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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完善政府采购工作

  • 投稿丁丁
  • 更新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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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琴高娃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内蒙古锡林浩特 026000

[摘要]政府采购工作不同于一般的企业采购,有着多方面的约束,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对公共财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提高政府对资金的使用率,规范采购行为,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政府部门的腐败现象。但是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工作仍然不是非常完善,这些不完善存在于多个方面,只有认清到这些不足,并加以更正,我们才能完善相关的工作。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政府采购;采购制度;立法完善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政府问了满足日常政务需要或者满足公共服务为目的,利用国家财务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或相关的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一种采购行为,更加是一种公共采购的制度,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能有效的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果,是我国财政支出的重要环节。

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现状

2015年4月1日,人民日报全文刊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这是备受关注的一项制度条例,从3月1号施行刚好一个月的时间,这是十多年来我国才有了正式的法制约束,可见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在立法领域的缺失。虽然我国在2003年就发布了《政府采购法》但是由于缺乏配套制度的配合,这部被寄予厚望的法律,却没能带来实际的成效,依然无法遏制我国政府采购的腐败问题,但是随着这项条例的出现,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能否得到约束和改善也将提上日程,但无论怎样,这项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就是进步,表示着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重视。那么这项条例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取得什么样的效果,都是我们政府能够将政府部门的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展现在老百姓面前,关键还要看我们的人民群众能起到怎样的监督作用。这项制度要求政府对采购的整个过程全部公开,对采购需求、采购合同的详细内容都将给公众呈现出来,政策是制定了发布了,但是能够落实到实际的政府工作中还是一个未知数,但不管怎样这些措施和制度条例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问题

1、不健全的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已经超过了十个年头,但是仍然不能遏制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贪腐现象,一方面因为没有配套措施的跟进,一方面也是因为这些法律条文对政府采购工作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法律在实施起来并没有的预想中的效果,而且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并没有从实际的采购工作作为参考,导致采购中多个环节没有法律可循,让很多不法官员钻了法律的空档[1]。

2、招投标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投标制度不能对我国现有的投标行为作出规范化的约束,目前这一块的制度还存在不少的问题,由于投标过程的监管权被分配到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导致监督工作的困难,招标制度中的约束对象不明确,使得监管没有明确的划分,监管过程混乱,弱化了投标制度的实际功能。

3、规章制度对政府采供管理限制不足

预算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相关制度不够详细,导致结果浮动大,预算资金得不到相应的控制,主要原因是因为,采供部门没有精确的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无法准确的计算出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资金的需求额度,导致划分资金后,相关的政府部门私自挪用采购资金,政府的制度约束力够不着下级的机构,对违法违规现象不能很好地遏制[2]。

4、不合理的采购程序

采购程序的不合理不规范,导致很多政府部门对采购厂商和企业的违约现象无动于衷,某些地方政府利用采购程序不完善,收受相关的企业和供应商的好处,对采购合同擅自修改,不注重采购产品和货物的质量,忽视采购商品评审工作,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有些地方甚至完全忽视采购程序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由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谈定采购计划。

5、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首先是监管机构的职责问题,监管机构是否独立,权利的职责范围是怎样的,《政府采购法规》第13条规定大体是这样描述,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拥有监管个采购部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采购的整个环节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但是在实际的监管中,财政部门实际的监管权力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导致监管过程形式化,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无法对各单位的采购工作行程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其次就是责任不对等,目前政府部门采购工作的主要问责对象是财政部门,但是又没有给予财政部门足够的监管权力,所以权力和义务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采购的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应该是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的,做到权力和义务统一,才能真正地起到监管作用,强化一问责为主体的监管程序,是对监管过程实施有效约束的主要办法。还有就是对于监管程序中监管对象不明确,职责不清晰的问题,采购法第67条规定了,相关的监管对象确定,从法律要表达的主要对象来看,政法对多头监管的态度是持保留态度的,在监管过程中权利出现了交叉,出现问题后各部门可以相互推卸责任。这些法律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不完善和冲突,使得采供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最后一点就是监管不专业,由于先关法律专业知识的极度匮乏,在面临相关的投诉的时候,缺乏后效的应对措施,采购的产品和服务种类繁多,政府财务部门又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因此在技术层面遇到了很多困难,评判结果由专家提出,但是最终的问责对象却是财务部门[3]。

三、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了解到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不足,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在制度的实际应用中存在了很多方面的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1、强化政府监督作用

强化政府的监管力度,首先要明确政府各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地位,明确各部门的职能,以《政府招标法》为主要参考,组织协调各个配套的制度能在采购工作中的作用,减少法律法规的矛盾冲突,减少实施过程的不稳定因素,把工作的中心转移到管理和协调上,以挺好政府各部门的在采购工作中的整体效能,通过多种措施实现制度能够合理有效的实现其该有的价值,对采购的商品原则上一定要物有所用,物超所值,避免采购工作铺张浪费,严禁利用合法程序为单位或个人谋私利。政府的采购目的一定要实际的用途,保证采购工作和实际工作效益相结合,采购是一种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对待[4]。

2、灵活的采购规定

政府的采购方式一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对不同的采购需求采取不同的程序控制,科学设置政府的采购方式,既要体现采购的原则,也要确保采购工作能够找好合适的采购对象。不同的项目性质和过程是不一样的,如何服务于实际的采购工作,合理制定相对应的采购方式,对不适应的,要积极的讨论和探索,提高采购过程的科学性,合理性。

3、尝试集中采购措施

目前对于集中采购我们还没有准确的认识,导致了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困难,因为在实际的采购过程中,我们还不能合理的协调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要从制度上规范集中采购行为,灵活的划分财务部门的职能,提高政府在采供环节中的协调能力。

4、健全监管机制建设

政府采购机制可以做出调整,监管模式从财务部门转移到各部门,由采购部门承担自身在采购工作中的不当,完善问责机制。虽然权利的下放会让各部门对自己的采购行为存在着不合理和有失公正。但是连带的责任机制,也将使各部门成为主要的事故责任,这样能减轻财务部门的负担,有助于他们加强政策导向,做好其他的类似于完善制度和咨询的工作,对营造公平的招标环境,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工作的开展。

总结

制度的价值来自于实际的落实环节,对政府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诸多环节加以完善和监督,是关系到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法制化、透明化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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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谢海军.浅议做好高校的政府采购工作[ J ] .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4,23(11):110-112

[2]杨玲.浅谈如何做好政府采购工作[J].中国水利,2014,(16):55-56

[3]王刚.通过“管采分离”做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J].中国经贸导刊,2014,(12):34-35

[4]赵春生.做好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J].发展,2011,(12):6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