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农业部启动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
农业部日前印发《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 年)》,将利用五年的时间开展系统全面的综合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全面提升兽用抗菌药滥用及非法兽药管控能力。一是明确工作目标,通过五年的综合治理,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畜禽标准化养殖率、水产健康养殖率明显提高,生产方式加快转变。假劣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禁用兽药基本杜绝,兽用抗菌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7% 以上、动物产品(含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7%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处理率达到10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二是明确治理重点,以风险隐患高、事故易发多发、问题突出的4 类区域、7 类产品和7 类对象为重点,集中力量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严打态势。三是明确治理任务,提出了集中清缴、加强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加大非法兽药办案力度、推进标准化和健康养殖、强化长效机制建设等9大任务。四是明确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部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配合、广泛宣传,为综合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将下放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为做好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就兽药生产许可证监管主体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由农业部下放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后,监管权相应下移,原由农业部审批核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吊销、注销和撤销等工作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理顺工作关系,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做好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三、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并在作出吊销、注销或撤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农业部兽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