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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治理体系下的民族区域自治

  • 投稿西伯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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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拥 华

(中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被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通过分析其必要性、优越性,力图揭示这一制度所包含的“团结与共治”的本质特征,进而表明赞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鲜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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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法;团结与共治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0.039

收稿日期:2015-03-06

1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优越性及其本质特征

1.1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历史上大部分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因俗而治”的办法,也就是在政治统一的前提下,少数民族地区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文化形态保持不变。

其次,我国各民族分布的特点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从全国来看,各民族分散在各省区市混合居住,因此叫“大杂居”,但从各省区市看,少数民族聚居在一乡、一县,又是“小聚居”。并且小聚居的少数民族区域内又有汉族和别的少数民族,汉族区域内也有少数民族聚居。

再次,我国各民族资源分布不平衡、文化习俗大不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地域广大,人口稀少。许多少数民族住在山区、牧区、高原和森林地区。那里各种物产资源丰富。在少数民族中,各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不少民族还有自己的文字。各民族在衣、食、住、行、嫁娶、节庆、丧葬、禁忌等方面有着独特的风俗习惯,并且各民族大都有自己的节日。

最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更好地促进少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由于自然、历史、社会等原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果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长期滞后,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会使得少数民族的离心力加重,这对于实现各民族的团结非常不利。因此,需要通过政策导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便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1.2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首先,有利于维护和巩固国家的统一。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范围内,无论哪一个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而且自治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只能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无论哪一个自治地方,都必须服从中央的法令和政策,享受着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法律义务。这些都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此外,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各民族间的密切交往,加深友谊,增进团结,凝聚成一股巨大的合力,从根本上保证瓦解国际国内敌对势力的颠覆和破坏活动,从而维护和巩固国家的统一。

其次,有利于提高少数民族人民自己作主的积极性和激发其主人翁的责任感。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可以充分适应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大杂居、小聚居,让人口多的与人口少的、大杂居的与小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可以成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有的可以成立一个或几个不同层次的自治地方,有的还可以与别的少数民族建立联合自治地方。这样就可以使各少数民族都能充分享有自治权利,实现他们自己作主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心愿。对于分散居住程度高的少数民族,尽管不能建立自治地方,但是通过建立民族乡,一样能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

再次,有利于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以马列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随后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为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奠定了政治、经济、思想基础。

最后,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国家对自治地方的支援、汉族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帮助,和各民族之间的彼此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可以把全局的统筹兼顾与对局部地区的特殊照顾充分结合起来,把发达地区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优势与落后地区的资源优势相结合,促进全国各民族、各地区的共同繁荣。

1.3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特征——团结与共治

对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过去大部分人认为,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近年来,有专家学者提出,不能简单地把民族区域自治看成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而应该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本质上体现的是“团结与共治”。朱伦指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和理念绝不是‘民族自治’,而是‘民族共治’。”指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会对人们的观念产生不同的影响。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彰显各民族团结共治理念的内容不胜枚举。例如,《自治法》第16条第一款:“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区域的民族也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17条第一款:“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第18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此外,《自治法》中第22条第二款、第47条、第48条第二款、第50条第二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中都含有体现团结共治理念的内容。因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在本质上不是少数民族自治,而是各民族团结共治。

2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2.1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这段文字出自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充分肯定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巨大优越性。

在2014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鉴于此,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说法明显站不住脚,所以,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且,还要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进一步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2.2 明确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序言中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 ”。

因此,必须及早明确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内涵,以使《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完善,更有可操作性,更容易落到实处,从而更好地为民族地区全体人民谋利益。

3 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2014年9月,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新中国成立65年来,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我国民族工作做的是成功的”。并对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作出了“八个坚持”的高度概括。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探索出来的伟大成果。但是,在当前国际国内新形势下,我们的民族工作出现了某些新的阶段性特征,经受的挑战更多了、面临的要求更高了。因此,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断推陈出新。“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坚持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抓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这个关键;对各项具体政策,要区别情况、准确把握、积极完善、稳妥实施。”

我们要努力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着力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推进民族团结,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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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民族工作文献选编(2003-2009)[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

2 陈云生.民族区域自治法原理与精释[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 朱伦.民族共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 要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