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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竞争”与“政党协商”制度逻辑的政治学分析

  • 投稿掌蘑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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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辰 王海荣

摘要:在现代民主政治下,“政党竞争”和“政党协商”两条不同的制度逻辑。“政党竞争”制度逻辑体现在多元竞争的民主政治结构体系中,代表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政党,以自由平等、公平竞争、程序正义为基本原则,通过竞争性的方式、方法来掌握政权和参与政治生活的一种政党制度模式。“政党协商”的制度逻辑体现在非竞争性民主政治结构体系下,各政党在特定国情中形成了合作型政党关系,以平等协商、理性共识、合作参与为基本政治原则,通过协商民主制度平台来实践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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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党竞争;政党协商;制度逻辑

政党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持民主政治体系的整体性并使之得到有效运转。那么什么是政党制度呢?有学者直接将政党制度等同于政党政治,认为“政党制度又称政党政治,是指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行使国家权力或干预政治的一种政治制度”[1];相反的是,有学者指出政党制度和政党政治是不同层次的两个政治学概念,认为“政党政治是政党制度的上位概念,它侧重于政党履行政治职能的本质内容的揭示”“政党制度的基本含义则是指一个国家关于政党结构及其活动规范的总称”[2]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我们认为政党制度是指政党在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或者通过国家法律规定所形成的模式化、制度化的政党关系、运行状态和行动规则,它规范着政党之间及政党与国家权力、公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以竞争性为标准可将政党制度划定为竞争性与非竞争性之分。萨托利认为竞争性政党制度是指一国的政党需要通过竞争选举的方式赢得选票或议席。与此相对立的非竞争性政党体制,既不存在竞争的政党制度,比如协商型政党制度。在现代民主政治下,“政党竞争”和“政党协商”表现为两个不同的制度逻辑。

“政党竞争”的制度逻辑

从西方政治制度发展史的角度来看,“政党竞争”脱胎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近代议会政治是其产生的摇篮。“1679年前后,英国议会内部围绕国王查理二世的弟弟—詹姆士(天主教徒)是否应继承王位的问题而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形成了两大政治派别”。[3]近代英国辉格党和托利党的议会斗争开启了西方民主政治发展中的“政党竞争”时代。在美国,联邦制宪时期由于对联邦宪法的不同理解,形成了“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两个政治派别,并随着他们在国会内部的争斗最后演变成为两大政党。但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竞争性政党制度”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逐渐走向成熟的。“政党竞争”的形成和发展依赖于竞争性民主、议会政治、选举制的存在。正是它们提供了“政党竞争”所需的内在逻辑,即平等竞争、程序正义为主要价值倾向的竞选机制。尤其是市场经济的继续发展完善,公民观念意识的渐趋提高,为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竞争性政党制度的完备提供了重要因素,再加之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已经使竞争型政党制度广为公民接受。

近现代的政治学家也从各自的不同角度探讨了“竞争性政党制度”。马克思·韦伯认为选举和政党制度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变了古典自由主义对民主的理解,特别是议会在民主政体中的作用。尽管从形式上来看,议会依然发挥着立法结构的职能和作用,但是从议会内部的运作来看,“政党政治是最有势力的。大众选举权从根本上改变了政治生活的动力,把政党放到了政治事务的中心”。[4]韦伯认为即便政党有着各自理想的目标纲领,但是政党的一切活动必须围绕选举展开的,否则这些目标很难实现。正如他所言:“政党的目标始终是在谋取政治职位的选举中或者在一个表决机构中吸引选票”[5],“政党越来越变为从事和赢得选举的首要工具。竞争型政党的发展不可逆转地改变了议会政治的本质”。[6]熊彼特认为最有效、实用、合适的民主模式莫过于竞争性精英主义。他指出政党是精英活动的重要平台,是精英用以赢得权力斗争的“机器”。他认为“政党和制定政策的政治家是因为选民群众一窝蜂而不能有所作为这一事实而应运产生的”[7],而选民角色的作用只限定在接收或拒绝某一政党及其领袖,选民的投票为竞选胜利的政党的后续活动提供合法性支持。李普塞特认为竞争性政党制度在协调和整合社会冲突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其看做是“阶级斗争的民主转化”。[8]他指出民主制度的整合作用是通过政党制度的发展逐步形成的。从欧美国家政党制度发展历程来看,不同时期所引发的不同的社会分歧和冲突,一方面影响和决定了政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又通过它产生了竞争性政党制度来解决新的、更多复杂的社会冲突,整合分裂的社会力量。[9]总体上考察“政党竞争”的制度逻辑,首先,竞争性政党制度下,政党本身只是社会局部利益的代表者,利益代表具有差异性,是在特定社会与价值基础之上的政治社会组织,是经由竞争性选举, 取得政治资源与职位从而影响公共事务处理的制度化结合,这是产生“政党竞争”的前提。美国政治学者布洛克斯(R.C.Brooks)指出:“政党是一个由个人基于资源所组成的政治团体,为政府提供一般措施和建议,或者是制定政策,进行选举与支持领导人物为公职候选人,以作为实现其主义和政策的最有效的方法。”[10]

其次,以公平竞争、程序正义为价值取向的竞选运行机制是“政党竞争”的基石。一方面,通过公平竞争、程序正义的竞选机制确立了选民和政党及其候选人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根据代议制民主所实现的政治权力的委托与让渡,这也是政党获得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另一方面,由于竞选是政党控制政权的基本点,因此政党会投入大量精力以赢得选举的胜利,在这逐渐被制度化的选举进程中,也激活了政党对民众参与政治活动的动员、组织及指导功能。

第三,议会活动成为政党竞争的关键要素,也是政党达到对政治权力和社会控制的最根本的最直接的路径。因为只有通过议会上的立法活动才能把政党的政治主张和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在竞争性政党制度下,一旦选举结果形成,各政党便会自动围绕国家权力机构呈现出新的政治关系,即执政党和在野党。这两种政党身份并非是作为一般性质的政党而存在的,相反它们已经融为国家机器的特定组成部分。从执政党和反对党在议会活动来看,执政党的目标是将本党的政策主张通过议会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实现其所代表的社会阶层的利益需要,并应对来自反对党的挑战。相反,反对党的目标是作为监督者监督执政党的活动,把议会作为公共论坛,通过揭发、质疑执政党政策,并以各种政治动员的方式鼓动公众反对执政党的立法主张。

第四,维持最弱意义上的政党共识是“政党竞争”的重要规则和安全阀。“矛盾冲突是人类状态的一个核心要素,共识就成为和平有序地处理社会政治事务的一个头等重要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一些得到广泛接受的价值观念的规范准则,社会和政治组织就都不可能存在。”[11]在竞争性政党制度中,虽然政党之间显现出利益上的明确对立,但是他们还能找到政治上的共识,否则很难维系政权的稳定,对一定规则的坚守保证了竞争性政党体制的存续和发展。

“政党协商”的制度逻辑

政党协商的形成和发展起因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而政党协商的具体实践又构成了协商民主理论的基石。协商民主理论关注的理论侧重点主要是:作为治理意义上的协商、政策过程中的协商、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协商等。协商民主意味着“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集体与个人的反思、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体制、治理形式”。[12]在协商民主理论者看来尽管协商民主具有多维度含义,但实践政治协商仍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艾米·古特曼(Amy Gutmann)和丹尼斯·汤普森(Dennis Thompson)的说法“从根本上讲,协商民主主要强调的是公民及其代表需要对其决策提供正当性证明……正当性证明不仅意味着提出的决策要有依据,也意味着要体现出相互尊重的价值。仅仅是通过利益集团的讨价还价(in?terest-group bargaining)或者是选举中的投票(voting in elections)来确认公民的权力是不够的”。[13]杨(Young)强调“协商民主模式具有实践理性。为这种民主过程中的参与者提供如何最好地解决问题或满足合法需求等的建议,他们的目的在于通过合理的论据来说服他人接受这些建议。民主的过程主要是一个讨论问题、冲突、需要和利益诉求的过程,这需要通过与他人对话协商,检验和质疑他们的建议和观点”。[14]哈贝马斯首提“协商政治”的概念,他认为协商政治所要表达的主旨是协商作为一种民主程序被视为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则,政治协商就是在语言交往条件下,通过理性协商而获取共识的政治模式。[15]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认为“政党协商”的制度逻辑,主要包涵了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平等与多元化的协商主体是政党协商的逻辑前提。参与协商的主体只有保证平等性,协商结果才不会被特权操纵或是为权威所影响。政党协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不同政党表达不同利益诉求和偏好的过程,从而以此为平台相互对话,相互妥协,最终达成都能为对方所接受的结果。所以要达到最终形成政策执行的最佳效果,需要在这个协商的原初平台上保证每个政党参与协商过程、影响协商结果的平等性。政治协商主体的多元化意味着对主体差异性的承认,对差异性的承认有助于构筑平等协商的平台,这是因为“政治的全部关切点在于寻找妥协的空间,创造共同的利益,并建立起能够使差异和平共处的治理体系”。[16]

其次,包容与开放的政治协商形式是政党协商的重要内容。正是秉持协商形式的包容与开放特质,才能保证政治协商的民主性,才能把它和竞争性政党制度下的协商机制予以区别。这是因为尽管竞争性政党制度也存在通过协商来实现暂时的利益平衡,但是从根本上说这种协商并不能取代竞争成为竞争性政党制度的核心价值。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政党协商意味着每一个政党主体都具有平等参与协商的资格,在政治协商过程中不存在对某些特定协商主体做不重要性的假设;意味着每一个政党都有参与到政治对话中的机会,并有表达和被倾听的平等权利,在政治协商过程中,每个政党在持续的交流、讨论和参考中转换偏好,提供可信服的理由论证,修正原有价值坚持,最终达成合乎理性的各方均可接受的观点,以达到决策结果既符合多数参与者的意愿又不失于对少数协商者的考虑。

第三,基于公共理性和责任之上的政治协商过程是政党协商的关键要素。在政治协商过程中,各方协商主体之所以能够建立共识,是因为参与者具备公共理性和责任。公共理性是政治协商的核心特征,正是基于此协商民主不同于聚合式民主(aggregate democracy)。在政治协商中,一方面各协商主体间通过交换他们的公共理性,在自由而开放的谈话中坦诚相见,即使他们提供的理由没能使彼此接受,但是对其理由的负责回应和考量,就会增强对方对自己看法的合理思考并会进一步深化认同;另一方面运用公共理性所具有的批判性和反思性,检视那些不合理的观点,使协商参与者可以在完全信服的基础上修正自己的意见,实现偏好的转变。另外,责任作为政治协商的首选价值,主要体现为协商主体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他们不仅仅是单向的表达喜好或是促成自身利益的实现,更要关切他人的诉求,从而为各方共识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合理正当的政治协商程序是政党协商的必要条件。合理正当的程序标准是使任何以交往为目的的行动得以达成的必要条件。在政党政治协商中程序性要求体现为:一是要将平等性贯穿于政党政治协商的全过程。这意味着要消除多数专制的危险,摒除狭隘的宗派意识,使政治协商的结果更可能基于广泛而信服的理由而不是基于权力的不对称性。二是要将公开性贯穿于政党政治协商的全过程。这意味着政治协商过程是公开的、协商参与者对公共问题的看法及偏好是公开的、协商结果的形成过程是公开的,保证协商参与者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审视协商过程,这使政治协商的结果更可能基于公共理性的审议而不是基于利己主义的偏见。三是要将公共性贯穿于政党政治协商的全过程。这意味着政党政治协商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共理性(publicreason)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人需要和利益的政策,协商过程的参与者表达了他们对所有公民政治平等的信念”[17],这使政治协商的结果更可能基于交往行动的公共性而不是基于交往行动的私人性。四是要将共识性贯穿于政党政治协商的全过程。这意味着要把对公共问题一致性的理解作为政党政治协商的起点和终点,这就使政治协商的结果更可能基于协商主体间持续性的合作而不是基于暂时的利益结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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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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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阐释与实践路径研究”,编号:12&ZD058;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梦的政治内涵研究”,编号:L13AKS002。]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黑龙江东方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