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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义务低碳环保 紫金矿业“环保门”事件

  • 投稿Boye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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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秀平(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总编辑,从事法制新闻工作28年,各类著述300余万字。)

“地球虽然是大家的,但它不会说话。地球不会为自己说话,因此,必须有人为它说话。”这段动人的文字出自美国《时代》杂志。

在中国大地上,承载着全世界最大的人群。由于过度追求经济效益,我们损失了太多的资源,也酿成许多环境悲剧。紫金矿业“环保门”事件,就是一个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而忽视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

80天内的两场灾难

紫金矿业总部位于福建省上杭县境内。该县有一座由金矿和铜矿堆积而成的紫金山。陈景河是紫金山金铜矿的主要发现者、研究者和现场勘查负责人。

1992年,陈景河被上杭县作为特殊人才引进后,负责紫金山金铜矿的开采。之后,紫金山对外公开的黄金储量逐渐上升到数百吨,变身为国内黄金产量最大的单体矿山。在此后的十几年里,紫金矿业从紫金山金矿开发起步,“走向全国,面向全球”,发展成为一家以黄金及其他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为主的大型矿业集团。

在紫金矿业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环保始终是一块短板。正因此,除少数人享受着紫金矿业发展带来的经济利益外,大多数上杭百姓却不得不承受环境被污染的代价。

1997年,陈景河用大爆破的方式“几乎削平紫金山山头”后,紫金矿业实现露天开采。这意味着,在开采难度和开采成本降低的同时,紫金山的自然环境遭受了破坏。之后,紫金矿业屡屡发生污染事故。但在当地政府的庇护之下,污染行为的经济成本相当低。

2010年7月3日下午,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的污水池发生泄漏事故。由于污水池建在汀江的河道边上,泄漏事故造成约9 100立方米酸性含铜污水排人汀江。这次事故造成的水源污染不仅使汀江下游的数百万斤鱼死于非命,而且也造成了当地民众的饮水困难。

“7·3污染事故”发生80天后的9月21日,一起溃坝事故在紫金矿业在广东省的另一家公司爆发。2010年9月21日,受台风“凡亚比”影响,位于茂名市辖区的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发生溃坝事件。此次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523户人家的房屋倒塌。这起溃坝事件被认定是一起由特大自然灾害引发和有关涉事单位违法违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为环保事故买单

在两个多月时间内接连发生的两起污染事件,令紫金矿业不得不在高速发展的路上踩了“刹车”,紫金矿业的污染问题引起了高层关注。在国务院派出一个联合工作组进驻紫金矿业后,紫金矿业开始为其污染行为买单。

紫金山铜矿被要求停产整顿,金矿也因为环保方面的要求而限产。有人为紫金矿业算了一笔账,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的停产导致2011年度铜的总产量下降约6500吨。为此,紫金矿业的收入降低大约3.69亿元。在事故发生一周年之际,仍处于停产之中的紫金矿业金铜矿已完成61项整改令中的50项。事故发生后,紫金矿业在整改工程、技改等各方面综合投入已达六七亿元。除此之外,紫金矿业还要投资数亿元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并为上杭县居民开辟新的饮用水源地。

在补偿渔民方面,紫金矿业也付出一定的代价。来自新华社的报道显示,因水污染事故导致大约378万斤鱼死亡的赔偿总额为2270万元。由于是本土企业,紫金矿业在上杭对受“7·3水污染事故”影响的居民的赔偿数额并不算大,而“9·21溃坝事故”的受害居民则通过法律途径向紫金矿业提出超过3亿元的索赔要求。

据媒体报道,“9·21溃坝事故”发生后,在广东省政府的支持下,受害居民陆续向紫金矿业提起索赔诉讼。其中最大一起索赔案,是当地852名受害村民因房屋、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等财产在溃坝事故中被损毁,向紫金矿业等7名被告索赔1.7亿元。

无论紫金矿业付出多大代价,也换不回广东22位居民的生命,也换不回曾经的绿水青山。用环保人士的话说:“紫金矿业多次污染对生态的损害无法估量。”

陈景河曾有个目标,那就是“到2020年紫金矿业销售收入达到1000亿元”。欠下如此高昂的环境债务后,他的目标能实现吗?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紫金矿业的1000亿目标即使能实现,其意义和价值又有几何?

更为遗憾的是,像紫金矿业这样不顾环境的承受能力、靠对资源掠夺性开采换取经营业绩的企业绝非孤例。

环保立法的历程

为了防止或者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国际社会开始采取对策。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全体会议上通过《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该宣言阐明了与会国和国际组织所取得的“七点共同看法”和“二十六项原则”,以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

1992年,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它是全球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1997年,随着《京都议定书》的达成,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

我国的环境立法起步于改革开放之后的1978年。这一年,“环境保护法”起草小组成立。

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并实施。自此,我国的环境立法驶入了快车道。1989年,随着试行了10年的《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并实施。此后,国家制定了《水土保持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等环境资源法律,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资源法律。

从1997年起,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政策性文件。《中国环境法治的历史、现状与走向》一文的作者称,上述法律和文件与“我国1997年之前制定的与环境有关的立法一起,共同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环境法律体系”。

目前,环境法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法律链接

低碳环保义务

从表面上看,这一义务从现行法律中找不到相关规定。但是,公民的义务范围应该大大超越法律规定的范畴。这是因为,任何法律的涵盖面都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作为人类的一员,面对日益脆弱的生态环境,每个人都应该担当起一份责任,把低碳作为一种生活方式。

已故中国公民梁从诫先生就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典范。他为了对公众进行环保启蒙,于1994年发起成立了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他把“保护滇西北原始林”的呼吁书送到国务院副总理手中;在英国首相布莱尔来访时,向他提出参与禁绝藏羚羊绒在欧洲市场的贸易活动……为无辜的大自然代言。

正如梁从诚先生所说,作为普通人对保护环境能做的有限,而选择有利于环境的生活方式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到的。

(《25堂法律启蒙课》一书,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