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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暴力的形成

  • 投稿老猪
  • 更新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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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京晶

(甘肃政法学院人文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摘要】狭义的网络暴力是舆论极端化的一种体现,是现实世界的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它根植于网络媒体,起源于网民对现实生活中人或事的极大不满,发生于网络空间如社交网站、论坛等平台,事件在网络媒介中情绪化、非理化、极端化的传播,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最终产生“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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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传统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群体

1网络暴力概述

从文本结构看,网络暴力可以分解为网络和暴力两个方面。

1.1暴力

“暴力意味着:以杀戮、摧残或伤害而对人们造成的损害。可以扩展到包括这种损害造成的威胁,延伸到心理和生理两方面的危害。还可以包括对财产的侵害。暴力体现了一种人和人之间的意志关系,即强力意志或屈从意志。”[1]

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是互为镜鉴的。虽然网络社会的存在形式是虚拟的,但是网络社会又是基于现实社会的,任何信息都源于现实社会,网络传播者也来源于现实世界。现实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伦理和技术等因素都会折射到网络社会中。同样在网络中产生的暴力将作用于现实世界。以“人肉搜索”为例,随着事件越演越烈,网民情绪极度高涨,他们启动“人肉搜索引擎”,公布事件当事人以及家人、亲朋好友的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网络暴力就从网络蔓延到现实生活中,激进的网民对当事人进行电话骚扰、贴大字报恐吓威胁,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直接造成当事人死亡。陈凯歌的电影《搜索》清楚地展现了人肉搜索的威力和造成的严重后果。

1.2传统网络暴力概念界定

网络暴力是舆论极端化的一种体现,是现实世界的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它根植于网络媒体,来源于网民对现实生活中人或事的极大不满,发生于网络空间如社交网站、论坛等平台,事件在社交网站、论坛中情绪化、非理化、极端化的传播,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最终产生“暴力”行为。

1.3网络暴力事件分类

网络暴力事件的产生中有很多参考的变量,加之这些变量处在不断地运动变化中,因此对网络暴力事件进行量化的分类是一种冒险的尝试,但在掌握了网络暴力事件的内在联系之后,为了更加明晰它的概念,将网络暴力事件分为三类。

1.3.1无中生有型

无中生有型网络暴力事件是指,事件的来龙去脉是杜撰出的,没有真实性可言,无据可依。

1.3.2道德讨伐型

事件本身所含有的道德失范性。传播者以道德的名义对事件进行传播。受传者用善、恶、对、错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如“虐猫事件。”

1.3.3苦中作“乐”型

传播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利用网络这一强大的媒体,利用网民的盲目跟从、娱乐化、同情心等心态对事件进行策划传播。如“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的源起竟然是一位“高人”支招,为了给小慧治病,试图通过网络舆论途径引起大众的广泛同情心,从而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

2网络暴力的产生坏境

2.1网络暴力诞生的自然环境

麦克卢汉认为:媒介即讯息,真正有意义的讯息并不是各个时代的媒介所提供给人们的内容,而是媒介本身。每一种新媒介的产生都开创了社会生活和社会行为的新方式。[5]网络作为20世纪末21世纪初新兴的新媒介,被大众冠以“第四媒介”。它的出现改变了生活、生产、交流的方式。它的特性便捷了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方式,也改变了人类在纸质媒介时期所形成的线性思维方式。

网络暴力诞生的自然环境是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网络暴力是以网络为载体而产生的,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都开创了社会生活和社会行为的新方式,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变革。

麦克卢汉的媒介理论适合单纯的媒介技术分析。但是,纵观整个媒介的发展史,媒介自身的发展,以及媒介带给人类的变迁,我们会发现关于人与媒介的一切是在合力的作用之下才出现的。

网络作为一个媒体,是一种客观存在,在没有被人类赋予它意义之前,它只能是一个介质,只有人类介入之后,它才有了争锋有了是非。所以在探讨网络暴力的若干问题时,不能只用媒介这一个变量去考据,而需要从各个社会变量去考据。

2.2网络暴力产生的人文环境

网络暴力产生的宏观人文环境在于中国社会中民众自由表达渠道的缺失,以及中国网民民主素养、法律素养的缺失。我国的网民,还没有学会如何自由而又不缺乏理性的表达,却已经驰骋在广而大的自由媒介中。

网络暴力衍生的微观人文条件:暴力的衍生是一条原来环环相扣的结构性链,在整体或者局部产生断裂。任何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教育问题等的在一个环节上断裂都会产生暴力,又或者是这些问题的综合成为引发暴力的导火线,网络暴力形成的人文环境只能放在具体的暴力事件中去分析。

3网络暴力的形成过程

3.1网络暴力的传播内容

网络暴力的传播内容往往是可以牵动公众神经的敏感新闻,这些事件往往以中国传统文化“三纲五常”的维度出发,向各个层面辐射扩展。这些事件超越了公众的惯性思维以及容忍的底线而存在。

从语言学的角度去探讨传播内容在整个的传播过程中的作用,又需要加入很多变量:如原始传播文本在编码的过程之中所受的语言限制:因为语言是静态的,而现实是动态的;语言是有限的,而现实是无限的;语言是抽象,而现象是可以感知的。传播者在对原始文本进行编码的过程中,因为语言不能淋漓尽致的表达心中的想法,不能准确的用文字来陈述客观的事实,很可能引起歧义。从而影响文本传播过程中的再传播。

3.2噪音

网络暴力的传播信息,在传播开始到发展到高潮到结束的运动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受到噪音的干扰,在噪音的干扰下可以将原本真实的信息编码解码成流言甚至成为谣言。

这个噪音有客观因素的制约(如电子通讯过程之中的机械故障)也有主观因素的影响。在以网络为媒介的信息传播中,主观因素的影响远远大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这里的主观因素包含多种变量,网络暴力参与个体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主观因素的复杂性。个体的复杂性需要参照个体所属的初级群体、偶然群体、参照群体等结构性变量。

文本在传播过程之中加入经验性思维的噪音。当公众阅读一则网络暴力文本时,会将文本和以往相似的经验进行对比,未经逻辑辨别就将这则文本主观臆断成对或者错,用惯性的刻板印象做出判断。如在“铜须事件”中,网络暴力事件的策划者“锋刃透骨寒”公布了“幽月儿”与“铜须”4月9日的聊天记录。网络暴力的参与者在没有经过理性分析之前,就将整个事件以“背叛婚姻”的性质定性理解。

文本在理解过程会加入情绪的噪音。公众在选择性接触到一则网络暴力的文本时,情绪波动会影响对事件的判断。鲁巴和卢卡斯通过催眠术的实验表明,公众在处于快乐情绪,挑剔情绪,焦虑情绪之时对相同信息的解读是完全不一样的,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网民在进行网络暴力事件文本的解读中,网络暴力事件本身所具有的极端性会使参与者处于一种激进的情绪中,影响对事件客观公正的理智把握。比如“铜须事件”的口号是:“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给受害者的丈夫做祭品”,“让偷情者死无葬身之地”等等情绪化的极端表达。

3.3传播者

传播者在对网络暴力的文本进行编码,解码,释码,再传播时,受到很多自变量的影响。为了和影响受传者在网络暴力事件传播时的自变量因素进行区别。本文专门将影响传播者的自变量因素划入利益框架之中。

这个利益框架包含着商业利益、情感利益、道德利益等因素。

3.3.1商业利益

网络暴力事件中传播者会在金钱等商业因素的驱动下进行传播。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者以是否符合商业利益为主导因素对网络暴力事件进行把关传播。传播者的传播行为将受到物质的奖励。

多起网络暴力事件(如蒙牛、伊利之争,3Q大战)是因为其背后有商业财团的支持。商业财团利用公关公司进行策划、炒作,达到损人利己的商业效果。

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网络媒介形成一个专业的传播、再传播团队:网络水军团队。网络水军只是在主帖下面发回帖,帖子发的越多,帖子的的点击量就会越高,而点击量的上升会直接影响到相关事件在网页上的位置。

3.3.2道德利益

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者以是否符合道德为主导因素对网络暴力事件进行传播。传播者用朴素的二元价值观(如善恶,对错,是非等)去判断复杂事件。对符合道德的事件贴上美、善的标签,对不符合道德的事件贴上丑、恶的标签。扬善除恶,除暴安良的机制在传播者进行传播时起到确定性的作用。

在网络暴力文本开始传播的时候,传播者就以道德的讨伐者自居,狂热的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评价。道德利益根植于中国五千年的文化认同中,以道德为高地,对网络暴力事件的当事人进行攻击是极易引起其他网民共鸣的。

3.3.3情感利益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具体表现为爱情、幸福、仇恨、厌恶、美感等。”[6]情感利益的一般遵循“喜欢原则”,即传播者个体的对事件、人物的喜好决定传播的内容,决定如何编码传播。

3.4传播媒介

承载暴力事件发生的载体是网络,网络的特性为事件的传播提供了优越的环境。网络的优越性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

3.4.1网络的去空间性,交互性

网络的去空间性是指传播不受空间距离的影响,距离多远都可以接收到。信息发布到网上,它将呈现爆炸式的增长。加之网络人性化的设置为网络居民提供了一个方便的反馈平台,网络居民可以第一时间反馈、评价信息。

3.4.2网络环境的复杂性

网络所提供的信息与传统媒体经过把关人层层筛选,编辑之后形成的信息不同。网络信息的海量存在,但海量存在的信息让网民很难辨别到真实的信息。

3.4.3网络环境的匿名性特征

在现实世界中,公众会因为政治、经济、人身安全等因素处于失语状态。但网络居民在网络上敢怒敢言,享有相对的言论权,监督权。是源于游走在网络之中的隐身性。网络言论的散步不需要太对的身份认证,对所发布的言论不需要承担责任。

3.5受传者

3.5.1受传者组成传播小循环

在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中,受传者从传播者处接收到带有噪音的信息,经过受传者解码之后,信息进行再次传播。

3.5.2受传者在群体机制的作用下进行传播

社会心理学家谢里夫的群体规范研究,阿施的群体压力研究,卢因对事物习惯的研究都揭示了群体规范对于个人态度、行为的影响。

网络暴力事件发布,受传者对事件进行跟帖评论,相同意见者集合成为一个的群体,其他意见的人集合成为另外的群体。网络暴力事件在不同的群体之间进行辩论式传播,信息辐射范围在广度和密度上无限扩展,不同群体之间在网络中进行暴动式的谩骂,加之情绪或者情感的渲染传播,煽动性极强,群体成员在这个过程中会享受到现实世界无法体验的狂欢式娱乐。这样的传播过程会使受传者处于非理性的反应之中,很容易被当时的意见气候所左右,缺乏独立自主、客观公正的判断力。产生一些过激行为甚至违法行为。

胡勇在《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中指出,“在网上,由于攻击性强的行为总是会胜出,这造成了网络话语的两个重要特性,一是通过议程的把握,少数人的意见在这一个话语体系里可以被认为是多数人的意见;二是在这个话语体系中,很多人可以说话但又可以不负责任,所以说理的人要比那些只会谩骂的人吃亏。”[7]

3.5.3受传者在数字鸿沟的作用下的网络暴力

英国学者罗纳德·赖斯对数字鸿沟的定义:“由于性别、收入、种族和地域不同而享有和使用互联网的差别。”[8]数字鸿沟不仅仅存在于国与国之间,也存在于群体与群体,区域与区域,个体与个体之间。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0年7月15日发布2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10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持续上升增至31.8%,仍然有2/3的中国人不是网民。[9]

该报告显示:就网民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业结构、收入结构、城乡结构都有比较大的差异。这表明,不同群体或者个体对网络的使用率有差异;就网络的接入看,网民的上网设备、上网地点和上网娱乐等方面也存在差异。通过此调查数据网络之中多元化、趋同化在此就有了解释。

3.5.4网络暴力中受传者的其他组成部分

因为网络媒介本身的特性、以及网络暴力事件本身的特性。促使在网络暴力事件传播中有一部分人是作为恶搞的跟风者和无意识的参与者中的形式存在。

对于恶搞的跟风者来说,事件本身的真假对于他们来说并不重要,而重要的是他们又有一个可以恶搞的主题对象,他们是有意识的将事件夸大,对于一些本该严肃看待的事情,却以极其夸张和调侃的方式将其恶搞,存在着强烈的幸灾乐祸以及娱乐狂欢的心态。如在“辽宁女事件”的相关帖子中,有“川女回骂辽宁女,更加精彩”,“超级搞笑,超级粗口,超级大快人心!”等字句。还有不同方言版本的回骂视频。还有人发起了恶搞大赛。这些恶搞的跟风者相信“恶搞是智者的游戏”这句网络名言,以恶搞显示自己的智慧。

网络暴力事件中,还有无意识的跟风者、他们对于主贴中所宣扬的事件,并没有感性去思考和判断,鉴定其真伪、是非。而是一味地被主贴中的感情所牵扯,并完全接受主帖的观点和立场。无意识的参与者,对于网民迅速形成一致观点和态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壮大了网络声讨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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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左高山.论“暴力”的意涵[J].中南大学学报,2005(3).

[2]胡媛赵,晓秋.“铜须”事件引“爆”网络[J].法律与生活,2006-5-10.

[3]http://wapbaike.com[OL].

[4]孙健.网络暴力的形成机制研究[D].兰州大学,2009.

[5]郭庆光.传播学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9.

[6]http://wapbaike.com/view/6251.htm[OL].

[7]胡勇.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29.

[责任编辑: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