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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金融保险机制 助推产业稳健发展

  • 投稿脑洞
  • 更新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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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海禽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陈合强

一、国外农业保险概况

农业保险始于两百多年前西欧的农作物雹灾保险。最早是德国,其后法国、美国、奥地利、丹麦、瑞士等一些国家也先后开办了农作物雹灾保险。随着农业保险的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成为了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政策手段。

1.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美国模式。该模式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利用优惠政策诱导商业性组织介入其中,最终实现政府淡出、市场主导农业保险的局面。

2.政府主导、政府成立公司经营的加拿大模式。该模式,由联邦和省二级政府组织的农作物保险机构直接负责经营,保险补贴、经营管理费用由政府承担。

3.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社会组织经营的日本模式。日本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政府对主要农畜产品生产的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的保费,大部分由政府进行补贴,还对农业保险实行再保险政策。

4.政府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经营的法德模式。该模式的特征是农业保险主要由各级相互保险公司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对各种形式的互助保险从法律和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

5.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办、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菲律宾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了由政府控股经营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政府负责保费补贴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补贴(占费用补贴的75%),保险主要是农作物品种如水稻、玉米等。

二、我国养殖业保险宏观环境概述

我国农业保险有两大部分:养殖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风险、补偿经济损失、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的一种机制,已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的保护工具之一,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保护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 。建立一套既健全完善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体系,对于促使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分散,保障农业再生产,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和农产品有效供给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

然而,养殖业保险不仅保险险种少,而且覆盖面小,对产业的保护力度弱。究其原因,主要有四点。

1.农民保险意识淡薄,投保能力薄弱。养殖保险的对象大多为农民,存在靠天吃饭的侥幸心理,没有购买保险的主观要求。同时,农民来自养殖业的收入,在扣除各项成本后,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微乎其微,这也制约了农民购买养殖保险的积极性。

2.保险公司实力不强,有效供给不足。养殖业保险的一般赔付率在80% 左右,最高的达120%,而保险业的盈亏平衡点是65% ~ 70% 保本。这么高的赔付率,使得很多保险公司出现养殖保险亏损的局面。因而已经开发养殖业保险的公司,或者放弃经营养殖保险,或者采用以险养险的权宜之举勉强维持。

3.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法律保障。虽然国务院已经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但各地还没有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可供依照执行。而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中不难看到,凡是农业保险发展比较好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以立法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保费补贴和再保险支持。这方面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4.国家财力投入不足,支持力度不够。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财政补贴,让各保险公司真正看见农业保险的利益所在,如果没有较高的政府补贴,保险公司是不会自愿进入的,已经进入的也会逐渐产生抛弃这部分业务的想法。

三、当前肉鸡产业对金融、保险业的需求性分析

我国肉鸡业对融资、保险的依存度和需求性也相对较高。具体而言,其需求的迫切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肉鸡产业是一个弱质产业。肉鸡养殖业具有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疫病种类多、面临风险大等特点,稍微遭受负面社会舆论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冲击,就会导致市场的大幅波动,引起强大的连锁反应,最终导致养鸡企业与广大农民的重大损失。

2.当前恢复发展生产,离不开金融、保险机构鼎力支持。随着天气逐步转暖和H7N9 疫情缓解,恢复发展禽业生产将迎来机遇,在这关头,一方面迫切需要金融部门松绑,给企业落实启动资金贷款,另一方面,需要保险部门通过创新养殖保险机制,给养殖企业以一定的风险补偿。

3.恢复发展禽业生产的“组合拳” ,需要金融、保险机构的积极参与。大力拯救禽业生产,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毕竟有限,还需要动员组织社会上的力量,其中就需要金融和保险等部门积极参与,这样才能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在一起,形成“组合拳”,拯救处于濒临生死存亡的家禽业。

四、新型肉鸡养殖保险

江苏省、南通市和海门市政府独创了新型肉鸡养殖保险方法:包括种(蛋)鸡养殖保险和苗鸡价格指数保险。该险种保险鸡只的保险金额参照饲养成本及当地市场价格的六成,由政府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蛋鸡每只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20 元,种鸡每只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40 元。并规定每次事故的免赔数量为实际存栏数的3% 或300 只,保费由养殖户按6% 保险费率交纳,地方财政给予贴补,即每套种鸡财政补贴1.68元,养殖户交纳0.72 元。自2011 年实施以来,种(蛋)鸡养殖保险在生产经营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减轻了养殖户的经营风险和因病死亡损失。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自保险责任起始之日起,每10 天为一个保险责任期间,最后一个保险责任期间为5 天。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当保险苗鸡市场价格平均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市场价格以双方约定的第三方(在保险单中载明)公布的苗鸡价格为准。

(2)保费标准。苗鸡投保数量根据当年计划出栏数确定,当年累计出栏数按被保险人保险种鸡套数100 倍计算;每只苗鸡的保险金额参照每公斤玉米价格的0.46倍确定,最高不超过1.25 元。在试行期间,市财政补贴保费70%,养殖户自交30%。

(3)赔偿处理办法。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苗鸡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当保险苗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如下公式计算赔偿:

P0 :保险价格,约定为1.25 元/ 只

P1 :保险责任期间苗鸡市场价格日平均值(元/ 只)

五、工作体会与问题探讨

1.要有政府的重视与财力支撑。只有政府的高度重视,才能调动相关部门、金融保险机构等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推动工作的展开;只有政府的高度重视与财力上的支持,才有强大的号召力与凝聚力,激发起广大农民的投保积极性,自觉而积极地投入到参保的行动中,取得养殖业保险应有的社会效果。

2.要打造银企间“互相信任、互相依靠”的融洽关系。

3.要发挥养殖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没有改革创新,事情就寸步难行,只有打破了思维定势,大胆设想,新的东西才能产生。下阶段工作: 认真探索,向着肉鸡养殖的其他方面,如商品鸡饲养、肉鸡产品加工等领域延伸,为打造完整的肉鸡养殖保险体系作出新的努力。

4.要做好舆论宣传,构筑有利生产发展的宏观环境。(本文根据会议录音和资料整理,未经专家本人审阅,如有出入,以专家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