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红花 杜国海 林怀满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云南昆明 650106
[摘要]由于地理、文化、经济、政治、法律等因素在云南边境地区存在大量非法的跨国婚姻,这些嫁入中国的外籍妇女成为我国“事实上的公民”,但在法律为“三非人员”,其“身份”与“权益”得不到认可和保障,引发了一系列影响边境稳定的社会问题。云南边境跨国婚姻具有缓解国内婚姻市场矛盾的作用,抓好具有独特性状的边民跨国婚姻管理,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边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实地调研与越南、老挝、缅甸接壤的三个典型边境村寨,分析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对解决边民跨境通婚问题与构建和谐边疆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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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云南边境;跨国婚姻;非法婚姻;对策建议
云南省作为边疆多民族地区,与相邻的越南、老挝、缅甸三国的跨境民族共有壮族、傣族、布依族、苗族、瑶族、彝族、哈尼族、景颇族、傈傈族、拉祜族、怒族等16个。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步伐的加快,边民往来不断加快,不仅存在省内各民族通婚的情况,还存在边境村民跨国通婚的现象。
一、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的特点
在云南4061公里的边境沿线,居住着与越南、老挝、缅甸等国毗邻的居民,与周边国家的居民历史上就有通婚的习俗并沿袭至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和中国边境的开放程度加深,人口、物资和信息流动的加速,云南边境的跨国婚姻变得更加普遍和频繁。本课题对与越南、老挝、缅甸接壤的三个典型边境村寨:文山州麻栗坡县天保镇天保村委会、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满镇大广村委会、德宏州陇川县章风镇户弄村委会的跨国婚姻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分析云南边境村寨跨国婚姻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大多属于跨境民族之间的通婚。云南省边境与越南、老挝、缅甸交通便利,且有许多便道,边境村民往来频繁。边境上跨国的各民族男女,他们大多有着相似的民族语言、习俗、文化、观念和生活方式,相互容易适应。这种既有基于血缘、地缘建立起来的远亲近邻关系,又有从互通有无的商贸关系以及人文往来下所形成的熟人关系,为边境跨国婚姻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持续、有效的动力。从边民跨国婚姻的缔结情况看,边境的社交网络是联姻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跨境少数民族多选择与自己属同一民族的异性结合,即使对方与自己不属于同一国家,但是他们在心理层面上认同双方属于同一民族。
第二,流动的性别和方向呈现出单一性。从宏观层面看,中国的经济发展强于周边的毗邻国家;从微观层面上看,中国经济发展较落后的边境地区边民收入也要高于周边毗邻国的边民收入,这是造成跨境婚姻的决定性因素。1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促使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口向中国一侧流动。一方面,越南、老挝、缅甸妇女大都认为中国社会稳定、经济条件好、妇女地位高,她们为了摆脱困境,选择与中国边境村民通婚。另一方面,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边境村民娶媳妇要彩礼、聘礼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对于贫困的边境村民家庭来说,很难承受这么大的开销。而娶越南、老挝、缅甸的媳妇不需要或者只需要很少的彩礼钱。所以,娶越南、老挝、缅甸媳妇成为首选。据不完全统计,毗邻国边民与云南边民非婚同居的人中,99.8%以上是外籍妇女嫁入,缅甸人数量最多,越南人数量第二,老挝人数量第三,毗邻国男性入赘约有80多人。2
第三,结婚对象呈现“弱弱”结合。由性别比例失调引发的“婚姻挤压”现象向边疆贫困地区传递是边境村寨跨国婚姻形成的社会动因,越来越多农村男子选择在边境地区寻找结婚对象。一方面,越南、老挝、缅甸妇女嫁到中国边境农村,一般选择的结婚对象为跨境的同一民族,通常为家境贫困的男青年。他们在本乡本土无钱娶妻,有的是年龄偏大,有的是身体残疾,也有丧偶或者离异者。另一方面,越南、老挝、缅甸的边境村寨都比较贫穷。虽然中国边境一线的政策越来好,边民的生活水平有较大改善。但是,大多数贫困的跨国婚姻家庭仍然处于贫困状态。特别是云南边境的广大贫困山区,在没有外来收入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只能依赖有限的土地产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由于“外国新娘”没有取得当地户籍,不能分田分地,使本来贫困的家庭更加难以摆脱贫穷。
第四,通婚圈由边境向内陆渗透。随着跨境婚姻的迅速增加,云南边境的跨国婚姻已超越与邻国接壤的村寨,呈现出一些地域特征。其一,云南边境村寨跨国婚姻主要通婚圈以边境沿线与邻国接壤的村寨为主,已覆盖云南所有的边境乡镇和绝大部分的村寨。3其二,通婚圈的外延扩大,向省内和内陆腹地延伸:一是向云南省8个边境州市的非边境县区扩散;二是向中国内地延伸。在云南省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案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拐卖越南、老挝、缅甸等边境邻国的妇女;同时互联网上也出现介绍跨境婚姻的相关信息,这说明跨国婚姻已向中国内地延伸。
二、云南边境跨国婚姻中存在的问题
(一)跨国婚姻登记成本高,办理结婚登记者少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22条之规定,结婚的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手续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均为有效。因此,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结婚的条件和手续均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婚姻法》第8条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根据《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之规定,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毗邻国边民应当出具的材料包括:(1)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由于毗邻国对本国边民通婚态度不明确,边境社会管理不规范,致使越南、老挝、缅甸入境妇女难以提供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导致云南边境跨国婚姻无法正常办理结婚登记。越方婚姻证明材料须到多部门办理,手续繁琐收费高;老挝需本人提交申请,父母、村长、县长签字并报省长批准,再交外交部和公安部审批;缅甸边境地区仍存在地方割据势力,尚未完全纳入缅政府管控范围,许多缅甸山区边民办不了国民身份证明或无法按照我国政策规定取得缅方婚况证明材料。 4同时,边民受家庭经济状况等条件制约不主动申请登记。云南边境村寨跨国通婚家庭绝大多数生活贫困,无力支持越、老、缅籍妇女在本国办理相关证明材料和往返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交通等费用。因此,云南边境边民跨国婚姻中办理结婚登记者少,大多数婚姻属于非法婚姻。
(二)边民法律意识薄弱,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按照现行规定,边民跨国结婚应遵守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但由于云南边境跨国通婚的边民大部分住在边远山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结婚登记和入籍手续如何办理。大多云南边境村寨跨国结婚,仅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简单的结婚仪式,周围的村民亦认可这种结婚方式。有的边民同居了十多年,仍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云南边境的跨国婚姻登记率非常低,大多数为非法婚姻,“外国新娘”没有国籍、户口、结婚证,逐渐成为乡村的“隐形人”、“黑人”、“黑户”,以致当事人和子女在入籍、就医、就业、疾病预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很难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许多人也成为“四无”人员,即“户无可登、地无可耕、医无所保、老无所依”的困难人群。5
(三)非婚生育子女现象普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云南边境村寨跨国婚姻中结婚男女的年龄越来越提前,不少外籍妇女还未成年就嫁到中国结婚生子。如腾冲县联族村棋盘石村民小组一族内通婚,中国男子18岁,缅甸籍女子17岁,结婚已经1年多。6此外,经济落后,性别歧视,计划生育意识落后,造成非法生育子女的现象普遍。云南边境跨国婚姻多是非法婚姻,外籍妇女领不了生育服务证,持证生育率低,超生和逃生现象较为突出,优生优育难以保障,对边境地区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造成了较坏的影响,给我国人口计生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
(四)部门监管不到位,管理协调性不强
受云南边境地区特殊的地理条件限制和影响,边境村民分布较分散,信息相对闭塞,当地政府部门很难全面掌握云南所有边境跨国通婚家庭情况。边民通婚家庭中外籍人员没有护照和出入境证件,更没有中国国籍和户口;并且由于受到部门利益驱使、监管职责划分不清、执法人员的有限性等因素的影响,时常存在监管“死角”,这给有关监管部门在治安管理、边境管理、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带来重重困难。
(五)“三非人员”流动频繁,增加社会管理难度
云南与越南、老挝、缅甸山水相连,且无天然屏障,无数条便道可自由通行。目前,进入我国的越南、老挝、缅甸籍人员基本上属于“三非人员”(即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务工)。这些“三非人员”经常流动,有的“三非人员”打架斗殴、偷鸡摸狗、惹事生非,给中国社会治安带来不少隐患,增加社会问题的治理难度和治理成本。
1.非法入境屡禁不止。在云南边境地区种群里,他们潜意识有自己的道德行为规范,这种规范是长期形成的。在种群文化与国家主体文化及法律文化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行为规范民族化还是法律化,他们面临一些盲区和误区。7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和云南边境村民法律意识不强,有的以探亲访友为名非法出入境,有的甚至拐卖妇女儿童、骗婚、组织卖淫、走私等。我国对境外“三非人员”实行清理处罚遣返政策,但是由于难以核实境外“三非人员”身份,加之边境便道繁多,边民大多不配合、不支持,清理遣返效果甚微。这种强制遣返的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边疆跨国通婚的社会问题。8
2.传染性疾病监测防控难。由于云南边境跨国婚姻中结婚登记率低,而云南境外又是亚洲艾滋病的高发地区,加上缺乏婚前检测,增加了境外艾滋病等疾病传入的风险。由于边民流动性大,自我防范意识差,导致输入性传染疾病监测防控难,对云南边境地区人口安全构成了较大威胁。
(六)通婚家庭存在不稳定因素,家庭教育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大多云南边境跨国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家庭中的母亲不具有中国国籍和当地户籍,从而产生国家认同、群体认同、自我身份认同三重认同危机,导致其自身甚至整个家庭的社会地位较低,从而造成婚后家庭成员的心理负担严重。如果出现家庭纠纷,女方还容易抬腿走人,边境通婚家庭将会成为光棍拖子女家庭,无法正常发挥家庭教育、扶持等功能。
不少外籍母亲无法融入中国社会,不参与、关心社会公共事务,无法给予孩子适合中国国情的家庭教育,没有合法身份参与孩子的社会活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孩子的教育。同时,云南边境村寨跨国婚姻家庭中的越、老、缅籍边民妇女基本不会讲汉语,没有接受过正规教育,文化水平低,对子女的培育能力较弱。
三、解决云南边境跨国婚姻问题与构建和谐边疆的对策建议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桥头堡建设进程加快,云南与毗邻国之间的民间往来日益频繁,边民通婚随着增加。云南边境的跨国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云南省边境贫困地区婚姻适龄男女比例失调、贫困家庭娶不到媳妇等社会问题,对促进边境地区民族团结和边疆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跨国婚姻快速增长的趋势,也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目前,采取的管理手段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严格管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即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无户口的外籍人员当成“三非人员”对待,对其所生子女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落户;一种是变通执行政策,管理部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跨国通婚家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9从维护云南边境跨国通婚家庭的稳定、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考虑,笔者建议我国有关部门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规范此类婚姻,有条件的承认现有的云南边境跨国婚姻,帮助边境跨国通婚家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对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创造性的提出适合云南边境跨国婚姻问题解决的对策措施,促进云南边疆多民族地区社会和谐发展。
(一)建立国家间磋商机制,增强与邻国的友好关系
加强中国与周边国家对跨境民族管理的协商与合作,争取达成与越、老、缅等国家间的政府磋商机制,实现国家间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接。立足与越南、老挝、缅甸等周边国家建设边境经济合作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毗邻国进行外交协商和共同磋商边民通婚问题,达成边境跨国婚姻管理共识,签署边民通婚管理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增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积极为跨国通婚边民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使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真正走向有序化、规范化,有效防止非法婚姻。如果外交协商无果,中国政府可以考虑在稳妥的基础上放弃由外国政府开具证明材料这一条件,以方便云南边民办理结婚登记。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跨国婚姻管理
在国家层面上,提升边民通婚管理理念,充分利用云南实施“桥头堡”战略的机遇,力争把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管理上升为国家边境跨国婚姻管理的创新试点,争取在跨国婚姻、居民出入境、行政审批等方面给予宽松、优惠的政策和项目支持,争取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结合云南边境实际、尊重边民意愿的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管理的新路径、新模式。
1.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婚姻法》第50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鉴于滇越、滇老、滇缅边境地区都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因此,各自治地方可在立法权限范围内,针对当地特点制定一些规范边境跨国婚姻的地方性法律文件;省级出台云南省边境跨国婚姻管理条例、跨国婚姻非婚生子女落户管理办法等,适当简化手续,减轻跨国婚姻夫妇的负担,减少非正式身份带来的社会不平等。
2.借鉴经验,建立边境跨国婚姻的登记备案制
对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的管理,相关部门首先要掌握这些人员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建议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州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借鉴德宏州的做法,制定本州市《边境跨国通婚备案登记证管理规定》,规定与本州市的常住户籍人口按照中国法律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居住在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越南、老挝、缅甸边民,应当办理《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持该证可以在本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经商、务工、通行,并享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地方政府给予境外边民的各项权益。设计统一的云南省边境跨国通婚备案登记证、云南省边境跨国婚姻外籍人员登记表、云南省边境跨国婚姻家庭登记表等,建立跨境结婚人员的档案,规范边境跨国婚姻的信息管理。
3.因地制宜,制定边境跨国婚姻家庭特别措施
对遵纪守法的跨国婚姻家庭进行奖励,使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引导更多的边境跨国婚姻家庭能遵纪守法。对已形成“事实婚姻”的家庭,能遵守相关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的,由夫妻双方当事人出具相关合法证件、证明,现场去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再按困难救济给予一定的补助,以督促云南边境跨国婚姻家庭办理结婚登记。对形成“事实婚姻”在本地有房产且居住5年以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给予其办理申请入籍、落户,以解决其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问题。对已婚的越南、老挝、缅甸妇女进行扫盲等文化素质培训,提高跨国婚姻家庭成员素质,促进边境地区和谐发展。
4.以民为本,采取便民服务措施
云南边境地区地处偏远,边民的经济相对比较困难,所以有必要采取一些便民措施,如乡镇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登记的代受理职责,乡镇派出所履行临时居留申请和入籍申请的代受理职责,或者是婚姻登记、临时居留申请和入籍申请的法定受理机关安排定时下乡、流动执法。10
同时,建议授权边境乡镇民政部门办理云南边民跨国结婚登记。云南省边境地区边境线长,人烟稀少,将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登记权限下放到乡镇级民政部门,一方面可以方便群众,节约成本,提高办证率;另一方面,便于民政部门核实结婚对象的各种信息,防止早婚、重婚、骗婚等现象的发生,同时有利于民政部门统计本乡镇的跨境婚姻的具体情况,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边民法律意识
云南边境出现非法跨国婚姻,其原因之一是边民法律意识不强。要提高边民的法律意识,有效途径就是加强边境群众对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宣传和教育。要选派能融入当地村寨、业务熟练的人员,深入村寨宣传,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如以案说法、组织文艺表演、发放宣传图册、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宣传婚姻登记、妇女权益保护、禁毒防艾等方面法律法规,告知边境青年跨国婚姻登记所需的证件和办证途径、程序和费用,使他们知法懂法、依法律己、依法办事,从而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
(四)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切实治理社会问题
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管理涉及众多部门,民政、计生、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云南省边境跨国婚姻网络管理平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一是要强化边境管控,加大边境口岸、通道、便道、渡口等重点地段的防控和整治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边境村民非法结婚。二是加强边民的出入境管理。根据外国人入境、居留、停留许可时限,督促其出境,加大清查和遣返力度,避免边民长期非法居留、非法结婚生育。三是建立健全疾病监测防控机制,防止境外传染性疾病传入我国境内。四是加强国际司法协助,打击跨国婚姻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扶贫力度,狠抓经济建设
由于云南边境地区大多是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关注跨国婚姻家庭、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使已为人妻、已为人母的外籍妇女的家庭生活有所保障,社会才能和谐发展。所以,有关部门要以人为本,制定措施从智力、教育、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进行扶贫。
经济发展可以带来一连串的发展,经济落后就会引发一连串的落后。当前,影响云南边疆团结稳定、社会和谐的首要因素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相对落后,一些群众的生活还处于贫困状态。11民族边疆地区吃饭难、上学难、看病难以及毒品、艾滋病等问题均与贫困问题相关。政府应根据云南边境的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落实国家的优惠政策,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边境特色产业,发展边境贸易,创造就业机会,促进云南边境地区经济发展。
(六)充分发挥民族特色优势,确保边境孩子接受特色教育
云南边境地区的跨国婚姻子女,他们懂邻国语言,了解邻国文化,在邻国有亲戚朋友。所以,对云南边境跨国婚姻子女的教育应结合本地实际,体现自身需求,发挥其在掌握少数民族和邻国技能文化方面有独特的优势。一是政府要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建议在偏远的边境地区撤点并校,政府在学生住宿、学习、伙食等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二是开设边境特色课程。云南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学校教育应体现民族特色,可以有针对性地开设民族文化课程,同时在基础教育阶段开设越南、老挝、缅甸等邻国外语。三是寻求国际合作的桥梁,促进边境地区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跨国合作,帮助该地区的孩子特别是跨国婚姻的子女走出国门接受教育。
本文系云南省2013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云南省边境村寨跨国婚姻调查与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B2013037。
注释
1戴波,赵德光.云南省跨境婚姻实证分析及社会思考[J].云南社会科学,2015(2):120.
2李向春,袁春生.云南跨境婚姻管理[J].云南社会科学,2015(1):117.
3张金鹏,保跃平.云南边疆民族地区跨境婚姻与社会稳定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49.
4李向春,袁春生.云南跨境婚姻管理[J].云南社会科学,2015(1):118.
5杨国才,施玉娇.边境跨国婚姻的研究与展望[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121.
6杨文英.中缅边境跨国婚姻现状分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3):48.
7李娟,龙耀.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研究——以广西大新县隘江村为例[J].南方人口,2008(1):39.
8谷家荣.地域、身份与认同——云南金水河村傣族跨国婚姻调查[J].青海民族研究,2009(10):8.
9董建中.云南边境民族地区跨境婚姻问题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3(5):41.
10龙耀,李娟.西南边疆跨国婚姻子女的国家认同——以广西大新县隘江村为例[J].民族研究,2007(6):58.
11赵新国,毛晓玲.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与和谐边疆构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