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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皮亚杰结构主义视角下版权战略的实施对象

  • 投稿Kenn
  • 更新时间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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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本文以皮亚杰结构主义为工具,考察了版权制度主体要素、客体要素以及版权制度作为整体所具有的鼓励知识创新和传播的功能中的结构主义式的理论,提出了应通过整体性、功能性的结构主义方法研究版权制度。同时,考察了使版权制度合理运行并调整不平衡状态的各种机制,指出版权产业出现垄断和不公问题的根源并非版权制度内在的原因,而在于贸易体系中资本逻辑被滥用所致,因此版权战略实际上是为完善版权制度外部贸易环境为基本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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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皮亚杰:结构主义:版权制度:范式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 08- 0112- 03

不少国家主张在政府层面设定版权战略,以公权力调控的方式克服资本逻辑在版权市场中产生的市场失灵、文化帝国主义与信息鸿沟现象。然而,政府应以怎样的分析视角审视作为私法的版权制度?版权战略的实施是否会使公权力不当介入私权制度?本文拟借助皮亚杰的结构主义方法,对版权制度从整体切入进行研究,以期为合理划定版权战略与版权制度之间的界限。

一、皮亚杰与结构主义:开放的多学科研究方法论

结构主义的一般倾向是将研究对象视为~个系统,并且能找出不向外面寻求解释的规律,建立起自己说明自己的结构。皮亚杰的结构主义在符合一般倾向的同时具有以下特点:

(一)整体性、转换性、自身调整性——结构主义的检验工具

关于整体性,结构就是一个自足的系统。在此系统中,各要素并非独立存在,而是相互依存、共生,其意义和功能不是源于自身独立的性质,而是基于其在系统中所处的位置和需要来确定。关于转换性,一个关系群若想被称为一个结构或系统,必须具有可被形式化的规则和公式。关于自身调整性,结构以形成某种可被接受的平衡为目标,在内部发生矛盾或冲突时,结构具有自发调节的能力。这种调节能力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结构内调整,即在原系统中通过转化规律对各要素进行调整:另一种是结构外调整,将这个系统作为一个要素参与到更大的上级系统中,进而依据上级系统的规则调节自身的平衡。

(二)非排他性、开放性——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

皮亚杰结构主义倾向于把一切科学研究整合起来,在相反性和相互作用的方式上进行分析:结构主义真的是一种方法而不是一种学说,如果结构主义由于要得到丰富成果而被引导去同一切其他方法发生联系的时候,它假定有其他方法的存在,并且丝毫不排斥发生过程或功能作用的研究”。

二、作为版权制度要素的结构主义:静态的版权结构

(一)版权客体——作品的结构主义

对于作品的保护范围,素有内容与形式之争。通说认为版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非内容。区分内容与形式的方法是还原论式的:即将作品的内容分为题材、主题、概念和事实、情节等几个要素,将形式分为符号、结构、体裁等几个要素日,进而在实践中根据这种区分对某一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研判。

一种更为科学的方案是从版权保护之功能入手。美国学者波斯纳对内容与形式之争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他指出解决(内容与形式)该争论不应通过思想”与表达”这两个单词的语义学,而应当借助于该问题的经济学,尤其是通过以下两条标准进行比较:其一,允许某一企业占有已经成为一项行业标准的东西是否会而造成无谓成本:其二,当禁止该种占有时给原创者所带来的抑制效果是否合理H。为了说明这个标准,他们创造了一个公式:r=f(s,t)。r表示某一思想在现实中的应用,s表示该思想本身,t表示具体的表现形式。这个公式表明s与t都是产生r所必须的。因此,赋予作品保护的边界根据上述标准就有两种情况:第一,如果作者控制了s或者t将对r形成一种垄断,那么就阻碍了知识在现实中的应用,这种情况应予以禁止。第二,如果作者控制s或者t不至于对r形成垄断,那么可以适时考虑赋予该作品更大范围的保护。

(二)版权主体——作者、传播者与公众的结构主义

结构中任何要素地位平等,没有谁优于谁,因为各要素的意义在于它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区别并且其功能是被结构整体赋予的。据此考察版权制度的各方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核心要义是促使版权各方主体实现平等。

平等法则表明作者、传播者与公众三主体之间不存在谁优于谁的天然价值位阶。因此,基于“版权是私权”的理由就断定版权应侧重保护作者(传播者),或者基于“知识是属于全人类的财富”的观点就更着重于保护公众利益这样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对于三者之间的平等性,笔者认为可以提出这样的公式,设a=作者,b=传播者,c=公众,平等的各方关系表现为:a+b+c=a+b+c“+”表示a、b、c之间基于作品发生关系)。该公式表明平等并不是在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搞平均主义,而是强调三主体之间所存在的关系不因环境变化而改变。

按照皮亚杰的要求,这种结构必须满足数学“结合律”的检验,即( a+b)+c=a+(b+c)。结合律要求作者、传播者、公众之间任意两者的联合不能导致各主体的平等地位发生不合理的变化。但是,对作品赋予版权极易导致社会财富迅速集中,并且利益的最终归属往往不是作品的实际创作者。现实也是如此,版权制度导致的结果并没有使创作者或者公众更为富有,绝大部分的财富聚集到新传媒技术的控制者——制作公司、媒体公司等大型垄断财团手中。这个垄断阶级的形成发生在公式中的b项(传播者),被称为文化资产阶级”、“文化产业的超级富人”或者知识产权的小集团”。这种情况的出现导致版权主体的平等公式被扭曲,出现了(a+b)+c≠a+(b+c)的状态。

1关于(a+b)+c”的不平等

存在一个垄断的阶级b,实际的创造者a为了得到出版”,必须把他们的权利转让给b,b通过拥有媒体产品独占性的权利,他们可以决定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分发艺术或者文学作品以获得最高的投资回报。此时,作者a成为传播者b的附庸,其创作的方式与内容以及所获利益实际上由b决定。虽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作家协会等创作者集体行动机构的出现能够增强作者与传播者谈判的力量,但是出版传播商运用职务作品利益分配规则、委托创作制度、版权转让机制直接获得类似作者的权利,轻易绕过创作者们精心构建起来的“马其诺防线”,控制作品的实际创作人,直接获得类似作者的地位。此时,创作者已经成为出版商的打工仔”,成为其生产资料的一个部分——人力资源。

2关于“a+(b+c)”的不平等

经济学原理表明,垄断市场中一个或几个卖方可以控制买方的利益。在美国好莱坞的影片获取世界电影市场绝大部分利润、图书进出口比例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公众对文化产品接触的时间、方式完全取决于出版商的经营策略。更重要的是,版权是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导致衡量作品价值的标准不一,对版权产品的市场定价变得更为复杂,出版传播商在垄断市场中甚至可以肆意定价、差额定价。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在垄断市场中公众成为传播商的被动接受者并接受传播商对文化产品的垄断定价。

3版权战略中的弱势群体扶持目标

将前两个子项“(a+b)+c”与a+(b+c)”分别考察,可以发现,基于知识产品而产生的财富源源不断地流入“b”(出版传播商)的手中,最终导致的结果出版传播商利用庞大的资本优势绑架”创作者、“宰割”消费者,此时创作者、消费者实际上处于法律上的弱势群体地位。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有两个原因:第一,作为创作者a”与公众c”由于人数分散,不易于联合:第二,”知识”不等于“知识经济”,只有纳入到生产环节的知识才有可能产生经济效益。然而,尚处于工业文明时代的资本社会,“知识”仍旧只能作为生产资料要素参与至机器大生产中,而不能独立成为新的独立的生产模式。在版权产业领域,基于工业文明而发生的“知识经济”,物质生产资料、知识生产资料以及人力资源的支配者仍是作为出版传播者的资本阶级。如此,他们仍然是知识经济”的最大受益者。可以说,版权战略对因版权制度内部发生的结构性失调所应采取的应对在于从国家层面扶持处于分散的作者群体以更大的谈判力量,这主要以鼓励并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基本方案。

三、版权战略的贸易环境:版权系统的动态调整

(一)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版权系统内部平衡机制

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就是调整作者、传播者和公众的利益分配。罗尔斯正义论确定了两条分配原则:第一,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与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第二,应当按照以下两个标准来对待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 a)给最弱势群体以最大利益( b)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将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赋予作者一定时期的垄断权是合理的,但是由这种版权垄断所带来的经济不平等,必须依照罗尔斯第二条原则加以衡平。落实到版权制度,其作为私权体系,内在的调整机制是通过赋予权利”来实现的。具体而言,立法层面,应避免“一刀切”式的立法,而根据不同的产业发展状况(图书、音像和软件产业所面临的困境各不相同),通过权利”赋予机制平衡各方利益:执法层面,应坚定不移地严厉打击侵权盗版。目前社会上存在“盗版无罪,用盗版来抵制文化垄断”的观点在方法论上无疑是错误的。真正造成知识分配不平衡的不是版权制度的运行,而是版权制度运行的异化。只有使得法律预期的权利分配落到实处,才能在现实中使版权机制发生预想的目标效果,否则,内部的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将无从谈起。

(二)贸易体系中的版权:版权系统外部平衡机制

将知识产品赋予财产权利的版权制度旨在将其纳入资本市场中。因此,当版权系统作为一个要素加入到更大的贸易系统当中时,版权制度已经被版权产业内的资产阶级作为投资的工具,这些资产阶级依据贸易中的资本逻辑,利用版权积累大量财富和实现版权产业的扩张。法律为版权划定了范围,但是资产阶级与分散的公众或作者相比更有权力去修改法律,不断扩大投资的边界。笔者认为,造成目前版权产业垄断和扩张的根本原因是资本逻辑在版权贸易中的滥用。这不是版权制度的“原罪”,而是版权制度受外在因素所致,正如任何产业在经济贸易中都有可能形成垄断,版权制度作为版权产品存在的机制,同物权机制、经济机制一样都是资本输出的要素和工具。因此,摆脱困境的根本方法在于通过实施版权战略以规范市场竞争法则,进而改变目前版权产业内不合理的政治、经济秩序。

(三)区分版权结构内与外的意义

皮亚杰的结构主义提出了一个看似自相矛盾的命题:既然认为结构具有自身调整性,就说明结构具有守恒性和某种封闭性。但是,为何又承认对结构不平衡的调整可以通过外部调整机制进行?事实上二者并不矛盾。皮亚杰指出:……这种封闭性丝毫不意味着所研究的这个结构不能以子结构的名义加入到一个更广泛的结构里去。”可见,一个结构,其内在规则的制约与该结构作为一个子结构加入到更大的系统中受到的外在规则的影响相比,二者作用不同。

如前所述,版权制度在贸易系统中因资本逻辑滥用而导致的种种恶果,无论是试图废除版权还是改造版权,都必须以营造良好的版权贸易经济秩序为前提,否则会导致新的制度仍旧产生垄断。但是摆脱这种垄断的具体方法必须通过版权结构的内部规则来实现,如只有依照达沃豪斯的信息正义理论的分配规则才能切实保证作品利益在作者、传播者与公众之间的合理分配。据此可知:第一,版权制度可以具有多种功能和目标,因为其作为子结构可以加入到各种上级结构中去,被上级系统指定其功能和意义,如作为贸易体系中的版权制度被赋予积累财富的功能,作为文化体系中的版权制度被赋予促进文化多样的作用等等。第二,版权系统的内部规则是版权制度得以实现其在上级系统中所拥有的功能的唯一路径。简言之,版权的外部规则为版权制度的发展指定方向,版权的内部规则为其发展提供实现路径。

四、小结:政府视角中的版权战略与版权制度

版权战略是由政府推动实施的具有公共利益导向的版权实施计划方案,其内容是针对版权制度外部市场环境的政府方案,而非解决版权制度自身立法科学化与规范化之问题。如此,版权战略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其性质属于公共政策:版权制度的主体主要是著作权人,其性质属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性质归于私权制度。二者的公私分野使得版权战略的实施目的并非意图让政府直接替代市场。由于版权制度的异化源于版权制度外部力量,故而对版权制度外部系统而言应当是积极采取产业扶持、产业规范等措施,扶持本国版权企业的国际贸易能力,此即为版权战略的实施内容,综上,政府版权战略的实施指向于版权制度的外部贸易环境之改善,其手段是各种市场规范与产业扶持政策,目标是是版权制度之主体能够在合理的环境中运行版权制度,最终版权制度自身的鼓励知识创新、促进知识传播”之机制发挥时效,进而实现版权业整体的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