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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研究的多学科视角及综合取向

  • 投稿愚一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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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会 傅志军

摘要:2006年联合国通过、2008年生效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面向残疾人的最全面的专门人权公约,倡导的社会模式已经成为各国立法实践与行动者倡导的立意指南。残障研究需要完成范式转换,借鉴多学科的视角,实现综合取向的实证研究。法学的人权研究、社会学的福利视角、社会工作的干预、人力资源的经济学视角,都是残障研究综合的学科基础。交叉学科(法社会学)以及注重实践的残障社会工作,将是残障研究的重要力量。残障研究要获得更大自主与自觉,还需要扎实的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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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残障研究 学科视角 综合取向

基金项目:2014年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课题“残障与公共政策”(2014SHCL006);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与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合办的“中国残障人权利多学科研究项目”(第二期)。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828(2015)04-0030-10

DOI: 10.3969/j .issn.1 672-4828.2015.04.004

李学会,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傅志军,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上海 201210)。

一、引言:多元视角的必要性

价值观及潜在的经验影响着我们思考残障、事件以及政策的方式,这种价值观和潜在的经验往往与我们所学的学科相关。意识到这些影响因素,能够使我们在研究中准确而全面地把握学科的视角以及范式之间的微妙差异。随着近代社会科学的产生以及专业化,认识社会的方式体现在具体的学科理论范式之中。有关残障的研究同样得到了多学科的关注。在很多社会科学家呼吁跨学科的研究以及反对学科专业过于精细化的时候,残障研究似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国际卜来说,残障研究是伴随着残障权利运动而兴起的。残障研究逐渐繁荣的同时,研究残障的视角也越来越丰富多元,更加强调残障人群自身的主体性。相较于西方而言,我国的残障研究是远远落后的,至少从研究共同体的角度来说,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影响力。残障研究并不纯粹是研究者个人消遣或者纯粹兴趣的所在,而更在于“障碍研究并非单纯的学院研究,障碍研究从一开始就深受障碍者运动所启发,也同时影响着运动的方向”(苏峰山,2014)。

残障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在认识这一现象上,需要多元视角和理论。实证主义范式强调客观知识的牛产,倡导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的分离,保持理性与情感的距离。而批判性的、女性主义的、后现代主义的残障视角的写作与学术实践,模糊了原有的相互隔离的学科界限( Susan Ga-bel&Scot Danforth, 2002)。

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学术刊物是研究者(广义意义上的)发表研究成果、交流思想的甲台,不过直到目前我国的残障研究交流载体仍然稍显不够集中和多元①。残障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从残障发生的预防到残障的干预,从残障社会政策的制定到社会政策的调整,从物理环境的改造到社会观念的变迁等,单一的学科不足以提供足够的知识支持和行动指引。因此,围绕残障的研究与实践,包含了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力量。这也容易理解挪威人权中心和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2006年以来积极倡导的跨学科项日,是如何旨在促进不同学科之问的交流,更进一步的促进国际间的相互学习。当然,如果从政治学或者社会政策研究的角度来说,这些国际机构扮演了政策、观念扩散推动者的角色。不过,学习的方向是多面向的。我们也看到这些国际机构的推动,有了实质性的结果。②本文试图对我国已有的残障研究按照学科的旨趣做一个简单的归纳,以期为推动残障研究的转型提供一些参照和指引③。

二、多学科的残障研究

从学科研究的角度来说,残障研究都有学科的基本方法、领域的烙印。残障研究所关注的,除了以残障者生活领域为划分的几个面向(例如残疾预防、教育、就业、婚恋、养老等)外,更多的关注在于看待残障的一般视角、理解残障的一般取向和赋予权能的一般路径。不同学科在残障研究领域形成了差异的兴趣角度,具体来说,法学的残障研究以人权为基本切入点,社会学的残障研究以福利理论为基本框架,社会工作的残障研究以赋权为干预出发点,经济学的残障研究则重视残障者的人力资源开发。本部分回顾了国内相关学科主要的残障研究,并提出了促进学科综合的结合点。

(一)法学:人权研究

残障研究的初始阶段,首先以残障为研究对象,而非强调从残障者的主体经验出发。法学领域的残障研究,首先是以人权为突破口。当残疾人备受排斥、处于社会边缘时,获得与“一般人”所共同拥有的人权,既是必要的策略,也是获取其他权利合法性的第一步。“人权理论探讨的并非事实,而是应然权利”(张光杰、徐品飞,2004)。这就容易理解西欧推动残障研究的机构主要是法学人权领域的机构,例如挪威人权中心和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以人权为导向的法学残障研究,可以视作残障研究的基础性视角。

在法学的视角和实践中,保障残障者权益的工具和理念主要是立法。仿佛构筑完整而严密、专门的法律、政策,残障者的权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在诸如公平、平等、正义、自由、民主等普遍的人权话语下,诉诸于自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自然是一个理所当然的选择,这也是诸多实务工作者、政策倡导者在行动选择或者给出建议方面常常做出的期待。法和政策的理念与实践往往难以统一。一线实务者和政策倡导在执行政策或者新立政策时容易面临混乱、无力或者扭曲,因此,新的立法或政策并非最终的良药,至少不应该期望着法或政策毕其功于一役地把残障领域的问题一网打尽。造成这一局面原因包括:首先,法或政策出台的过程,本身就是各方观点、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维特Witt&John Fabian,2013),至少在理念上取得一致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其次,法的理念借助于文本以及国家机关所赋予的效力,还需要执法者的实践,而官僚体制的运作同样复杂,既有官僚组织的效率问题也涉及政治的正义问题(马萧Mashaw&Jerry L.,2005);最后,法与政策的变迁问题(废止、修订等),那么现实的复杂性和流动性既是其推动力也是其塑造对象,除了现实总有法或政策覆盖不到的阴影,而且又不断地有新现实产生。立法当然重要,关注法的实践同样重要(往往是法社会学所擅长的视角)。而且一个新的现实是,残障权利运动的国际化趋势,也为不同国家的法律条文与观念的传播,提供了条件,但至于是如何完成,的确还需要深入地挖掘①。

(二)社会学:福利理论

从国外以及港澳的残障研究来看,社会学的残障研究几乎是最主要的研究力量,但从国内的实践来说,很难得出这样的基本看法。社会学向来以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底层而为人所知,而且研究的对象包罗万象,这也难怪国际主流的残障研究呈现如此的学科倾向。当然,我国以“残疾人社会学”为名称的书籍出现并不迟。1993年浙江残疾人问题理论研究会把残疾人社会学界定为:“研究残疾人和社会相互作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奚从清等主编,1993)。相较于“健全人”,残障者的生活、教育、就业乃至婚姻家庭要面临诸多困难,在残疾人社会学的视角下,强调残疾人是社会人,鼓励回归主流社会是必要的,但把残疾人归为“社会的(最)困难群体”、“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就有把残疾人所遇到的困难简单归凶于残障本身的危险,而且通过把残疾人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获得了学科研究的立足点。沿着这样的思路,无论是解决社会问题、制定社会政策还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功能,乃至实现建没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学的研究都主要归结为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议题(参见杨立雄、兰花,2011;李迎生、厉才茂等,2008;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编,2004)。

保障残疾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避免成为社会问题,是国家建构社会保障体系的初衷。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关社会保障的残障研究,连同整个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保障体系建构(改革开放以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社会结构的变迁,所引发的经济社会转型与社会问题)研究,是主要的学术任务。在经历了长时间的经济高速增长后,一些学者呼吁“适度普惠性的福利制度”,有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转向社会福利研究①。

对于残疾人社会福利,周沛等(2013)比较全面、细致地定义包含了福利主体、手段、目标等等内容:残疾人社会福利是指以政府及社会为主体,以全体残疾人为客体,以制度化与专业性为基本保证,以保障性与服务性为主要特征,以社会支持网络为主要架构,以物质资助与精神支持为主要内容,以解决残疾人群面临的现实问题为动力,以不断完善并提升残疾人的物质与精神需求为宗旨,以保障残疾人生存为短期目标,以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为中期目标,以促进残疾人个性化发展为长远目标的社会政策与社会制度。

残疾人社会福利,在于实现“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减缓残疾人与其他社会群体的不平等,消除社会排斥,促进社会融合;维护残疾人尊严和自由的功能”(周沛等,2013)。以残疾人福利建设为路径,借助于国家法律政策,自上而下地构筑社会保障体系,有其正当性,也显得力量更加集中。如残疾人社会学所指出的那样,普通社会学的理论观点都是研究残疾人问题的根基(奚从清等主编,1993),诸如社会角色、社会化、越轨、文化、社会控制等概念或者理论视角都可以深化我们对残疾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干预的理解。如其他学科向残障领域的“入侵”一样,如果只是满足于社会学理论的研究对象与领域的扩展,不注意残障研究本身的视角转换,必然会遭遇研究范式上的危机。我们也看到,社会学视角下的残障研究逐渐深入和扩展,除了在社会福利领域里加强进行比较研究(吕学静、赵萌萌,2012)外,也注重目前主流的社会模式的引进(谢佳闻,2012),社会学的残障研究仍然具有广阔的前景。社会学强调残障的弱势地位,除了寄希望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外,也强调对残障群体的赋权,在学科的分工中,这一工作主要是由社会工作来承担的。

(三)社会工作

改革开放以后整个国家的运转走向新的阶段,残障工作也逐渐走上正轨。如果只是说面向残障人群的工作,那么这个时期的残疾人工作的确得以恢复和发展。我国的残障工作也是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积累,1990年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所编写的《残疾人工作概论》(奚从清、沈庚方主编,1990)是比较早的对残障工作的总结。虽然并没有明确用残疾人社会工作这样的专业词汇,但也的确提出了如何让残疾人工作社会化的问题。这一时期国际上的残障社会工作领域的著作也被翻译过来,例如英国社会模式的关键提出者和实践的捍卫者迈克尔·奥利弗( Oliver, Michael)的《残疾人社会工作》也在1990年翻译过来②。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的残障工作一开始就有社会工作的影子,或者一直就是如西方那样是社会工作的重要领域之一。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社会工作发展所经历的独特历史阶段和时代:社会学中断将近三十年,同时文革也影响了残障工作正常开展。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的残障工作丰要是在国家层面建构工作组织架构、制定宏观的法律、国家发展规划等,针对具体人群的社会服务还远远没有成为一个工作重点。而此时,社会工作的发展更是滞后。作为社会学二级学科的社会工作,其恢复时间也要远远晚于社会学。所以到20世纪90年代,残障社会工作的发展,很难说是社会工作领域的扩展或者恢复。

从社会工作专业本身的学科历史以及实践领域来说,残障上作一直足社会工作几个工作领域之一。所以尽管有错位的历史,随着残障工作对于专业化的需求以及社会工作建构的深入,二者的合流也是必然。截止到2014年,已有多部有关残障社会工作的书籍(表1)。

社会工作是个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和职业,而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与西方社会工作的发展有所差异。西方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发展之路,建立在社会组织的实践基础之上,而我国的社会工作在重建过程中,国家以及专家(以高校以及专业学生的培养为基础)扮演关键的角色。这样的一种局面除了要面对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建构之外,还要有社会工作实践本身的本土化过程。事实上,我国的残障工作也的确需要更加专业,社会工作的引入与发展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那么这个过程,可以有两种路径,一是已有的残障社会组织引入社会工作力量;二是社会工作的专业力量建构替代已有的组织。近几年我国的社会工作专业以及实践获得快速的发展,而以公益创投为丰要方式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建设推向更务实的阶段。

专业残障社会工作的发展,不管采用何种途径,都离不开这个场域内不同行动者的共同努力。政府主要的职责是为实践提供政策上的合法性支持,社会工作实践者是把政策与服务付诸实施的行动者,专家学者是政策制定以及专业实践的智识支持者,而残障群体以及相关者则是参与者。到目前为止,政府在职能转变的驱动下,已经做出了相当的努力。本文仅从残障社会组织发展的角度探讨专业化发展,那就是通过行动导向的研究促进实践知识的生产。这也是我们对残障社会组织的观察以及服务项目的实践得出的一点思考。这些成立时间或长或短的组织或机构,虽然大都认识到研究的重要性,但要么囿于研究力量的不足,要么缺乏研究结果的传播渠道,这些宝贵的实践经验没有得到及时、深入的提炼。当然,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还需要更多创造性的尝试。

从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来说,我们有理由期待它能够为残障工作带来一些改变或者新的认识。如果缺乏有关残障理论的支持,残障社会工作的开展或者就会陷入社会工作方法(个案、小组、社区)在残障群体上的套用。当然,这也是需要的一种做法。不过,社会工作实践不仅仅是把社会政策与专业服务实施的过程,也是反思社会政策、实现社会倡导的过程。在服务残障群体方面,社会工作丰富的干预模式(张福娟,2010)足以说明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有效性。不同的残障视角会决定不同的社会工作方向,如英国的奥利弗,在社会模式的残障理论视角下,如何改造个人模式下的社会工作就是一个迫切的问题。

(四)经济学的人力资本与贫困

相比较而言,经济学对于残障的关注不多(巴尼特、奥尔特曼编,2013)。既由经济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所致,也与残障群体本身的特点有关。不过,残障问题的确也是一个经济问题。不单是残障群体的社会福利事关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残障群体的就业、教育、康复、生活等等也是一个市场问题,同样需要经济资源。而且残障人士及其家庭的消费同样规模巨大,即便只关注康复领域的需求,八千六百多万的残障人士,就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残障群体所需要的康复与功能辅具等,以及残障群体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衍生的需求(例如汽车、旅游、交往等),的确是一个商机。在《残疾人市场掘金引擎>中,作者比照“银发经济”,试图建构“残疾人经济”,其立意旨在“从道义上,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状态和质量;从商业上,也是一个巨大无比的商机”(李野新,2008)。虽然把残疾人的需求以及心理、行为等方面做一个一般性的理解,难免无法解决残障群体的复杂性。但也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每年残障群体所需要的各种辅具以及康复的确是一个巨大的经济支出,而且残障群体的消费却往往受到忽视。

残障人士的就业率低下,而且往往陷入贫困。这也是各国残障工作普遍面临的困难。经济学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在于提高残障人士的人力资本(熊斌、董志强,2002)。在相当的程度上,经济学关于残障的研究要归于贫困研究的范畴。而残障群体往往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本,而在市场经济(首先是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随后的逻辑就是要想摆脱贫困状态,唯有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与开发。当然,我们已经探讨过,残疾人可以参与劳动、创造经济社会价值已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而且这一事实也只有在近代以来才真正付诸于实践。把残障人士视作一种资源,显然要比被视作一种负担来得更具有进步意义。熊斌、董志强(2002)把残疾人力资源开发的内容定义为:“通过医疗和康复手段改善或恢复残疾人健康,通过其他有效措施(法律、制度、政策、教育、就业、指导等)尽可能使残疾人有能力防御、保护自己,不受压抑,能够同他人进行正常沟通,得到相应的就业机会和为社会做贡献的机会,适应社会环境及其变迁和发展”。很显然,这种定义相当宽泛,可以说与其他学科关于残疾人劳动以及社会干预并无二致。教育是人力资本投资的主要渠道(贝克尔,2008),不过教育投资回报率会随着年份的增长而边际递减。目前我们残疾人教育的重点也的确放在了基础教育卜。然而,有关人力资源开发的视角,除了主要关注尚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残障主体,而忽略没有劳动能力的残障者外,还会面临的困境是有关残障人士的权利问题,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我们用全面的视角看待残障群体,并不是指责经济学人力资源开发的视角没有包括那些更为弱势的残障群体,而是从这个角度重新思考,残疾人为什么要工作?残疾人工作的意义何在?如果从这个视角来说,让残疾人的资源成为获取劳动报酬、创造财富的对象,似乎恰恰说明了残障群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失败。我们参照吴秀照(2014)的观点,残障人士参与工作的意义首要的不在于获得经济意义上的成功,例如获得报酬或者稍且社会意义上的自主生活,而更在于劳动是残障群体的权利,其他义务主体有义务创造条件达成其就业,劳动的社会参与、分工协作以及社会交往才是重点所在。

尽管如此,经济学的视角还是为残障研究开辟了多种可能,而且这些议题已经超出了纯粹经济的范畴,而是通过教育、就业、消费而与教育学、社会学、医学等发牛联系。

三、残障研究:一种综合的视角

相较于西方的残障研究,我国的残障研究领域过于分散,研究力量尚比较薄弱,而且缺乏自觉的理论建构和历史梳理。残障研究的全球化既增加了不同国家残障领域的交往,也要求研究者具备理论自觉和本上意识。多学科的残障研究以及目前愈加庞大的研究力量为综合的视角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一)残障研究:研究什么及研究路径选择

在残障研究的议题下,与以主题为对象的研究不同,障碍研究应该定位在有关残障的一般性研究,它的初衷应该在于增进对社会事实的反思性认识,涵盖残障与社会、残障与法律、残障与经济、残障与文化、残障与性别等议题。很显然,残障研究与集中于某一类残疾或者残疾人需求的、某个面向息息相关,但也相当不同。社会如何界定以及看待残障,识别残障人士已经成为政策制定的前提。到目前为止,认识残障的几种模式被建构出来。例如医学模式与社会模式、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福利模式与权利模式等称谓。这些模式本身的识别,也是研究者首先要予以关注的议题。很显然,残障本身也是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邱大昕,2011,2013)。尤其是2001年世卫组织通过的ICF以及2006年联合国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Disabilities,CRPD)。这些不同理念之间的冲突与融合必将带来重新审视历史认识的契机。对于我国的残障研究来说,还有一个绕不开的任务,在于残障事业全球化的今天获得残障研究的自主性与自觉性。这意味着,我们的残障研究更多一层对跨学科知识的解构与重新理解。国际社会中的残障议题,也是残障研究的构成部分,例如我国的残障政策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学习与演化关系,国际公约的扩散与内化等。仅是定义残障上,也具有不同的视角(Riddle,2013;王国羽等,2012)。

多学科、跨学科的研究无疑是残障研究的基本特点与路径之…,这种取向直接体现在国际主流的残障研究的刊物上。残障研究与残障社会运动有着复杂的联系,激进的、以解放为导向的(英国)社会模式,强渊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从研究的角度来说,如何促进实践的变化一直是残障研究所集中思考的议题,其中的一个抱负就是,为变革政策与实践提供智识上的基础( Editorial,2015)。社会工作、医学、康复等领域兴起的以证据为本的实践( evidence-based practice),对于残障研究来说,局限于特定的、局部的有效性研究受到更多质疑和反思。随着残障研究的增多,提升研究质量具有了坚实基础,一些国际性的残障研究刊物在残障研究的规范性等方面都在试图建构共享的学术写作规范( Susan Gabel and Scot Danforth,2002; Editorial,2014)。残障研究的第二个路径取向,是实践导向。就研究而言,即是追求做基于经验证据的实证研究。与一般的社会科学研究倡导实证取向,以认识中围的现实(Xie,2011)´-致外,基于实践、经验的残障研究也是关注残障者主体性的要求。对研究者的要求来说,需要具备宽阔的视野,从历史的、比较的角度梳理现有的研究。

(二)我国残障研究的组织基础

1988年成立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无疑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事件,改革开放以来的残疾人事业走向规范化,并与国际社会更一步接轨。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残疾人研究越来越受重视,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学术机构都积累了一定规模的残障研究专家学者。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通过,我国完成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我国于2008年批准,同年我国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施行。在此前后,有关残障研究的学术团体渐渐出现。2008年,第一个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社团——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成立。随后一些省份也成立分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注重与地方残联、高校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先后建立北京大学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2007)、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研究院(2007)、山东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2007)、吉林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2009)、南京大学(2010)、武汉理工大学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基地(2012)、四川大学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与培训基地( 2014)、郑州入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2014),都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指导下成立的针对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进行研究的学术研究平台和科研创新基地。这些努力一开始就注重建设跨学科、开放型的研究机构,当然具体的研究取向与所挂靠的部门以及组织机构的运行有关。这些机构在专业人才培养、政策研究、康复治疗等方面承担工作使命。

除了残障研究的组织建设以及相应的人才队伍的建设,定期的交流平台的建设则是把残障研究聚合起来的操作机制。中同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自2007年起开创性地搭建了两个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高端理论平台: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论坛(已经成为全国性综合型论坛,成立来的主题参见表2)、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题性论坛(近三年的主题分别为:“国际视角下的残疾人事业发展”( 2011)、“制度创新与战略规划”(2013)、“残疾人同步小康与农村扶贫”(2014)),组织开展了多项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对于建构组织性的残障研究共同体起到极大地积极作用。

四、小结

就目前的研究而言,笔者认为有几个方面可以作为突破的面向。首先,避免同质化的危险,在我们使用“残疾人”这一称呼的时候,往往会忽视在这一普遍性的称呼下,涵盖着肢体、智力、视力、精神、言语乃至还有并未明确归类的障碍类别,如果不顾及他们的历史、文化和经验的差异性,这个多元的世界将被遮蔽。其次,增加对性别、地域、阶层等各个方面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权力的运作逻辑以及社会中广泛存在的歧视。再次,经验研究应该被纳入一个更广泛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背景中进行,以增进总体事实的理解。第四,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经验不应该完全对立起来,这些具体而流动的经验可以成为促成理解、相互学习和融合的有力力量。

推动我国的残障研究及质量提升,需要以更加多元的形式,例如文学式的或者个人化的故事、纪录片等,再现残障现象。要实现这个目标,有关残障的基础研究,是促进残障研究发展的基础。残障研究形成共同体需要有共享的基础,一般来说社会科学的研究基本强调残障研究要嵌入在社会模式而不是医学模式之中( Brantlinger,2002)。这也是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通过以来,社会模式几乎成为“政治正确”的唯一选择。尤其是残障社会组织的发展以及权利意识的觉醒,以社会运动为表征的倡导与发声也越来越多,例如近年来的自立生活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盲人普通高考争取等等。社会现实的进展为残障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题材,而梳理这些社会现象显然对于理解残障、不同范式的优劣以及基本的认识论、本体论假设至关重要(张恒豪、苏峰山,2009)。实际上,社会科学所批判的医疗模式,在医学内部也有不同的历史形态(Lewis,2013; Nor-ma Leclair&Steven Leclair&Christopher R.Brigham,2009)。我国的残障研究,既需要在我国的发展脉络中历史地理解,也需要从国际问的差异与相似来比较性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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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