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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 投稿杨西
  • 更新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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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

广州商学院 511363

[摘要]当前许多高校对实践教学不重视,导致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具备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无法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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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建议

前言

目前,我国大多数文科性和综合性大学都设置了法学专业,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就是为社会培养出实践型人才。从目前的形式来看,高校对法学理论与实践教学的设置不够合理,教学过程中对实践的重视程度不够,学生缺乏理论与实际联系的能力,应届毕业生参加工作以后往往不能快速进入工作状态,因此,高校急需加强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

一.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设置不合理,实践教学时间少

我国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主要以理论教育为主,对学生开展实践教学的实践普遍较少。从师资队伍层面来看,大多数高校法学相关专业的教师都缺少在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一般都是法学专业毕业的研究生或者是博士生,这些教师虽然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但是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将理论与实践相联系。从学校设置的实践教学层面来看,学校很少为学生安排实践课程,大多数都是毕业前几个月为学生安排实习场所,由于时间紧迫,学生很难全面了解具体的司法程序,不能循序渐进的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实习过程往往都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1]。

(二)法学实践缺乏外部条件的支持

法学实践不同于其他学科的实践,它对于外部条件的要求较高,需要学校、教师乃至整个社会的支持。首先,实践场所非常少,经费不足,使很多实践活动的开展受到阻碍。其次,在实际应用法律条文的案例中,往往需要对人际关系以及利益关系进行处理,与道德标准和当地文化相结合,这就对指导教师提出很高的要求,需要教师肯投入精力和时间。但是,对学生进行实践指导与教师的职称评定没有直接关系,教师往往更愿意将时间和精力放在科研上,也就是说,缺乏相关制度激励教师组织开展实践教学活动[2]。由于法学的实习基地都是法院、检察院等重要严肃的场所,本身所能够接受的实习人员有限,很难完全使用解决实践场所问题。

(三)对实践教学的规范性较差

目前,大多数高校都没有建立一套规范的实践教学管理机制,实践教学的内容不丰富,范围较窄,很多环节具有一定的随意性[3]。各个实践环节之间的关联性差,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实践体系,这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是非常不利的。另外,将实习集中在毕业前夕,学生面临毕业论文、就业、考研等多方面的压力,没有足够的精力去认真对待实习,很多学生都抱着“应付”的态度,学校也没有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对学生实习过程的监管不严格,没有明确的实习目标,没有规范的考核标准,通常只是对学生的出勤进行考核,至于具体的实践中学生的表现则没有硬性的规定。学生本身接触实践的机会就不多,对实践教学的监管又不科学,操作性不强,无法发挥实践教学的价值。

二.加强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实践教学中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学生在模拟法庭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对案件进行重演。这种教学方式不仅能够使学生温习学过的理论知识,还能够全面了解司法程序,在模拟的过程中提升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模式能够有效的检验法学的理论教学效果,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开展这种实践活动对外部条件的要求低,可操作性较强。

1.过程

第一步,要做好准备工作。学生对所模拟的案例进行熟悉,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角色,教师对学生组建的团队进行综合管理。模拟法庭中,教师的职责不单单是对学生进行简单的监督,而是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对学生进行启发式的指导。整个准备阶段要细化到怎样接待当事人,怎样对证据进行调查,怎样在法庭上进行有效辩论,怎样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在指导法官这一角色的时候,要将重点放在如何控制审判进程以及制作裁定书上,在指导原告这一角色时,应该将重点放在如何运用证据上,在指导被告这一角色的时候,应该将重点放在如何辩论、回击对手上。第二步是对庭审过程进行模拟,每位学生应该充分掌握自己所扮演角色的特征,整个过程应该遵循法律的要求展开,教师旁听,即使发现问题也不能当场打断。最后一步是对模拟进行总结,旁听的学生谈谈对本次模拟法庭的感悟,参与角色扮演的学生总结哪里没有发挥好,哪里还存在问题。参与旁听的教师对整个模拟过程进行综合评价,指出程序中出现的错误,帮助学生进步[4]。

2.建立模拟法庭的考核标准

开展模拟法庭的目的就是巩固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增强他们的实践能力。为了使这项实践活动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价值,学校应该建立模拟法庭的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规范的考核,并将这一活动的考核结果纳入期末或者毕业综合成绩中,引起学生的重视。具体评分应该依据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学生所选择的案件是否具有模拟的价值,案件是否涉及到足够的专业知识,案件是否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第二,模拟者对整个案情是否足够熟悉,是否能够掌握整个司法程序,庭审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得当。第三,组织工作中对人员的调配是否合理,学生所模拟角色的难度有多大。第四,模拟者的着装是否符合角色的要求,辩论中语言的条理是否清晰等。考核由旁听的学生以及指导教师共同完成。规范的考核标准能够使学生更加重视模拟法庭的活动,端正态度,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提升自己的能力。

(二)实践教学中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法律援助是我国为经济困难的公民设置的专门机构,该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文明程度。国家在立法上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各个高校就是支持这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学校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有效利用了社会资源,不仅支持了国家的法律援助事业,学生还能在活动中接触真实案例,增强自己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5]。

1.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途径

学校应该抓住各项契机,组织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首先,选择我国的法治宣传日,学校可以组织各类活动:可以发放宣传单、组织街头咨询、举办法学论坛交流会等,通过这些活动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其次,到基层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尤其要抓住“三下乡”活动的契机,到农村地区宣传法律知识,对农村地区作法律调研,为村民提供咨询服务。第三,就地取材,将校园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训基地。很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平时消费、勤工俭学、签订毕业劳动合同等方面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不了解,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直接为本校学生提供法律帮助,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第四,面向社会开展案件代理活动,为需要的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学校要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目标,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这项活动长期开展下去。学校应该将其纳入实践教学的管理中来,为该项活动提供经费以及场所,同时与当地政府和司法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争取更多的支持[6]。

2.建立法律援助活动的考核标准

要建立法律援助活动的考核标准,对学生的参与情况以及活动效果进行考核,并纳入期末或毕业的成绩评定中。具体要求如下:首先,开展各项法律援助活动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国家的规章制度,禁止损害法律援助中心的名誉。其次,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参与者必须毫无偏见的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热情接待,合理运用法律条文清晰的回答当事人的问题。第三,参与者要对手中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完成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给自己的任务。活动报告中,参与者要填写具体参与活动的时间、地点以及主题。对活动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并写出自己的体会,教师根据这些基本信息以及受益者的反馈对学生的成绩做出评定。

(三)在实践教学中开展“旁听”活动

这里所指的旁听是指对真实的审判案件进行旁听,这项活动的开展需要学校与当地法院积极沟通,为学生争取到法庭旁听的机会。与庭审模拟不同的是,学生能够更加直观的观察整个庭审的真实过程,了解每一个环节的细节。

1.组织开展庭审旁听活动

学校与当地法院沟通后,选择与学生理论知识联系紧密的案件,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或学校直接在网站上公布近期法院的庭审案件,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自主选择。要求每位学生每学期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旁听。另外,法院也可以在高校里选择合适的场所审理案件,方便学生参与其中。庭审过程中,学生要仔细聆听每一方的陈述,总结庭审中的要点,将案件与自己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联系起来,庭审后要积极与法官、指导教师沟通,对于不明白的问题要积极提问[7]。

2.建立庭审旁听活动的考核标准

学校要严格要求参与庭审旁听活动的学生,旁听过程中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首先,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为静音。其次,没有经过允许不可以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或者摄影。第三,不能随意走动,不能进入审判区。第四,不能做出发问、鼓掌,喧闹等妨碍庭审的行为。最后,保护庭审现场的卫生环境,不准随地乱扔垃圾等。庭审结束以后要完成旁听报告,教师根据学生的旁听表现以及报告的完成情况给出成绩,并纳入期末或者毕业成绩的评定中。

总结

高校设置法学专业的目的就是要为社会培养出具有一定实践能力的人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高效应该积极开展模拟庭审、法律援助以及庭审旁听等活动,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法学实践教学的管理体系,对实践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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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史卫民.完善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几点思考[J].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07:48-49.

[2]邵文涛.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D].山东师范大学,2008.

[3]姜发根.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池州学院学报,2012,05:138-141.

[4]马勇,张晶,张晓林,于京珍.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反思与出路[J].中国外资,2012,24:342+344.

[5]张晓萍,王铁.完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思考[J ].北方经贸,2013.06:137-138.

[6]赵青.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探讨[J].时代教育,2014,17:140-141.

[7]张荣霞.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困境与出路[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3,12: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