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
首页 职业教育学术研究正文

20世纪70- 80年代美国妇女的反女权运动——基于社会性别的视角

  • 投稿大地
  • 更新时间2015-09-21
  • 阅读量451次
  • 评分4
  • 27
  • 0

王业昭

(上海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上海200083)

摘 要:美国妇女的传统社会性别身份是贤妻良母,而《平等权利修正案》(ERA)和堕胎合法化都旨在颠覆这一身份。对于已内化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妇女,她们自然把上述两者作为首要攻击目标,以此来维护传统的性别关系和家庭模式。通过解析美国妇女在反ERA和堕胎合法化运动中的参政行为,文章着力体现社会性别因素是促使她们投身反女权运动的主要推动力。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美国妇女;社会性别; 平等权利修正案; 堕胎权

中图分类号:K712

收稿日期:2014-10-1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上海市科研创新重点项目“美国妇女与多元文化主义——理论与实践”(14ZS07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业昭,上海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副教授,主要从事美国文化研究。

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第二次女权运动将美国的女权事业发展推向高潮,并取得丰硕成果。但几乎与此同时,反女权运动力量也逐步形成合力,从70年代开始对女权运动发动全面反攻,而妇女则是此次运动的主力军。美国第二次女权运动是国内学界的研究热点,各种形式的研究成果全面而丰富,但对于此一时期同样影响广泛的反女权运动,国内相关研究者却几乎未给予关注,研究成果亦相当阙如。

第二次女权运动致力于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从而实现男女社会地位完全平等。持保守思想男性反对女权运动的各项主张易于理解,但大批女性同样积极参与反女权运动就看似有悖常理。纵观历史,她们在70-80年代积极参与反女权运动的“反常”行为是政治、经济、宗教等综合因素使然,而社会性别(gender)则是其中不容忽略的主要成因。

一、美国妇女“贤妻良母”的社会性别身份

生理性别与生俱来,不因种族、肤色等差异而拥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与之不同,社会性别是一个文化概念,特指由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 以及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在特定社会文化中,男女都会形成属于自己的气质和角色,以及相应的社会地位和作用。[1](P145)虽然社会性别概念涉及生理性别的双方,但对妇女却有着特殊意义。妇女扮演的性别角色并非由她们的生理所决定,而是由社会文化所规范,在社会制度和家庭环境中形成。[2](P19)可见,社会性别理论指出妇女的从属地位是特定社会文化构建之结果,本身渗透着一种权力关系。

美国是移民之国,其社会性别观念是从欧洲(主要英国)移植而来,而欧洲男尊女卑的性别关系根源于宗教信仰。上帝说:“我要增加你的劳作之苦,你必须孕育子女,臣服、依靠你的丈夫,因为他是你的主人。”男女都必须对上帝存有敬畏之心,但女性还必须臣服于自己的丈夫。女性的所有辛劳,尤其是孕育子女的痛苦与危险都源于夏娃违抗上帝意旨的应有惩罚。[3](P220)据此,欧洲历史上的思想家们进一步明确界定了男女的社会性别身份。

黑格尔认为:在一个道德完整的家庭,妇女的存在依据她对丈夫、子女所做的整体贡献。妇女的生命价值体现在其对家庭的付出,这是她的快乐之源,她们不能为一己私欲而违背。同时,丈夫却有着双重身份,因为作为公民,他有义务去服务整个社会。[4](P425)可见,黑格尔认为女性的活动领域是家庭,身份也只应是贤妻良母。关于这一点,亚里士多德指出:家庭是一个私人领域,妇女应身处其中,实现自身价值。家庭主妇之成就只是从属者所能获得的有限完美,这与男性在公共领域获得的整体完美根本不在同一层次。[5](P34)亚里士多德观点的实质是女性只能在家庭领域发挥作用,社会事务管理是男性的专属权利。总之,上述两位都将男女分别界定在“公共领域”和“家庭领域”,而两者既分离又有联系,对男女有着不同含义。女性在家庭领域,职责是生儿育女、照顾好家庭成员。男性在公共领域,从事一切社会事务的经营管理。

移居北美大陆后,欧洲移民完全沿袭了欧洲习惯法对男女社会性别身份的界定。虽然在北美殖民地开拓初期,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妇女除了承担家务劳动,还必须和男人一起进行户外耕作,成为家庭生存、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即便如此,男性仍在家庭和社会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女性的社会身份只是贤妻良母,生儿育女、相夫教子是她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在随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这种社会性别身份得以进一步强化,这一过程被称为性别角色社会化(sex role socialization)。

性别角色社会化主要指男女在后天,通过各种方式对自我“恰当”社会身份的认知与习得,是社会性别身份形成的最主要成因。美国历史上,家庭和学校教育都鼓励女孩培养遵从、被动接受的性格,并养成关注家庭事务的习惯。与之相反,男孩则要培养独立进取精神,并养成关注社会事务的习惯。[6](P47)对于参与70-80年代反女权运动的美国妇女,她们基本都成长在传统的父权制家庭环境中,而之后的学校教育更是强化她们的传统社会性别意识。事实上,直到19世纪上半叶,美国的大多数学校还不正式招收女生。只有在农忙时节或假期,女孩才可进入学校接受一些基本文化知识教育,而她们学习重点仍是家庭主妇的应有技能。教育之目的不是开启她们的智慧,因为过度学习会对女孩身心造成“伤害”。[7](P122)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美国妇女逐步获得了教育权,但学校仍引导女生主修与家政学相关的专业,以便让她们将来更好胜任贤妻良母的角色。对此,社会学家亨利·布朗(Henry Bowman)指出,男女性别具有互补性,他们都必须接受与其生理功能相符的教育和社会安排。如若男女的职责完全一样,互补性会消失,后果严重。[8](P161-162)可见,在主流社会看来,随着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女性必须接受教育,而教育的目标不是让她们同男性一起进行社会事务管理,而只是提升她们相夫教子、照顾家庭的能力。

美国第二次女权运动旨在让女性突破传统社会性别身份,全面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从而最终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但经过长久的历史积淀,多数美国民众已将传统社会性别观内化。对固守传统的妇女,她们要极力维护自我“贤妻良母”的社会性别身份。

二、女性主导ERA“夭折”进程

1923年,“全国妇女党”起草制定了《平等权利修正案》,其核心是公民的天赋人权不能以性别为借口而被否定或节略。ERA要以宪法修正案形式彻底消除各个社会层面对女性的歧视,从而真正实现男女平等。[9](P122-123)ERA支持者认为所有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规实质是传统社会性别观的延续,是对妇女群体的新歧视,如不消除,男女平等将永远无法实现。但当时大多数女权组织认为一旦ERA生效,先前各类针对妇女的保护性法规都将失效,故坚决反对。但1964年《民权法案》①生效后,在多起相关案件裁决中,联邦和地方法院不再支持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规。这样,原先反对ERA的女权组织开始转变态度。在此大环境下,ERA于1971年10月获得众议院通过,次年3月又获得参议院通过。

依据美国宪法,宪法修正案获得国会通过后须交由各州议会审议,获得3/4以上州议会批准方能生效。1972年底,有23个州批准ERA,1973年,又有8个州批准。[10](P13-14)这时,支持者想当然地认为ERA能够在7年时间内顺利获得38个州议会批准,但事实却大相径庭。1973年后,反ERA运动蔓延至全美,其在州议会的批准变得举步维艰。虽然经过努力,女权主义者将ERA批准有效期延长3年,但这一努力仍是枉然。至1982年6月,ERA只获得35州的批准,最终仍无法摆脱“夭折”命运。[11](P58-59)《平等权利修正案》将男女置于完全平等的社会地位之中,这是对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根本性颠覆,自然遭到保守派的强烈反对,而女性则是反ERA运动的主力军。

70-80年代参与反ERA的女性大致有三类:(一)中产阶级家庭主妇。她们完全内化了传统社会性别身份,不愿ERA破坏自己现有的生活模式。(二)宗教观念强烈的女性。她们认为绝对平等会破坏上帝赋予男女的职责,ERA生效会彻底颠覆这种神圣关系。(三)受惠于各种政策保护的女性,她们认为妇女因生理性别而处于劣势,必须受到相应保护。[12](P460-461)对第一类女性,传统社会性别身份是她们反ERA的直接动力,而对第二、三类女性,她们积极参与反ERA运动看似是宗教、经济因素使然,但究其根源,传统性别仍发挥主导作用。同时,这三类女性在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也与ERA支持者形成鲜明对比。1976年,马塞诸塞州对是否批准ERA进行讨论,而支持者和反对者均展开大规模游说活动。研究者对17位支持ERA的女性领导者和13位反对ERA的妇女领袖进行了采访、调查,结果发现她们具有如下特征:就业方面,支持者中64.7%有全职工作,35.3%有临时性工作或无工作,而对于反对者,这两个比例分别是30.3%和69.2%;关于教育背景,支持者中仅5.9%受教育水平是高中或高中以下,而在反对者中,这一比例为23.1%。[13](P663-665)虽然调查对象只有30人,但她们是ERA论战双方的领袖人物,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各自所在阵营,所以她们的身份特征足以反映马塞诸塞州,乃至全美ERA女性支持者和反对者身份背景的整体特征。

基于对传统社会性别身份的固守,女性在阻止ERA生效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具体表现为:第一,女性成为整个反ERA运动的主要组织、领导者。菲莉丝·施拉夫利(Phyllis Schlafly)是二战后美国反女权运动的代表性人物之一,而她更是70-80年代反ERA运动的灵魂人物。作为一位持右翼、保守思想的女性,施拉夫利自50年代便开始通过文字、演讲等方式反对妇女过多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她认为与男性相比,女性在身心上存在天生弱势。一旦ERA生效,妇女就必须承担诸如战争这类需要激烈对抗的社会职责,那样美国在敌人面前会变得不堪一击。[14](P131-132)并宣称ERA的支持者企图重构美国的法律体系、婚姻关系。她们还要改造社会,让孩子们抛弃对上帝的信仰,接受妇女解放观念,从而最终用妓女、荡妇、同性恋等形象来代替传统道德和母性。[15](P212-213)可见,施拉夫利将反女权运动上升到维护美国核心价值观高度,而反对ERA就成为一场维护上帝、国家和家庭的战役。

第二,参与反ERA运动的女性采取了极具针对性的宣传策略和斗争手段。在妇女群体中,支持者声称ERA能够彻底根除男尊女卑的社会基础,而反对者则从女性视角来控诉ERA给妇女群体、家庭,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灾难。为了将影响力最大化,号召更多妇女加入其中,“阻止ERA”于1975年建立“鹰派论坛”,定期发表《鹰派论坛通讯》(Eagle Forum Newsletter),引导妇女如何有效开展活动,以阻止各州议会批准ERA。具体行动上,当各州议会讨论是否批准ERA时,反ERA运动组织者采取的主要手段是让追随者们通过各种方式,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向州议员们施压,并在他们讨论ERA时组织游行示威。

第三,家庭主妇成为反ERA运动的主体。根据1978年对北卡罗来纳州一项民调,ERA的支持者一般是白人职业女性,受过高等教育,收入稳定,而反对ERA的妇女大部分是全职家庭主妇,很少参与政治活动。具体来看,家庭主妇62%坚决反对ERA,13%支持,25%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在就业女性中,仅8%明确反对ERA,53%全力支持。北卡罗来纳州的调查结果并非个案,其反映的状况也基本适应于全美各州。[16](P666-680)

在整个反ERA运动中,组织者们面对的最大障碍是如何吸引更多家庭主妇参与其中。反ERA女性自认是传统家庭范式的维护者,并坚信妇女的活动领域只应在家庭。但要将运动效果最大化,更多妇女走出家庭、参与运动是必要条件。这样,家庭主妇们就陷入一种进退维谷的局面。面对如此困境,反ERA运动的组织者宣称妇女走出家庭只是一种暂时行为,其最终目标仍是照顾好家人,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而参政行为实质是贤妻良母身份的自然延伸。同时,各反ERA运动领导者还极力号召家庭主妇们通过电话或信件等方式进行交流沟通,并以此来加强彼此间的信息交换,以便在不影响正常家庭职责情况下将运动效果最大化。

80年代初,虽然美国妇女已参与到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男女平等似乎已是全民共识。但事实上,传统社会性别观仍然存在于多数人的意识或潜意识中,固守传统性别身份的女性自然不在少数。她们坚信ERA动摇了美国社会的根基,破坏了基本的家庭和性别关系,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无穷伤害。所以当施拉夫利等人发起反ERA运动后,应者云集。旨在彻底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的ERA却受到如此众多女性的坚决反对,它最终的“夭折”命运也就不难理解。当然,ERA未能生效是综合因素使然,但社会性别因素是不容忽略的主因。

三、女性抵制堕胎合法化

第二次女权运动是对美国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强有力突破,并取得一系列成果。其中,堕胎合法化对妇女群体最具实际意义。依据传统社会性别观,除非母亲生命受到直接威胁,否则堕胎等同于谋杀。1973年之前,除少数富裕家庭女性可根据需要去欧洲接受安全的堕胎手术外,绝大多数寻求堕胎的美国妇女只能通过非法途径做手术。据统计,60年代美国每年的合法堕胎手术仅8000例左右,而非法堕胎手术则超过100万。[17](P157)因各方面条件无法得到保障,非法堕胎手术不但很可能对手术者的身体造成伤害,而且也会让妇女群体产生巨大的心理阴影。这样,争取堕胎权便成为女权运动的一个最主要目标。

1969年,纽约的女权主义者组建了专门的堕胎合法化宣传小组,用真实案例向世人宣传失去堕胎权给妇女群体带来的苦难。1970年,女权主义者编写了《我们的身体,我们自己》,从各方面论述了堕胎权对社会和妇女的意义,而此书立即成为炙手可热的畅销书。在第二次女权运动影响下,美国民众在堕胎问题上的态度亦发生转变。据调查,1965年,95%受访者反对堕胎合法化,而到1972年,65%的受访者认为孕妇和医生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堕胎手术。[17](P172)因为越来越多民众认识到失去堕胎权给妇女群体身心带来的无穷伤害,原有严格禁止实施堕胎手术的规定开始松动,部分州政府修改了相关法律,给予妇女一定的堕胎权。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联邦最高法院经过18个月的审理,最终在1973年裁定“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佐治亚州阻止堕胎的法规违宪,妇女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怀孕,这符合宪法保护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的规定,即最高法院认可妇女拥有堕胎权。虽然仍受到诸多限制,但这一裁决对妇女群体的重要意义则不言自明。

“罗诉韦德案”既是美国女权斗争史上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对美国传统社会、家庭范式的一次颠覆。自此,支持者和反对者围绕着妇女堕胎权展开了“拉锯战”。保守势力发动了声势浩大的“生命权运动”(Right-to-Life)。RTL的目标是通过组织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运动,游说各级政府加强对堕胎的监管和限制;弄清在职官员和各类竞选候选人在堕胎问题上的态度,支持“倾生命权”(pro-life)者,抵制“倾选择权”(pro-choice)者;最终目标是通过宪法修正案来彻底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18](P58-59)

“生命权运动”的组成力量多元化,而妇女群体同样是其中的主要力量,其中80%的积极分子都是女性。根据对加利福尼亚州参与RTL女性的调研,发现她们有诸多共同特征:绝大多数第一次直接参与政治活动;不工作的家庭主妇是主体,其中只有14%已婚者外出就业;超过2/3称宗教信仰十分重要,且80%属于天主教;她们的家庭收入要低于支持堕胎合法化的女性。[19](P194-197)对于反对堕胎合法化的家庭主妇,她们的生活几乎完全依靠丈夫。这样,生儿育女既是她们社会存在和生命价值的最重要体现形式,同时也是她们获得稳定生活保障的基础。参与“生命权运动”的家庭主妇之前一般对政治不感兴趣,而堕胎合法化让她们觉得必须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参与“生命权运动”的是多数家庭主妇的目标不是去改变自己的传统社会性别身份,而是要坚决维护它。

此外,同反ERA运动一样,女性不但是“生命权运动”的主要参与者,而且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领导者角色。例如,作为全美最大的反堕胎合法化政治组织,“国民权利之生命权委员会”(NRLC) 声称有一千一百万支持者,其两位主席米尔德里德·杰斐逊(Mildred Jefferson)和卡罗林·格斯特(Carolyn Gerster)都是女性。[14](P142)具体斗争策略上,建立反堕胎合法化政治团体,展开大规模的游行示威、演讲、游说活动仍是“生命权运动”的主要斗争方式。同女权主义者一样,反对堕胎合法化的女性也自认代表整个妇女群体,并明确提出妇女不需要堕胎权的口号。因为是从女性的角度现身说法,她们的反堕胎言行自然更具说服力,更能突出堕胎合法化的“倒行逆施”和给妇女群体带来的“伤害”。

同时,“倾生命权”者还充分利用美国的代议制政治规则,全力获取政党和政府官员的支持,并在各类竞选活动中抵制那些支持堕胎合法化的候选人。在此影响下,1976年,共和党党章明确提出反对堕胎合法化,并致力于通过宪法修正案彻底否定最高法院的裁决,保护那些未出生的生命。严格限制公共医疗补助资金用于堕胎手术的“海德修正案”(Hyde Amendment)于1976年顺利获得国会通过。虽然遭到强烈反对,但198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哈里斯诉麦克雷”(Harris v. McRae)的裁决中认可了“海德修正案”。这样,对那些经济状况不佳的妇女,她们的堕胎权便遭到严重削弱。与此同时,因暂时无法实现彻底取缔堕胎的终极目标,“生命权运动”的积极分子将斗争目标具体化:禁止政府资助任意提供堕胎手术的医院,对实施堕胎手术的其它医疗机构加强限制;在堕胎手术前必须得到丈夫或父母的同意;医生有职责告知堕胎妇女,胎儿的生命同样需要尊重,并设24小时等候期,等等。80年代后,女权问题上的保守派代表人物罗纳德·里根入主白宫。在里根政府的全力支持下,“倾生命权”者的上述目标都在不同程度上得以实现,这些无疑让女性的堕胎权大打折扣。

除了反ERA和反堕胎合法化这两个主要目标外,参与反女权运动的妇女几乎将女权运动所有的斗争目标设定为自己反对的目标。例如,女权主义者致力于要求联邦和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受虐待妇女(尤其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中心。对此,反女权运动者称一旦政府采取这样的措施,那就是对现有社会价值观念的破坏,意味着传统家庭模式的毁灭,而救助中心也只是女权思想的灌输中心。[14](P147-148)正是因为妇女参与到反对浪潮中,1980年的“家庭暴力法案”未能获得国会通过。可以说,反女权主义者要极力维护整个传统社会性别体系和与之对应的家庭模式、生活方式。

结语

第二次女权运动致力于全面消融美国的传统社会性别观念,并彻底颠覆传统社会性别身份对妇女群体的桎梏,从而改变她们在社会中的从属地位。但美国的传统社会性别植根于古老的欧洲文明,它的形成要远远早于美国的诞生。这种观念经长久历史沉淀而成,并已融入美国人血液之中,非一朝一夕能够转变。因内化了传统社会性别观念,参与反女权运动的妇女将自己视为传统社会规范和家庭模式的捍卫者,不能容忍他人任意跨越传统。

妇女运动意指妇女群体为了某种权益而展开的集体性斗争,固守传统社会性别身份女性所发起的反女权运动自然包括其中。鉴于此,肇始于60年代末的女权运动和几乎伴随其始终的反女权运动共同构成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二次妇女运动,而国内学界往往将前者等同于第二次妇女运动,这种提法和解读有失偏颇。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参考文献

[1]谭兢常, 信春鹰. 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M].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 1995.

[2]王政.“女性意识”、“社会性别意识”辨异[J]. 妇女研究论丛,1997,(1):14-20.

[3]VIRGINIA SAPIRO. Women in American Society: An Introduction to Women´s Studies[M]. London: Mayfield Publishing Company,1999.

[4]CARL J. FRIEDRICH. The Philosophy of Hegel[M]. New York: Modern Library, 1954.

[5]ERNEST BARKER. The Politics of Aristotle[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6]LINDA BENNETT. Changing Views about Gender Equality in Politics[A]. Lois L. Duke.Women in Politics: Outsiders or Insiders?[C].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 Inc, 1993.

[7]GLENNA MATTHEWS. Just a Housewife: The Rise and Fall of Domesticity in America[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8]王恩铭. 20世纪美国妇女研究[M].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9]WILLIAM H. CHAFE. The American Woman: Her Changing Soci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Roles, 1920-1970[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2.

[10]JANE MANSBRIDGE. Why We Lost ERA[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6.

[11]JOAN WILSON. Rights of Passage: The Past and Future of the ERA[M].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6.

[12]MARIAM FRENIER. American Anti-Feminist Women[J]. Women´s Studies International Forum 7, 1984.

[13]CAROL MULLER, THOMAS DIMIERI. The Structure of Belief Systems among Contending ERA Activists[J]. Social Forces, 1982,60(3).

[14]SUSAN M. HARTMANN. From Margin to Mainstream: American Women and Politics Since 1960[M].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Inc., 1989.

[15]PHYLLIS SCHLAFLY. The Power of the Positive Woman[M]. Arlington House, 1977.

[16]THEODORE S. ARRINGTON. Equal Rights Amendment Activists in North Carolina[J]. Signs, 1978,3(3).

[17]FLORA DAVIS. Moving the Mountain: the Women´s Movement in America Since 1960[M].New Yotk: Simon & Schuster, 1991.

[18]ROBERT J. SPITZER. Right to Life Movement and Third Party Politics[M].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1987.

[19]KRISTIN LUKER. Abor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Motherhood[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