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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视角下高职院校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 投稿狐狸
  • 更新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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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燕

[摘要]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具有独特的规律性,需要政府、企业和高职院校等组织的共同参与。文章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出发,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认为高职院校应遵循利益共享、责任共担、优势互补的原则,建立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的外部保障机制,健全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的内部管理机制,为提升高职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高职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有益的探索。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高职院校政校企协同 人才培养机制

[作者简介]韩春燕(1987-),男,河南南阳人,重庆财经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学。(重庆402160)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4年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科研项目“高职院校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质量保证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2014ky04)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19-0010-03

健全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技术结构的不断提升,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与社会产业需求的矛盾日渐凸显,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本研究从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视角出发,对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机制重新进行审视和思考。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组织目标的实现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高职院校、政府和企业是高职教育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他们之间需要建立协同联动、责任共担的人才培养机制,解决高职人才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薄弱等问题,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社会产业结构调整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一、高职院校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具有独特的规律性,不仅要进行理论知识的传授,而且要进行专业实践的训练,不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实现学校人才的培养与社会产业需求的完美对接,从而达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因此,实践性是高职教育区别于其他类型教育的重要特性。然而,在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过程中,却存在着十分矛盾而尴尬的局面。一方面,社会上许多行业企业抱怨招聘不到合适的人才;另一方面,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就业比较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是毕业生所掌握的技能与用人单位的真实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从教育规律和个人成长的规律来讲,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高职院校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十分困难的。理论知识的教学目标在学校课堂教学过程中能够顺利实现,而实践技能这一教学目标仅仅依靠学校的课堂教学和校内实训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借助政府和行业企业的资源和力量,将实践训练深入到行业企业中去,深入到真实的工作情景中去。因此,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既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二、目前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责权不明

政府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利益相关者。然而,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政府与高职院校之间存在责权不明甚至是缺位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以省级政府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地方各级政府在高职人才培养中的责任和义务模糊与缺失。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主要为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地方政府的责权缺失使得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失去了重要的保障。

(二)校企合作流于形式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需要校企之间的密切合作才能实现。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行业企业对高职人才的职业技能要求不断提高,校企合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合作的形式也更加丰富和多样化。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职教育目前的校企合作大多流于形式,未形成完善的合作机制,没有达到良好的效果。一方面,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数量较少、规模较小,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当前的校企合作大多处于浅层次的合作阶段,合作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单一,合作程度比较低,成效甚微。学生在企业实习、实践时多从事非常具体的机械性、事务性劳动,使得实践过程流于形式。

(三)协同培养机制薄弱

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高职院校来实现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不现实的。要利用有利的社会资源并充分发动政府、高校和企业等利益相关者协同联动,才能有效促成这一目标的实现。然而,在目前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机制中,政府、以企业为主体的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的社会组织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承担应尽的责任。他们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缺失,造成高职教育中社会资源的缺失,从而导致高职毕业生与社会产业需求的脱节,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从国外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成功经验看,建立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责任共担”的机制是解决我国高职院校人才培养问题的重要途径。

三、高职院校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的构建

(一)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

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的工作人员首次提出了“利益相关者”( Stakeholder)这一概念,很快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利益相关者理论是针对企业治理而提出的,最初在企业战略和公司治理等范畴中得到广泛的研究和应用。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利益相关者影响”“利益相关者参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研究领域也很快渗透到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多学科领域,受到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和运用。

对于利益相关者的概念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界定,直到1984年,弗里曼(Freeman)在他的经典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上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人。”弗里曼关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可,成为后期利益相关者研究的一个标准范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高等教育面临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严峻挑战。高等教育要想进行彻底的变革和创新,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就必须走出“象牙塔”,融入社会发展的浪潮中。因此,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需要包括学校在内的政府、企业、家庭以及社会各种组织的积极参与。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亨利·罗索夫斯基首次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应用于高等教育领域,他出版的《The Uni-versity-An owner´s Manual》-书提出大学“拥有者”这一重要概念,将大学作为一个利益相关者组织进行研究。他指出,这种“拥有”不是经济利益上的“拥有”,而是社会利益上的“拥有”。利益相关者运用独特的理论视角和方法对高等教育进行审视和研究,为我们解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二)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构建的原则

1.利益共享原则。利益共享是相关利益主体在合理差异和互惠互利基础上形成的对共同利益的公平享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利益相关者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重要保障机制。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政府、企业、高职院校作为高职教育人才培养体制下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只有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坚持利益共享的原则,才能使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高职院校逐渐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合作也由不计利益成本向互惠互利转变。没有利益的校企合作是没有生命的校企合作,利益共享成为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原则。

2.责任共担原则。责任共担原则是高职院校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的重要原则,也是提升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的一种风险机制。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利益相关者应对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承担一份责任。政府、企业和高职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要承担各自的责任,尽到自己的义务。由于政府、企业和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和获得的收益有所不同,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也各不相同。但是,责任共担原则作为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原则,在维护和保障高职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优势互补原则。优势互补使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的建立成为可能。政府、企业、高职院校在高职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各自的优势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政府和企业是高职人才的需求者,同时也是众多社会资源的拥有者。相对于企业来讲,政府拥有更多资源的分配和协调能力;相对于政府来讲,企业又是高职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的重要场所。政府和企业的这些资源和优势是高技能应用人才培养过程中所必需的,也是高职院校所缺乏的。高职院校在专业知识和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方面是政府和企业所远远不能达到的。因此,优势互补是高职院校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

(三)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构建的内容

1.建立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的外部保障机制。高素质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高职院校自身的力量很难实现。因此,建立健全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的法律保障体系和资源协调机制,是构建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保障。

第一,完善“责任共担”的法律保障机制。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是促进和保障不同利益相关者共担人才培养责任的首要条件。在世界职业教育史上,德国的职业教育模式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尤其是在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方面。为了使职业教育体系适应市场、依法发展,德国对职业教育的各个方面均有详尽的法律规定,无论企业还是学校,都有法律保障。企业主要依据《职业教育法》及《培训规章》,学校则依据教育法。规范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有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此外,还有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各州的职业教育法和学校法等。我国高职院校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的构建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尤其是要将企业和行业等相关利益者纳入高职人才培养的法律体系中,保障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从而建立长期稳定的多方协同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建立“优势互补”的资源协调机制。高职人才培养需要社会多方资源的协调和整合,健全完善的人才培养资源协调机制。在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协调机制中,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德国联邦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负责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和职业教育的统筹发展。尤其是对双元制中企业和学校双主体的管理、运行、监控、权利、义务等,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学校类型的设置、专业的布局都是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社会资源的整合协调。在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的构建中,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是社会各种资源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整合者和协调者,从而保证不同社会资源能够为高职人才培养服务。

2.健全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的内部管理机制。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涉及政校企多方,因此需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从而实现“利益共享”“协同共管”。

第一,完善“利益共享”的内在驱动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高职院校逐渐走向社会办学和多元化办学的今天,高职人才培养需要社会多方的参与和协同合作,而企业的高技能人才需求也要求他们与高职院校合作。这种内在需求的驱动机制为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合作运转提供了前提和可能,也是他们之间长期稳定合作的根本保障。因此,在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企业和高职院校各利益相关主体要充分尊重对方的内在需求,尽可能为满足对方的利益需求做出自己的贡献,从而获得对方的支持并维持长久稳定的合作。在“利益共享”的内在驱动机制构建方面,高职院校要不断为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智力支持,帮助企业解决研发、生产、管理和经营等诸多方面的难题,并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校企合作,为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提供实习、实践、就业的岗位,还可以与高职院校联合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帮助高职院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而政府正是这种内在驱动机制建立的协调者、保障者以及组织实施者。

第二,建立“协同共管”的管理运行机制。政府、高职院校、企业是高职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只有建立政校企“协同共管”的管理运行机制,才能保证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对组织的影响程度和影响面有所不同,因此他们对人才培养过程的管理侧重也有所不同。在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过程中,政府以其特有的职能和资源优势进行统筹协调,通过相关制度和法律的制定明确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发挥主导作用;高职院校承担人才培养的基本职能,是人才培养的主要场所,在人才培养中发挥主体作用;企业是高职人才的接收者,并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对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开始主动参与到人才培养中来,成为高职人才培养的又一主体。政府、高职院校、企业从不同的角度参与高职人才培养过程,建立“协同共管”的高职人才培养管理运行机制,确保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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