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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关于马歇尔冲突理论

  • 投稿柔柔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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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璨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成都 610071)

摘 要: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是产业组织理论早期发展中形成的两大学派,双方于20世纪中叶围绕“马歇尔冲突”的论战极大地促进了相关理论的发展,和反垄断政策的日趋成熟。哈佛学派自贝恩、梅森等人提出SCP范式到谢勒的对体系的完善,主张对市场结构进行调整以保证其竞争性。芝加哥学派以斯蒂格勒、德姆塞茨等人为代表,长期和广泛地开展对于哈佛学派学说的批评,并在其上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旗帜鲜明地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生活,重视规模经济的重要性。两者的学说先后交替地获得了美国反垄断机构的认可和采用,并至今仍为该领域学说的成长提供充足的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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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马歇尔冲突

中图分类号:G40-059.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1.036

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是产业组织理论早期发展中形成的两大学派,双方于20世纪中叶的论战极大地促进了相关理论的发展,和反垄断政策的日趋成熟。而产业组织理论的源头,则最早可追溯至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的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斯密所提出的一个论点,“市场范围限制劳动分工”,及其在后来学者理论中所进行的解释尝试,很大程度构成了产业组织理论长期以来争论的核心问题,譬如上述两个学派之间的分歧。事实上,该论点可被视为是对规模经济的一种古典解释,如果该论点成立,那么竞争市场显然不是斯密在这个时刻所观察到的对象,只有垄断才符合条件。马歇尔在其名著《经济学原理》中尝试解决这一问题以完成古典经济学的重构,提出了外部经济和成本递减,以解决这一问题并证明该种垄断是“有限的”,但随后遭到了斯拉法等人的批评。之后,规模经济与市场竞争的矛盾被称为“马歇尔冲突”,如这种矛盾确实存在,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必将失灵,人们势必将在规模经济与市场竞争中有所选择。关于“马歇尔冲突”及其推论的差异性洞见,形成了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关于学术理论和反垄断政策重大分歧的基础。

1 哈佛学派

资本主义世界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日渐使人们对于自由市场丧失信心。学者们也开始认为,不仅古典经济学中纯粹的垄断并不存在,自动满足“帕累托最优”这一理想图景的完全竞争市场也从来没有出现过,他们的注意力逐渐转移到纯粹竞争和纯粹垄断之间的那一部分。张伯伦和罗宾逊在1933年的工作使经济学重新恢复了对于不完全竞争的兴趣,而这一“垄断竞争革命”显然为哈佛学派提供了某种灵感,使之跳出传统微观经济学的框架,宣告了产业组织理论的“独立”。

哈佛学派以贝恩及其导师梅森为代表,提出了著名的“结构—行为—绩效”(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 简称SCP)范式。该学派认为,市场结构的判定由以下几个因素构成:买者与卖者的集中度、产品差异化和进入壁垒,其中“进入壁垒”被特别地强调了。这些因素分别对应买者之间、卖者之间、买者和卖者之间、在位卖者和潜在进入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系统。这些结构性问题将进一步地决定市场中企业的行为,如合谋、策略性行为、广告与R&D。而这些行为将最终导致企业获得的绩效,如盈利能力,市场效率等。由此,哈佛学派提出了著名的“集中度—利润率假说”,其学说也被称为“结构主义”。

这样的逻辑在于,由古典市场结构学说“二分法”所严格定义的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作为分析的起点,并置于天平的两端,进而分析市场结构分别“偏离”两端的程度,来判断它的“好坏”(尽管由次优理论可知,这种比较是存在问题的)。既然企业的绩效由其行为决定,而其行为又由它所在的市场的结构来决定,那么政策目标显然在于主动干预和校正“不良”的市场结构,以恢复和维护有效的市场竞争,这便是哈佛学派在公共政策方面的主张。显然,在哈佛学派那里,“马歇尔冲突”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并以该学派更加“现代”的方法所验证了的,也是需要政策理解和反映的。

就方法论而言,哈佛学派关于市场结构的关注,尽管是来自于传统微观经济学的,但他们更多地拒绝微观经济学理论,认为那样的分析无法提供对于实际经济的经验研究和计量检验。哈佛学派更多地关注于实体经济截面数据的实证的经验性研究,如贝恩在1959年《产业组织》一书中,用CR4来测量市场结构和用回报率来测量绩效,考察了1936-1940年的42个美国样本制造业的情况。

之后,哈佛学派也在不断对SCP范式加以完善。谢勒1970年发表的《产业市场结构和经济绩效》意味着哈佛学派相关理论的成熟,此后SCP范式获得了更加一般化的解释,并通过所谓“反馈效应”将其中的因果关系做了关键修正,通过市场行为对市场结构的反馈,单向的逻辑链条演变成了核心概念之间的彼此关联,SCP范式似乎已经抛开了某种决定论的模样而变得更加丰满了。

但是,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哈佛学派的学说显然是有重大缺陷的。首先,在该学派看来,哈佛学派的研究主要是经验性的,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和严密的逻辑演绎,而计量检验充其量只能证明变量间的相关性而不能得到因果性的结论。其次,该学派过分重视了市场结构的作用,无法对于策略性行为做出清晰的解释,也无法容纳新的概念进入其中,如交易费用等。再者,在数据的获取方面,尽管贝恩注意到了一些困难并试图解决,但使用非均衡时期的数据也是一个有待商榷的做法。

尽管如此,哈佛学派的学说仍获得了极高的评价,同时也得到了美国反托拉斯机构的青睐。其学说理论,尤其是“集中度—利润率”假说不仅成为了一段时间内学界研究的焦点,在战后至70年代相当长的时间内更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政策的重要依据。

2 芝加哥学派

芝加哥学派秉承芝加哥大学自由主义的传统,信奉社会达尔文主义,强调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的优胜劣汰即“生存检验”,旗帜鲜明地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生活。该学派长期和广泛地开展对于哈佛学派学说的批评,并在其上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

以斯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的针对性讨论,大致集中在几个方面:①该学派反对哈佛学派的结构方法,认为其过于武断,而更应该从价格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将产业组织理论恢复到微观经济学的逻辑里去,并借此设计经验性分析模型加以检验。②该学派认为不应该把关注投向竞争结构,而应该考虑竞争效率,主张从效率方面考察反垄断政策。因为企业自身的效率才是决定市场结构和绩效的基本因素,这其实是要将哈佛学派的分析链条颠倒过来。亦即,正是由于企业效率的提高,才导致了企业利润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进而形成偏离完全竞争的市场势力,“集中度—利润率”假说不成立,否则在市场结构给定的前提下,企业对效率与利润的提升似乎也就无可作为也无需作为了。③被哈佛学派所强调的进入壁垒需要重新定义,如斯蒂格勒对进入壁垒所进行的再界定,认为产品差别化等因素并不构成进入壁垒,只有潜在进入者相对于在位企业付出的额外成本才可被视为进入壁垒。如果符合这个定义,那么进入就是自由的,竞争就是可以被保证的。因此哈佛学派关于市场结构决定性力量的表述,就需要重新衡量了。

显而易见,芝加哥学派所致力解决的问题,在于市场组织的决定因素方面,而这种决定因素绝不是哈佛学派那里的市场结构。根据斯蒂格勒为进入壁垒设立的新定义,规模经济已然被自动地排除在进入壁垒概念之外,退出了对于市场结构亦即竞争程度的影响。结合科斯关于企业性质的讨论,厂商的最佳规模由其内部协调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的边际效率所决定,那么企业规模的收缩,到底是因为其他企业规模扩大导致的竞争的削弱,还是一种主动节约交易费用的有效竞争行为呢?长期以来,企业主动调整规模以适应竞争,则规模经济和竞争之间的矛盾至多只是“暂时的”。由此不难理解,为何在芝加哥学派那里,规模经济被摆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于是,不同于哈佛学派的意见,该学派的结论显示,“马歇尔冲突”只是一个伪命题,政府干预看起来似无必要,相反,政府的不当规制才是对竞争损害的唯一可能来源。

70年代,美国滞涨浮出水面,经济不断衰退,以及对西欧日本企业竞争劣势的日益明显,使得哈佛学派的理论和政策主张愈加受到怀疑。芝加哥学派则逐渐上升至反垄断经济学说领域的统治地位,对于反垄断政策产生了显著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进入“放松管制”时代,法院开始逐渐减少对于市场价格调整的审查,甚至几乎不对垂直兼并加以反对。

3 结语

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围绕马歇尔冲突的争论所形成的丰富的文献和理论,为产业组织理论的早期发展提供了巨大的贡献。尽管随着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等新的分析方法和工具的引入,产业组织理论已迎来了第二次高潮,但正如斯密的思想在其著作发表后的三个多世纪里不断被新的形式复活一般,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仍在为该领域学说的成长提供充足的养分,值得给予特别的重视并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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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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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梁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