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甲超市不含客户使用奖励积分购买的商品共计销售商品60000 万元。根据增量成本法的原则,60000万元应全部确认为当期的营业收入。同时结转商品成本,已知商品进销差价率为20%,则60000万元商品的成本为60000-60000×20%=48000万元。甲超市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等6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48000商品进销差价12000贷:库存商品60000销售60000万元商品所产生的60000万积分,总价值为60000万×0.01=600万元。即客户可以通过这些积分兑换价值600万元的商品。而600万元的商品成本为600-600×20%=480万元。根据增量成本法的原则,甲超市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480贷:预计负债4802016 年,客户实际兑换积分50000 万分,总价值为50000 万×0.01=500 万元,即客户实际兑换了成本为500-500×20%=400万元的商品。根据增量成本法的原则,甲超市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预计负债400贷:主营业务成本400截止2016年年底,客户未兑换积分所对应的成本为80万元。客户剩余未兑换的积分于年底已失效,因此根据增量成本法的原则,甲超市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预计负债80贷:销售费用802.递延收益法及其举例说明递延收益法是指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时,确定此次销售的公允价值和奖励积分部分的公允价值。递延收益法核算奖励积分业务时,企业将最初取得的收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确认为企业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另一部分为积分的对价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企业在销售结束后,根据历史积分兑换情况以及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积分兑换情况等进行相关分析,以此来预测将兑换积分的公允价值。例:2014年1 月,乙公司董事会批准了管理层向其提交的客户忠诚度计划。该计划如下:客户持积分卡在公司消费一定金额时,公司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以使用奖励积分购买本公司所出售的任何一种商品,每一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0.01元。奖励积分自获得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过期自动作废。计划实施后,2014年,乙公司共销售各类商品80000万元(其中不包含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兑换购买的商品),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共计80000万分,客户使用奖励积分为30000万分。年末,乙公司根据同行业其他企业积分兑换情况的分析,估计本年度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将有80%被使用。2015年,客户使用奖励积分为15000万分。年末,乙公司根据同行业其他企业积分兑换情况的分析,估计2014年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将有75%被使用。2016年,客户使用奖励积分为12000万分。至年末,2014 年所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剩余未被使用的部分已失效。乙公司采用递延收益法核算奖励积分业务。2014年乙公司共授予客户奖励积分80000 万分,其公允价值为80000万×0.01=800万元。根据递延收益法核算的原则,应确认递延收益800万元,销售商品应确认的收入为80000/(1+17%)-800=67576.07万元。乙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成本结转略,下同):借:银行存款等8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7576.07递延收益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23.932014 年,客户使用奖励积分30000 万分,而预计奖励积分将有80%被使用,因此递延收益部分应确认收入30000÷(80000×80%)×800/(1+17%)=320.51万元。乙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递延收益375贷:主营业务收入320.5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49至2015 年年末,客户累计使用奖励积分30000+15000=45000万分,预计奖励积分将有75%被使用,递延收益部分累计应确认收入45000÷(80000×75%)×800=600 万元,2014 年递延收益部分已确认收入375 万元,即2015年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确认收入(600-375)/(1+17%)=192.31万元。乙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递延收益225
贷:主营业务收入192.3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69至2016年年末,乙公司2014年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即使未被使用也将不能被使用。依旧递延收益法核算的原则,乙公司应将剩余未确认收入的递延收益800-600=200万元全部确认为当期收益。乙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递延收益200贷:营业外收入200至此,80000(总现金流)=67576.07(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11623.93(2014年销项税额)+320.51(2014 年积分兑换主营业务收入)+54.49(2014年积分兑换销项税额)+192.31(2015年积分兑换主营业务收入)+32.69(2015 年积分兑换销项税额)+200(2016年未兑换积分营业外收入)3.不同奖励积分业务更适用的核算方法论述对于比较传统的实体经济来说,企业发生的奖励积分业务可以合理确定积分未来的公允价值,比较适用递延收益法。而对于一些特殊的积分兑换方式,例如使用积分抽奖,则企业在授予客户积分时无法可靠取得积分未来的公允价值,此时使用增量成本法更加合适。对于一些新出现的奖励积分形式,例如常见于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免费赠送积分业务,客户免费获得的积分在未使用前处于虚拟状态,若交易平台在赠送客户积分时并未对商户等做出支付承诺,则没有产生真正的经济利益流出,此时并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三、不同核算方法税务处理的异同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增量成本法在未来积分兑换时会将相对应的成本确认为企业的销售费用,而递延收益法并不涉及到费用的核算。销售费用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考虑其他因素,若采用增量成本法核算奖励积分业务相对于采用递延收益法来说,会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增量成本法将积分部分预计未来将要发生的成本计入企业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在计算企业营业利润时,需要扣除销售费用,营业收入会因此降低。确认预计负债,会使得企业负债增加,资产负债率因此会提高。
递延收益法将积分部分预计未来的公允价值计入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属于负债类的会计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负债或其他流动负债。此种核算方法确认的递延收益的多少,会直接影响负债的多少,进而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