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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对策——以西宁市城东区矫正工作为视角

  • 投稿沈星
  • 更新时间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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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浩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摘 要:西宁市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重心还是要放在发展壮大矫正工作基础的社区力量。在发挥社区作用的基础上,注意根据每个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对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罪犯,应当充分利用亲情帮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干预程度可以适当减少;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干预的程度则应该适当加大。加强社区服务网络与社区矫正工作网络的衔接,加强社区矫正行政设施的建设,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社区矫正;社区;司法所;志愿者;定位装备;经费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2-0100-03

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51万多人,累计解除89万多人,到2013年7月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1]。

2014年6月,笔者对西宁市城东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调查。为了对本地社区矫正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笔者对整个西宁市进行了调查,并前往西宁市大众街司法所调查其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以城东区矫正工作为视角对西宁市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建议。

一、西宁市城东区矫正工作基本概况

城东区位于青海省西宁市的东部,总面积114.6平方千米,常住人口214028人,该区下辖7街道2镇,44个社区、20个村(牧)委会。截至2014年4月,全区累计接收各类矫正人员416人,解除矫正212人。

城东区正在接受矫正的204名社区矫正对象,从性别上看,192人为男性,12人为女性。其中18岁以下的有15人,18岁至45岁的160人,46岁至60岁的27人,60岁以上2人。由数据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对象以18岁至45岁期间的数量比较多。从犯罪类型上看,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诈骗罪居多。从矫正类别上来看,缓刑187人;假释4人;暂予监外执行4人;剥夺政治权利3人。

二、西宁市城东区矫正工作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矫正意识淡漠

通过实际调查,我们可以从中看出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看法:面对犯罪的危害,社会公众更信赖监狱的作用[2]。也正是因为这样,社会公众一方面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为自身安全考虑,公众对社区矫正对象防卫心较重,这样就不能使社区矫正制度发挥真正的作用,所以在这方面还需要有关部门的引导,让公众理解支持这种制度。观念启蒙制度,制度推进观念,观念与制度相辅相成[3]。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健全

1.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短缺,队伍专业知识不足。笔者通过对西宁市城东区9个司法所的调查发现,城东区9个司法所基本上都是1人所,即一个司法所只有一名所长。这些所长均是在城东区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后调整到位的。其中8名所长为公务员编制,1名所长为事业编制。根据司法部要求,司法所人员应达到3-5人以上,而城东区司法所工作人员远远不足所应该有的配置。另外,城东区在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后,新型社区增加至12个,司法所机构没有增加,仍然只是原有的9个,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未实现全覆盖,个别司法所兼顾2个甚至3个新型社区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量,非常影响工作成效。

2.社会志愿者较少,社区力量参与不足。这里的志愿者多为“非志愿”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村小组的党员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监护人等。其中真正意义上的志愿者例如专家学者、教师学生等并没有多少。另外,目前西宁没有专门服务社区工作的社会团体。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工作中应该起到核心作用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没能发挥其本应发挥的重要作用。有学者认为社会力量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这三大类[4]。有学者认为它的实施不以司法机关为主导,而应当以社区为主导,司法机关只是给予必要的配合[5]。

(三)监督管理存在问题

2014年年前,城东区司法局基本上对社区矫正对象均及时发放了定位手机,并及时录入到社区矫正平台,以期做到及时定位监控。但实际上,配备定位手机存在着大量的欠费现象。由于欠费,定位手机基本上都处于关机状态,无法正常使用,因此,定位手机没有起到定位作用,这样就给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了困难。

由于社区矫正对象较多,少数不配合矫正工作,因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人员没有执法权,所以无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震慑作用,这样也为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不便。对于当代社区矫正来说,虽然监狱和社区不同,但是监督监察的力度应该一致[6]。

三、完善西宁市城东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公众认知

受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主义的影响,社会公众还是不能完全接受社区矫正,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培育社区矫正的社会意识土壤,引导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正确认识,改变社会公众传统的报应观念。首先要选择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类媒体的共同参与,扩大社会影响。其次,要在社区开办法制图片展览、法制讲座等活动,对表现好的人予以奖励,这样,不仅能够提高社区人员对这项制度参与的热情度,而且能够使社会公众在这个过程中重新审视那些被社区矫正的人员,这样能够使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同和接受程度提高。

(二)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力量

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基础是基层司法所,其重心也是在基层。实践中,往往一个司法所工作人员既要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信访接待、法制宣传,又要同时负责许多个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工作,既无暇无力又浪费了大量可利用的社会资源。

1.增加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构建专业化队伍。基于目前西宁市城东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人手短缺、不专业的特点,一方面应当适度增加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注重补充具有社区矫正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不仅要求法律知识和犯罪学知识,还得有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知识等,这是由社区矫正的性质决定的,因为社区矫正不仅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还需要工作人员具有社会工作方法。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岗前、在职人员进行培训。因为社区矫正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专业性工作,工作人员的素质往往决定着社区矫正的效果,培训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培训师资可以从高等院校聘请相关专业教师,或政法工作岗位资深工作人员,也可以进学校培训。培训后要通过考试等验收方式检验培训是否合格,培训合格方能进入工作岗位,培训不合格继续下一阶段培训。

2.提高社会志愿者参与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由于我国社区发展尚不充分,中介组织尚不发达,在这种现实状况下,让社区民众积极参与并成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力量相当困难。另外,志愿者相应的补贴也应到位,而且志愿者的补贴制度应该尽快建立起来,最起码要给一点补偿,如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等。社区矫正志愿者应主要由在校学生来充当,每个城市基本上都有大学,而这些大学又基本上都有法学院。例如,青海民族大学位于西宁市城东区,而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光研究生就300多人,这些学生本身就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他们仅仅需要简单的培训就能够胜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工作。另外,如果相应的志愿者补贴机制建立起来了,那么一方面,学生能够通过充当志愿者来接触实践,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基础,另一方面,补贴机制也能够激发学生们的热情,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这样才能够为志愿者队伍的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联系学生和需要志愿者来帮助社区矫正的机构这两者的就是所谓的中介机构了,例如,青海民族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法律服务中心,这样的机构来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并且为志愿者以及社区矫正机构搭建桥梁。

(三)改善监督管理方式

1.将定位手机、定时报道与奖惩机制结合起来。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状况有一点不足之处就是对于奖惩机制的建立还是不完善,这样就导致社区矫正对象不积极矫正,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表现的好坏与否不影响他们的社区矫正期限,这样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所以,应坚持定位手机与定时报道的制度,并且将之与奖惩机制联系起来,或许会起到更好的效果。例如,如果社区矫正对象保持定位手机的畅通,并且按时向矫正机构汇报自己的情况,表现良好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简短其矫正期限,对于那些不配合矫正工作的服刑人员,可适当延长其矫正期限以示惩罚等等。这样能够调动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积极性,而且也能够为社区矫正工作清除一些障碍。

2.更新定位装备。由于定位手机存在着欠费关机、不随身携带也无法监测等弊端,更新定位装备也许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例如,定位手环,不能够摘取下来的那种,如果一摘下来,跟定位手环连接的系统就发出警报声,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就能够及时的处理。另外,如果社区矫正对象被限制仅能在某一区域内活动,不能超出这一区域,那么定位手环也能够在社区矫正对象离开这一区域时发出警报,这样就不存在人为因素导致的定位不到。

(四)经费必须到位

专业队伍的建设、志愿者队伍的建设以及定位设备等使用更新均离不开经费的支持,西宁市城东区“1人所”的现象也亟需改变,大量工作都需要聘请专职社工来完成。然而专职社工由于待遇很低,人员流动性很大,极不稳定,提升待遇也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负责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而社区矫止却并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唯一业务并且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划入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但其专项经费极少甚至没有[7]。西宁市城东区司法局可以借鉴湖北省社区矫正的路子,增设社区矫正“人头经费”,即每人每年2000元,但经费保障问题主要还得靠财政支出来解决。同时,在专业化队伍建立起来之后,诸如心理矫正等活动适当收取费用,然后将奖惩机制与这些结合起来。例如,心理矫治分阶段来运行,每一阶段都有相应的考核,考核全部通过之后可以视情况适当简短矫正期限。心理矫治可以收取适当费用,因为大部分矫正人员是有工作的。

当然,社区矫正有关措施和制度的建立还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制来保障。社区矫正案件的大量增加是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的前提条件[8]。西宁市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重心还是要放在发展壮大矫正工作基础的社区力量。在发挥社区作用的基础上,注意根据每个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对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罪犯,应当充分利用亲情帮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干预程度可以适当减少;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干预的程度则应该适当加大[9]。加强社区服务网络与社区矫正工作网络的衔接,加强社区矫正行政设施的建设,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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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郝赤勇.坚持依法严格规范管理.维护社区矫正严肃性权威性.人民调解,2013,(10):4.

〔2〕司皓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3,(34).

〔3〕夏草.论管制和社区矫正的本土化.前沿,2012,(24).

〔4〕杨美娜.浅析社区矫正的辅助力量.鄂州大学学报,2013,(6).

〔5〕李卓谦.社区矫正的法律属性.河北学刊,2013,33(4).

〔6〕曾毅,刘智颖.中国古代、近现代类似社区矫正刑罚制度探究.教育论坛,2013,(8).

〔7〕李莎.美国社区矫正制度介评.大观周刊,2013(9).

〔8〕张济,朱振华,鞠静文.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运行机制之构建.法制与社会,2013,(36).

〔9〕杨红文,王创伟.我国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及进路.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3,(6).

〔10〕王伟.试论社会工作在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中的介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5).

(责任编辑 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