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丽军 周小亮 许倩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很多理论致力于研究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本文通过对上述主流理论的梳理,从公有制企业视角来探讨如何解决此类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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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有制;委托代理;制度经济学
一、新制度经济学派关于委托代理问题的分析
1.交易费用经济学派对委托代理问题的分析
对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以科斯和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经济学派的企业理论。首先,是科斯对企业的定义,科斯认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这里的“组织”就是企业,说明企业的产生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当交易费用为零和产权明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不论初始产权如何分配,交易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谈判来消除有害的外部影响,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它为产权学派企业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是威廉姆森的机会主义行为假定。即在不完全合同条件下从事交易的人(称为契约人)行为特征表现为:第一,有限理性;第二,机会主义。有限理性指的是主观上追求理性,但客观上只能有限的做到这一点。而机会主义行为是人们以不诚实的或者说欺骗的方式追求自利的行为。这些行为与产权学派所说的委托代理行为虽表现形式不同,但实质却是相同的。
2.代理理论学派对委托代理问题的分析
代理理论对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贡献在于它提出了企业内的激励问题,弥补了新古典企业理论在这方面的空白。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是代理理论的代表人物。他们在研究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股份公司过程中发现: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代理人不会总是根据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动,代理人的决策所造成的委托人利益损失,叫做“剩余损失”,也称为代理成本。代理成本高昂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企业价值的减少。为了节约代理成本,代理理论提出的解决方法是构造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对代理人在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监控的情况下做出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选择提供适当的激励。该理论所提倡的激励设计的初衷虽然是为了减少代理成本,但它从客观上为解决代理人的委托代理问题和避免其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公有制框架内委托代理问题的特征
1.委托人所有权缺位造成代理人存在自利或机会主义行为
我国国有企业在产权归属上是全民公有制,但由于产权的分散性使得代表全民的政府成了企业产权的实际所有人,而企业的管理者通常是由政府委派的,即代理人,他们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的行为主体。虽然他们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同时也是股东和工人之间的仲裁者,能帮助他们达成一个合理的组织租金分享方案,并能制定相应的销售价格、增长率来保证组织均衡得以实现。但他们并不像青木昌彦所描述的那样具有父爱或利他主义精神作为理性人,他们的目标也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实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尤其是在国有产权不明晰、出资人不到位的情况下更容易滋生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新制度经济学派在分析产权制度安排时都是以私有产权为假设前提的,这时经济行为主体的决策或制度选择的目标无疑是追求交易成本最小化或利润最大化。而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归国家所有,交易成本最小化或利润最大化不再是经济行为主体“天然”追求的目标。相反,他们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通常会将企业的一些剩余耗费在据称会改进监督技术或生产力并因此为委托人利益服务的项目上,但实际上,这些项目却给代理人自己而不是委托人带来好处。他们为追求个人私利而产生的一系列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行为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对代理人的约束与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所有者不能有效地约束和监督代理人行为的条件下,偏离所有者利益的代理人行为就不可避免地使委托人利益受损。自从政府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以来,企业的经营方式搞活了,同时企业的领导人也获得了“特定控制权,而且这种权力日益膨胀,以至于出现了管理者拥有绝对权威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监督者无法真正发挥他们的作用,股东大会也形同虚设。
3.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惰性依赖现象严重
国有企业中长期积淀下来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制度环境,使管理者大多属于“风险厌恶型”,他们不会主动积极地对企业经营进行风险性决策,即管理者们只要不出错,就能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就可以得到在这个职位上的所有福利。
三、公有制框架内缓解委托代理问题的策略选择
由于国有企业管理者同政府之间是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根据代理理论,应设计一个契约以使代理人具有按委托人利益行事的激励。其激烈方式应是多元化的,可采取以下方式:
1.产权激励
首先,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要实现有机结合。把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对称地分布于经营决策者,可以让其承担决策的全部财务后果。这样,决策者的自利动机会驱使他尽可能谨慎地做出好的决策。
其次,国有企业代理人占有企业的部分剩余索取权有其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从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很难了解国企高管们是在为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还是在从事一些能为其自身带来福利的活动。因而,在监督费用高昂的情况下,给予管理者适当的剩余索取权,使他们的自身利益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可以减少甚至避免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另一方面,随着人力资本在现代企业里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人力资本所有者已不甘于单纯地获取薪金,对剩余索取权的追求成了他们新的目标。我国国有企业的领导者作为企业家也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他们中的一些优秀企业家掌握着专业知识,并具备卓越的管理才能,这些“软性资本”与国家投入的“硬性资产”相结合,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因此,他们就拥有了与出资人讨价还价的谈判权,可要求分享企业的组织租金(或剩余收入)。
2.报酬激励
政府作为委托人应设计出长期的、有效的报酬激励机制以诱导代理人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努力工作。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建立起多元化的企业家人力资本报酬激励机制已成为国企改革亟待解决的课题。所谓“多元化”意味着,在报酬激励机制方面要体现短期与长期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短期报酬主要由基薪和完成一定经营业绩后的奖金组成;长期报酬包括高额退休金、医疗社会保障、企业家持股和股票期权(ESO)。
3.约束机制
激励与约束是相辅相成的,它们是克服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一把“ 双刃剑”。约束企业家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大致可分为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两类:前者指的是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作用,通过一定措施建立企业工会、职代会参与对企业经营者监督制约机制;后者指的是社会对企业家形成的一种约束,包括来自法规、媒介、市场、道德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约束。例如,建立终身追偿制度、严肃财政纪律、健全财务监管制度、审核管理者的签单报销额度;充分发挥新闻、报刊等媒体披露信息及时的优势,对国企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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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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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东科技学院、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