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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逃追赃的中国策略与国际合作

  • 投稿Jimm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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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海军

腐败是古今中外共同抵制的现象,也是社会生活的毒瘤,在腐败行为愈演愈烈的情况下,贪官携款外逃逐渐成为其主要方式,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呈现出跨国化趋势。近年来,中国贪官携款外逃事件屡见报端,在国内、国际社会已经造成恶劣的影响,引起了高度的关注,跨国反腐也成为街头巷尾热议和舆论的焦点,不论是贪腐的数额还是官员级别都不断冲击人们的神经,挑战国家、社会和民众的接受底线。当下,海外追逃追赃已成为国内反腐的“第二战场”。

跨国反腐与追逃追赃

腐败分子携巨款出逃,不仅导致大量国内资产外流,阻碍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也毁坏了政治制度的公共信誉,更损害了社会公正、法纪权威和国家形象。就我国而言,贪官外逃和资产外流一直都是反腐败的热点话题,追逃追赃也是我国历来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追逃追赃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中国社科院2011年的一份报告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裸官”在内的各种贪官有1.8万人外逃,携带款项超过8000亿元。美国、加拿大等没有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一度被中国外逃贪官当做首选“避难营”,尤其为案值大、身份高的外逃贪官所青睐。

最近20年,中国一直积极推进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在腐败力度逐年加大的背景下,追逃追赃的工作也在不断强化。2014年的力度更可谓前所未有:年初开展整治“裸官”工作,3月中央纪委新设国际合作局,7月公安部开展海外追逃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11月份APEC北京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在国际合作领域,截至目前,我国已与3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向27个国家的30个驻外使领馆派驻了49名警务联络官,并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建立了司法与执法合作机制,初步构建了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我国的上述举动释放了一个信号,即中国对海外追逃追赃的决心更加坚定,它已经构成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方略,成为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基本战略。

跨国反腐既要“追逃”,也要“追赃”,二者紧密相连,前者关系到反腐正义的实现,后者则是反腐实效的体现,只有实现“追逃”并“追赃”,才能真正达到跨国反腐的目标。跨国反腐不仅是追逃追赃的简单抓捕和资金索还,也是国际反腐合作和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国际反腐新秩序不可或缺的部分。总之,追赃追逃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应当以常态化的反腐机制为主,辅以专项化的治理,扎紧防逃、追逃追赃的制度笼子,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外逃腐败分子,进一步形成防、追、治相结合的反腐机制。

追逃的多元途径及互动机制

跨国反腐,首先是对贪官的追捕,即追逃。追逃成功与否可以反应出一国反腐机制的运行情况和国际司法合作的力度。在我国现行反腐机制之下,追逃的主要方式为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

引渡是国家间和国际社会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最基本形式,也是当下追逃最正式、最常规的途径,大致可概括为双重犯罪、特定性、本国国民不引渡、政治犯罪例外、死刑不引渡等五方面原则,各国际主体之间据此签订的引渡条约也为追逃提供了渠道保障。在各国的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简易引渡”制度,即在被请求引渡人同意接受引渡的前提下,省略一般的审查程序,快速将该人移交给请求国。这种方式既加快国际合作进程,也节省司法合作成本,但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存在这一制度设计。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可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往往是在无引渡合作的情况下使用。此种方式的主要依据为外逃所在国的法律,无论该国作出遣返或驱逐决定出于何种动机,客观上均促成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移民法遣返也被称为“事实引渡”。异地追诉是当引渡或移民法遣返方式遇到障碍时,由我国主管机关向追逃对象藏身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对象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并据此借助该国司法机关的力量,依据该国法律对追逃对象进行缉捕和追诉的策略。劝返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实践中摸索出的一套经验,具体是依据我国法律自首从轻处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托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在逃往国执法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由我国执法人员对外逃官员进行说服教育,规劝其放弃潜逃、自愿回国接受相关处理的一种追逃措施,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上述方式是我国现行追逃的机制和策略,但是在具体追逃实务中并非顺畅,往往出现制度设计与运行实践的落差,其原因有国际引渡的限制与政治屏障,遣返国对我国诉讼法、人权理念的认同差异,异地追诉的司法障碍,外逃人员对抗劝返等。制度和机制的存在伴生实践困境,这限制了制度运行和机制功能,所以我国在追逃工作中开始转变策略,即不单一使用某种追逃方式,多管齐下、多举并行地进行追逃,形成整合、配合、互通机制,并在各种机制互动之下进行追逃工作。

创新合作方式加大追赃力度

在跨国反腐中,追赃比追逃更重要,因为赃款外流不能追回就意味着国家财产的流失,在经济损失之外更会对国家政治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追赃更为棘手。通常贪官被抓回但钱款未追回或少部分追回,根本达不到追赃的目的,更达不到海外反腐的效果,各国对此均有苦楚,也都在探索优化策略。

中国目前追赃的主要方式为返还和分享。其中,返还包括追逃随附请求返还赃款、赃款所在国启动国内法追缴、境外民事诉讼、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四种。我国进行追赃的国际司法合作中,在提出引渡或者遣返请求进行追逃的同时,一般情况下都会随附提出“移交赃款赃物”的请求,这也是较为常见的方式。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追缴赃款措施。我国刑法和刑诉法中亦有相关规定,在追赃过程中以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方式,启动赃款所在国追缴程序,追查、冻结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可以由单位向赃款所在国法院提起对赃款确权或侵权的民事诉讼,由外国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返还财产;也可以向案发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作出生效的返还或赔偿的判决后,通过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相关国家予以执行。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则是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境外违法所得进行审理,作出生效的没收裁定后,请求赃款赃物所在国或地区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制度。

追赃的第二种途径与策略是资产分享,这也是国际惯例。由于政治导向和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国家都签订了资产分享协议,这对追捕外逃贪腐人员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而且追捕过程中外国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所以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贪腐资产的处置采取分享机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无此制度设计,但该机制已经处于运行状态,不过由于传统观念中“出逃赃款为国有资产,不能与外国分割”的想法,很多追赃案件进程缓慢。随着观念的变化,以及跨国反腐力度的加强,我国立法已经所有松动,并逐渐认可资产分享是一种折中且切合实际的选择,在制度设计和分享比例方面均进行了讨论。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资产分享的制度框架下,既要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明确分享比例,不可为追赃目的而迁就他国的无理要求,同时也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给协助国一定的经济补偿。

我国在追赃问题上,应当坚持已有的制度路径,继续探索资产返还机制中值得优化和改革的部分。同时,应将制度眼光放宽至国际视野,借鉴国际理念,坚持追赃与追逃并重,把腐败资产追缴放在重要位置,围绕资产追缴的执行、返还、分配等创新合作方式,提升追赃的实际效果。

推进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

腐败是全世界的公敌,也是各国政治的顽疾,强化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腐败已形成国际共识。但由于法律制度、人权观念等方面的差异,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渠道依然存有障碍,腐败资产的归属等利益纠葛更是影响了合作程度。从实质上讲,追逃追赃既是国际反腐的合作社,也是国与国进行较量的角斗场。从现实出发,贪官外逃和赃款外流已成为国际反腐败工作的主要对象,追逃追赃也已经成为全球化的反腐败的主要问题,推进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也势在必行。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的重要政策。这表明中国已经向世界发出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的最强音。在我国促进国际合作机制进程中,2014年11月8日APEC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北京反腐败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尤为重要,“搭建了最大的反腐败国家追逃追赃平台”。在具体的合作事项方面,《宣言》提出了要建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并设立秘书处,将这一网络建设成为亚太地区反腐败与执法机构间分享信息与交流经验、技术的非正式合作机制。其具体工作机制为通过及时分享执法合作信息,开展对贪腐案件的调查、起诉和资产返还方面的务实合作,借鉴各自做法和经验,同时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的反腐合作能力。《宣言》所建立的反腐败合作机制在预防、调查、引渡等有关环节上,较以往有所重大突破。另外,信息共享增进了各国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了解,特别是对对方法律体系和执法特点的了解。

我国推动建立的ACT-NET释放了加强国际反腐合作的信号,意味着亚太地区各经济实体走向务实合作,对引导全球防腐、反腐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基础上,追逃追赃的全球化合作机制已初具规模,但是如要更好地将这些共识付诸实践还需要进一步商讨和加强合作,就中国而言,应当在此过程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并以此提升反腐败和国家治理的能力。

无论是追逃还是追赃,都会涉及两国甚至多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方面问题,难度不言而喻。受国际反腐体制限制,我国所进行的追逃追赃工作面临着诸多制度壁垒与困境,在国际游戏规则“他定”的情况下,追逃追赃更是需要我国以全球视野和国际思维来处理相关问题,同时也应以本土经验和制度效应来推动国际规则的优化更新,并倒逼国内反腐败体系的继续完善。

(作者系复旦大学金砖国家研究中心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