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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与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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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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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何朝平

近段时间,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消息扑面而来。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是针对从业人员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单位人”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人”的转变,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从业人员治理的经验和通行做法,对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的改革,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此刻重温《行政许可法》及权威注解、配套规定中涉及职业资格的条款,有助于理解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将建立实施职业资格制度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助于理清职业资格工作思路,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

《行政许可法》关于职业资格的规定

第12条第3项明确,“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国审改发〔2001〕1号)明确的“行政审批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手段之一,其适用主要限于以下范围:(8)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是一致的。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款明确,“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39条明确,“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行政许可法》第54条明确,“实施本法第12条第3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职业资格及其考试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1.关于职业资格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二)》(国务院法制办《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简报》2004年第10期)明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不是行政许可。通过劳动部门职业培训获得的资格,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获得资格只是对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一种客观评定,从业人员以此可以获得更好的竞争地位,对其是否可以从事特定活动没有影响,这种资格的给予不是行政许可;二是获得资格不只是对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一种客观评定,未获得此种资格,从业人员就不能从事特定活动,这种资格的给予是行政许可。”

后一种资格,在《行政许可法》起草过程中曾把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概括为认可(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5类,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许可有4个主要特征:一是一般都需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二是这类许可往往与人的身份、能力有关系;三是没有数量限制,符合标准(包括考试成绩)的都要予以认可;四是行政机关实施这类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2.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53号)明确,“关于确定资格、资质举行的国家考试是不是行政许可问题。国家考试本身不是行政许可,而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审查程序。但这些国家考试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关于职业资格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法》第58条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收费原则和经费保障。《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明确,“行政许可收费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批费、审查费、审核费、登记费、注册费、许可证费、执照费、执业资格证书费、检验费、检测费、检疫费、考试费、资格认定(可)费、资质认定(可)费、年检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