用率也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增加罚金刑数额代替自由刑的现象。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罪的缓刑适用率①本身就高于全国平均水平②,而且本文研究的非法行医罪犯罪人系经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次非法行医,如若大量适用缓刑,降低了非法行医罪的惩罚力度,势必增加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

2.女性犯罪人员的刑期、罚金刑数额、缓刑考验期都略低于男性,同时缓刑适用率也略高于男性犯罪人员,差异并不明显。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在实现惩罚犯罪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女性进行保护,用微小的差异实现了二者完美的结合。

3.由于非法行医罪是典型的职业犯,存在一些年龄较大人员构成犯罪的情况,由于《非法行医司法解释》是2008年颁布实施,其中规定了二次非法行医后再次非法行医可以构成犯罪,基于年龄较大人员对其法律认识的缺失,我国非法行医罪的量刑还是受到了年龄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这也符合量刑规范,即随着年龄的增加,非法行医罪的自由刑刑期、罚金数额、缓刑考验期都随着减少。

4.有学者认为:“非法行医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一般来说,没有取得医生资格行医的人非法行医就对公共安全造成刑法所不允许的类型性风险。”笔者赞同此观点,并认为非法行医的类型性的风险大小可以进行度量。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人都有过学医的经历或者对医学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大多数人员还是从医学相关的中专或大专院校毕业,而对于没有经过专业系统学习的非法行医人员其造成公共卫生的危险和他人人身伤害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其文化程度就显得极为重要。我国对于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很好地诠释了这一量刑假设,对于大专学历和中专学历的缓刑适用率较高,虽然其刑期、罚金刑数额、缓刑考验期都要比其他学历层次的高,但这也是司法过程中的一种平衡之举。

5.本文在研究非法行医罪之初,就假设了一种量刑的逻辑,基于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双重的行医资格缺失(既没有医师资格也没有《医疗许可证》)的量刑应当重于单一的行医资格缺失(没有医师资格或者没有《医疗执业许可证》)的量刑,同时,没有医师资格的量刑应当重于没有《医疗执业许可证》的量刑。但我国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却不能满足这个逻辑;未取得医师资格人员的量刑均值、缓刑的适用少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员;罚金刑数额和笔者的量刑逻辑完全相反。由于这一点属于法律空白,笔者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弥补这一量刑上的缺失。

6.不同的非法行医行为中,非法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的刑事惩罚力度最大,刑期最高,罚金刑数额最高,缓刑适用率最低,缓刑考验期最长。这与上文所述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性质有关,同时也彰显出我国刑事司法中对胎儿权利的另一个角度的保护。

7.由于非法行医罪当前的重灾区已由农村转向城市,基于城市固定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在城市非法行医带来的对公共卫生的危险性更大,所以我国刑事司法对在城市进行的惩罚力度也相对较大,样本展现出刑期、罚金刑数额、缓刑考验期都比在农村非法行医的高,同时缓刑适用率又要比农村非法行医的低。

8.行政处罚的次数与量刑的关系从司法应然性的角度是不应当存在的,根据《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行政处罚的次数不可能超过两次,但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近10%的超过2次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看出《非法行医衔接配合暂行规定》、《移送犯罪案件规定》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彻底地贯彻,卫生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仍须加强配合。当然,配合中存在的问题,看似在审判的时候得到一定的弥补,即行政处罚次数越多,刑期越重、同时罚金刑数额越高,但再观察其缓刑适用率,行政处罚的次数越多缓刑适用率越高,应当引起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视。毕竟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对于多次非法行医的犯罪分子也像行政处罚一样缺失了惩罚力度,势必也会有损法律的威信。

9.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与再一次进行非法行医的时间间隔,可以反映出非法行医人员的主观恶性程度及再犯的可能性,我国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很好地把握了这个因素,即时间间隔越短,刑期越重、缓刑适用率越低、缓刑考验期越长。

10.我国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很好地反映了犯罪人犯罪后的表现情况,自首的缓刑适用率明显高于坦白认罪的缓刑适用率、同时量刑也较低。但自首的罚金刑明显高于坦白认罪,结合案例情况,发现量刑中的两个问题,其一,如前结论,自首的量刑均值低于坦白认罪,存在用罚金刑冲抵自由刑刑期的量刑问题。其二,自首的缓刑适用率远高于坦白认罪的情况,存在用高额的罚金刑换取缓刑的问题。当然其他犯罪中也存在这种量刑现象,增加罚金刑数额减少自由刑刑期甚至增加缓刑的适用,笔者认为对于具体犯罪而言,这种量刑思路的合理性需要论证,如何进行量化操作也需要法律的指引。

11.从诉讼程序上来看,取保候审的案件虽然量刑和罚金刑数额均值偏高,但缓刑适用率实在太高,达到了74.8 010,同时缓刑考验期也较低。简易程序的量刑低于普通程序,缓刑适用率高于普通程序,缓刑考验期也低于普通程序。辩护人参与非法行医罪的辩护作用并不明显,这和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