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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基于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

  • 投稿葡萄
  • 更新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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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莹

南京邮电大学 458000

[摘要] 12月4日,我国迎来了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作出重要指示,“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在社会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甚至忘记法律自身的缺陷。道德产生于现有的生活条件,同时道德的约束力也是有限的。我们必须坚持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兼顾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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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宪法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道德;约束力

一、国家宪法日与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文简称《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2月4日,我国迎来了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在此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居委主席作出重要指示,“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弘扬宪法精神,首要的任务是全面深入了解宪法、体会宪法的精神要义。早在新中国成立后的1954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宪法,接下来我国又在不同时期分别制定了四部宪法。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1982年宪法历经了四次修宪。不论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法律首次确认土地使用权商品化,还是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用根本法确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一些列举措,反映出我国在不同时期对于法治以及法制建设的理解和追求不断进步。

《决定》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全会的十大亮点之一依宪治国成为吸引眼球的一大“景观”。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提出尊重保障人权,可以说它是人权的保障书、保护伞。宪法通过构造国家的公共权力,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一系列法规,以及在权力之中的分权和制约相结合方式来运行的。依据宪法治国、依据宪法执政是使国家繁荣富强的最根本保障。“但是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的独立力量,那上就产生了新的意识形态。因为经济事实要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必须在每一个别场合采取法律动机的形式,而且因为在这里,不言而喻地要考虑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1]恩格斯这段话很好地证明了法律在保障社会安定、稳定发展上的法治效益,即使人们在做某事之前要考虑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从而起到了制约作用,这就是依宪治国的题中之义。

二、浅析以德治国

然而恩格斯还指出:“正是在美国,‘政治家’比在任何其他地方都更加厉害地构成国民中一个特殊的和富有权利的部分。那里,两个轮流执政的大政党中的每一个政党,都是由这样一些人操纵的,这些人把政治变成一种收入丰厚的生意。拿合众国国会和各州议会的议席来投机牟利,或是以替本党鼓动为生,而在本党胜出后取得相当职位作为报酬。大家都知道,美国人在最近三十年来是如何千方百计想要摆脱这种难堪的桎梏,可是尽管如此,他们还是愈来愈深地陷入到贪污腐化的泥沼中去。”[2]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即使是在以法治国家自称的美国也是如此。在社会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甚至忘记法律自身的缺陷。看不到法律的缺陷会让我们陷入盲目的追求宪法和法律的“圈子”中。这一点对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以及人民切身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

另一方面,法律依赖于道德,我们可以从道德的起源来证明这一点。“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生活在一起,由于内在的必要就会自动出现某种行为方式。这是共同生活和协作的基本条件,这种行为方式一旦变成规则与习惯,那就会产生数量不同的行为规范,即为习俗……而是相反,一种道德,一种习俗和由此而来的感觉或观点都首先是产生于现有的生活条件,违犯所形成的道德就是不道德。”[3]

由此可见,在现有的生活条件基础上人们形成某些共同的习俗,这种习俗是大家约定俗成的,遵守它便视为有道德的。而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这种习俗有了它的纸质形式、法定要求,法治得以存在并不断发展。而以德治国本质上是将道德的约束力上升到了国家意志的形式上,所以在主张依法治国的同时,要坚持以德治国。也只有这样依法治国才能经久不衰、不断深化。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马克思关于伦理学中道德的重要认识还在于,他认为没有永和的道德原则。“我们驳斥一切想法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道德规则强加给我们的企图,这种企图的借口是,道德的世界也是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相反地,我们断定,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4]正如前面论述道德起源时所说的,道德产生于现有的生活条件,纵观人类历史、每个时期都有各自不同的生存、生活条件。道德以及道德原则受时代制约,它是变化的、没有标准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甚至相反的道德原则。《开发维多利亚》里卡尔讲到的班格朗部落,他们会将某些新生儿杀掉,因为他们抱着幼童无法跑来跑去。较现代文明相对落后的部落,考虑到生存,杀婴已经成为一种风俗,并由此而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经济中人们有能力抚养更多的孩子,并且家庭也迫切需要更多的劳动力来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这就使得人们杀婴的习俗破产。此时,杀害婴儿的行为越来越受人指责,杀婴反而视为不道德的行为。

有人或许会产生这样的疑惑:既然道德不是永恒的,它随着时代不同而变化,那么我们还有必要去遵守道德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这是因为道德具有一种约束力。但是这种约束力并非是无限扩大的。从道德行为的边际收益角度看,其约束力是有限的。所以单单把道德作为处理人际关系、治理社会是远远不行的,还需要与法律想结合。

小结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在迎接国家首个宪法日时,我们不仅仅要“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还必须坚持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兼顾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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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9页.

[2]恩格斯:《法兰西内战》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4—335页.

[3]亨利希·库诺:《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马克思的社会学的基本要点》,上海世纪出版集团,第621页.

[4]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3—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