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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思考

  • 投稿张安
  • 更新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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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富娣

近年来,在全社会破除养老金“双轨制”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下,“养老并轨”随之也成为当下热点。为了回应社会呼声,加速社保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稳定,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并非等同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而是机关事业单位实现薪酬福利管理和养老补充的一个重要手段,并且具有一定的保值和增值功能。其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多层次、可持续养老最终实现养老“并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疑虑

1.职业年金是否会成为一张空头支票

《办法》明确个人缴纳部分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而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缴纳部分并没有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这无异于镜中花、水中月,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工作人员的不安。是否到退休之际单位缴纳部分能按照初始标准如实纳入个人账户?这是否只是一张空头支票?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也曾坦承,机关事业单位现在在职职工3000多万人,退休人员1500多万。目前,既要为在职职工养老保险资金筹资,又要确保已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资金的需求量确实很大”,“主要是代际赡养的模式,工作的一代缴费来供养已经退休的一代”。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目前国家面临巨大的养老压力,财政背负着巨大的支付包袱,这更让在职工作人员心生疑惑,是否在他们退休之年财政能够担负起这巨大的养老担子。假设,某年恰逢退休高峰期,面对巨额的职业年金支付,财政是否有能力及时支付当年退休人员的职业年金?伴随着职业年金办法的颁布与实施,这一系列的疑问都将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产生种种困惑,增加他们的不安与忧虑。

2.职业年金收益如何计算

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缴纳的8%职业年金将不参加市场化的投资运营,只是采取记账的方式,最后在公务员退休前才记实。实际上这部分资金并没有落入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相当于虚拟资金。因此,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职业年金仅将个人缴纳4%的部分实行了有效的市场化投资运营,单位缴纳8%的部分并没有进行有效的投资,而是根据记账利率计息,这是否会削弱职业年金的增值功能?

对于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那么这就引起了人们的疑问,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纳的8%职业年金没有进行有效的投资运营,是根据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纳的8%职业年金和个人缴纳的4%的职业年金均为实账积累,这些职业年金全部进行市场化运营,按照实际收益计息。这两种经费来源不同的单位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计算盈利,其获得的收益肯定存在差距,这是否会造成新一轮的“不平衡”?

设想,如果经济景气,市场化投资运营顺利,则市场化投资运营的收益必然走好。那么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如何计算?如果长期低于市场化投资运营所得利率,这必将降低全额供款单位工作人员对职业年金的热情程度。相反,如果经济萧条,运营不顺,用于市场化投资运营的职业年金收益将有可能低于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在这种情形下,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和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在某种程度上似乎还是在走“差别化”道路,职业年金收益如何计算依旧是困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大疑惑。

3.职业年金风险与收益如何协调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风险不可避免,风险与投资相伴相生,有投资就有风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投资风险与收益成反比。职业年金基金进行市场化经营,参与市场经济的运行,在获得收益的同时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在职业年金投资运营机构的选择上应当如何权衡投资风险与收益这二者的关系呢?目前,我国企业职工每年缴纳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规模大约为7000亿元。据估算,未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职业年金每年增加部分将超过2000亿元。这笔巨大资金的投资管理,要如何选择信任度较高的投资运营机构呢?这些投资运营机构选择与评估的标准又如何确定呢?

此外,《办法》中指出利用职业年金获取利益的首要前提是保证资金安全,但是如果只是考虑到资金的安全,将巨额职业年金基金交给风险极小的投资运营机构来进行管理,仅能收获极小的收益。相反,如果侧重考虑投资运营的收益,将基金投放在风险略大但能获取较大收益的机构,在增加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加大了投资风险。因此,在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投资风险与收益的协调上,需进行十分慎重的调研,才能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有效运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实施建议

1.做好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古往今来,任何一项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有效实施都离不开前期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有效实施亦是如此。

从《办法》颁布之日起,社会各界就不断有人咨询“究竟何为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钱到底从哪里来?”“记账利率到底和什么挂钩,如何计算?”“新的职业年金办法的实施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等等。诸如此类,引发社会热议。因此,要想自上而下,保证各单位工作人员真正理解《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内涵离不开长期的宣传。

要将职业年金实施相关办法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单位,落实到每一个人。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宣传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的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舆论氛围,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具体实施中可以由各单位组织《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学习,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参加学习,真正了解办法实施精髓。前期的宣传固然重要,《办法》的长期贯彻执行,离不开实践过程中的不断解释。针对这个问题,可以成立专门的《办法》解释委员会,在官方网站上或者各单位指定专人及时解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疑惑。只有及时地解除疑惑,做好相关的解释和宣传工作,才能确保《办法》的长期有效实施。

2.分散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

在选择投资运营机构上,各单位应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考察工作,从众多投资运营机构中选出效益好,投资风险低,安全性好的运营机构进行合作。并且对选定的投资运营机构进行长期的跟踪与调查,做好每年的收益账目,每年都对选择的投资运营机构进行综合评估,以此作为来年选择投资运营机构的参考。

当然,所谓“分散风险”就要求选择不止一家投资运营机构,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尽可能多的、信任度高、运营良好的机构进行分散投资,这能很好地实现资金的安全化。

那如何实现收益最大化呢?笔者认为,全部选择安全性极高的投资运营机构也有其弊端。风险小资金固然安全,但却无法很好地发挥其增值作用,成为“死资金”,这并不是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谋福利的最佳途径。因此,笔者建议在市场运营投资机构的选择上,以低风险的保守型投资为主,同时适当辅以高风险的激进型投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取更大的收益。

3.减轻财政压力,逐年调整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替代率降低的情况下,实行“基本养老+职业年金”制度,迈出了养老“并轨”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缴纳实行单位配比缴费,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个人参加职业年金,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很好地调动了个人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办法实施的有效过渡。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增加,财政养老压力也会逐年提高。为了进一步减轻财政压力,同时防止养老“并轨”出现新一轮“双轨”。笔者认为,在保持职业年金总的缴费比例不变的前提下,逐年调整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不仅具有实施价值而且具有十分长远的意义。目前《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中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为减轻财政压力,建议逐年适当减少单位缴费比例,增加个人缴费比例。当然,调整的比例不能随意确定,而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确定最佳的调整比例。这样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日益沉重的财政负担,还有利于逐步实现真正的养老“并轨”。

4.切实做好审计和监督工作

回首历史,有不少政策的实施还未达到预期效果,便半路夭折。究其原因,凡涉及资金的分配与安全问题,很大程度上都与审计不严、监管不周有关系。对于新近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更是如此,其中涉及巨额的资金,其安全有效的运行离不开严格的审计与有效的监督。

职业年金改革推行涉及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牵涉的利益十分广泛,这对职业年金的审计和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是一种监督机制,对组织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效益等意义重大。作为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审计的职能、目标和任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切实履行审计职责。此外,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成立职业年金稽查部门,专门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监督工作;国家成立专门的职业年金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在全国范围内检查各经办机构的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及其投资运营情况,确保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三、小结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颁布与实施,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当然,任何一项新政策的颁布和实施不可能尽善尽美,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实属正常。我们更应该看到,养老改革是一项复杂的难度很大的工程,出现一些问题和困难无可厚非。此时,值得庆幸的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实施,迈出了养老“并轨”的重要一步。相信只要我们努力做好相关办法的解释和宣传工作,严格监督办法的实施,终有一天能啃下养老金双轨制这块“硬骨头”。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