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快速进步,各式各样的慈善组织数量不断增长,据民政部官方统计,截止2014年全国共有基金会4117个,比上年增加了568个,增长率约为16%。然而数量的增长不但没有引入应有的竞争活力,反而引发了一系列信任危机问题。现在全国各地的慈善组织收到的捐赠数额令人堪忧,中国慈善事业陷入了发展困境。那么慈善组织究竟该怎样重获公众信任,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突破其困境期呢?这俨然已经成为当下社会必须要立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 公信力有何内涵
公信力指的是公众对组织的信任程度和组织能够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公信力是公众对慈善组织各种行为的一种社会承认度,体现了慈善组织被认可、信任以至赞美的程度。同时,公信力是慈善组织和自身能力的体现,反映了慈善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
二、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由何而致
1.慈善法规有所不足。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初步的慈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规并不细致和科学,只是粗略地概括了一些基本内容,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首先,相关法律体系中对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要求过高、设立程序繁琐,使得许多民间慈善组织难以将身份合法化,众多民间慈善组织“非法存在”,没有合法地位。这种法律地位的不确定导致众多民间慈善组织在现今的法制社会很难得到公众的支持和信任。其次,在民间慈善组织“合法化”成立以后,政府又不能够对其进行有力的监管,这就使得一些民间慈善组织打着慈善的名义招摇撞骗。再其次,相关法规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也不够充分和完善,有关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的规定不够明确。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违法行为就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制度上的漏洞使慈善组织不能有法可依的规范自身的行为,最终使得组织缺乏社会信任度,公信力被弱化。
2.内部治理合理度不完善。慈善组织尽管不像营利企业那样存在治理问题,但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依然存在。只是慈善组织要求的回报是非营利性的,比如救助病患、保护环境或者保障教育水平等,因而慈善组织治理的核心应该是组织行为与组织使命的趋同一致性。而治理结构则是通过在组织内部各部门、各机构之间合理分配权力而形成一种相互协调、制衡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中都包含理事会。理事会虽是代理人,但是慈善组织没有为其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经济利益的不相关性使得其难以融入利益相关者角色,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实现又依赖于慈善组织充分履行其义务的程度,这种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很可能造成慈善组织公信力出现危机。
3.财务信息透明度低。慈善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有捐赠人、受益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捐赠人在捐赠完成后丧失了对捐赠资财的控制权,而慈善组织必须按照捐赠人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这部分资产,因此必须保证捐赠者对资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际受益人具有对捐赠财产的部分索取权,然而弱势的地位使其难以获得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必须能够保证他们的充分知情权。合法有效的捐赠享受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减让也是纳税人付出的经济代价,慈善组织也应当定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其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并接受相应的监督。而在目前的慈善组织运行过程中,慈善组织与其利益相关者仍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态势,慈善组织掌握的信息拥有明显的优势,而利益相关者由于不能通过完全公开的渠道方便地获得信息,其知情权和监督权受到了制约。慈善组织这种财务信息的低透明度实际上侵犯了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降低了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
4.财务管理规范度差。我国慈善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归属社会公众,慈善组织不能将这部分财产进行转让或者是出售,而应该按照捐赠人的要求去管理。捐赠人并不期望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所以慈善组织也通常不进行相关损益的计算,不对净资产进行像企业一样的利润分配,这种不同于企业的财务特征使得慈善组织财务管理的规范程度较低,很容易导致慈善组织的运作出现问题,而且对财务目标的偏离又容易招致公众信任度的降低。
在目前的情况下,相关制度要求慈善组织编制财务报告,进行相应信息的披露和审计,然而事实却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慈善组织仍旧不作财务报告,或有财务报告而无严格审计,导致利益相关者对慈善组织的资金管理能力持怀疑态度,影响慈善资财筹措。慈善组织内部没有对捐赠资财相应的追踪、反馈以及公示的强制性要求,这是造成财务管理透明度过低以及不规范的根本原因,严重侵害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不利于组织公信力的构建并影响了组织的长期发展。
5.会计监管的不力。我国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负责登记的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等,然而这些监督主体之间监督职责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监督程序和手段也没有清晰的界定,最终导致监督主体缺失、一盘散沙的局面。此外,慈善组织登记成立之后,一般只进行象征性年检,并没有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接受政府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然而相关条款并没有明确指明监督方式、程序和范围,并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这些原因又进一步导致了对慈善组织监督动力的弱化。种种研究表明,监督力度的不足对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形成产生了严重不利的影响。
三、 公信力危机如何应对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关于慈善组织的规范只有规章制度,没有相关的强制性法律体系,没有明确的问责制度要求慈善组织披露信息,使得其滋生了侥幸心理。在立法方面,首先,要制定相关法律,确立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监督机制和利益相关者的主体权利。其次,要通过立法规定慈善组织会计处理标准,使得慈善组织会计处理方式有法可依,并承担相应不合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再其次,要在立法中明确捐赠支出的相关披露义务,对不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的有关慈善组织可以进行法律的制裁。相关的立法不仅可以使得慈善组织的各种行为有法可依,同时也保护了社会大众的合法利益。
2.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为了保证慈善组织实现目标、完成使命,提高社会信任度,慈善组织应该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首先,理事会是慈善组织的核心机构,具有决策权和领导权,决定了慈善组织的目标、行为、发展和财务等方面的内容。具有一定规模的慈善组织应建立多元化的结构,既包含在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内部理事,又有相对独立的外部理事,并且由拥有专业技能的人员组成。其次,理事会的下属执行机构应该设置一个首席执行官职位,行使最高权力,对慈善组织的所有运行情况负责,不仅要筹措善款、运作项目、进行信息披露,还要能够合理地安排组织内部的岗位并规范组织的一切行为。再其次,设立监事委员会对组织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监事委员会成员应该包括捐赠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受益人代表。同时监事会一定要对理事会充分发挥制衡作用,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3.建立信息披露制。慈善组织要想取得社会公信、筹措善款必须公开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这也是组织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但可以提升组织的公信力,还可以优化组织运行效率,最终达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功效。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慈善组织概况、财务会计报告、组织运行状况以及绩效评价等。这些信息可以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类。财务信息是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而非财务信息是用来帮助公众了解慈善组织潜在能力的重要来源,是财务信息的有效补充。因此,慈善组织不能只披露财务信息而不批露非财务信息。信息披露有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两种情况。自愿性披露一般成本较低,但是比较灵活,可以根据慈善组织自身的情况进行适时的披露,而强制性披露的成本常常会高于自愿性披露,但是披露的效果较好,不仅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还可以提高社会公益服务的效率。同时,规范的信息披露必须要有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或鉴定报告,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客观性和公允性。慈善组织应该结合组织自身的情况,采取自愿性披露与强制性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报告组织的各项情况,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慈善基金运营的透明度,进而增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4.强化会计监督。在构建慈善组织公信力的过程中,强化会计监督是最具影响力的措施。会计监督的主体不仅有政府、捐赠者和社会公众,还应该有受益对象。慈善组织的使命就是完成对受益对象的服务,因而受益者的感受是慈善组织服务质量的最直接的表现。因此,受益者理应作为会计监督的第一个主体。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他们占有相对弱势的地位,很难了解到慈善组织资源安排的详细信息,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改变他们弱势地位的角色,赋予他们充分的监督权利,以促使慈善组织更好的服务社会。捐赠者作为资财的投出方,有较强的地位优势,应该充分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监督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服务水平、资财使用情况等。而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政府部门或者慈善组织自身的热线电话强化对慈善组织的会计监督。当然,对于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政府部门必须做好相关监督工作。财税部门、民政部门和检察机关等各个部门之间应该相互配合,定期对慈善组织的年度收入和支出等情况进行监管。慈善组织有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慈善组织,有权吊销其执照及进行相应的处罚。慈善组织还应该采取理事会和监事会结合的方式完善内部会计监督,理事会定期汇报慈善组织的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等,并随时接受监事会的查询和监督。同时在不断完善内部会计监督的情况下,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通过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进而规范组织的行为,实现组织的良性运作。
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危机应对
- 投稿王陶
- 更新时间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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