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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国家立法,呼之欲出

  • 投稿小庄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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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剑锋

3月8日,张德江委员长在向全国人大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强调,今年将推进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其中,反家庭暴力法将被提上议事日程。反家暴国家立法的推出,作为中国社会立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成就,将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推动中国现代家庭建设产生积极深远的意义。

3月8日,张德江委员长在向全国人大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强调,今年将推进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其中,反家庭暴力法将被提上议事日程。反家暴国家立法的推出,作为中国社会立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成就,将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推动中国现代家庭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国家反家暴立法进入冲刺阶段

在2015年这个特殊的年份推动和推出反家庭暴力国家立法,无疑具有特别的历史和时代意义。

首先,反家暴立法是对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0周年的最好纪念。1995年,可以说是中国反家庭暴力国家行动的历史起点。这一年的9月,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不仅是中国妇女工作而且是世界妇女运动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在为期12天的会议中,来自世界197个国家、地区和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的1.76万名代表就妇女权益、自由、平等、尊严等全球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就涉及制止对妇女家庭暴力的问题。会议所达成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且强调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坚定态度和决心。作为中国智慧的结晶,这两份国际文献也成为中国政府和公众反对家庭暴力的历史先声。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中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徐徐拉开帷幕,只不过,这一帷幕的拉开,是以地方逐渐掀开一角为形式的,而最早迈出步伐的则是湖南。在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结束的次年,也就是1996年的1月,中共长沙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成为我国第一个反家庭暴力的规范性文件。2000年,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成为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0多个地级市出台了反家暴的专门性法规或政策文件。这些都为反家暴国家立法提供了社会心理的铺垫和规范智慧的支撑。

在国家立法层面,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姿态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对施暴者的行政处罚。此后,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2006年、2012年相继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都涉及到了反家暴的内容。在司法解释层面,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这是反家暴司法领域取得的突破性的进展。2011年,对于中国反家庭暴力来说是值得纪念的一年。这一年的8月,家喻户晓的“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家暴案被其美籍妻子公诸于众,众多民间反家暴组织与专家纷纷为其提供声援或者协助。家暴事件在中国第一次成为爆炸性公共事件。同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工作计划。10月,反家暴法立法项目论证正式启动。经过三年的砥砺,2014年11月25日,适逢联合国“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蹒跚踟蹰多年的国家反家暴立法终于迈入冲刺里程。今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在发布会上在谈到反家暴立法时如是说: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隐痛,应该说,所有的现代政府都应该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征求意见稿已经向社会公布了”,“按照现在的规划安排,我们希望今年下半年,差不多8月那次常委会希望提交审议,如果顺利的话,经过两三次审议应该能够成型”。如果中国今年能够顺利完成《反家庭暴力法》的国家立法,那无疑是对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20周年的最好纪念。

其次,反家暴立法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一项庄严承诺。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9年12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次以国际法的形式明确了妇女在家庭、工作、教育等领域享受平等地位的权利。条约要求各缔约国必须采取法律措施禁止妇女权利受侵害。中国政府于1980年7月17日签署该公约。1996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通过了《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概述了家庭暴力全面立法的重要元素,进一步为家庭暴力立法提供了指导。《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认为,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来禁止在家庭和其他人际关系中对妇女施加暴力,保护此类暴力中的受害者,并阻止暴力的进一步发展”。截至目前.有120多个国家制定颁布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其中有8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以反家暴法命名法律。联合国希望所有国家最迟在2015年制定强有力的反家暴相关法律,通过共识和承诺来推动实现这个目标。如果中国今年能够如期推出反家庭暴力法的国家立法,那也是对国际社会承诺的认真践行和对联合国倡议的积极回应。将是家庭伦理领域的革命性成果

从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其科学态度和进步意义不言而u俞,整体可归结为以下三点精神:

第一,全面立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程序与规则、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整体构建起反家庭暴力的系统架构、预防机制和处置措施。

第二,重点突破。征求意见稿在重点领域的制度设计不乏新意与亮点,因而也成为获得公众好评的看点。如,征求意见稿吸收了一些地方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创新治理经验,确立了指定庇护场所制度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其第18条要求县级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第19条赋予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的加害人实施书面告诫的权力。当然,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还在于借鉴了国际社会流行的司法保护机制,在第四章中专章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即时、周全和彻底的保护。该制度要义包括: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以书面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清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至6个月;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在取保候审决定中增加有关人身安全保护内容,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在判决中增加有关人身安全保护内容。

第三,系统构建。征求意见稿体现和贯彻了国家、社会、公众多方面力量、多层次渠道预防治理家庭暴力、构筑反家暴系统工程的核心理念,第3条就明确指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一方面,征求意见稿秉持“国家干预”原则,将传统文化上属于私人空间的家庭暴力纳入到国家公权力的领地。征求意见稿鲜明地强调了国家在预防、处置、保护和惩治等方面的责任与机制,如第4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15条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第23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等等。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也确立了社会协作的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堤坝。如第5条要求各级妇工青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7条要求在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公益性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同时还要求用人单位、新闻媒体、司法行政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或者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第11条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和各类调解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第13条明确赋予任何组织和公民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劝阻、制止直至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权利。

我们相信:反家暴法的出台将会是家庭伦理领域的一项革命性成果,将对家庭伦理文化的重塑与再造产生积极的倒逼功能,将会逐渐改变“法不入家门”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凝聚起“家庭虽是私人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决不允许家庭暴力逍遥法外”的社会共识,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全社会同仇敌忾的恶行,有越来越多的受害者不再选择隐忍而拿起法律的武器,也有越来越多的公众不再置身事外而挺身而出。诚如傅莹所言: “反家暴立法,反映的是国家对弱者的关心,是用立法的形式来申明,哪怕是在家庭内部,哪怕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也不允许暴力行为。”“通过这部法的讨论,通过这部法的出台,能够提高我们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公民意识,鼓励以德治家。我们非常希望,也期待这部法律的出台过程能够促进家庭和谐幸福,能够进—步促进中国社会文明的前进。”对立法效果不能盲目乐观

当然,还应当强调的是: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效果也不能盲目地积极乐观,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也不能纯粹寄希望于一部法律。

一方面,应当看到目前的反家暴立法或多或少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从某些角度来看,立法存在保守姿态。如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应当包括肢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4种形态。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 “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封锁’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英国皇家警察督察给出的家庭暴力定义是, “在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但是,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又如关于适用人群,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概念作了最狭隘的解释,并未把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列入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因而无法保护广泛存在于底层社会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受害人,也无法制止同居、同性亲密关系等非传统伴侣关系中的暴力问题。从另一些角度来看,立法又存在理想情怀。如征求意见稿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和责任机制,更多地停留在呼吁、倡议层面,而缺乏精密的规范支撑和责任配置,使得相当一部分法律条文或成为不接地气的浪漫主义理想。这种保守姿态和理性情怀的共存,不仅仅是反家暴立法,而且也是几乎所有中国立法的风格。

另一方面,还应当看到,家庭暴力的治理绝非单纯法律手段所能奏效的。我们必须承认:家庭暴力的根源在于性别和权利关系的不平等,家庭暴力很大程度上乃是传统社会男权和父母惩戒权的遗迹。如果中国社会始终徘徊在传统身份社会而未能迈入现代契约社会,中国公众始终保持着传统纲常伦理而未能建立起现代权利意识,那么家庭暴力就不会在社会文化层面得到唾弃。因此,反家庭暴力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规制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社会转型的问题,是一个文化更新的问题。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