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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动物疫情报告受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 投稿Andr
  • 更新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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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本 董飞 李鑫/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都越来越高度重视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与此相联系,动物疫情报告受理工作的好坏就显得尤为重要,是直接关系到能否及时消除疫情隐患、有效降低区域性动物疫情风险、确保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大问题。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深感到,以下几个方面是认真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受理工作的关键。

一、疫情报告受理的遵循原则

动物疫情报告受理工作应该遵循“即时受理、详细记录、快速研判、有效处置”的原则。首先,要确保第一时间受理动物疫情报告,避免拖延和滞后受理。时间就是效益,疫情报告受理越早,动物疫情发生就可能被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就会越小,养殖者的经济损失就会降低到最少。其次,要详细记录疫情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等各项信息;还要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示疫情报告人尽可能多地提供与疫情有关的其它信息。最后,根据已掌握的疫情报告信息,客观、准确分析判断疫情报告的真实性、性质、严重程度等情况,及时做好向相应承办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监督处置工作落实和处理结果反馈等工作。

二、疫情报告受理的工作程序

第一,记录好疫情报告的来电时间、来电人身份、联系方式,其中联系方式要通过受理电话来电显示予以确认,以便于进一步向疫情报告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或对涉嫌谎报的疫情报告人追究责任。第二,详细记录疫情报告内容,分析研判疫情性质和危害程度。第三,及时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并做好记录。疑似为零星散发、危害性较小的常见动物疫病,可直接交由相应承办部门进行处理;疑似为重大动物疫情或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请示处置意见,按照领导批示安排做好相应处置工作。第四,监督疫情处置工作进展,并由承办部门最终形成动物疫情核查处置报告报备存档。

三、疫情报告受理的工作要求

首先,动物疫情报告受理工作是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面向社会的服务窗口,代表着兽医工作行业形象,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耐心细致,解答到位。其次,动物疫情报告受理工作既担负着及时揭发动物疫情隐患、发现动物防疫工作薄弱环节、提高兽医工作质量的重要作用,又涉及兽医政策法规宣传、动物防疫技术知识解答、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诸多方面工作,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既要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又要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工作中能够做到认真负责,预判准确,处置得当,信息畅达。

四、疫情报告受理的工作制度

要规范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受理工作,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作保障。一是要设立向社会公开的动物疫情报告专线电话,建立工作人员24 h值守制度和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值守人员要确保专线电话24 h畅通,严格做到到疫情报告受理后第一时间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二是要制作统一样式的动物疫情报告受理记录簿, 值守人员要认真填写,做到记录内容详实,表述准确精炼,格式标准规范。三是要建立动物疫情报告核查督办制度,对受理的疫情报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安排承办部门及时核查处理并进行督办,督办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四是建立疫情报告受理值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值守人员未及时受理疫情报告或受理后未及时处置,造成损失或较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