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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现状分析与提升路径

  • 投稿姚泽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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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兴勤

摘要: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是优秀法律人培养的必经路径。但在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却较为薄弱,集中体现在说写能力弱,诉讼技能匮乏,实践意识不强等方面。究其原因,重理论轻实践,重主义轻问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有教学方法系根源。因此,有必要在反思现有教学模式和方法的基础上,寻求提升的路径。总体而言,提升实践技能课程的效果,强化学生的实践意识,充分利用实践教学课程等均为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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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实践能力;现状;原因;路径

实践能力系法科学生必备的能力,原因在于法律专业的实践性特征。法律专业培养的学生必须面向“市场”。只有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才能在法律“市场”中拥有一席之地。但是,实践能力的提升并非朝夕所能获得,相反,长期的训练和不断的总结才是能力获取之道。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总体孱弱,由此导致学生在毕业后寻找法律“市场”的“阵痛期”过长。因此,在大学的教学环节中,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训练,既是提升学生素质的需要,也是社会为法科学生提出的要求。

一、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现状

不少刚毕业的法科学生都感觉到难以独立的分析和处理案件,难以将所习得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这说明在校学生接受的教育仍过于注重理论而实践技能不够。确实,在校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总体上较为孱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说写能力弱

法律人犹如工匠,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能解决实践难题。面对纷繁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强的程序,除了实体知识的掌握外,足够的专业技能必不可少。这些专业技能包括口语表达、文书制作、诉讼技巧等。在校学生通常只能通过比如法庭模拟、演讲、朗读等方式训练自己的口语表达能力。但由于这方面训练的时间和质量都不够,导致学生的语言表达技能不足。这种语言表达技能的不足既表现为因自信不足而不善于表达,也表现为不能正确、恰当的表达。用法言法语正确表达意见是法律人最为重要的能力之一。“‘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因此,法律文书中的用语必须反复推敲,精选细择,要运用‘法言法语’”。①用三寸不烂之舌扭转“乾坤”的故事常常成为佳话,法庭上的唇枪舌剑之所成为影视作品的题材,原因在于控辩双方的雄辩以及在雄辩中逐渐“显山露水”。在文书写作方面,学生仍普遍存在语言表达不规范,法条引用不准确、逻辑推理不严谨、文书架构不合理、重难点不突出等问题。语言表达和文书制作是法律人最基本的两种能力,犹如鸟之双翼,缺一不可。但正如前所述,学生的以上两种能力都较为欠缺。

2.诉讼技能匮乏

随着实体法的日益完善、程序法的日益繁复,诉讼专业技能就非常重要。作为律师,如何恰当的确定当事人的诉讼目标,如何在法定范围内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等问题都是律师必须面对的问题。即便诉讼目标同一,不同的律师实现目标的途径和手段也并非一致。搜集证据、庭前准备、法庭辩论等诉讼行为都必须具备熟练的诉讼技能。作为检察官,诉讼技能的熟练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运用法律将罪犯绳之以法,实现法律和社会秩序守护人的崇高职责。作为法官,如何从控辩中发现事实的真相,如何指挥和把握庭审等问题都至关重要。随着我国庭审制度改革的渐次深入,对抗式诉讼的特点渐趋明显。在此诉讼构造中,参与各方的角色和地位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角色和地位不尽相同。以刑事案件的审判为例,辩方正逐渐摆脱陪衬者的角色。控辩的平等性和对抗性都明显提升,在此语境中,控辩双方都必须掌握攻击对手、保护自身的技能。分析在校学生的诉讼技能情况可发现,多数学生因无实际的诉讼参与经验,教学中受训的机会又不多,由此导致学生的诉讼技能严重匮乏。即便连模拟的角色也不能有效扮演。不少刚毕业的学生连立案都还需要有经验的律师指导这一现实足以说明学生在校期间诉讼技能知识匮乏。

3.实践意识不强

学习的意识犹如引擎。只有具备了学习的意识,才能激发学习的欲望和激情。在校学生的实践意识是不足的。众所周知,现在的大学生从进校开始学习的目标就较为单一。从法科学生的学习目标来看,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司法考试;二是考研;三是公务员。三种目标的实现路径主要都是理论层面。由此导致学生的实践意识不强,对实践课程的重视程度也就不够重视。这种实践意识薄弱导致在实践课程的教学中,学生主动性不强。以司法实习为例,各高校均在大学期间安排2-3个月作为司法实习,意在学生通过接近和参与诉讼活动,由此提升其司法的实际操作能力。但据学生司法实习的效果来看,不少学生并未将其作为难得的机会努力去掌握诉讼技能,反而是将实习时间用于准备其他的考试。在其他的实践教学中也同样可以发现,相较于其他的理论课程,学生的精力投入和准备程度都远远不够。

二、现有教学模式反思

由果溯因,造成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孱弱的原因很多,但毫无疑问,现有的教学方法和模式是重要原因。总体而言,现有教学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1.重理论,轻实践

过于理论化是现有教学模式的普遍特点。从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可以看出,理论性的课程在课程体系中占了绝大多数,而实践课程多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司法文书写作、模拟法庭等课程的课时量少,不能满足有效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学生实践能力的内在性特征决定了其难以通过外在考核和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因此,其不像司法考试过关率、考研通过率一样课直接评价学生的特定能力。也正因为此,法学教育的评价指标往往难以鼓励和促进教学实践。法学院之间的实力比较往往是学术成果、司考过关率、考研率等硬性指标,由此造成了错误的教学导向。书本知识成为教学中的绝对重点,教师和学生的努力目标锁定于各种课直接评价的外在标准。以三大诉讼法的教学为例,教师通常的教学思路是:介绍理论知识—法条解读—案例分析—司考介绍。对学生在诉讼中应当掌握的诉讼技巧则重视不够。以诉讼财产保全的教学内容为例,如果按照以上教学模式,则学生仅需掌握诉讼财产保全的概念、条件等问题即可。但稍有诉讼经验的人都知道,实践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没有足够的经验和技能是难以有效运用这一法定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重主义,轻问题

重视宏大问题,轻视具体问题是现有教学模式存在的另一问题。如前所述,现有教学模式的理论化趋向明显。这就导致了教学重点偏向宏大问题。比如在关于庭审制度的介绍中,庭审制度、庭审构造等宏大问题均为各版本教材的重点阐述对象。这些宏大的问题介绍确实有利于学生从宏观上掌握诉讼的理论知识。但如果缺少庭审经验和技能的介绍,学生没有实际的诉讼参与经验,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不可能有所提升的。在现实的诉讼中,不同种类的案件甚至同一类案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都不会完全一样。每一个案件也都有若干的个别问题需要解决。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分析具体的问题并非宏大的理论思维方式所能应对。

3.重实体,轻程序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法治的显要特征。这一结果既有传统法的影响,也有现实的存在土壤。这一大的法治环境同样影响到了法学教育的方法和学生的认识。在学校的课程安排上,实体法的内容往往占有更大的比例。学生对实体法也更感兴趣。不少师生都有一个观点,既实体法的用处比程序法大,对实体法学习的热情也就相对较高。在程序法的教学中,学生感觉只要掌握了法条规定,便能应付各种考试。以司法考试为例,涉及诉讼法的考点多为记忆性知识,学生只要死记硬背法条知识便可得高分。由此导致了学习诉讼法知识的热情,更遑论诉讼技能的训练了。但事实上,法条规定绝非僵化的静态物,相反,只有将法条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件,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不断感悟法条内涵并内化为实践能力才是学习的最终目的。法条的学习不能直接转化为能力,只有不断的训练、不断的观察并在个案的处理中思考和总结经验才有可能提升能力。

三、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路径探索

法科学生的能力薄弱根源于多种因素。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其成为合格的法律人,就必须反思现有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进行教学改革。基于以上对问题成因的分析,笔者认为,欲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提升技能型课程的效果

技能型课程以直接提升学生执业素质,是锻炼和提高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必经环节。但正如前所述,学生在法律文书写作、辩论技巧等方面的技能远不能胜任合格法律人的要求。因此,必须在教学中强化技能型课程的效果。在法律文书写作方面,要反思现有教学模式的弊端。现有的法律文书写作教材过于理论化,编排体例和参考的材料都难以适应现实诉讼的需要。因此,必须将现实案件的证据材料而非经剪裁而形成的案件概要作为学生写作的材料和信息源。同时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先进的教学方法提升学生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在口语表达的训练环节中,首先要注重训练基地比如模拟法庭的建设,提供给学生训练的空间和平台;其次是对学生在法言法语运用以及法庭辩论技巧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模拟训练,如有机会则让学生直接参与现实案件的法庭辩论。总之,诸如法律文书写作、口语表达等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应是技能型课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2.培养学生实践意识

培养学生的实践意识是培养法律人的重要环节。主观意识的改变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同样,学生实践意识的提升非朝夕所能实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学生的实践意识:首先,通过实践活动培养。只有通过现实的或模拟的诉讼活动,让学生接近真实的案件,并通过扮演不同角色等方法,使学生通过实践活动感受、体验实践带来的挑战和乐趣,提高实践兴趣。只有在这种真实的诉讼情境中,学生也才能发现自己与优秀法律人之间的差距,并努力提升自己。其次,通过外在的教学制度,培育学生实践意识。如前所述,学生实践意识淡薄的原因众多,但主要是因为现有的教学目标定位不准确。因此,必须将培养优秀的法律人作为法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而非培养考试机器。当然,这需要更大的环境建设,包括考试制度、法学院的评价指标等方面的建设。

3.充分利用实践教学课程

在校学生除了教学环节中的司法实习,还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到司法机关观摩诉讼活动。学校应当充分的运用学生实践活动,有效引导学生进行司法实践。首先应确立司法实践活动的目标。通过司法实践活动,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成为司法实践活动目标确立的主要依据。其次,应细化学生实践活动的内容。针对在不同部门进行的实践进行细分。比如,在检察院实习的学生应充分了解刑事诉讼的实践,包括批捕的程序、条件,起诉书的书写以及公诉人庭前和庭审中需注意的诉讼技能;在法院实习的学生则需要了解法官掌控和指挥庭审以及和当事方沟通等方面的能力。最后,要建立学生实习的监控和管理机制。要和实习单位保持沟通,了解学生在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引文注释

①程风琴.法律文书写作的现状与思考[J].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5).

【基金项目】本文系六盘水师范学院2011 年教改项目“诊所式教学模式在法律教学中的运用”的部分成果编号LPSSYjg201107

(作者单位: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法系)